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4 T 40-2022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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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99 CCS P 85 DB5114 四 川 省(眉 山 市)地 方 标 准 DB5114/T 402022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程 2022-12-30 发布2023-1-30 实施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5114/T 40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本原则.4 5 项目储备.5 6 项目申报.5 7 项目审批.6 8 项目实施.6 9 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7 10 项目验收.13 11 项目管理.14 附录 A(资料性)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16 附录 B(规范性)眉山市各区域高
2、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求.17 附录 C(资料性)高标准农田地力参考值.18 附录 D(资料性)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参考值.19 DB5114/T 40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眉山市农田建设促进中心、四川农业大学、眉山职业技术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树金、董敏、杨海龙、蒋孟、付筑鸣、王永东、黄化刚、魏文武、杨俊、王美。DB5114/T 402022 3
3、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项目验收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眉山市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2527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T 14049 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 GB/T 20203 管道输水灌溉工程
4、技术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 500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96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NY/T 1119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NY/T
5、2911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程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DB51/T 2723 四川省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6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5114/T 402022 4 3.1 灌溉与排水工程 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所修建的水利设施。3.2 田间道路工程 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与农产品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3.3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自然灾害等所采取
6、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等。3.4 农田输配电工程 为泵站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设施,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3.5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 指农田中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设施占地面积与项目区农田面积的比例。3.6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年限 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3.7 耕作田块 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田坎等围成的,满足农业作业需要的基本耕作单元。4 基本原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7、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金资源整合,引导社会资本、受益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DB5114/T 402022 5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发展布局、主体功能区划和粮食生产主要障碍因素等,分区分类施策。量质并举,绿色生态。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现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管并重,良性运行。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经费,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5 项目储备 5.1 入库要求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
8、以下要求:应符合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5.2 建立项目储备库 5.2.1 根据行政区域或流域、灌区等划分储备项目,按新建和提质改造分类逐级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5.2.2 项目储备库应包括入库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估算投资等内容。5.3 项目储备
9、库管理 5.3.1 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5.3.2 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安排项目建设。5.3.3 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应滚动储备,按年度更新,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6 项目申报 6.1 建设任务确定 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确定按如下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项目选址要求,向市级农业农村部
10、门申报次年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复核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审核筛选项目,择优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送申报项目;根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市县年度建设任务,统一下达年度建设任务。DB5114/T 402022 6 6.2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6.2.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选择具备农林、水利等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6.2.2 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6.2.3 项目实施方案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明确建设内容、质量要
11、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6.2.4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实施方案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7 项目审批 7.1 实施方案审查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审查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审查方式主要包括实地踏勘、材料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标准、建设方案、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查;评审专家从省或市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取,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7.2 项目公示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12、5个工作日。7.3 实施方案批复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论证、专家复审符合条件再批复。实施方案应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7.4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批按如下流程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计划编报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投资、效益等,对县级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复核汇总,上报省级审核。8 项目实施 8.1 财政评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DB5114/T 4020
