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548A-2004 电子产品零件制造和机械装配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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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J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0199 QJ 548A2004代替 QJ 5481980电子产品零件制造和机械装配 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art manufacture and mechanical assembling of electronics 20040901发布 2004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548A2004 I前言 本标准代替QJ 5481980电子产品零件制造和机械装配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QJ 5481980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 标准的格式按最新规定格式; b) 引用的标准作相
2、应的扩充; c) 原标准1.3.2关于“未注公差尺寸按X级”根据GB/T 1804作相应更改; d) 原标准1.4的未注形位公差的要求根据GB/T 1184作相应更改; e) 原2.1(切削加工的零件)内增加2项; f) 原2.1.4(对零件上公制螺纹的要求)增加3项; g) 原2.2(金属钣金冲压件)增加2项; h) 原2.3(锻件、铸件、塑压件、焊接件)拆分成4条,并对每条进行了补充; i) 原2.4(镀(涂)覆件、热处理件)拆分成2条,并对每条进行了补充; j) 原2.5(非金属零件)增加2项; k) 原第2章(零件制造要求)内增加“其他”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
3、准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十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颖、刘颖、蔺荣庆。 本标准于1980年1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J 548A2004 1电子产品零件制造和机械装配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电子电气产品的零件制造和部件、整(组)件机械装配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零件制造和部件、整(组)件的机械装配,其他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4、,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 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 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6403.3 滚花 GB/T 6403.4 零件倒圆与倒角 GB/T 11335 未注公差角度的极限偏差 QJ 166A1995 热固型塑压件通用技术条件 QJ 167A1995 热塑型塑压件通用技术条件 QJ 168 镁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QJ 169 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QJ 170 铝合金、铜合金、锌合金压铸件技术
5、条件 QJ 171A1996 铜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QJ 176A1999 地面设备熔焊技术条件 QJ 261 电子产品钣金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 QJ 450A1996 金属镀覆层厚度系列与选择原则 QJ 452 锌镀层技术条件 QJ 453 镉镀层技术条件 QJ 454 铜镀层技术条件 QJ 455 镍镀层技术条件 QJ 456 硬铬镀层技术条件 QJ 457 锡镀层技术条件 QJ 458 银镀层技术条件 QJ 459 金镀层技术条件 QJ 460 钯镀层技术条件 QJ 461 铑镀层技术条件 QJ 548A2004 2QJ 462 黄铜镀层技术条件 QJ 467 不锈钢酸洗和化学钝化技术条件
6、QJ 469 铝及铝合金硫酸阳极化膜层技术条件 QJ 470 铝及铝合金硬质阳极化膜层技术条件 QJ 471 铝及铝合金瓷质阳极化膜层技术条件 QJ 472 铝及铝合金绝缘阳极化膜层技术条件 QJ 473 铝及铝合金铬酸阳极化膜层技术条件 QJ 500A1998 碳素钢、合金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QJ 501A1998 不锈耐酸钢、耐热钢锻件技术条件 QJ 502A2001 铝合金、铜合金锻件技术条件 QJ 770 刻制和印制的字体和符号 QJ 1247 普通型钢丝螺套安装技术要求 QJ 1703A1998 铸造铝合金的热处理 QJ 1289 结构钢、不锈钢电阻点、缝焊技术条件 QJ 1842
