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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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CCS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179 2021 法律援助 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gal aid service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4179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义 .1 4 服 务原 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服 务窗 口 .2 6 咨 询接 待 .4 7 值 班律 师法 律帮 助.5 8 案 件受 理和 办理 .
2、6 9 结 案归 档 .14 10 服 务质 量监 管 .15 附录A (资 料性 ) 法律 援 助工作 流程 图 .16 参考文 献 .17 DB32/T 4179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 由江 苏省 司法 厅提 出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如 皋市 司法局 、江 苏省 法律 援助 中心、 江苏 省质 量和 标准 化研究 院。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芦学 林、 金 雅萍 、 罗 坤、 卢延 林、 李 凤友 、 葛 艇艇 、 丛 越、 樊 珊珊 、
3、张 书 、 王 国柱、 梁彦 芳。 DB32/T 4179 2021 1 法 律援助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法 律援 助的 总体要 求及 服务 窗口 、咨 询接待 、值 班律 师法 律帮 助、案 件受 理和 办 理 、 结案归 档、 服务 质量 监管 的内容 与要 求 。 本文件 适用 于全 省法 律援 助工作 的组 织实 施。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
4、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SF/T 0032-2019 全国 刑事 法律援 助服 务规 范 SF/T 0058-2019 全国 民事 行政法 律援 助服 务规 范 SF/T 0085-2020 民事 行政 法律援 助案 件质 量同 行评 估规则 SF/T 0086-2020 刑事 法律 援助案 件质 量同 行评 估规 则 江苏省 司法 厅关 于统 一使 用法律 援助 视觉 识别 系统 的通知 司 办2010 27 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法律援 助服 务 legal aid serv
5、ice 为经济 困难 公民 和符 合法 定条件 的其 他当 事人 无偿 提供法 律咨 询、 代理 、刑 事辩护 等帮 助 的 活 动 。 3.2 法律援 助机 构 legal aid agency 县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 府司 法行政 部门 设立 的 , 负 责 组织实 施法 律援 助工 作 , 受理 、 审 查法 律援 助申 请, 指 派律 师、 基层 法律 服务工 作者 、 法 律援 助志 愿者等 法律 援助 人员 提供 法律援 助, 支付 法 律 援 助 补 贴的机 构。 3.3 受 援人 person receiving legal aid 接受法 律援 助服 务的 案件 当事人 。
