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168—2018 法律援助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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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1682018法律援助服务标准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1682018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杭州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郎关福、董红民、沈燕萍、叶雪生、王欣、蓝清、黄新发。DB3301/T 016820181法律援助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司法行政部门管控法律援助工作,法律
2、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24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34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9号)关于推行申诉案件
3、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浙司201483号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司2013142号)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浙司201294号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法律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3.2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中心。3.3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中心)、公证
4、处。3.4DB3301/T 016820182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3.5受援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4服务原则4.1统一对公民申请和相关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4.2便民在设置服务场所、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应便于为受援人服务。4.3公正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不因公民的身份或其他状况对其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4.4效率法律援助机构有效落实一次
5、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实行一站式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需求,及时的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有效的服务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5组织5.1组织机构杭州市及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a)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b)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c)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d)负责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e)负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f)负责法律援助档
6、案、资料的管理;g)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5.2场地与设施5.2.1场地布局5.2.1.1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服务规模、数量,在沿街一楼设置固定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场地。DB3301/T 0168201835.2.1.2服务场地应有无障碍设施及必要的安控、卫生防护设备。5.2.1.3服务场地应布局合理,受理区、等候区、填单区、信息公告区等功能区划分清晰,并有醒目指示牌,场地宽敞整洁,温馨舒适。5.2.1.4服务场地应配备必要便民设施及用品、通风设施,提供饮用水。5.2.1.5服务场地应设置信息公开区,定点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的填写样本,办事指南和宣传
7、资料应及时更新。5.2.1.6等候区宜设置排队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显示屏。5.2.1.7咨询、受理接待窗口应相对独立,以保护当事人隐私。5.2.1.8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相关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图形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2894 和 GB/T10001.1 的规定。5.2.1.9应在服务场地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和群众评价系统,接受社会监督。5.2.2设施配备5.2.2.1受理接待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计算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5.2.2.2咨询接待场所(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
8、、计算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等设备。5.2.2.3“12348”法律咨询专线座席应配备可供“12348”法律咨询专线平台运行的计算机、IP 电话、耳机等设备。5.3服务人员5.3.1基本要求5.3.1.1应配备相应的岗位工作人员,并实行岗位责任制、AB 岗工作制。5.3.1.2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业务规范。5.3.1.3法律咨询窗口(座席)应安排有律师执业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接受过相关岗前培训的人员参与。5.3.1.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两年以上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且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执业规范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
9、形。5.3.1.5建立法律援助资源库(人才库)的,按其规定要求安排人员办理案件。5.3.2礼仪要求5.3.2.1窗口工作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正、态度热情、佩证上岗。5.3.2.2应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开展贴心服务。5.3.2.3因故需暂停办理业务或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放置“暂停服务”、“请稍等”等标识牌。5.3.2.4接待宜使用普通话,必要时也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或借助翻译。5.4经费管理5.4.1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和服务对象的需求编制经费预算。5.4.2法律援助经费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5.4.3法
10、律援助经费应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工作。5.5制度建立DB3301/T 0168201845.5.1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理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咨询者的询问,作为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介绍、答疑、指引等的责任要求。5.5.2一次性告知制对申请人前来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或不具备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诉其需要补交的手续或材料、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应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等。一次性告知宜以书面形式告知。5.5.3限时办结制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服务的需要,对法律援助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时限
11、规定。办理的时限规定应向社会公开。5.5.4一站式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接待)、受理、审批、指派”的服务集中到一个窗口。简化操作流程,一人受理,内部运作,方便办事人,提高效率。5.5.5岗位责任制应对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5.5.6服务承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援助条件、程序、依据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并作出服务承诺。5.5.7AB 岗工作制每个工作岗位除一名主岗人员外,还应明确一名以上顶岗人员。5.5.8失职(过错)追究制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
12、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5.5.9费用发放制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咨询值班、案件办理、案结审查等情况,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承办案件、事项的相关费用。5.6信息公开5.6.1公开内容5.6.1.1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职能、人员信息、工作时间、联系与监督方式等基本信息。5.6.1.2法律援助服务条件、流程,申请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业务信息。5.6.1.3其他应依法公开的信息。5.6.2公开形式DB3301/T 016820185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信息:a)公示牌或公告栏;b)电子显示屏;c)纸质宣传资料;d)网站;e)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
13、式。6服务流程及要求6.1服务流程法律援助申请办理实行服务承诺制。法律援助服务流程,见图1。图 1服务流程6.2咨询(接待)6.2.1咨询值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进入值班岗位,登入“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平台(来电)或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来访)并进行运行检查。6.2.2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处置信函、网络咨询。咨询(接待)首问责任制申请援助材料不符合条件申请援助材料符合条件接受公检法及政府通知援助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批不予法律援助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承办结案归档限时办结告 知理 由 及提 出异议的权利DB3301/T 0168201866.2.3倾听咨询者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
