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222-2022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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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1 1.1 8 0.0 1C C S C 0 4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2/T 4 2 2 2 2 0 2 2残 疾 人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规 范R u l e f o r a s s i s t i v e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r v i c e f o r d i s a b l e d p e r s o n s2 0 2 2-0 3-1 8 发 布 2 0 2 2-0 4-1 8 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T 4 2 2 2 2 0 2 21目 次前 言.21 范
2、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服 务 原 则.45 服 务 要 求.46 服 务 资 源.1 07 服 务 管 理.1 18 质 量 评 估 与 申 诉.1 2D B 3 2/T 4 2 2 2 2 0 2 2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中 心、江 苏 省 标
3、 准 化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许 峰、季 本 桂、马 智 勇、张 亮。D B 3 2/T 4 2 2 2 2 0 2 23残 疾 人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的 服 务 原 则、服 务 资 源、服 务 要 求、服 务 管 理、质 量 评 估 与申 诉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提 供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4、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6 4 3 2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分 类 和 术 语G B 2 2 4 5 7 假 肢 配 置 服 务G B/T 2 4 4 3 1 假 肢 矫 形 器 装 配 机 构 设 施 设 备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辅 助 器
5、具 A s s i s t i v e p r o d u c t f o r p e r s o n w i t h d i s a b i l i t y功 能 障 碍 者 使 用 的,特 殊 制 作 或 一 般 可 得 到 的 用 于 如 下 目 的 的 任 何 产 品(包 括 器 械、仪 器、设 备 和软 件)。对 身 体 功 能(结 构)和 活 动 起 保 护、支 撑、训 练、测 量、代 偿、补 偿 用;防 止 损 伤、活 动 受 限 或 参 与 限 制。注:本 文 件 以 下 将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称 为 辅 助 器 具。3.2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6、A s s i s t i v e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r v i c e f o r d i s a b l e d p e r s o n s直 接 帮 助 功 能 障 碍 者 来 选 择、获 取 或 使 用 辅 助 技 术 装 置 的 任 何 帮 助。(简 称 适 配 服 务)注:相 当 于 国 际 上 的 辅 助 技 术 服 务(A s s i s t i v e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r v i c e s)A T S。3.3服 务 对 象 s e r v i c e t a r g e t需 要 接 受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7、服 务 的 功 能 障 碍 者。D B 3 2/T 4 2 2 2 2 0 2 243.4专 业 人 员 s e r v i c e p e r s o n n e l经 过 辅 助 技 术 专 业 培 训 并 具 备 适 配 服 务 岗 位 能 力,从 事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3.5评 估 a s s e s s m e n t为 制 定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 案 提 供 依 据,通 过 沟 通、身 体 检 查,对 服 务 对 象 的 身 体 和 功 能 状 况、潜 在 能力、生 活 方 式、改 善 功 能 状 况、环 境 因 素 和 现 有 辅 助 器
8、 具 等 进 行 考 量、分 析 和 判 断 的 全 过 程。3.6随 访 f o l l o w-u p辅 助 器 具 交 付 使 用 一 定 时 间 后,对 使 用 辅 助 器 具 的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回 访、调 查,并 对 实 际 使 用 效 果 加以 评 估,对 需 要 的 调 整 或 改 进 提 出 适 当 建 议 的 活 动。3.7早 期 干 预 E a r l y i n t e r v e n t i o n用 于 发 展 偏 离 正 常 或 可 能 偏 离 正 常 的 5-6 岁 以 前 的 小 儿,所 采 取 的 一 种 有 组 织、有 目 的 的 丰 富 环 境的
9、 教 育 活 动。注:通 过 这 种 措 施,希 望 使 儿 童 在 体 格、运 动、智 力、语 言、行 为 等 方 面 都 有 所 提 高。4 服 务 原 则4.1 尽 早 介 入 原 则。早 使 用 辅 助 器 具 可 减 缓 残 疾 进 一 步 加 重,防 范 二 次 伤 害,促 进 心 理 和 生 理 康 复;尤 其 对 于 学 龄 前 儿 童,在 早 期 干 预 阶 段 应 充 分 考 虑 介 入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4.2 适 用 性 原 则。适 配 服 务 应 充 分 考 虑 服 务 对 象 对 辅 助 器 具 适 用 性 的 需 求,充 分 利 用 产 品 功 能
