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385-2018 法律援助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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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 准 DB 37/T 33852018 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Legal aid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8-08-17发布 2018-09-17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3385 2018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山东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员:解西义、管成良、武征、辛大为。 DB37/T 3385 2018 1 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2、服务及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 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
3、784号)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 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34号) 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鲁司201722号) 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鲁司201660号) 山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考核标准(鲁司2016100号)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
4、量监督管理办法(鲁司2016101号) 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鲁司2016102号) 山东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鲁司201638号) 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行20135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法律援助 DB37/T 3385 2018 2 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 代理、 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 3.2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内负责规划本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5、的贯 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 部门。 3.3 法律援助机构 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承办 法律援助案件等工作的机构。 3.4 法律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中心)、公证处等单位。 3.5 法律援助人员 承担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服务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3.6 受援人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依申请或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6、民法院等办案机关 通知指派获得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4 服务原则 4.1 公正 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不因公民的身份或其他状况对其 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 4.2 依法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援助的形象和 声誉。 4.3 统一 DB37/T 3385 2018 3 对公民依申请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相应 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
7、监督。 4.4 便民 在设置服务场所、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应便于为受援人服务。 4.5 效率 法律援助机构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一般性案件做到当天受理审 查、当天指派承办人;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需求,及时地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公证、司 法鉴定、诉讼及其他有效的法律服务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5 组织机构及运行 5.1 机构职责 当地编办有明确批复的按照编办批复履行各自职责,编办未明确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5.1.1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a) 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b) 研究制定本地区法律
8、援助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地区 的贯彻执行情况; c) 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 员; d) 负责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e) 负责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监管; f) 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g) 负责对本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与评估; h) 负责与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和军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部门的联系协调; i) 负责本地区“12348”热线平台管理工作。 5.1.2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职责: a) 负责受理
9、、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b) 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宣传交流; c) 负责本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d) 负责对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管与评估; e) 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f) 负责本地区“12348”热线平台运行工作; g) 负责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设立及运行管理工作。 5.2 场所与设施 5.2.1 场所布局 DB37/T 3385 2018 4 5.2.1.1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服务规模、受援群众数量,依据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 准、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有关规定,
10、在沿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 的地方设置固定的、相对独立的、建筑面积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 5.2.1.2 服务场所应设有无障碍通道、设施及必要的安全控制、卫生防护设备,并设置统一醒目的服 务标识。 5.2.1.3 服务场所应布局合理、宽敞明亮、干净整洁,设置调解室和安全控制等场所,等候区、受理 区、填单区、信息公开区等功能区划分清晰,并有醒目指示牌。 5.2.1.4 服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及用品,提供免费饮用水。 5.2.1.5 服务场所应设置信息公开区,定点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 的填写样本,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应及时更新。 5.2.1.6 等候区宜根据
11、工作需要设置排队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显示屏。 5.2.1.7 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相关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图形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2894 和 GB/T 10001.1 的相关要求。 5.2.1.8 应在服务场所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和群众评价系统, 接受社会监督。 5.2.2 设施配备 5.2.2.1 受理接待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计算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 5.2.2.2 咨询接待场所(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计算机、居民身份证 阅读器等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具有人机
12、对话功能的智能设备。 5.2.2.3 “12348”热线平台应配备可供正常运行的必要设备,要有专线、专人坐席及专门场地。 5.3 服务人员 5.3.1 基本要求 5.3.1.1 应配备相应的岗位工作人员,且法律专业人员达 40 %以上,并实行岗位责任制、AB 岗工作制。 5.3.1.2 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业务规范,有良好的文 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参与理论调研、撰写理论文章。 5.3.1.3 法律咨询窗口(座席)应安排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并接受过相 关岗前培训的人员参与。 5.3.1.4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持有律师、基层法律
13、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执业 证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且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执业规范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的情形,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原则上应有从业三年以上的经历。 5.3.1.5 已建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库的,按规定要求安排专业对口的律师办理案件。 5.3.2 社会形象 5.3.2.1 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服装、衣着整洁、挂牌服务。 5.3.2.2 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和收受当事人财物,对当事人要耐心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周到。 5.3.2.3 因故需暂停办理业务或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放置“暂停服务”、“
