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1910-2023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实施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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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2 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9102023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实施规程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social work servicesat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s 2023-12-28 发布 2024-07-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910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部门设立.1 5 服务原则.2 6 服务流程.3 7 服务内容.5 8 服务方法.7 9 督导.7 10
2、 服务管理.9 附 录A (资料性)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10 附 录B (资料性)儿童需求评估记录表.11 附 录C (资料性)儿童服务计划表.12 附 录D (资料性)跟进服务记录表.13 附 录E (资料性)结案记录表.14 附 录F (资料性)个案工作计划书.15 附 录G (资料性)个案工作过程记录表.16 附 录H (资料性)个案工作结案表.17 附 录I (资料性)小组工作计划书.18 附 录J (资料性)小组工作单元(小节)计划书.20 附 录K (资料性)小组工作过程记录表.21 附 录L (资料性)小组工作报告.23 附 录M (资料性)社区工作计划书.25 附 录N (资料
3、性)社区工作报告.26 附 录O (资料性)督导记录表.27 附 录P (资料性)社工督导记录表.28 参 考 文 献.29 DB36/T 1910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赣州市儿童福利院、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丰、罗达、钟晓川、蔡雅娟、张晓、姚娟、肖瑾、胡群华、陈国贤、何绮琪。DB36/T 19102023 1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实施规程 1 范围
4、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的部门设立、服务原则、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方法、督导和服务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福利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94 社会工作方法 个案工作 MZ/T 095 社会工作方法 小组工作 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36/T 1667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服务指南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儿童福利
5、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工作服务 social work services 社会工作者秉持儿童权利理念,针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以下简称“儿童”)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运用儿童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帮助儿童发挥最大潜能、实现最大利益而开展的工作。3.2 儿童安置 child placement 儿童福利机构协调、安排儿童进入在当前阶段最适合儿童的养育/生活环境,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儿童的需求,使其得到健康发展。4 部门设立 4.1 岗位设置 4.1.1 儿童福利机构应设置社会工作部门,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权限,推
6、动机构为儿童提供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服务。DB36/T 19102023 2 4.1.2 应设置专职的社会工作岗位,至少有 1 人持有社会工作师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每名社会工作者服务不宜超过 25 名儿童。4.2 人员要求 4.2.1 社会工作者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即可:取得社会工作、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4.2.2 聘用社会工作者应遵循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制度:招聘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
7、记录的,不得录用;应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4.2.3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方法,熟悉儿童福利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儿童福利机构各年龄段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2.4 儿童福利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参加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包括与社会工作专业和儿童工作相关的学历教育、培训、讲座、研讨会、调研等活动。4.3 制度建设 4.3.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社会工作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部门职责;社会工作岗位职责;社会工作服务流程;社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社
8、会工作督导制度;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4.3.2 社会工作部门每月应至少组织 1 次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各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商讨、协调和落实儿童服务工作。会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儿童初始需求评估结果达成儿童安置决议;制定儿童服务计划,明确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各项服务的目标和步骤;汇报、讨论儿童服务计划的进度和目标达成情况;提出并讨论需要调整服务计划或安置方式的儿童个案;提出并讨论疑难的儿童个案;讨论确定儿童成年后安置方案;跨专业合作,实现不同服务间的同步与呼应,以强化服务效果;优化部门间的工作衔接。5 服务原则 5.1 利益最大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以儿