10、和 发 挥服 务 对 象 的 最 大 潜 在 能 力,帮 助 其 通 过 辅 助 器 具 充 分 地 提 高 生 活 自 理 和 独 立 参 与 社 会 活 动 的 能 力。4.3 个 性 化 原 则。辅 助 器 具 需 求 与 残 疾 人 的 类 别、症 状、年 龄、残 疾 程 度、环 境、生 活 及 个 人 兴 趣 密切 相 关,适 配 服 务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服 务 对 象 期 望、身 体 功 能 障 碍、潜 能、文 化 背 景 及 目 标。4.4 无 障 碍 环 境 适 应 性 原 则。服 务 应 重 视 居 家、社 区、学 校、工 作 场 所 等 环 境 对 辅 助 器 具
11、使 用 的 影 响因 素。5 服 务 要 求5.1 服 务 流 程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工 作 应 按 图 1 所 示 流 程 开 展,并 按 附 录 A 填 写 相 应 记 录。D B 3 2/T 4 2 2 2 2 0 2 25图 1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流 程5.2 服 务 内 容5.2.1 接 待5.2.1.1 服 务 接 待 可 选 择 固 定 服 务 场 所,也 可 利 用 辅 助 器 具 流 动 服 务 车 等 选 择 在 流 动 场 所 进 行,如 社区、村 民 委 员 会、政 务 服 务 厅、居 所 等。5.2.1.2 接 待 人 员 应 通 过 交 流
12、 了 解 服 务 对 象 的 残 疾 状 况 及 服 务 需 求,主 动 的 向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亲 友 说 明开 展 服 务 需 提 供 的 资 料、服 务 的 基 本 流 程 等。5.2.1.3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资 料 和 对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的 需 求,将 其 准 确 引 导 至 对 应 部 门 或 专 业 人 员。5.2.2 转 介服 务 机 构 确 因 服 务 能 力 和 设 施 环 境 的 限 制 而 无 法 提 供 服 务 时,应 征 询 服 务 对 象 同 意,将 其 介 绍 至 其他 能 够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的 专 业 机 构。
13、5.2.3 服 务 受 理D B 3 2/T 4 2 2 2 2 0 2 265.2.3.1 服 务 受 理 实 行 首 诊 负 责 制,首 次 受 理 服 务 的 部 门 及 专 业 人 员 应 对 服 务 对 象 实 施 全 流 程 跟 踪 服务,如 需 在 不 同 专 业 部 门 交 接,应 和 相 关 人 员 做 好 衔 接。5.2.3.2 服 务 受 理 后,专 业 人 员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建 立 个 人 信 息 档 案,并 做 到 一 人 一 档。5.2.3.3 应 填 写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参 考 附 录 A,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个 人 基 本
14、信 息;残 疾 状 况;使 用 辅 助 器 具 情 况;辅 助 器 具 的 申 请 理 由、使 用 目 的 和 活 动 需 求;辅 助 器 具 使 用 环 境 情 况;护 理 者 协 助 的 程 度。5.2.4 评 估5.2.4.1 专 业 人 员 应 根 据 不 同 残 疾 类 别 的 辅 助 器 具 需 求 而 设 定 不 同 的 评 估 内 容,对 服 务 对 象 身 体 功 能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并 记 录 存 入 个 人 信 息 档 案(参 考 附 录 B)。5.2.4.2 肢 体 残 疾 功 能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测 量
15、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与 所 需 辅 助 器 具 相 关 的 肢 体 残 疾 功 能 评 估;b)适 配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的 功 能 障 碍 评 估;c)适 配 辅 助 器 具 适 用 性 评 估;d)适 配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的 身 体 测 量 尺 寸;e)辅 助 器 具 使 用 环 境 和 参 与 活 动 评 估;f)适 配 辅 助 器 具 必 要 的 认 知 能 力 评 估。其 它 肢 体 残 疾 特 殊 复 杂 的 功 能 评 估,应 根 据 6.3 组 成 评 估 团 队 进 行 特 殊 需 求 的 个 性 化
16、辅 助 器 具 定 改制 服 务。5.2.4.3 假 肢 适 配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假 肢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截 肢 原 因;检 查 是 否 有 创 伤、感 染、肿 瘤、血 管 性 疾 病、神 经 系 统 病 变、先 天 畸 形 等;b)皮 肤 状 况:检 查 残 端 皮 肤 是 否 平 滑 或 有 瘢 痕;c)皮 肤 感 觉:检 查 皮 肤 感 觉 是 否 正 常 和 丧 失、幻 肢 痛 与 残 肢 痛 等;d)循 环 与 呼 吸 系 统:检 查 是 否 正 常 心 脏 功 能 障 碍、血 管 功
17、能 障 碍、淋 巴 水 肿 等:e)残 肢 外 型:检 查 残 肢 形 状 为 柱 状、锥 状、球 根 状 或 其 他;f)平 衡 能 力:检 查 平 衡 较 好、尚 可,还 是 较 差;g)关 节 活 动 度:检 测 各 关 节 自 由 度。5.2.4.4 矫 形 器 适 配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矫 形 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辅 助 器 具 使 用 相 关 诊 断:主 要 包 括 有 否 脑 血 管 病、脊 髓 损 伤 及 位 置、脑 性 麻 痹 或 发 育 迟 缓、外 伤、骨 折 或 关 节 炎、肢