14、请稍等”等标识牌。 5.3.2.4 接待宜使用普通话,必要时也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或借助翻译。 5.4 经费管理 DB37/T 3385 2018 5 5.4.1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和服务对象的需求编制、申报经费预算。 5.4.2 法律援助经费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市级账户按编办要求能独立的必须独立,县级 要单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5.4.3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范围: a) 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 组织人员、法律志愿者的办案补贴; b)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15、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c) 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d)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站(点)、“12348”热线平台等处的值班费用; e) 案件评估费用及优秀案例奖励费用; f)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 g)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5.5 运行机制 5.5.1 首问责任制 对来电、来访办理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咨询者的询问,作为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履行必要的介 绍、答疑、指引等职责,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时,职位高者为首问人;职务相同时,所有在场人均为 共同首问责任人。 5.5.2 一次性告知制 申请人前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因手续
16、、材料不完备等原因不能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书面 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交的手续或材料,受理后应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5.3 限时办结制 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适应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在规定时限 和授权范围内办结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5.5.4 一站式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咨询(接待)、受理、审批、指派等服务集中到一个场所。简化操作流程,一人 受理,内部运作,方便办事人,提高效率。 5.5.5 岗位责任制 应对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 务明确
17、、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 5.5.6 服务承诺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援助条件、程序、依据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并做出服务承诺。 5.5.7 AB 岗工作制 DB37/T 3385 2018 6 每个工作岗位除一名主要责任人员(A岗)外,还应明确一名以上其他工作人员(B岗),A岗工作 人员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B岗代其履行职责。 5.5.8 失职(过错)追究制 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 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6 信息公开 5.6.1 公开内容 5.6.1.1 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职能、人员信息、工作时间、联系
18、与监督方式等基本信息。 5.6.1.2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通知指派原则、服务流程,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5.6.1.3 其他应依法公开的信息。 5.6.2 公开形式 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信息: a) 公示牌或公告栏; b) 电子显示屏; c) 纸质宣传资料; d) 网站; e) 便于社会知晓的其他方式。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服务流程 法律咨询流程详见图1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详见图2 。 DB37/T 3385 2018 7 图 1 法律咨询流程图 DB37/T 3385 2018 8 图 2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图 6.2 咨询(接待) 6.2.1 法律援助
19、机构应当在便民服务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法网和热线平台,指定具有 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现场咨询、 接收处置信函及网络咨询等工作, 疑难复杂的咨询可预约择时办理。 6.2.2 倾听咨询者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简要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 规定,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事实和法律为咨询者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方案。咨询者要求对服务公 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 6.2.3 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并将来访咨询者引导至受理 窗口办理。非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引导其向其他渠道求助。 6.
20、2.4 对情绪过于激动的咨询者,应及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有实际办案经验的工作人员帮助 处理,安抚稳定情绪,并做好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5 遇有重大、紧急或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应在解答中做好安抚、疏导工作,并及时报告法律援助 机构负责人。 6.2.6 对一时难以解答的来电、来访、网络疑难问题咨询,应于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信函咨询应 于收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信(回电)。 6.2.7 谨慎回答敏感性问题,慎用结论性用语;保护咨询者的个人隐私。 DB37/T 3385 2018 9 6.2.8 接待人员应对咨询事项详细记录,录入咨询者基本信息(或刷身份证阅读器)、咨询内容
21、,并 按法律援助信息系统设置要求对来访咨询者身份及来电、来访、信函、网络咨询事项进行分类。 6.2.9 要定期整理、分析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每月(或季)形成舆情分析报告。 6.2.10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知识库, 并确保知识库的全面性、 准确性、 通俗性和时效性, 为咨询接待人员提供准确、便捷、高效的信息支持,提高咨询服务的实效性。 6.3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3.1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或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6.3.2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22、a) 解答法律咨询; b) 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c) 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d) 引导、帮助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法律援助; e) 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3.3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可以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a) 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 律帮助; b) 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c) 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6.3.4 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法律援助
23、机构专职律师持律师工作 证),实行挂牌上岗。 6.3.5 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咨询的法 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 申请法律援助。看守所值班律师应当建立工作台帐。 6.3.6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 依个人申请或办案机关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6.4 受理 6.4.1 受理岗位人员应仔细询问,认真倾听申请人陈述,与其确认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并向申请人 说明、解释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件及权利义务。 6
24、.4.2 申请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向其介绍提供服务的内容、申请条件、服务流程等,并指导其 填写有关表格,视情发放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说明 理由的基础上做好解释工作。 6.4.3 受理管辖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含有重大影响经政府通 知或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由通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没有独立法律援助机 构的,可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办理; DB37/T 3385 2018 10 b)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一般应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提出
25、申请。裁判法律文书作出后,需要人民法院二审等程序继续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经受援 人申请,原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原承办人员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c) 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在本辖区受理指派可能影响援助公正性的,可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管 理机构协调办理; d) 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公证机构对所申请的 公证事项预审后,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再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正式申请; e) 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案件中需司法鉴定援助的,应当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办案机关选择司法 鉴定机构前,书面告知办案机关,本鉴定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选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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