9、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5.2 伤害最小原则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5.3 全程服务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应确保每名儿童从入院到离院始终有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5.4 平等参与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创造公平的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尊重儿童在其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决定和意愿,鼓励和支持儿童主动参与服务活动。6 服务流程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贯穿儿童入院至离院的全过程,具体流程包括: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和回访。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定期
10、评估及时化和个性化需求。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流程见图6.1 接案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儿童福利机构应确保每名儿童从入院到离院始终有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创造公平的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尊重儿童在其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决定和意愿,鼓励和支持儿童主动参与服务活动。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贯穿儿童入院至离院的全过程,具体流程包括: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和回访。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定期评估及时调整计划和介入服务,满足儿童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流程见图1。图1 儿童
11、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流程 DB36/T 19102023 3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儿童福利机构应确保每名儿童从入院到离院始终有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创造公平的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尊重儿童在其权利和能力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贯穿儿童入院至离院的全过程,具体流程包括:接案、预估、计划、调整计划和介入服务,满足儿童的多样DB36/T 19102023 4 6.1.1 应为每名儿童(包括新接收的儿童)指定 1 名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6.1.2 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查阅资料、访谈、观察等方式
12、,从儿童的生活/就学环境、朋辈群体、儿童服务人员等多方面收集信息和意见,了解儿童情况。6.1.3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健康状况,采用恰当的方式与儿童进行沟通交流,建立关系。6.1.4 对新接收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应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参见附录 A),协助完成健康检查和隔离观察等入院流程,全程陪伴、及时安抚和疏解儿童的紧张情绪。6.2 预估 6.2.1 社会工作部门应组织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等专业人员成立评估小组,对每名儿童进行初始需求评估。6.2.2 评估小组成员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健康状况,选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对儿童的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13、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6.2.3 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形成综合评估陈述和儿童安置决议,完成儿童需求评估记录表(参见附录 B)。6.2.4 对新接收的儿童,应在确定入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儿童安置方式。对于无法立即完成安置的,应明确过渡期安置方式。6.3 计划 社会工作者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协调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部门相关人员,依据儿童需求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制定个别化服务计划,共同完成儿童服务计划表(参见附录C)。6.4 介入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儿童服务计划表提供介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服务;环境适应;心理支持;成长辅导。6.5 评
14、估 6.5.1 社会工作者应每个月对儿童进行实地探访,跟进、了解儿童的状态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跟进服务记录表(参见附录 D)。6.5.2 社会工作者应每季度收集汇总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部门的报告和意见,对服务适配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对需要调整服务计划或安置方式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应提交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确定解决方案,调整儿童服务计划表。6.5.3 社会工作者应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对适龄儿童(在 6 个月内年满 18 岁的儿童,或之前因在读推迟离院、现已不再就读的年满 18 岁的服务对象)的成年安置评估。社会工作者应作为评估小组成员参与评估;成年安置评估应依据相关规定,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