6、 3.4 承 办机 构 undertaking agency DB32/T 4179 2021 2 办理法 律援 助案 件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层法 律服 务所 等法律 服务 执业 机构 或者 法律援 助机 构。 3.5 承 办人 员 contractors 办理法 律援 助案 件的 人员 , 如律 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 法 律援 助机 构工 作人员 、 法 律援 助 志 愿 者等。 3.6 办 案机 关 handling organization 具体处 理案 件的 机关 和单 位, 如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 察院、 公安 机关 、 劳 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 会 、
7、人 民调解 委员 会等 。 3.7 值 班律 师 duty lawyer 法律援 助机 构在 人民 法院 、 人 民检 察院 、 看守 所等 场 所派驻 或者 直接 安排 的 , 为没有 辩护 人的 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 提供 法律 帮助的 律师 。 4 服务原 则 4.1 公正 公平公 正地 保障 所有 符合 条件的 公民 和其 他当 事人 获得法 律援 助服 务。 4.2 依法 法律援 助机 构依 法受 理法 律援助 申请 、作 出决 定并 指派法 律援 助人 员、 提供 法律援 助服 务。 承办人 员办 理法 律援 助案 件,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行业规 范 , 符 合法 定
8、程 序 , 维护法 律正 确实 施, 维护受 援人 合法 权益 ,维 护社会 公平 正义 。 4.3 统一 公民申 请和办 案机 关通知 辩护( 代理) 的法 律援助 事项, 由法律 援助 机构统 一受理 、审查 、 指 派 和监督 。值 班律 师由 法律 援助机 构统 一派 驻或 安排 。 4.4 高效 法律援 助机 构遵 循一 次性 告知、 限时 办理 的规 定要 求。 承办人 员根据 案情 及受援 人需求 ,及时 通过 咨询、 调解、 诉讼等 服务 方式提 供服务 ,有效 维 护 受 援人合 法权 益。 4.5 便民 优化服 务场 所, 健全 服务 网络, 创新 服务 方式 和内 容,方
9、 便群 众申 请、 获得 法律援 助服 务。 5 服务窗 口 DB32/T 4179 2021 3 5.1 场地布 局 5.1.1 法律 援助 机构可 依 托公共 法律服 务场 所设置 专门的 法律援 助窗 口 。法 律援助 窗口应 设在 沿街 一 楼,面 向社 会提 供咨 询接 待、受 理法 律援 助申 请等 服务。 也可 依托 当地 政务 (行政 审批 、公 共、 综 合 ) 服务大 厅( 中心 )等 设立 法律援 助窗 口。 5.1.2 设 区市 法律 援助 窗 口使用 面积 应不 少 于300 平方米 ,县(市 、区) 不少 于 200 平方 米。 法律 援助 窗口应 合理 设置 功能
10、 区域 , 设立 咨询 室、 律师 办公 室、 法 律 咨 询热 线 处 理室 、 会议 室以 及开 放 式 的 业 务 受理厅 。 其 中, 咨询 室应 具备私 密会 谈条 件; 业务 受理厅 和卫 生间 可与 其他 部门共 用, 按比 例 计 入 法 律 援助窗 口使 用面 积。 5.1.3 通 过网 站如 司法 行 政网、 法律 服务 网、 政务 服务网 等公 示法 律援 助窗 口地址 、通 讯方 式以 及法 律援助 案件 、范 围、 工作 程序、 申请 材料 目录 、申 请示范 文本 等。 5.2 标识标 牌 5.2.1 法 律援 助机 构应 按 照江 苏省 司法 厅关 于统 一使用
11、法律 援助 视觉 识别 系统的 通知 设 计法 律援 助窗口 的门 厅, 加挂 “XX 县(市 )法 律援 助中 心” 或“XX 市 XX 区法 律援 助 中心” 标牌 。 5.2.2 依托 当地 政务( 行 政审批 、公共 、综 合)服 务大厅 (中心 )等 设立的 法律援 助窗口 应具 有相 对 独立的 区域 ,在 醒目 位置 设置“ 法律 援助 ”标 牌, 设立指 引标 识。 5.2.3 应为 窗 口服 务人 员 配置统 一的 服装 或工 作牌 。 5.3 通讯网 络及 设备 设施 5.3.1 按照 接待 岗位为 窗 口配备 计算机 等互 联网设 备,实 现宽带 接入 ,使用 江苏省 法
12、律援 助信 息管 理 系统, 配备 与业 务量 相适 应的办 公设 备, 如电 话机 、 打印 机、 复 印机、 传真 机、 扫 描仪 或具 备上 述 功 能 的多功 能一 体机 。 5.3.2 在 窗口 设置 必要 的 安全、 卫生 防护 设施 ,配 备座椅 、报 架、 纸张 、笔 墨、饮 用水 设备 等便 民设 施,摆 放 法律 援助 申请 表 法律 援助 接待 服务 评价表 (受 理审 查/ 法律 咨 询服务 ) 以及 法律 援助 宣传资 料。 根据 接待 环境 和实际 需要 ,安 装监 控、 录像等 设备 。 5.3.3 根据 老年 人、残 疾 人等群 体的特 定需 求,在 窗口配 备