13、22 7 8.2 招投标 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等单位,采用EPC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8.3 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8.4 工程监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做到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
14、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8.5 设计变更 8.5.1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8.5.2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及时终止项目建设,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8.6 合同管理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内容,明确参建单位义务、责任和权益,严格执行奖励惩罚制度,落实违约责任,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建设。9 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要
15、求 9.1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9.1.1 一般规定 9.1.1.1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及其他工程。各区域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求按附录 B 规定执行。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一般不高于 8%,占地涉及的地类按照 GB/T 21010 规定执行。9.1.1.2 积极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项目区计量用水管理需要,鼓励因地制宜选建量水槽、量水堰、量水标尺等经济适用的计量设施。9.1.1.3 应结合作物类型及农耕、农技、农艺、农机等措施,开展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提高水、肥、药利用效率。9.1.1.4 应按标识标牌设立的具
16、体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永久性标识标牌,营造高标准农田建设良好氛围。DB5114/T 402022 8 9.1.1.5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 15年。9.1.2 田块整治工程 9.1.2.1 田块布置 根据不同区域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方式和灌溉排水效率等因素,因地制宜进行耕作田块布置。9.1.2.2 田面平整 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田面高差、横向坡度和纵向坡度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剥离厚度 2030cm),单独就近堆放,待田块平整完
17、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提高土壤资源利用率和灌溉排水适宜性;田块整治后,土体中无明显黏磐层、砾石层等障碍因素。9.1.2.3 田块修筑 根据平原区、丘陵和低山区地形地貌情况开展田块修筑,具体要求如下:平原区重点进行格(条)田建设,按 15 亩左右进行田块整治,提高田块格田化程度;丘陵、低山区因地制宜修筑梯田,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坡度为 215宜整理成水平梯田,坡度为 1525可整理成水平梯田或坡式梯田,坡式梯田设计台面坡度应小于 5,梯田修筑应与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相结合。9.1.2.4 埂坎设置 埂坎宜采用土坎(埂)、石坎(埂)、土石混合坎(埂)等,
18、具体方法如下:地面高差在 120 cm 以下,宜采用夯筑土坎(埂),在土壤粘重的区域可适当放宽;地面高差超过 120 cm,易造成冲刷的区域,为确保坎埂稳定,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对田坎(埂)基础部分可采用浆砌块石(条石)或现浇砼进行工程护砌;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格网护坡,形成生态缓冲网。9.1.3 灌溉与排水工程 9.1.3.1 工程布置 科学衔接项目区周边大中型灌排工程,新建或整治输配水渠(管)道和排水沟(管)道、泵站及渠系建筑物,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形成灌排畅通的工程体系。建设方法如下:平原区以集水区为单元,完善灌排系统,重点解决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水问题;丘陵、低山区重点建设蓄水池、
19、整治病险山坪塘等农用蓄水工程;加强坡面水系整治,重点建设通水到地的田间末级灌排渠系。9.1.3.2 水源工程 DB5114/T 402022 9 应根据水源条件、取水方式、灌溉规模及综合利用要求,选用经济合理的工程形式。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水源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山坪塘以整治为主,优先选择靠近灌区、地质条件好、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有一定集水面积、灌溉辐射面大的山坪塘进行重点整治,山坪塘蓄水量一般在 1000100000 m3,坝高8 m,山坪塘安全超高应取 1.01.5 m,挡水、泄水和放水建筑物等应配套齐全;蓄水池以新建为主,应充分考虑水源条件和灌溉需求,宜选择在易于拦截地面
20、径流的山坡截流沟或输水渠道一侧修建,易于蓄水、灌溉、排水,使用方便,工程量较小,尽量利用荒坡修建,少占用耕地,蓄水池容量一般在 100300 m3,蓄水深度一般为 2.53.5 m,四周应修建高度 1.2m 及以上的安全防护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集雨场、引水沟、沉沙池、防护围栏、取用水设施等应配套齐全,相关设计应符合 GB/T 50596 的规定;斗渠(含)以下引水和提水泵站的设计流量或装机容量应根据灌溉设计保证率、设计灌水率、设计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及灌溉区域内调蓄容积等综合分析计算确定,泵站设计扬程一般不大于 60m,引水设计流量应与 上级支渠、干渠等骨干工程输配水衔接,泵
21、房建筑面积一般采用 1018m2,提水泵站的装机容量宜控制在 200kW 以下,泵站设计应符合 GB 50265 的规定。9.1.3.3 渠道工程 应按灌溉与排水规模、地形条件、宜机作业和耕作要求合理布置。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固定输水渠道上的分水、控水、量水、衔接和交叉等建筑物应配套齐全;原则上平原区斗渠顶宽不得大于 2 m,农渠顶宽不得大于 1 m;农渠(沟)长度、间距应与条田的长度、宽度相适宜,丘陵、低山区的斗、农渠(沟)长度可适当缩短;斗渠和农渠等固定渠道要综合考虑生产和生态需要,因地制宜进行衬砌处理,条石渠道宜采用矩形断面,浆砌块、卵石渠道宜采用梯形断面,混凝土渠道宜采用矩形或梯
22、形断面,鼓励采用生态渠道衬砌结构,渠道工程建设应满足 GB 50288 和 GB/T 50600 的规定;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管道系统应结合地形、水源位置、田块形状及沟、路走向优化布置,支管上布置出水口,单个出水口的出水量应通过控制灌溉的格田面积、作物类型、灌水定额计算确定,各用水单位应独立配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干管续灌、支管轮灌的工作制度,规模不大的管道系统可采用续灌工作制度,管道输水灌溉工程建设应按 GB/T 20203 规定执行。9.1.3.4 渠系建筑物 渠系建筑物主要包括农桥、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水闸、跌水与陡坡、量水设施等,工程设计按SL 482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渠系
23、建筑物使用年限应与灌溉、排水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农桥桥长应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桥宽宜与所连接道路的宽度相适应,田间道桥的跨径一般小于 6 m,总长不超过 8 m,新建田间道桥应尽可能采用标准跨径,荷载应按不同类型及最不利组合确定;渡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有抗渗、抗冻、抗磨、抗侵蚀等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成熟实用的结构型式修建,梁式渡槽槽身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拱式渡槽槽身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和浆砌石,渡槽总跨度不宜超过 15 m;DB5114/T 402022 10 倒虹吸管应根据水头和跨度,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布置型式,进口处宜根据水源情况设置沉沙池、拦渣设施,管身最低处设冲沙阀,流量不大、压力水头
24、 35 m 时,采用竖井式,地形坡度不大时,采用斜卧式,线路长、地形坡度变化大时,采用曲线式;涵洞应根据无压或有压要求采用拱形、圆形或矩形等横断面形式,承压较大的涵洞应使用钢筋混凝土管涵、方涵或其他耐压管涵,管涵应设混凝土或砌石管座;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置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宜设置分水闸,在斗渠末端的位置宜设置退水闸,从水源引水进入渠道时宜设置进水闸控制入渠流量;跌水与陡坡应采用砌石、混凝土等抗冲耐磨材料建造,跌水或陡坡的形式应根据跌差和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跌差小于或等于 5 m 时可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跌差大于 5 m 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不经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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