18、 体 炎 症、肢 体 感 染 等;b)皮 肤 状 况:无 破 损、有 破 损 及 位 置 等D B 3 2/T 4 2 2 2 2 0 2 27c)皮 肤 感 觉 正 常、异 常、丧 失、无 法 施 测 及 原 因 等:d)循 环 与 呼 吸 系 统:检 查 是 否 正 常 心 脏 功 能 障 碍、血 管 功 能 障 碍、淋 巴 水 肿 等:e)异 常 反 射:有 无 此 类 情 况 及 异 常 状 况 简 述;f)双 下 肢 长 度:检 查 是 否 等 长,若 不 等 长 应 测 量 相 差 距 离;g)平 衡 能 力:坐 位 和 站 位 平 衡 是 否 正 常,较 差 或 不 可;h)需
19、保 护 或 变 形 的 关 节 及 有 无 接 受 矫 正 手 术 或 装 有 内 固 定;i)关 节 活 动 度:检 测 各 关 节 自 由 度,包 括 屈 曲 伸 展 外 展 内 收 外 旋 内 旋。5.2.4.5 视 力 残 疾 功 能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视 力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开 展,评 定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远 视 力 和 近 视 力 检 查;b)矫 正 视 力 及 屈 光 度 检 查;c)视 野 检 查;d)色 觉 检 查;e)对 比 敏 感 度 检 查;f)眼 位 及 眼 球 运 动 检 查;g)合 并 其 他 障 碍
20、。5.2.4.6 听 力 残 疾 功 能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听 力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耳 部 检 查:主 要 查 看 耳 道 至 鼓 膜 的 情 况,并 确 认 是 否 有 充 血、化 脓 等 感 染 情 况;b)听 力 评 估:检 测 在 各 个 声 音 频 段 的 听 力 损 失,绘 制 听 力 图,并 评 估 耳 聋 的 性 质 和 程 度;c)助 听 器 选 配 试 听:根 据 听 力 评 估 结 果,调 试 助 听 器 并 试 听;d)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取 耳 样、定 制 耳
21、模;e)佩 戴 调 试 与 效 果 评 估:进 行 助 听 效 果 的 初 步 评 估 和 调 试;f)合 并 其 他 障 碍。5.2.4.7 个 人 需 求 评 估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生 活 自 理:如 厕 洗 浴 进 食 床 椅 转 移 穿 脱 衣 物 步 行 上 下 楼 梯 其 它 _ _ _ _ _ _;b)学 习 交 流:书 写 阅 读 操 作 电 脑 沟 通 交 流 获 取 信 息 接 受 教 育 其 它 _ _ _ _ _ _;c)就 业:就 业 训 练 寻 求 工 作 工 作 环 境 无 障 碍 改 造 其 它 _ _ _ _ _ _ _;d)运 动 休 闲:体
22、 育 锻 炼 娱 乐 游 戏 观 光 旅 游 手 工 艺 制 作 其 它 _ _ _ _ _ _ _;5.2.4.8 其 他 残 疾 功 能 特 殊 复 杂 的 残 疾 功 能 评 估,应 根 据 6.4 条 组 成 评 估 团 队 进 行 特 殊 需 求 的 个 性 化辅 助 器 具 定 改 制 服 务。5.2.4.9 适 配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的 身 体 测 量 参 考 国 家 标 准 人 体 工 效 学 尺 寸 测 量。5.2.5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 案5.2.5.1 专 业 人 员 应 以 收 集 的 全 部 资 料 为 依 据,在 准 确 判 断 功 能 状 况、使 用
23、 需 求、使 用 环 境 及 服 务 对象 或 其 亲 友 愿 望 的 基 础 上,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后 参 考 附 录 B 表 给 出 的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表,制 定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案。D B 3 2/T 4 2 2 2 2 0 2 285.2.5.2 应 依 据 适 配 方 案,经 服 务 对 象 对 辅 助 器 具 实 际 体 验 或 经 模 拟 试 验 并 提 出 意 见 后,给 出 辅 助 器具 适 配 结 论,填 写 附 录 B 中 适 配 结 论 部 分。5.2.5.3 适 配 方 案 应 需 专 业 人 员 审 核 且 签 字 确 认。5.2.5.4
24、适 配 结 论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明 确 是 否 需 要 辅 助 器 具;b)明 确 辅 助 器 具 的 类 型;c)提 供 适 用 辅 助 器 具 及 附 件 的 规 格 尺 寸;d)辅 助 器 具 主 体 材 料 材 质;e)是 否 需 要 接 受 辅 助 器 具 使 用 训 练 指 导;f)是 否 需 要 安 排 跟 踪 随 访 及 跟 踪 随 访 的 时 间。5.2.5.5 对 需 要 进 行 个 性 化 改 制 和 特 殊 定 制 的 辅 助 器 具,应 提 出 明 确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说 明。5.2.5.6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 案
25、及 结 论 应 经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亲 属 签 字 确 认,必 要 时,例 如 涉 及 家 庭 环 境 改 造时,可 与 当 地 残 联 签 订 适 配 服 务 协 议 书。5.2.5.7 附 录 B 举 例 给 出 了 常 见 肢 体 辅 助 器 具 的 通 用 评 估 适 配 表,其 它 辅 助 器 具 的 适 配 表,可 参 考 这些 通 用 适 配 表 编 制 相 关 内 容。5.2.6 配 置 辅 助 器 具5.2.6.1 按 适 配 结 论 进 行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顺 序 原 则:a)优 先 采 用 标 准 化 批 量 生 产 的 产 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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