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10 T 4-2022 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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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地方标准DB3610/T 42022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for ecological asset rights transaction2022-12-16 发布2023-03-01 实施抚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CS 03.080.01CCS A 123610DB3610/T 4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交易原则.15交易类型.26交易程序.47风险管理.78服务与监管.9附录 A(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流出申请表.10附录 B(资料性)意向流入报名表.11附录 C
2、(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交易流程.12参考文献.13DB3610/T 4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建光、张地林、尧振江、吴俊伟、杨琼、周志鹏、陈亚茹。DB3610/T 420221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态资产权属交易原则、交易类型、交易程序、交易管理、服务与监管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
3、态资产权属的交易、服务和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9716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GB/T 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 51051水资源规划规范SL 429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 712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813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DB3
4、6/T 1402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规范DB36/T 1403“两山银行”运行管理规范江西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DB36/T 140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自然资源 natural resource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3.2生态资产 ecological assets范围可界定、价值可量化、产权清晰的自然资源。3.3生态资产权属 ecological assets rights基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利用而产生的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附属权益。4交易原则DB3610/T 4202224.1市
5、场主导、政府引导政府部门应整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引导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精准把握“越位”与“缺位”临界点,把该管的事情管好,以政府“有形之手”激发市场“无形之手”活力,营造多方参与、健康有序的生态资产交易市场环境。4.2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交易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互惠互利原则。应结合市场规律和生态资源客观实际,根据 DB36/T 1403 建立健全生态资产价值核算、评估、收储和交易机制,打通“两山”转化通道,实现权属清晰、流程规范、过程透明、结果互认。4.3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规划生态
6、资产的经营和使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因地制宜、精准定位,推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5交易类型5.1农村集体产权5.1.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依法可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5.1.2未利用地使用权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等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限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5.1.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到户的房屋及其他折股,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农村集体资产股权。5.1.4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买卖或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5.2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列林权不得交易: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交易的;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交易的。5.3水权DB3610/T 420223包括区域水权、取水权、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等类型,可交易的水权应获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通过取水许可,或者获得确权。5.4环境能源类权属5.4.1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8、组织或个人通过(绿宝)碳普惠平台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5.4.2碳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权益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并获得一定收益。5.4.3林业碳汇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林权主体可通过出售碳汇得到收益,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可购买碳汇。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交易平台登记后可购买林业碳汇用于进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碳中和,在完成交易后注销。注:森林经营性碳汇是对现有森林通过森林经营手段促进林木生长,增加碳汇;造林碳汇一般是由政府、部门、企业和林权主
9、体合作开发。5.4.4排污权环境污染物排放主体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将持有的排污指标在符合交易法规的条件下进行有偿转让或抵押贷款,且在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利益。排污权交易的类型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造纸、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配额、氨氮排放配额;火电、钢铁、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配额、氮氧化物排放配额;其他行业的排污权。5.4.5用能权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等用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能源。5.5特色经营权5.5.1古村古建经营权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传统村落古建筑托管方,签订一定期限
10、合同,经营开发整体性古村、独立性古祠堂、古民居民宿、仿古文化园区等,从而实现古村古建的价值发现和资产增值。5.5.2畜禽养殖经营权流转包括养殖场地及其范围内的水、电、道路、生活用房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和畜禽产品经营权。5.5.3河道水域经营权DB3610/T 420224在河道(河流)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根据流域分布情况将河道资源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的归属类别明确相应的管理主体(发包方)。发包方通过公开竞价、招标、协商等方式,与承包方(个人、集体或企业等主体)签订经营合同后,由县政府颁发经营权证,确认分段划片的河道水域经营权。注:乡镇范围内的河道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县城
11、规划范围内的河道资源由县(区)水利局代表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5.6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山塘和小型泵站的使用权,公益性项目或使用权权属不清晰的,不得流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注 1:小型水库:总库容 10 万 m31000 万 m3(不含)的小型水库;注 2: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 100m3/s(不含)以下的的小型水闸;注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 1000m3(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注 4:小
12、型水电站:仅包括所有权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电站;注 5:山塘:山间低洼处蓄水量较为稳定的小型水域。水质较好,但蓄水量小,惠及人口少;注 6:小型泵站:装机流量10m3/s 的泵站。5.7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河道砂石开采权等权属。5.8其他其他有价值、可评估、可交易的生态资产权属。6交易程序6.1内部决策6.1.1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生态资产的交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6.1.2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集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公告价的参考依据。6.1.
13、3“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免评估进行流转。6.1.4其他生态资产另有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6.2部门受理6.2.1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高效、便民、规范原则,开展产权查档、权属确认和政策规定等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6.2.2国有生态资产的权属流转,还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6.2.3集体统一经营生态资产的流转,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6.3信息发布DB3610/T 4202256.3.1出让方申请6.3.1.1出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生态资产权属出让的真实意愿。6.3.1.2出让方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名注
14、册,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递交出让申请表(参考附录 A)、权属证明文件、主体资格文件(身份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内部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代办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出让主体签字或盖章。6.3.2发布公告6.3.2.1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受理意见和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发布交易公告。6.3.2.2出让方可根据生态资产的类型和权属交易要求,按需委托有资质且社会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拍卖、托管、审计、公证、法律、财务、咨询、金融等服务。中介机构(含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出让方设定交易公告价,在公告期间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协助现场勘察。6.3.2.3生态资产权属的转让定价应根据
15、生态资产价值量、转让期限、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生态资产的价值量可参考 DB36/T 1402 和江西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核算。6.3.2.4除以下生态资产权属的公告期限有特别规定外,其余类型应按照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于公共资源的一般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告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国有林权公告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等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的公告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其他生态产品公告期限不少于 3 个工作日。6.3.2.5交易公告期已满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可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申请延长公告期限 1 次。延长公告期限与原交易公告期限相同。
16、延期 1 次后仍未征集到受让方的,可定期重复多次发布公告。6.3.2.6对于新发布的生态资产权属出让信息,在正式发布公告前可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采用预挂牌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以征集更多意向受让方。6.4流入报名6.4.1受让方报名6.4.1.1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合理使用或自主经营生态资产的能力。近三年发生过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可作为受让方: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触犯环境保护法等情形之一的,且已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但尚未整改的;曾因生态资产的过度使用或不当经营导致环境污染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
17、.4.1.2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公告期截止前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系统实名注册,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递交意向受让报名表(参考附录 B)、主体资格文件(身份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等。6.4.1.3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认。6.4.2缴纳保证金DB3610/T 4202266.4.2.1如需提交保证金的,除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外,出让方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交易公告价10%20%的保证金。6.4.2.2意向受让方应当通过法人基本账户或自然人同名账户在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6.4.2.3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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