GB 50070-2009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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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木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 P GB 50070 -2009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山川lectric问川ev 2009 -05一叫发布2009 -12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加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斗山电力设计规范Codi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in mme GB 50070 - 2009 主编串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古时期:2 0 0 9年12月11:1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
2、 为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X1J68毫米1/32 2.5印张63千字2009年10月第1版2009年10月第1次印刷印数-8000册* 统-书号:1580177 249 定价:13.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3号:J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矿L电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4.1.3
3、(1)、4.1.4(1、2)、4.8、4.2.9(1、2)、4.6.1、5.0.5、6.3. 24、6.3.25、巴8. 1. 1 (1)条(款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乖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l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口。1 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2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3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4 元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3.0;8矿山企业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
4、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供电。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1台时,宜预留矿山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3.0.9矿山企业6kV或lo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企业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他V或lo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lOA以内。2 当6kV或lo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障回路时,可
5、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3 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lO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3.0.10 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配)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配)电所每回6kV或lOkV馈出线上,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1 矿山6kV或lO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民码.t;瓢泻V 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动作于信号或跳闸三川飞哩J-. . 1-. .-,. f. 2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
6、超过0.5s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问过电流保护相同。3.0.11 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捐合点的电磁兼容水平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jT 18039. 4对第3类工广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当供配电系统内部搞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使用时,宜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jT18039. 4对第2类或第1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的电源连接。3.0.12 矿山企业地面主变(配)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
7、便利。2 节约用地。3 不压或少压地下资源。4 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震动环境。5 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避开断层、滑坡、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6 所址防洪设计高程应按100年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加安全高度。7 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标准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3.0.13 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7 、2 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他矿柱;当元矿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
8、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3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沉陷区时,应减少通过沉陷区的路段长度,并应使通过沉陆区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杆(塔)架设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宜通过可能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 8 4矿井井下4.1 供配电系统4. 1. 1 井下变(配)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英下生产规模和配电范围、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下主变(配)电所应设置在主要开采水平,作为该水平或若干个相邻开采水平的变、配电中,心;井下主变(配)电所宜设在主要开采水平井底车场且与主排水泵房相毗邻。2 井下主变(配)电所直由地面主变(配)
9、电所直接供电。3 负荷较大或距井下主变(配)电所较远的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等,可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或设在矿井、地面的其他变配3电所直接供电。, 4. 1. 2 井下配电电压和电气设备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下电力网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和地面高压电力网相同等级的配电电压i且额定电压不得大于lokV。2 380V。3 4 . 4. 1. 3 规定:井下电为网的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660V,小型矿山可采用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低压配电电压可采用1140Vo手持电气设备电压不得大于127V。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并应符合下列1 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
10、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2 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9 4. 1. 4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自己)电所,应囱双重电源供电。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配)电所,宜采用双回路供电。4.1:5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人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
11、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4. 1. 6 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4. 1. 7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宜采用移动变电站配电:1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2 由采区变(配)电所等固定式变(配)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3 独头大巷据进配电、附近元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4. 1. 8 井下照明网路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2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3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4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4.2.1 井下电气
12、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执行。3 电气设备的绝缘不应采用油质材料。 10 内、ll.:i号号-.-J1-If f .: * 4.2.4 除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外,其他变(配)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电源进线变(配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f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分段断路器。2 单电源进线的变(配)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3电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4;2.5 变压器一、二次侧开关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断路器。,3 变压器二次侧的总开关宜装设断路器。4.2.6井不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4.2.7 当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4.2.8 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
14、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子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钱,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子跳闸。2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 11 变(配)电所高压馈钱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4.2.9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压配电E系统均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
15、可昕和(或)可见信号。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线路。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而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36V时,可不切断故障回路电源而继续保持短时运行,并应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可昕和(或)可见的报警信号;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的规定。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且预期接触电压超过36V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地切断故障线路。4 应按本规范
16、第4.2.10和4.2.11条要求作等电位联结。4.2.10 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掘的井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井下外界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1 排水、压缩空气、洒水等金属管路。2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4.2.11 非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配)电所和移动变电站,可在局部范围内将其接地母线与本规范第4.2.10条规定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就近作局部等电位联结。4.3电缆线路4.3;1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去粗钢丝铠装聚氯z闹户套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2 在水平
17、巷道或倾角小于450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3 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4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5 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直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6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宜采用专用橡套电缆。.7 重要电源回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4.3.2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2 移动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4.3;3 电
18、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的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运输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2集了昔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3 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O.3m。4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O.l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O.05m。5 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不宜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 13 1
19、 吨.,千三净距不得小于O.lm;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6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问距,不得大于3m;立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43.4 除内铠装电缆外,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均应作防腐蚀处理。4.4 电气设备嗣室4.4.1 井下主变(配)电所桐室应砌踵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下主变(配)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元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20、。主变(配)电所啊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4.4.2 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2 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3 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4.4.3 采区变(配)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响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4.4.4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井下电气设备响室,距铜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非燃
21、性材料支护。恫室内不得有滴 14 - l 15 4.5.2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4.5.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4.5.4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并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4.5.5 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光照明方式。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执行。4.5.6 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宜符合表4.5.6的规定。表4.5.6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Ix)照明地点照度值一般电气设备确室
22、和其他恫室50 主变(配)电所75 主排水泵房75 信号站、调度窒75 换装桐室、井下修理间75 机车库30 翻锻笼确室30 发放室30 爆破器材库存放室30 保健窒100 候车室20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巷道15 运输巷道5 巷道交叉点15 专用人行道15 16 4.6保护接地4.6.1 36V以上及由于绝缘损坏而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等应接地。4.6.2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一个开采水平的井下总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一分区井下总接地网。,i 井下各开采水平总接
23、地网之间宜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各开采水平井下总接地网宜与向该开采水平供电的地面变(配)电所咱接地装置通过接地干线相连。上述接地干线宜采用专用接地干线。. 4.6.3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开采水平井下主接地极不应ilp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开采水平主、副水仓中。I2 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井下注接地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或集水井内;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中的一组。3 当没有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井下主l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71e窝或专门开凿的集水井内。不得将两组主摆地极置于一个集水井内。4 井下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造当地点。4.6.4 井下
24、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有电气设备的啊室。2 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3 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 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4.6.5 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0。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与最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其他接地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 17 4.6.6 使用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总接地网相连。4.6.7 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板式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铸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O.75m2, 厚度不应小于5mm。2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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