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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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B UDC TB 10011-2012 J 140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实施2012-03-19 发布2012-03-19 中国铁道出版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 51才33639价:14.00元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TB 10011-2012 J 1405-2012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
2、012年3月19日中国铁道出版社2 0 1 3年北京-飞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 10011-2012 J 1405-2012 * 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54,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西街8号)出版社网址:http/www.tdpre阻com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印开本:850mm x 1 168 mm 1/32 印张:2.375字数:56千字2012年4月第1版2013年6月第2次印刷统一书号:15113 3639 定价:14.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凡购买铁道版的图书,如有印制质量问题,请与本社发行部联系调换。发行部电话:路(021)73170,市(010)518
3、73172飞丁制、关于发布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2)51号现发布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 10011-2012,另发单行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 10011-98)和铁路生产设备房屋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10)63号)同时废止。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I 可T 前本标准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3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3)41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
4、012)88号)的文要求,在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 10011-98)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在总结近年来铁路生产力布局调整成果基础上,根据铁路建设发展需要,确定了铁路生产、办公、职业教育及生产附属用房的设置原则和设计要求。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生产房屋、生产附属房屋,另有5个附录。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第1章总则中增加了铁路房屋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的设计原则。2.将原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修改为基本规定。增加了铁路生产房屋抗震设防、抗震、防火、防洪、防雷、电磁兼容、接地等有关规定。3.将原第3章生产及办公用房修改为生产房屋,增加和修改了下列内容:(1)增
5、加了生产用房设计规模的确定原则,以及区间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等房屋设计的共性要求。(2)增加了有关客运用房建筑面积设计指标。(3)根据货运量调整了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口叫工介13 (4)增加了动车组、调度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设置要求。(5)增加了国境(口岸)、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组成和设置要求,删除了卫星地面站、微波站、增音站等用房内容。(6)工务用房增加了生产调度指挥、数据分析、计量检测及综合机修房屋等内容。(7)给水用房增加了客车上水、卸污中心控制室及旅客车站直饮水处理用房等内容。(8)铁路公安用房增加了时速250km及以上的铁路警务区用房
6、、值勤岗亭的有关规定。(9)调整了职工技术教育用房和乘务员公寓的面积指标。(10)卫生防疫用房增加了垃圾转运站及高原地区供氧室房屋。4.第4章将原生产附属房屋和生活房屋合并为生产附属房屋,并修改了下列内容:(1)调整了职工浴室建筑面积指标。(2)删除了职工保健站和铁路沿线生活供应站房屋。(3)删除了职工住宅、招待所、地区浴室、中小学校、托儿所和幼儿由、医疗卫生房屋、文化活动站等房屋。(4)调整了单身宿舍面积指标。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
7、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4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赵建华、张佳璐、孙红峰、周晓刚、陈军、沈烈文、王谦、王银船、王枢、程雅丽、杨卫红、季惠梅、张志芳、张东明、杨丙峰、韩钊、李晓兵、张国梁、陈杰、牟忠霞、王国梁、夏天奶、齐亚娜、刁蓬芝、杜俊梅。5 f 目次1总则-2 基本规定22. 1 一般规定22.2选址32.3 总平面布置43 生产房屋. . . .
8、. . . . . . . . . .6 3. 1 一般规定63.2 客运用房73.3 货运和装卸用房.8 3.4 车站运转用房.10 3.5 国境(口岸)站用房. 12 3.6 通信、信号和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13 3. 7 工务用房173.8 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19 3.9 机务用房233.10 车辆用房23.11 动车组用房.26 3. 12 给水排水用房.27 3. 13 调度所用房.293. 1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30 3. 15 房产建筑用房.31 3. 16 公安用房313.17 办公和教育用房.32 3. 18 乘务员公寓.337 二3. 19 卫生防疫
9、用房.35 4 生产附属房屋364. 1 职工食堂.36 4.2 职工浴室364.3 职工单身宿舍.37 附录A铁路车间、领工区、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39 附录B通信设备房屋技术要求.40附录C信号设备房屋技术要求.42附录D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技术要求.43 附录E电力牵引供电设备房屋技术要求.44本标准用词说明.46引用标准名录47铁路房屋建筑册,十标准条文说明.488 1总则1.0.1 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使铁路房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1.0.3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
10、地,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1. o. 4 铁路房屋建筑应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1.0.5 铁路房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标准和建筑规模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气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1. O. 6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1. o. 7 改建铁路宜利用既有房屋建筑和设施。1. o. 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1. 2基本规定2.1一般规定2.1.1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客货共线上E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
11、、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6000人及以上的大型和特大型车站客运候车建筑,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 1. 2 铁路房屋建筑抗震、防火和有关结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1.3车站站区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信、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10 kV以下的变配电所,配电间,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等应与站房合建。元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2 房屋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联系密切的房屋应相邻布置。3 元扩建条件的生产设备房屋,其面积宜按设备远期使用要求确定,近期应综合利用。4 布置较重设备或产生较大噪声和震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建筑底层且对
12、其他房间相对影响小的位置。5 各种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路径相同的管线宜设置综合管沟。6元人值守的生产设备房屋不宜设外窗,并应采用安全门。2.1.4 房屋建筑应符合设备安装、检修等使用要求。2.1.5 房屋建筑变形缝不应设在设备机房内。.2. 2.1.6 铁路生产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以及防振、防尘、防静电、防潮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1.7 电缆、电缆竖井、电缆沟(槽)等穿过生产设备房屋隔墙、楼板时,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2.1.8 房屋建筑装修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并采用环保材料。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地面和墙壁应平整光洁。2. 1