13、老花 镜, 设置无 障碍设 施、残 疾人 专用 通 道等。 无障 碍设 施应 符合GB 50763 的 要求 。 5.4 信息公 示 5.4.1 法 律援 助机 构应 在 窗口公 示下 列内 容: a) 法律援 助机 构主 要职 能; b) 法律援 助条 件、 范围 、申 请材料 目录 ; c) 法律援 助工 作流 程( 参见 附录 A ); d) 工作时 间、 联系 和监 督方 式、接 待人 员信 息; e) 其他需 要公 示的 信息 。 5.4.2 法 律援 助机 构应 采 取下列 一种 或几 种形 式在 窗口公 开信 息: a) 电子显 示屏 ; b) 公示牌 或公 告栏 ; c) 纸质
14、资 料; d) 其他便 于群 众知 晓的 方式 。 5.4.3 法 律援 助窗 口因 特 殊情况 需要 暂时 关闭 或调 整工作 模式 的, 至少 提前 一天对 外公 示。 DB32/T 4179 2021 4 5.5 人员选 配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安排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 者负 责法律 咨询 解答 。也 可安 排退休 法官 、检 察 官 、 高等院 校法 律专 业师 生等 法律援 助 志 愿者 从事 辅助 性的来 访接 待。 根据 需要 可配备 专门 引导 人 员 , 优 先 接待老 年人 、残 疾人 等特 殊困难 群体 。 6 咨询接 待 6.1 首问负 责 6.1.1 在法
15、律 援助 中心 、司 法所 、公共 法律 服务 中心 (工 作站、 工作 室) 、法 律服 务网以 及“12348 ” 公共法 律服 务热 线等 ,安 排专人 解答 咨询 。 6.1.2 对来访 、来 电的 当事 人, 首次接 待的 工作 人员 应认 真倾听 其陈 述, 了解 案件 事实、 证据 和法 律 诉求等 情况 , 简 要介 绍相 关法律 、 法 规及 政策 性规 定, 告 之相 关权 利义 务, 依照事 实和 法律 为 当 事 人 进 行必要 的介 绍、 答疑 、指 引。 6.2 办理时 限 6.2.1 对来访 、来 电咨 询应 即时 解答。 复杂 疑难 问题 ,可 经研究 后再 作
16、答 复; 需要 征求有 关部 门意 见 后再作 答复 的, 可向 当事 人说明 情况 后延 期答 复。 6.2.2 对信函 咨询 , 应 于收 信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 书面回 复或 电话 联系 当事 人的方 式进 行 解 答 。 6.2.3 对网络 咨询 ,应 于收 到网 络留言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网络 或电 话进 行解 答。 6.3 解答要 求 6.3.1 依据法 律法 规、 有关 政策 以及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进 行解答 ,告 知当 事人 解答 意见不 作为 主张 权 利的依 据, 仅供 当事 人参 考。 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不 足的, 只做 原则 性
17、解 答。 当事人 就已 解答 过 的 同 一 事 项反复 咨询 ,且 没有 提供 新的证 据材 料, 可不 再详 细解答 ,并 予说 明。 6.3.2 对于正 处于 诉讼 程序 或司 法机关 、行 政执 法 机 关正 在办理 的案 件, 可对 具体 法律问 题提 出意 见 建议, 但不 应该 对案 件的 处理作 出评 判。 6.3.3 对于敏 感事 件的 咨询 ,要 审慎解 答, 引导 当事 人理 性维权 、通 过合 法途 径解 决问题 。 6.3.4 对于一 般民 事纠 纷的 咨询 ,要贯 彻调 解和 解原 则, 建议当 事人 将诉 讼作 为最 后的选 择。 不应 诱 导、唆 使当 事人 提