7、结构钢、不锈钢熔焊技术条件 QJ 2205 铝合金电阻点、缝焊技术条件 QJ 2698 铝及铝合金熔焊通用技术条件 QJ 2714 不锈钢的热处理 QJ 2850 航天产品多余物预防和控制 QJ 2905 加工铜及铜合金的热处理 QJ 2906 镁合金的热处理 QJ/Z 151 螺纹连接胶封和点标志漆工艺细则 3 一般要求 3.1 电子产品零件制造和部件、整(组)件机械装配,应符合零、部、整(组)件的设计文件和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2 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均应符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 3.3 设计使用本标准时,可只
8、在整件装配图中标注:“零件制造和机械装配按QJ 548A”。 4 详细要求 4.1 图样中未注公差尺寸的要求 4.1.1 图样中未注公差尺寸不包括允许不注明公差的尺寸。如: a) 非配合的内外倒角和倒圆半径尺寸(包括不重要的内外圆角尺寸); b) 不重要的盲孔深度(H)尺寸(见图1)按表1的规定; c) 非配合的退刀槽、套筒槽的深度(t)及宽度(b)尺寸(见图2),其公差按表2的规定; d) 除标准紧固件外,不重要的螺纹长度(L)尺寸(见图3),其公差按表3的规定; e) 非配合锥体和角度零件的角度(见图4),其公差按表4的规定。 QJ 548A2004 3图1 表1 单位为毫米 H 10 1
9、030 3050508080120 120180 180250 250 公差值 0.58 0.84 1.0 1.2 1.4 1.6 1.85 2.1 图2 表2 单位为毫米 b、t 0.3 0.30.6 0.62 26 公差值 0.2 0.3 0.5 0.8 a) 不全部制出螺纹的 b) 全部制出螺纹的 图3 Hb bb ttt LLQJ 548A2004 4表3 公差值 L 内螺纹 外螺纹 不全部制出螺纹的 2S 2S 全部制出螺纹的 2S 2S 注:L 螺纹长度;S 螺距。 图4 表4 锥体母线长度或角度短边长度 mm 13 36 610 1018 1830 3050 5080 加工方法
10、公 差 值 机械加工 230 2 130 115 1 50 40 压制、冲切、塑料压制 4 3 230 2 130 115 1 弯制、焊接、砂型铸造 6 5 4 3 230 2 130 锥体母线长度或角度短边长度 mm 80120 120180180250250315315500 500 加工方法 公 差 值 机械加工 30 25 20 15 12 10 压制、冲切、塑料压制 50 40 30 25 20 15 弯制、焊接、砂型铸造 115 1 50 40 30 25 4.1.2 图样中未注公差尺寸不包括不需要作任何说明的尺寸。如: a) 决定同一表面上不同精度等级范围的尺寸,决定热处理和修整
11、范围的尺寸及滚螺纹、滚花后的尺寸; b) 在图样中仅标注最大、最小极限的尺寸(如最大50); c) 为确定几何形状等而标注的重复尺寸(只计一个尺寸公差); LL QJ 548A2004 5d) 图样上标明参考,不检验的尺寸; e) 几何作图尺寸; f) 结构参数尺寸(如齿轮模数、分度圆直径等); g) 其他虽未写的应由工艺保证而不再另计公差的尺寸(如焊缝的宽度、高度,焊点的距离,刻字的尺寸等)。 4.1.3 图样中未注公差尺寸不包括已有专门技术标准规定了公差的制件尺寸(如锻件、铸件、塑压件、橡胶件、陶瓷件、原材料等)。 4.1.4 图样中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按照GB/T 1804的要求分精密f
12、、中等m、粗糙c、最粗v共4个公差等级,未注公差按线性尺寸、角度尺寸、倒圆半径和倒角高度尺寸,在表5、表6和表7中分别列出了各公差等级的极限偏差数值。 表5 线性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 单位为毫米 基本尺寸分段 公差等级 0.53 36 630 30120120400400100010002000 20003150 精密f 0.05 0.05 0.1 0.15 0.2 0.3 0.5 中等m 0.1 0.1 0.2 0.3 0.5 0.8 1.2 2 粗糙c 0.2 0.3 0.5 0.8 1.2 2 3 4 最粗v 0.5 1 1.5 2.5 4 6 8 表6 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 长度分段
13、mm 公差等级 10 1050 50120 120400 400 精密f 中等m 1 30 20 10 5 粗糙c 130 1 30 15 10 最粗v 3 2 1 30 20 注: 未注公差角度的极限偏差详见GB/T 11335。 表7 倒圆半径和倒角高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 单位为毫米 基本尺寸分段 公差等级 0.53 36 630 30 精密f 中等m 0.2 0.5 1 2 粗糙c 最粗v 0.4 1 2 4 注: 倒圆半径和倒角高度的含义参见GB/T 6403.4。 QJ 548A2004 64.1.5 木制件未注公差尺寸按表8的规定制造和验收。 表8 单位为毫米 公称尺寸 110 1
14、018 1830 3050 5080 80120 公差值 0.5 0.6 0.7 0.8 0.9 1.0 公称尺寸 120260 260500 500800 8001250 12502000 20003150公差值 1.2 1.4 1.7 2.0 2.4 2.8 4.1.6 图样中未注公差尺寸公差等级的确定应考虑结构特点、整机精密程度、生产成本、加工工艺等因素,可按表9的规定执行。 表9 加工方法 尺寸形式 公差等级 孔 f a、m 轴a、m 切削加工 线值长度 f a、m 孔 m 轴 m 冲压加工 线值长度 m 孔 c 轴 c 压延 线值长度 c 压弯、热压、翻边 所有形式尺寸(长度) c
