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5134-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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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in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sDB22/T 5134-2022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施行日期:2022 年 12 月 19 日2022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通 告第 616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等 3 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现批准城
2、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32-2022、DB22/T 5133-2022、DB22/T 5134-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DB22/T 5082-2021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 年 12 月 19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二)的函(吉建函202169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
3、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污泥处理;5 污泥处置;6 运行管理。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建筑大学吉林大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闫钰张富国刘学勇董艳红陈雷李科张勇高梦国孙海燕周睿路杨闻笑男徐鸿魁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4、:尹军周毅卜义惠陶乐然边德军杨宏志陈利 目 次 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 44 污泥处理 54.1 一般规定 54.2 污泥浓缩、消化和脱水54.3 好氧发酵 54.4 污泥热干化 84.5 污泥焚烧 104.6 污泥碳化 115 污泥处置 135.1 一般规定 135.2 污泥土地利用135.3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135.4 填埋 146 运行管理 176.1 一般规定 176.2 污泥贮存与运输176.3 安全措施与监测19本标准用词说明 20引用标准名录 21附:条文说明 23 11 总 则1.0.1 为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污泥的科学处理处置,推进污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
5、和资源化,减少污泥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保障人居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工艺设计、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管理。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厂。2.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
6、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2.0.3 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和焚烧等过程。2.0.4 污泥处置 sludege disposal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2.0.5 污泥稳定化 sludge stabilization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污泥进一步处理和利用的过程。2.0.6 污泥减量化 sludge reduction使污泥体积减小或污泥质量减少的过程。2.0.7 污泥无害化 sludge harmless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卵数量减少的过
7、程。2.0.8 污泥资源化 sludge resourcification污泥适当处理,作为制造肥料、燃料和建材的原料,是污泥处理处置可持续发展的过程。2.0.9 污泥浓缩 sludge thickening采用重力、气浮或机械的方法降低污泥含水率,减少污泥体积的方法。32.0.10 污泥消化 sludge digestion使污泥中的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2.0.11 污泥脱水 sludge dewatering浓缩污泥进一步去除大量水分的过程,普遍采用机械脱水的方式。2.0.12污泥好氧发酵 sludge compost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污泥在好氧微生物的作用下产生较高温度,使
8、有机物生物降解及无害化,最终生成性质稳定腐殖化产物的过程。2.0.13污泥碳化 sludge carbonization在无氧或缺氧的状态下,将干化污泥加热至适当的温度使其热解,污泥中的大分子有机物裂解成可挥发的低分子有机物,同时使污泥转化成黑色炭质颗粒状物质的过程。2.0.14污泥热干化 sludge heat drying污泥脱水后,在外部加热的条件下,通过传热和传质过程,使污泥中水分随着相变化分离的过程。2.0.15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过程。2.0.16污泥填埋 sludge landfilling采用工程措施将处理后的污泥
9、集中进行堆、填、埋,置于受控制场地内的处置方式。2.0.17污泥士地利用 land application of sludge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的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方式。43 基本规定 3.0.1污泥应以最终安全处置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地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优先选择成熟可靠适用的技术和设备,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3.0.2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处理水量、水质和工艺季节变化的影响,综合确定。3.0.3污泥处理处置的设计能力应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处置要求,当设施
