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1309-2023 退役军人事务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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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0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3092023 退役军人事务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veterans affairs service 2023-07-23 发布2023-08-23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T 130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1 4.1 机制.1 4.2 服务.1 4.3 人员.2 4.4 设施.2 5 退役接收安置.2 5.1 接收.2 5.2 安置.2 6 就业创业.2 6.1 就业.3 6.2 创业.
2、3 7 抚恤优待.3 8 身后“一件事”.4 9 评价与改进.4 9.1 满意度评价.4 9.2 自我评价.4 9.3 考核评价.4 9.4 服务改进.4 附录 A(规范性)接收安置服务事项.5 A.1 接收步骤、事项.5 A.2 安置事项.11 附录 B(规范性)抚恤优待服务.12 DB33/T 13092023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杭州简臻标
3、准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勤良、籍夫建、叶保龙、梁艳华、张秀良、苏静、刘昱晔、王珏、汪洁。DB33/T 13092023 1 退役军人事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的总体要求、退役接收安置、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身后“一件事”、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退役军人事务服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D
4、B33/T 2036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退役军人 veterans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包括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注:退役军人按类型分为: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官和军士,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转业军官,退休军官和军士,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4 总体要求 4.1 机制 4.1.1 应依托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4.1.2 应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办理“多跨协同
5、”机制,开通办事申请和审批服务线上办理,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设置端口。4.1.3 宜开发手机 APP 服务终端,在浙里办、浙政钉上线运行,并与退役军人事务办理平台互联共享。线上服务终端应操作方便,易用。4.2 服务 4.2.1 服务场所应整洁;服务应文明、礼貌、认真、周到。线下服务场所宜开设代办代跑服务,线上DB33/T 13092023 2 服务终端宜开设无感智办服务。4.2.2 应按照 DB33/T 2036 规定,建立一体化集成办理的退役军人事务办理流程和规范,编制办事指南,提供全生命周期便捷服务。4.2.3 应明确并公开各项服务办结时限,
6、线上和线下各项服务办结时限应符合第 58 章各项服务具体要求时限。4.3 人员 4.3.1 应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配备专职业务人员。4.3.2 应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和执行岗位职责、考核评价等制度。4.4 设施 4.4.1 退役军人服务场所宜划分功能区,配置必要的办公和辅助用品。4.4.2 应规范标识标牌,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牌匾和标识。4.4.3 考虑特殊人群的需求,宜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5 退役接收安置 5.1 接收 5.1.1 按照附录 A 对不同类型退役军人开展接收。接收步骤、事项按照表 A.1,需提交的材料和服务要求按照
7、表 A.2。5.1.2 接收事务应做好与相关机构的材料传递、信息共享等内部流转工作。5.1.3 应建档立卡,形成退役军人基础信息电子档案。5.1.4 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时,落户地与原户籍地一致的,应当场办结;落户地与原户籍地不一致的,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办理。5.1.5 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接收、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5.2 安置 5.2.1 转业和政府安排工作安置步骤、事项按照表 A.3 的规定。5.2.2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党员在集中报到时,宜统一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党组织,实行统一管理;转业军官到安置单位报到前,宜实行军地协同管理。5
8、.2.3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按就近原则安排其到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机关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时间宜不少于 20 天;接收实践锻炼的单位可通过导师结对制、挂职实训为实践锻炼人员提供岗位培训;可对退役军人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现实综合表现实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参加支部活动、理论学习、参加培训、实践锻炼表现、遵守管理制度及日常志愿服务情况等。5.2.4 考核结果应反馈给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单位可作为安排岗位参考依据。6 就业创业 DB33/T 1309202
9、3 3 6.1 就业 6.1.1 职业技能提升 6.1.1.1 宜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教育服务,将退役军人就业培训纳入当地职业教育体系,采取供需对接、定向培养模式开展培训。6.1.1.2 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应在接收登记时申请。6.1.1.3 应公开职业技能培训的课程信息。6.1.2 信息服务 应向退役军人推送实时岗位信息,建立退役军人招聘服务平台,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6.2 创业 6.2.1 培训 6.2.1.1 宜向有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创业培训应在接收登记时申请。6.2
10、.1.2 应公开创业培训的课程信息。6.2.2 信息服务 应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招录退役军人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信息服务,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信息服务。6.2.3 孵化服务宜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退役军人科技创新、企业孵化、产业融合综合平台服务和覆盖产、学、研、销创业就业服务驿站。7 抚恤优待7.1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对象认定事项主要包括: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残疾等级评定;残疾军人补(换)伤残证件;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接收)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失业残疾军人改领在
11、乡抚恤金确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退役士兵高考优待。7.2 其他抚恤优待对象认定事项主要包括: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认定;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DB33/T 13092023 4 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办理;烈士评定(批准、追认)申请;烈士子女参加中考、高考优待确认。7.3 应公开对退役军人和其他抚恤优待对象认定事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和服务要求,按照表 B.1 和表 B.2 的规定。8 身后“一件事”8.1 身后“一件事”服务包括:退役军人身后“一件事”服务: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丧葬费给付;军队移交政府管理的
12、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其他优抚对象身后“一件事”服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抚恤优待对象丧葬补助费给付。8.2 身后“一件事”服务应符合第 7.3 条的规定。9 评价与改进9.1 满意度评价9.1.1 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记录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形成记录台账。9.1.2 应建立满意度评价制度,可根据 GB/T 19038、GB/T 19039 规定的方法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质量等指标开展评价,也可定期自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委托人评价或反馈意见,并形成报告。9.2 自我评价退役军人事务服务机构应建立自我评价制度,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我评价
13、,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9.3 考核评价应建立各项服务台账记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9.4 服务改进应结合满意度评价、自我评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评价的结果,提出改进服务质量的措施。DB33/T 13092023 5 AA B C B 附 录 A (规范性)接收安置服务事项 A.1 接收步骤、事项 A.1.1 不同类型退役军人接收步骤、事项按照表A.1的规定。表A.1 不同类型退役军人接收步骤、事项 接收步骤接收事项 退役军人类型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复员军官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官和军士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转业军官 退休军官、军士 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军
14、士 1 办理登记 2 退役报到 3 恢复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a 4 预备役登记 5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6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 7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8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9 社会保障卡办理 10 党(团)组织关系转接 11 退役金核准发放 12 一次性经济补助核准发放 13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申请 14 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15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注:表中“”表示办理此项,“”表示不办理此项,下表同。a 未因服兵役注销户口的,不办理此项。DB33/T 13092023 6 A.1.2 不同类型退役军人各接收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服务要求按照表
15、A.2规定。表A.2 不同类型退役军人接收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服务要求 接收事项 需要提交的材料 退役军人类型 服务要求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复员军官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官和军士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转业军官 退休军官、军士 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 办理登记 军人退役“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申请表 退役报到 退出现役证件原件和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 恢复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 安置主管部门的安置证明 跨省易地安置的,还需提供入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在办理落户手续后申领,现场采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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