15、120mm c 焊接 所有形式尺寸(长度)120mm v 较硬非金属件 所有形式尺寸(长度) c 较软非金属件 所有形式尺寸(长度) v 弹性非金属件 所有形式尺寸(长度) v 80mm m 塑压件 所有形式尺寸 80mm c a 适用于精密机械、航空仪表、精密仪器及仪器中较精密的零件 4.2 未注形位公差的要求 4.2.1 未注形位公差的一般原则 未注形位公差一般应按被测要素的包容原则处理,或按GB/T 1184规定的要求执行。 4.2.2 未注形状公差的一般公差值 4.2.2.1 直线度和平面度未注公差值按表10取值。表中“基本长度”对于直线度是指被测长度,对于平面度是指平面较长一边的长度
16、或圆平面的直径。 QJ 548A2004 7表10 直线度和平面度的未注公差值 单位为毫米 基本长度范围 公差等级 10 1030 30100 100315 3151000 10003150 H 0.02 0.05 0.1 0.2 0.3 0.4 K 0.05 0.1 0.2 0.4 0.6 0.8 L 0.1 0.2 0.4 0.8 1.2 1.6 4.2.2.2 圆度的未注公差值为直径公差值的一半。 4.2.2.3 圆柱度的未注公差值为直径公差值的一半。 4.2.2.4 线轮廓度、面轮廓度公差值在其相应尺寸公差值范围内。 4.2.3 未注位置公差的一般公差值 4.2.3.1 平行度未注公差
17、值应包容在两平行要素(即面与面、轴线与轴线、轴线与面间)距离尺寸的公差范围内,取两要素中的较长者作为基准,若两要素的长度相等则可选任一要素为基准。 4.2.3.2 垂直度未注公差值见表11,取形成直角的两要素中的较长者作为基准,较短者作为被测要素,如两者相等则取任一要素为基准。 表11 垂直度未注公差值 单位为毫米 基本长度范围 公差等级 100 100315 3151000 10003150 H 0.2 0.3 0.4 0.5 K 0.4 0.6 0.8 1 L 0.6 1 1.5 2 4.2.3.3 倾斜度未注公差值应在角度公差和平面度、直线度一般公差值的范围内。 4.2.3.4 对称度的
18、未注公差值见表12,取两要素中较长者作为基准要素,如两要素长度相等,取任一要素作为基准要素。对称度的未注公差值用于至少两个要素中有一个是中心平面,或者是轴线互相垂直的两要素。 表12 对称度未注公差值 单位为毫米 基本长度范围 公差等级 100 100315 3151000 10003150 H 0.5 K 0.6 0.8 1 L 0.6 1 1.5 2 4.2.3.5 同轴度的未注公差未作特别的规定。同轴度误差直接反映到径向圆跳动值中,而径向圆跳动除包括同轴度误差外还包括圆度误差,因此在极限情况下,同轴度的未注公差值可取表13规定的径向圆跳动的未注公差值。取两要素中较长者为基准,若两要素长度
19、相等则可选任一要素为基准。 4.2.3.6 圆跳动(径向、端面和斜向)的未注公差值见表13。对于圆跳动未注公差值,选择设计给出的支承表面作为基准要素,若无法选择支承面,则对于径向圆跳动应取两要素中较长者为基准要素,若两要素相等,则取任一要素作基准。对于端面和斜向圆跳动,其基准是支承轴线。 QJ 548A2004 8表13 圆跳动的未注公差值 单位为毫米 公差等级 圆跳动公差值 H 0.1 K 0.2 L 0.5 4.3 零件制造要求 4.3.1 切削加工的零件 4.3.1.1 零件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缺口、凹陷、分层、毛刺、锐边、锈痕以及其他影响零件外观和降低零件质量的缺陷。 4.3.1
20、.2 零件外角和内角的倒圆、倒角按GB/T 6403.4执行。 4.3.1.3 金属零件的锐边须打钝成半径相当于0.1mm0.3mm的圆角或倒棱成(0.1 mm 0.3mm)45的倒角。 注1: 壁厚或直径小于1mm的零件锐边只去掉毛刺。 注2: 必须留有尖棱的零件应在图样中注明。 4.3.1.4 在电磁吸盘上磨光的零件,磨后应退磁。 4.3.1.5 零件的滚花加工应符合GB/T 6403.3的规定。 4.3.1.6 对零件上公制螺纹的要求如下: a) 图样中未规定螺纹精度时,对内螺纹按6H精度加工,对外螺纹按7h精度加工,且螺纹工作表面的粗糙度不应低于2.3; b) 除应倒棱的螺纹零件的端部
21、外,其余螺纹不允许乱扣、滑扣; c) 螺纹末端倒角应视为加工前的尺寸,螺纹加工后不做检查;在无倒角的螺纹首扣和尾扣上,允许螺纹顶部有弯曲及锐边,但不得妨碍螺纹量规通过; d) 产品上的专用螺纹紧固件可以采用滚制工艺方法制作;无螺纹部分的直径允许小于螺纹外径,但不得小于螺纹内径;滚制螺纹的工作表面的粗糙度不低于6.1; e) 除图样有特殊要求外,螺纹的收尾、肩距、退刀槽、倒角按GB/T 3执行; f) 切制螺纹到凸肩或底面时,螺纹的无扣余端的大小按表14的规定执行; 表14 螺纹的无扣余端 单位为毫米 螺距 0.25 0.3 0.35 0.4 0.45 0.5 0.7 0.8 1.0 1.25
22、1.5 1.75 2.0 无扣余端 0.6 0.8 1.0 1.2 1.5 g) 螺纹圈数小于和等于5的螺纹表面,不允许有凹痕和缺口(断口)存在;螺纹圈数大于5时,在保证拧合的情况下,允许有深度不大于螺牙高度三分之一,在每圈上长度不大于四分之一圈和总长度不大于二分之一圈的凹痕和缺口存在; h) 螺纹孔、螺钉头及带有螺纹的零件的支承面应平整,并应垂直于螺纹的中心线;当螺纹孔的螺纹长度小于和等于20mm时,对6H精度的螺纹孔的支承面与螺纹中心线的垂直度,不允许超过QJ 548A2004 90.2mm;精度6H以上的不允许超过0.1mm;当螺钉及其他带有螺纹的类似零件的钉头最大外形尺寸小于和等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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