10、检修时仍能全量处理处置产生的污泥。3.0.4 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3.0.5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应积极采用污泥资源化利用等方案替代污泥填埋。3.0.6 污泥处置的产物资源化利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3.0.7 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3.0.8污泥处理处置应进行全过程管理。54 污泥处理4.1 一般规定4.1.1 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性质、处理后的泥质标准、当地经济条件、污泥处置出路、占地面积等因素合理选择,包括浓缩、消化、脱水、好氧发酵、干化
11、和焚烧等。4.1.2 污泥处理工艺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 的规定。4.1.3 污泥可在污水处理厂内就地处理,也可在污水处理厂外的专用污泥处理设施处理或协同处理。4.1.4 污泥处理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防爆、防噪、抗震等设施。4.1.5 污泥处理厂的噪声、恶臭污染物排放和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规定。4.2 污泥浓缩、消化和脱水 4.2.1 污泥浓缩、消化、脱水工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和城
12、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的规定。4.3 好氧发酵 4.3.1 用于好氧发酵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80%,有机物含量宜高于40%,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6质GB 24188 的规定。4.3.2 污泥好氧发酵系统应包括混料、发酵、供氧、除臭等工艺设施。4.3.3 污泥好氧发酵工艺主要根据物料发酵分段、翻堆方式和供氧方式进行分类,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规定,污泥好氧发酵工艺的设备配置应满足工艺运行的需要。4.3.4 污泥接收区、混料区、发酵处理区、发酵产物储存区的地面及周边车行道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发酵产物储存区应有防雨淋措施。辅
13、料存放和污泥接收区应防雨、防水、防火。接收的污泥应尽快与辅料进行混合并输送至发酵处理区,存放时间不宜超过 5 d。4.3.5 污泥好氧发酵前,脱水污泥应与辅料进行混合,辅料宜采用农作物秸秆、稻壳、菌糠、园林废弃物、锯木屑,混合后的物料含水率宜小于 60%,碳氮比(C/N)应为 20:130:1,粒径不大于 20mm,pH 6.0pH 9.0。4.3.6 污泥好氧发酵过程通常包括一次发酵和二次发酵两个阶段。一次发酵可采用条垛式发酵、槽式发酵或反应器发酵等工艺。高温发酵阶段周期应大于 7 d,发酵堆体内温度达到 5565的持续时间应在 3 d 以上。二次发酵宜采用条垛发酵工艺,熟化处理持续时间应大
14、于 30 d。4.3.7条垛式发酵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物料混匀后堆制成梯形或三角形,条垛宽度宜为 2.0m4.5m,高度宜控制在 1.0 m2.0 m;2条垛式发酵可采用强制通风或机械翻抛为发酵物料供氧,调整堆体结构,均匀温度;3强制通风曝气风量以每立方米物料为基准,宜为 0.05 m3/min0.2 m3/min,每次通风时间不宜超过 30 min,间隔时间不超过 2 h,使堆体内部氧气浓度不少于 5%,冬季低温条件下可适当减少曝气风量;74 采用机械翻抛条垛式发酵工艺,翻堆次数不宜低于 0.5 次/d。当堆体温度高于 65时应及时翻堆;5 条垛式发酵翻抛设备宜选择自走式或牵引式翻抛
15、机,并根据条垛宽度和处理量选择翻抛机;6 可在发酵堆体上覆盖具有防水透气功能的膜材料以降低发酵过程的臭气排放量,膜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用功能性覆盖膜JB/T 13739 的规定。4.3.8 槽式发酵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酵槽宽度依处理规模设计为 2.0 m5.0 m,高度宜控制在 1.5 m2.0 m;2翻堆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翻堆机行业标准CJ/T 506 的规定,并配备移行车实现翻堆机的换槽功能;3槽式发酵宜配备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自动检测与控制设备CJ/T 369 的规定。4.3.9反应器发酵工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反应器主要包括筒仓式、
16、滚筒式和隧道式等类型;2 采用筒仓式或滚筒式发酵反应器时,反应器内物料填充率(反应器内物料体积/反应器容积)应小于 80%;3 隧道式反应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泥堆肥翻堆曝气发酵仓JB/T 11245 的规定;4 反应器发酵宜配备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CJ/T 369 的规定。4.3.10 污泥经好氧发酵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CJ/T 510 的规定。4.3.11 污泥好氧发酵产物用于改良土壤时,其泥质指标,施用范围、施用量和跟踪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
17、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824600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CJ/T 362 等有关规定。4.3.12 在原料预处理和发酵等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应设有专门的收集装置,渗滤液应用于堆体水分调节。4.3.13发酵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 的规定,经处理后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规定。处理场所中的恶臭气体浓度应