15、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6.6 结案 6.6.1 以下情形社会工作者可为儿童办理结案,情形包括:a)儿童被依法收养,已完成收养登记;DB36/T 19102023 5 b)儿童回归原生家庭;c)儿童转入其他福利机构,已经办理完成交接手续;d)成年后社会化安置;e)儿童死亡。6.6.2 对上述 a)至 d)款情形,社会工作者应帮助儿童做好结案准备,包括提前告知儿童结案时间和后续程序、处理离别情绪、提前适应新环境、增强儿童的信心、告知可以求助的途径等。6.6.3 社会工作者应对儿童进行结案评估,综合描述儿童生活的全过程形成结案综述,填写结案记录表(参见附录 E),并将儿童所有材料整理
16、归档。6.7 回访 6.7.1 对国内收养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应在收养完成后 6 个月内提供不少于 3 次回访服务。6.7.2 对回归原生家庭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应在前 6 个月内至少进行 1 次回访。6.7.3 对社会化安置的成年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应自服务对象社会化安置之日起 3 年内,每年进行不少于 1 次的回访。6.7.4 社会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实地、电话、线上等回访方式;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7 服务内容 7.1 安置服务 7.1.1 家庭安置 7.1.1.1 家庭招募与评估。社会工作者应面向公众宣传家庭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性,挖掘和储备收养、寄
17、养和类家庭等各类家庭资源;收养家庭筛选: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待收养儿童的情况,对提交申请的家庭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可以进入收养评估流程的家庭名单;寄养家庭筛选和评估:社会工作者应协助人事部门,依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的相关规定,对候选的寄养家庭进行筛选和评估;类家庭筛选和评估:社会工作者应协同人事部门,依照DB36/T 1667 中的相关规定对候选类家庭养父母进行筛选和评估。7.1.1.2 家庭准备。社会工作者应组织开展培训,帮助家庭进一步了解儿童,做好接收和养育准备。对家庭的培训应依照 MZ/T 167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7.1.1.3 儿童准备。对即将进入家庭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应
18、介绍家庭情况,解答儿童的疑问,帮助儿童理解家庭关系,疏导儿童的离别情绪,增强其融入家庭的意愿和信心。7.1.1.4 融合准备。在儿童进入家庭生活前,社会工作者应安排儿童与家庭至少进行 1 次会面,会面地点应设置在儿童熟悉的、或者能让儿童感到放松的场所,让双方可以在轻松的氛围中自然地交流和互动。7.1.1.5 融合跟进。在融合期内,社会工作者应每月至少跟进 1 次,了解儿童生活和适应情况,促进儿童与家长的相互接纳。在融合期满后,社会工作者应参与融合评估,并协助办理登记/签订协议等相关手续。DB36/T 19102023 6 7.1.1.6 养育指导。社会工作者应关注家长与儿童的互动方式、家庭照料
19、方法、家庭环境等情况,及时提供养育指导。7.1.2 机构安置 7.1.2.1 机构养育准备。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儿童的年龄、性别、健康等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准备好儿童生活区域和个人空间,完成服务对接。7.1.2.2 儿童准备。社会工作者应向儿童介绍机构的居住环境、活动场所、作息安排等,帮助儿童建立归属感。7.1.2.3 融入跟进。社会工作者应密切关注儿童的融入情况,包括同伴关系、与照料者的关系、情绪行为表现等,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儿童入院后的前 2 个月,社会工作者应每月提供不少于 4 次的跟进服务。7.1.2.4 养育指导。社会工作者应关注照料者与儿童的互动情况、照料方法等,及时提供养育指导,促
20、进双向接纳。7.1.2.5 员工学习。社会工作者应根据需要组织培训或链接培训资源,帮助机构内的服务人员学习儿童发展等相关知识,强化儿童权利理念,提高服务的契合度。7.1.2.6 环境优化。社会工作者应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养育部门营造家庭式的生活环境和氛围。7.2 环境适应 7.2.1 对于在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环境或服务安排有较大变化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应为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帮助其了解即将发生的改变,做好必要的准备。7.2.2 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机构内、外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照料者、医护人员、康复师、教师等)进行沟通,帮助服务人员了解儿童的情况。7.2.3 社会工作
21、者应协助儿童适应新环境(包括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新环境),熟悉相关流程和安排,消除儿童对环境和服务的恐惧。7.2.4 社会工作者应引导儿童与服务人员建立相互接纳的关系,鼓励儿童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服务。7.2.5 社会工作者应及时了解儿童对服务和环境的适应情况,关注其情绪行为表现,为适应不良的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环境适应期间,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跟进频率。7.3 心理支持 7.3.1 心理关爱 7.3.1.1 社会工作者应配合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为儿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7.3.1.2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儿童发展阶段及特点,支持儿童应对和处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重点关注即将
22、面临或正在经历健康、学习、情感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的儿童,及时识别存在心理健康风险的儿童并提供支持,必要时进行转介。7.3.1.3 社会工作者应至少每季度开展 1 次心理关爱活动,为不同需求的儿童提供相应主题活动,如心理健康知识、性教育、情绪管理等。7.3.1.4 社会工作者应联合学校、照料者和家庭共同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多方面为儿童提供情感支持。7.3.1.5 社会工作者宜开设知心信箱、专线电话等非接触式沟通渠道,方便儿童求助。7.3.2 危机介入 DB36/T 19102023 7 当发现儿童权益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社会工作者应立即进行危机介入,本着“先安身再安心”原则,协同相关部门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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