18、起 诉讼 ,从中 招揽 业务 。 6.3.5 对于咨 询事 项涉 嫌重 大违 法行为 的, 如侵 犯人 身财 产权利 ,特 别是 侵害 老年 人、未 成年 人、 幼 女等人 身安 全 、 合 法权 益 的案件 , 应根 据案 情 , 告 知 当事人 向具 体监 督部 门或 办案机 关反 映问 题的 方式 方法。 6.3.6 对于涉 及刑 事犯 罪以 及裁 判量刑 等方 面的 咨询 ,应 审慎作 答 , 给出 参考 性意 见,不 宜对 案件 性 质和量 刑标 准做 出判 断。 6.4 代写法 律文 书 6.4.1 对当事 人经 济状 况未 达到 困难标 准, 但法 律关 系简 单、案 件事 实清
19、 楚、 维权 难度不 大的 案件 , 可提供 代写 法律 文书 服务 。 6.4.2 接待人 员应 严格 按照 法律 规定和 相关 文书 的撰 写要 求代写 文书 。代 拟法 律文 书应叙 述清 楚、 表 达准确 ,不 得违 反法 律法 规和社 会公 共利 益。 6.5 法律援 助申 请指 引 DB32/T 4179 2021 5 当事人 符合 法律 援助 条件 的, 应告 知其 有获 得法 律 援助的 权利 , 指导 其申 请 法律援 助 。 符 合法 律援 助条件 但不 属于 本机 构受 理的, 应指 导其 向有 管辖 权 的法律 援助 机构 提出 申请 或通过 江苏 省互 联网 法 律
20、援助中 心在 线申 请。 法律 援助机 构可 建立 异地 协作 机制, 实现 异地 法律 援助 申请的 接收 、转 交。 6.6 信息登 记 接待人 员应 填写 法 律援 助来访/电话/信 函咨 询登 记表 ,定 期整 理、 分析 、研判 咨询 中的 热 点 、 难点问 题和 社情 民意 。 7 值班律 师法 律帮 助 7.1 基本要 求 7.1.1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建立 值班 律师名 册或 值班 律师 库, 并将值 班律 师库 或名 册信 息、值 班律 师工 作 安排, 提前 告知 人民 法院 、人民 检察 院、 公安 机关( 看守所)。 7.1.2 值班律 师提 供法 律咨 询、 查阅
21、案 卷材 料、 会见 犯罪 嫌疑人 或被 告人 、提 出书 面意见 等法 律帮 助 活动的 相关 情况 应记 录在 案, 并 随案 移送 。 法 律援 助 机构应 按照 规定 时限 查收 值班律 师工 作台 帐或 工 作 卷宗, 以及 人民 法院 、人 民检察 院、 公安 机关(看守所)关 于值 班律 师履 职情 况 记录。 7.1.3 对于被 羁押 的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 在不 同诉 讼阶 段,可 由派 驻看 守所 的同 一值班 律师 提供 法 律帮助 。 对于 未被 羁押 的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前 一 诉讼阶 段的 值班 律师 可在 后续诉 讼阶 段继 续为 犯罪 嫌
22、疑人 、被 告人 提供 法律 帮助。 7.2 工作场 所 7.2.1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在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看 守所 设立法 律援 助工 作站 。工 作站具 有相 对独 立 的区域 , 配 备必 要的 办公 设施; 办公 地点 临近 的, 可设立 联合 工作 站。 设在 人民法 院、 人民 检 察 院 的 工 作站, 应有 认罪 认罚 案件 专门办 公区 域 和 专门 会见 室。 7.2.2 工作站 应在 醒目 位置 设置 “法律 援助 ”标 牌, 设立 指引标 识, 公示 法律 援助 条件、 范围 、申 请 程序 、 申 请材 料目 录以 及 值班律 师工 作职 责 、 工
23、作 流程 、 监 督电 话、 当日 值班 律师基 本信 息等 , 摆放 法 律援助 申请 表 法 律帮 助申请 表 法 律援 助接 待服务 评价 表( 受理 审查/ 法律咨 询服 务) 以 及法 律援助 宣传 资料 等。 7.3 收案 7.3.1 犯罪嫌 疑人、 被告 人要 求 约见值 班律 师的, 法律 援 助机构、 值班 律师 应查 收 法律帮 助申 请表 。 7.3.2 人民法 院、 人民 检察 院、 公安机 关通 知法 律帮 助的 , 法律 援助 机构 、 值 班律 师应查 收下 列 材 料 : a) 侦查阶 段: 提供 法律 帮助 通知书 、采 取强 制措 施决 定书; b) 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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