18、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的规定。4.4 污泥热干化4.4.1 污泥热干化可采用直接干化或间接干化,宜采用间接干化,污泥热干化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热干化的实际需要确定。4.4.2 污泥热干化工艺及设备可采用流化床式、圆盘式、桨叶式和薄层式等,设计年运行时间不宜小于 8000 h。4.4.3 流化床干化系统的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媒温度宜为 180250;2单机蒸发水量宜为 1000 kg/h20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为 30 t/d600 t/d(含水率以 80%计);3 系统氧含量应小于 6%;4 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泥干化用流化床干燥机
19、JB/T 13843 的规定。4.4.4 带式干化系统的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宜设置造粒装置;2 低温干化装置单机蒸发水量宜小于 10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小于 30 t/d(含水率以 80%计);3 热媒温度宜为 50230;94 带式热干化系统内氧气含量应小于 10%。4.4.5桨叶式干化系统的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污泥颗粒温度应小于 80;2 系统含氧量宜小于 10%;3热媒温度宜为 150220;4 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泥干化用桨叶式干燥机JB/T 13171 的规定。4.4.6 卧式转盘式干化系统的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全干化工艺系统温度宜为
20、105,半干化工艺系统温度宜为 100;2系统含氧量宜小于 10%;3热媒温度宜为 150180;4 单机蒸发水量宜为 1000 kg/h75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为 30 t/d225 t/d(含水率以 80%计);5 返混污泥含水率宜小于 30%。4.4.7 立式圆盘式干化系统的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含氧量宜小于 5%;2 系统工作温度宜为 40100;3热媒温度宜为 250300;当采用饱和蒸汽时,压力应在 0.2 MPa1.3 MPa(表压);4 单机蒸发水量宜为 3000 kg/h100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为 90 t/d300 t/d(含水率以 8
21、0%计)。4.4.8喷雾干化系统的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工作温度应小于 70;2 采用污泥焚烧高温烟气作热媒时,进塔温度宜为 400650,排气温度宜为 70110;3 单机蒸发能力宜为 5 kg/h12000 kg/h;4 干燥强度宜为 12 kg/(m3h)15 kg/(m3h);5 污泥干化设备应设有安全保护措施。干化装置必须全封闭,10污泥干化设备内部和污泥干化车间应保持微负压,干化后污泥应密封储存;6 热干化系统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2、 的规定。4.5 污泥焚烧 4.5.1污泥焚烧系统的设计应对污泥进行特性分析,宜采用流化床工艺。4.5.2污泥焚烧工艺系统主要包括污泥预处理装置、进料及计量装置、焚烧炉装置、燃料空气系统、应急处理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焚烧系统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4.5.3污泥焚烧设施的设计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7200 h。4.5.4污泥单独焚烧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焚烧的污泥泥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 的规定;2泥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所含热量应回收利用;3单独焚烧系统必须设置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4焚烧炉内温度应大于 700,焚烧持续时间宜为
23、 0.5 hl.5 h;5气化焚烧系统应设有防爆安全保护措施;6单独焚烧的污泥焚烧炉的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炉JB/T 11825 的规定。4.5.5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焚烧前宜将污泥干燥,使其热值接近生活垃圾;2干化污泥(含固率 90%以上)与垃圾混合的质量比不宜大于 1:3,脱水污泥(含固率 25%)与生活垃圾直接混烧比例不宜大于 1:4;113掺烧后焚烧炉膛温度应高于 850,烟气在炉内停留时间宜大于 2 s。4.5.6热电厂(火电厂)燃煤锅炉协同焚烧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在 35 t/h 以上规模的热电厂(火电厂)进行协同焚烧;2在
24、现有热电厂(火电厂)协同处置污泥时,入炉污泥(含水率 40%以下)的掺入量不宜超过燃煤量的 8%;对于考虑污泥掺烧的新建锅炉,污泥掺烧量可不受上述限制;3掺烧后焚烧炉膛温度宜高于 850;4飞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进行鉴定,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妥善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5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规定。4.5.7污泥焚烧的烟气排放应进行净化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
25、规定。4.5.8 单独焚烧、协同焚烧的灰渣可用于混合填埋、建材利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作填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的规定;2用作制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 的规定。4.6 污泥碳化 4.6.1污泥碳化进泥含水率宜小于 80%,有机物含量不宜小于 35%,热值宜大于 5000 kJ/kg。124.6.2污泥碳化工艺系统由污泥干燥预处理设备、污泥碳化炉和加热炉、碳化产物冷却设备、送风及粉尘收集设备,以及烟气处理设备组成。4.6.3污泥碳化系统在常温工况下的设备使用寿命不应低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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