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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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 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16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o the operationof incineration disposal facilities for medical waste(On trial)2009-1 2-29发布 201 0-03-01实施环境保护害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3号HJ 5162009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
2、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现批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以上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特此公告。2009年12月29曰目 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3、6监督实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HJ 5162009lV111一2一34一6HJ 5162009刖 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
4、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516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5、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
6、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1287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206号)3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疗废物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32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
7、间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HJ 516200933监督管理指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34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4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4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44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1)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
9、签订的经营合同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2)检查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对焚烧的主体设施、各项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阅相关记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3)监测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要求,对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记录。4)综合分析阶段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总体情况,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内容和整改限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10、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5)意见反馈阶段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6)整改阶段应督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7)复查阶段应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45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监督管理人员
11、在检查过程中应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同时参加,携带并出示相关证件。3)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询问笔录、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检查手段,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2HJ 51620094)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5)监督管理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规范的记录,并应请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予以确认。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内容有分歧的部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做好记录。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51
12、监督管理的总体内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基本运行条件、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以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基本运行条件检查、焚烧处置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等硬件配置的监督检查仅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52基本运行条件的监督管理52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522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使用情况。523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52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制度至少应包括:设
13、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医疗废物接收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化验室(实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处置设施运行中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52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情况。应急预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以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编写和报批。53医疗废物焚烧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53 1 对医疗废物焚烧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其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废物的接收、医疗废物的运送、医疗废物的暂存和清洗消毒处理、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等。532医疗废物接收应包括医疗废物进场专用通
14、道及标志、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以及医疗废物卸载情况等。53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包括医疗废物贮存容器以及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情况。534医疗废物清洗消毒设施应包括医疗废物清洗消毒设施以及医疗废物清洗操作情况。53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焚烧处置设施配置以及焚烧处置过程操作情况。536医疗废物处置配套设施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54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处理要求541 检查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及焚烧处理性能指标应符合GB 18484要求,检查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GB 30
15、95要求。54,2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飞灰,以及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滤饼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符合GB 18598要求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54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要求。54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要求。55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55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执行HJT 177以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其他有关规定。55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HJT 177以及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其他有关规定。3HJ 516200956监测要求561 环境监测应包括焚烧设施污染
16、物排放监测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周边环境监测两部分。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根据有关标准对炉渣、飞灰、经处理后排放的工艺污水、焚烧系统排烟及环境噪声进行检验监测。环境监测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以及环境噪声进行监测。562对于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活动,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对于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实施的内部例行性监测,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和频次,对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也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代为监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督性
17、监测管理规定配合监测工作,监测取样、检验方法,均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要求。56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设施运行期间制订处置设施运行内部监测计划,定期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当出现监测的某项目指标不合格时,应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找出原因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在排放达标的条件下运行。564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监测记录应包括:1)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种类和重量。2)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的温度。3)应对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排放的烟尘、co、SO:、NO
18、,实施连续自动监测,并定期辅以采样监测。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烟气黑度、HF、HCI、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 18484的监测管理要求进行监测,以上各项指标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4)按照GB 18484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对废气排放中的二二嚼英,应按GB 18484监测管理要求,每年至少采样监测一次。6)每年至少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嚼英、重金属进行1次监测,以了解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的污染情况。7)记录医疗废物处置最终残余物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565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开展,对排污口规范化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19、:1)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按照GB 1556212的规定,发置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2)新建集中式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3)对有一个以上排气源的焚烧厂,焚烧废气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4)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 16157的要求,留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位置,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辅助设施。566监督性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75以上(含75)、处置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监控各生产环节的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成品量,并按设计的主要原料、辅
20、料用量及成品产生量核算生产负荷。若生产负荷小于75,应停止监测。567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3年以上。57监督检查方法结合以上监督管理内容,相应的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见附录A。6监督实施61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地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实际,制订具体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推进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6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关于设施运行的各方面监督管理要求和医疗废物经营4HJ 5162009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起规范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监督
21、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归档,并指导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安全运转。6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HJ 516_2009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A1 基本运行条件监督检查+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1)医疗废物焚烧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主要设各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 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
22、数;所能适应性说明 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HJT 177)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检查系统配置的完整性,应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炉、热能 工程设计文件或其他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 证明材料i必要时,A11 检查医 (2)系统配置情况 他辅助装置(HJT 177) 现场核查疗废物处置技 检查系统配置的安全性,整个焚烧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处于术、工艺及工 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HJT 177)程验收情况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3)主要附属设施 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清洗消毒设 工程设计文件或其他情况 施、设备情况(国务院令第408号) 证明材料
23、;必要时,现场核对(4)工程设计及验 核查工程设计及验收收情况项目工程设计及验收有关资料(国务院令第409号)材料(1)医疗废物集中焚 检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业务范嗣是否烧处置单位的处置合 与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国务院令第408同业务范围情况 号) 核查医疗废物经营许检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申请程 可证、处置合同等材A12检查医 (2)医疗废物经营 序,在发生医疗废物经营方式改变,增加处置医疗废物类 料;必要时,现场疗废物经营许许可证变更情况 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医疗废物经营设施或者经营核对可证申领和使 医疗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24、设施时重新申用情况 领了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令第408号)(3)焚烧处置计划 检查焚烧处冕计划是否翔实、确定,焚烧处置计划分为年 核查医疗废物焚烧处情况 度和月份计划(国务院令第408号) 置记录等材料(4)经营许可证例 检查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例行检查情况(国务院令第408 检查医疗废物经营许行检查情况 号) 可证有关材料(1)人员总体配备 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国情况 务院令第408号)A1 3检查医 是否配备了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疗废物集中焚 (2)专业技术人员 检查单位机构组成及烧处置单位的配备情况 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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