14、,简要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之相关权利义务,依事实和法律为咨询者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方案。咨询者要求对服务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6.2.4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对来访咨询者应引导至受理窗口办理。非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引导其向其他渠道求助。6.2.5对情绪过于激动的咨询者,应安抚稳定情绪,并做好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6.2.6重大、紧急或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应在解答中做好咨询者的安抚、疏导工作,并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6.2.7一时难以解答的来电、来访、网络疑难问题咨询,承诺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
15、复,信函咨询应于收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信(回电)。6.2.8为咨询者保密咨询事项,以出版物(宣传册)形式提供相关咨询事项的法律信息。6.2.9录入咨询者基本信息(或刷身份证阅读器)、咨询内容,并按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设置要求对来访咨询者身份及来电、来访、信函、网络咨询事项进行分类。6.2.10定期整理、分析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每季(每月)形成舆情分析报告。6.3受理6.3.1接待岗位人员应主动询问,倾听申请人陈述,与其确认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并向申请人说明、解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6.3.2 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提供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介绍,指导各类表
16、证填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和解释。6.3.3受理管辖应符合以下要求:a)行政案件,由赔偿、提供义务机关所在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b)民事、仲裁案件,由请求给付、支付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c)刑事案件,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d)市和区、县(市)政府通知办理案件,由该政府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6.3.4可接收申请事项初审的站点包括:a)基层司法所;b)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赋予初审权的行业部门工作站;c)律师事务所;d)基层法律服务所;e)公证及司法鉴定机构
17、。6.3.5接收案件材料6.3.5.1 申请类案件接收:a)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c)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经济困难证件、证明材料;d)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e)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或商请辩护公函及法律援助申请书,并书面告知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情况。6.3.5.2通知类案件接收:DB3301/T 016820187a)通知辩护公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
18、书(公安侦查阶段);b)通知辩护公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c)通知辩护公函、刑事起诉书或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阶段);d)通知代理公函、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强制医疗);e)政府通知公函、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政府指定)。6.3.6接收申请类案件,受理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业务印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接收通知类案件,材料接受人宜向材料提交机关出具接收材料回执。6.3.7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不能受理的,应执行一次性告知制。6.3.8通过审核的申请材
19、料复印件应加盖核对章,并由材料提供人、接收人在核对章上签名确认。6.3.9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批表中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6.3.10登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依设置要求,录入(或刷身份证阅读器)申请人、代理人基本信息,并对各类事项人员进行分类。6.4审批6.4.1申请事项条件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依照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相关要求审查。6.4.2审查人员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6.4.3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
20、销申请,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6.4.4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安排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材料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材料查证应注意:a)有充分的理由质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b)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c)查证、核实信息时应告知申请人,便于申请人对取得的新信息给予解释或申辩。6.4.5审查和批准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由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情形:a)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b)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6.4.6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
21、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对被羁押及关押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时,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6.4.7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要求受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a)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 7 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b)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c)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6.4.8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在本辖区可能影响公正援助,可以请求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或者直接办理。6.4.9申请人对不予援助或终止援助提出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
22、人符合条件或不应当终止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应当终止援助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或终止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DB3301/T 0168201886.5指派6.5.1指派岗位人员应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建立资源库(人才库)的按其规则指派。6.5.2指派岗位人员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6.5.3特
23、别案件指派:a)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b)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c)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自选且法律服务人员愿意办理的,可指派该法律服务人员办理。6.5.4指派案件应确定内部监督员,全程跟踪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及时纠正案件承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案时,内部监督员制作质量监督表附卷。6.5.5指派文书应按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设置格式及法律援助文书格式要求制作。6.5.5.1申请类案件制作:a)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b)指派通知书;c)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d)法律援助公函
24、;e)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f)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g)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表;h)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书。6.5.5.2通知类案件制作:a)刑事(政府)指定或异地协作法律援助告知书;b)指派通知书;c)法律援助公函;d)受理机构承办人意见征询表(法院审判阶段);e)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表;f)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书。6.5.6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6.5.6.1送达受援人文书:a)刑事指定法律援助告知书(通知辩护);b)政府指定法律援助告知书(政府通知);c)异地协作法律援助告知书(异地协作);d)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类);e)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
25、书;f)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申请类)。6.5.6.2送达承办人文书:a)指派通知书;b)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表;c)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6.5.6.3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文书:DB3301/T 016820189a)受理机构承办人意见征询表(法院审判阶段);b)法律援助公函。6.5.7变更指派案件,原承办单位应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原承办人应及时与变更后的承办人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下列情形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宜变更指派:a)对通知辩护(代理)案件,受援人拒绝指派律师辩护(代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另行通知辩护(代理)的;b)受援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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