13、. 9 生产设备房屋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有防止水漫溢和渗漏的措施。2.1.10通信、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等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独立的专用空调,空调设施配置应满足维修期间工艺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2.2选址2.2.1 铁路房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择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展、交通方便地段。2 不应设在泥石流、滑坡、岩溶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地质不良地段。3 应远离产生大量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和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不安全地段。4 不得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地下管道影响范围之内。5 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2.2.2 时速200km及以上铁路区间
14、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洪水位和内涝水位的有关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2.2要求。表2.2.2房屋室外地面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房屋名称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牵引变电所100年所设分备、房电区力屋所变、给电开水所闭站、所的配及泵电站自所藕、变区压间器通信(信AT号) 50年生活供水站(点)的泵站20年注:1 表中生产设备房屋室外地面采用的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应增加0.5m 安全超高。2 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尚应加波浪高。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其基础高程应一致,并
15、应采用较高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2 房屋选址应考虑道路交通条件。2.2.3 与铁路线路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和技术作业房屋,可根据作业需要选址,且必须符合现行铁路建筑限界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2.3 总平面布置2.3.1 总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除因技术作业要求必需布置在靠近铁路线路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2 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并符合生产工艺和远期预留房屋用地要求。3 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绿化标准要求。4 结合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地面高程。与线路高程有关的生产房屋,应结合线路轨道面、路基面、洪水位或.4. 站台面高
16、程做好竖向设计。2.3.2 房屋建筑应按生产、生产附属用房分区集中布置,并应有交通道路。.5. 3生产房屋3.1一般规定3. 1. 1 铁路生产、生产附属房屋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设备使用要求确定。3. 1. 2 铁路房屋设计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办公、生产、生产附属房屋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2 机车、车辆、动车组检修车库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预留远期条件。3 下列生产房屋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1)旅客站房。2)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电气设备房屋。3)信号楼、站调楼、调度所生产房屋。4)通信、信息设备房屋。5)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3.1.3 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办公房屋宜
17、集中修建综合建筑,并应统一布置。新建铁路同地区各站、段的修配作业,宜联合设置维修用房。3.1.4 有设备维修倒替要求的生产设备房屋,应预留倒替条件,不应预留专用倒替房间。倒替部分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布置为办公、间休等用房,其电缆孔位、电源插座、综合管线、设备综合接地体室内预留端子及房屋荷载等应按生产设备房屋进行配置。3. 1. 5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祸变压器(AT)所、变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等应设高度不小于.6. 2.5 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高度不小于0.7m (其中有20cm向外45度倾斜角)的金属防护网或铁漠寨。3.1.6 通信
18、、信息、信号、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内及其上层房屋不应设给水排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特殊情况下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设备房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3.1.7 站、段办公和职工教育用房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17节的规定,车间(领工区、动车所)、工区用房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 1. 8 站、段、车间(领工区、所)、工区可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及用地情况,并结合建筑设计合理设置汽车库(棚)。3.1.9 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3.2客运用房3.2.1
19、 客运用房主要分为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用房,车站客运用房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客运段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设施)组成:1 车队乘务员出乘室、待乘候班室、备班室。2 车队办公及管理室、列车长、派班室、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及更衣室。3 票据库、进款室。4 卧具备品库、专运备品库、杂品库,供应库房。5 食品加工室、商品库(含冷藏库)。6 卧具洗涤、整理及保洁等房屋。7 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7. 3.2.2 客运段应设乘务员出乘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出乘乘务班组人数,按1.0 m2j人确定,但不宜小于30m20 3.2.3 客运段备班室使用面积
20、应根据实际使用人数,按4.0 m2j人确定。3.2.4 每个车队的办公、管理用房使用面积(含列车长用房)宜为60旷,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使用面积宜根据车队最大班组人数,按1.0 m2j人确定。3.2.5 车队更衣室使用面积宜根据乘务员人数,按0.45旷/人确定。3.2.6 卧具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25m2j辆确定。杂品、商品(含冷藏)可根据实际工程确定。3.2.7 卧具洗涤、食品加工等房屋面积应根据所需工作量及工艺要求确定。3.2.8 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应根据所需存放备品的数量确定。3.3 货运和装卸用房3.3.1 货运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1 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
21、厅、货运车间用房。2 学习(点名)室、外勤货运员室。3 汽车衡检室、综合检查监控室。3.3.2 货运办公和货运营业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货运办公宜与营业房屋合建。2 房屋位置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业务的地点。3 大、中型货场营业室与营业厅间宜采用低柜台分隔,小型货场营业室宜采用封闭式分割。4 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货场规模按表3.3.2确定。300万吨及以上特大型货场营业厅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500m2。.8. 表3.3.2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室)使用面积中型| 大型货场规模| 小型年到发量(万吨)1叫下使用面积(m2) I 80 - 100 31 -100 I
22、101 -199 I 200299 101 -200 I 201 -300 I 301 -400 3.3.3 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 0 m2j人确定。3.3.4 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适当地点或普通货物仓库的端部,建筑面积宜为15m20货物库房内不得设货运员室和其他房间。3.3.5 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人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与货运办公房屋宜合建。3.3.6 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1 货场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工具材料室。2 货场装卸机具维修间、叉车保养间、装卸机具库、托盘修理间和燃油库。3 装卸机具维修中心房屋。4 掏装箱库及站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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