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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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20 C 81 g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2005-09-01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4717-2005 代替GB4717-1993 2006-06-01实施发布GB 4717-2005 前言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分类4 术语和定义-自次5 一般要求26 要求与试验方法87 检验规则218 标志.219 使用说明书22GB 4717-2005 前言本标准的第5、6、7、8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参考了ISO7240-2: 2003(火灾
2、探测报警系统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本标准代替GB4717-19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与GB471/-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1.本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入了国际标准ISO/FDIS7240-2: 200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等项试验;2.本标准采用了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国际标准,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等项试验,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标准对应;3.本
3、标准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电流试验;4.对软件控制的产品提出了软件文件要求;5.本标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4717-19930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比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辽宁省消防局;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剑、宋希伟、丁宏军、郭铁南、费春祥、张德成、郭树林、张学军、李丁、李宁、孙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4717-1984 -一一-GB4
4、717一-1993。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后到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GB 156-1则可GB 12978 消防GBj T 17626. 2 1995) GB/ T 17626. 3 61000-4-3: 1995) GB/ T 17626. 4 61000-4-4 : 1995) GB/ T 17626.5- 19 1995) GB/ T 17626.6- 1998 61000-4-6: 1996) 3 分类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a)
5、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 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c) 集中型;d) 集中区域兼容型。4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4. 1 屏蔽状态disabled condition GB 4717-2005 4.2 4.3 4.4 4.5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监管信号supervisory 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监管报警状态supervisory signal 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自检状态test 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
6、状态。正常监视状态quiescent 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掘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5 一般要求5. 1 总则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5.2 整机性能5.2.1 一般要求5.2. 1. 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 ,50 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5.2. 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5.2. 1.
7、 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5.2.2 火灾报警功能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于动复位。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5.2.2.3 当有于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
8、警。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占王ZJU 0 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于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一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6. 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于动查询
9、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个火灾报警部位及GB 4717-2005 相关信息。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 7. 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
10、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8. 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5.2.2.9 控制器应设于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
11、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5. 2. 2. 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5.2.2. 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阔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阔值应能手动可查。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彗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
12、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于动直接控制按钮(键)。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
13、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于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p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 在延时期间,应能于动插入或通过于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3 GB 4717一2005e) 任一输出延时
14、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5.2.3.8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16806 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5.2. 4 故障报警功能5.2.4
15、. 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4. 5 可查。5.2.4.6 以上。5.2.4.7 有单独的故障指示J:、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坏社与底座间连接断路;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5.2.4.3 控制器应能;元a) 控制器与飞/hu 报警信号影响。声信号并能保持1h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5. 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5. 2.5. 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
16、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c) 故障警告设备;4 GB 4717-2005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5.2.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川、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5.2.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17、。5. 2. 5.5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1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管信号仍存在,复/5.2.7.3具示灯(器).只要a) 控制而也b) 每个部,-.-:;:;.c) 处于自恒肌,控制输出,-5.2.8 信息显示与-控制器信息显示按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可、._._. 5.2.9 系统兼窑功能(仅适用于集中、l兰闯了同往$%._嘻型控制器)能期间,受其控制自检功能时,控制应设专用自检总指,控制器的所有对外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
18、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5. 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5. 2. 9.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5.2.9. 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 15. 2. 9. 3要求。5 GB 4717-2005 5.2.10 电源功能
19、5.2.10.1 控制器的电惊部分应具有主电掘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掘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掘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5.2. 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惊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5.2.10.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
20、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 min: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5.2.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士1Hz 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
21、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 m,截面积1.0 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5.2. 11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5.2.11.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5.2. 11.2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5.2. 11. 3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
22、故障信号。5.2. 11. 4 于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5. 2. 11. 5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5.2.12 操作级别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表1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表序号操作项目E 皿凹l 查询信息。M M 2 消除控制器的声信号。M M 3 消除和手动启动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信号P M M 4 复位P M M 5 进入自检状态P M 孔4 6 调整计时装置P M M 7 屏蔽和解除屏蔽P 。M 8 输入或
23、更改数据P P M 6 GB 4717-2005 表1(续)序号操作项目I E E N 9 分区编程P P M 10 延时功能设置P P M 11 接通、断开或调整控制器主、备电源P P M M 12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P P P M 注1:P 禁止本级操作;0可选择是否由本级操作;M一可进行本级及本级以下操作。注2:进入E、皿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E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H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注3:N级操作功能不能仅通过控制器本身进行。5.3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
24、控制器)5.3.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3) 程序的全部层次;的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5.3.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1) 模块名称;2) 执行任务的描述;3) 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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