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1.1 8 0.0 1C C S C 0 4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2/T 4 2 2 2 2 0 2 2残 疾 人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规 范R u l e f o r a s s i s t i v e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r v i c e f o r d i s a b l e d p e r s o n s2 0 2 2-0 3-1 8 发 布 2 0 2 2-0 4-1 8 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T 4 2 2 2 2 0 2 21目 次前 言.21 范
2、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服 务 原 则.45 服 务 要 求.46 服 务 资 源.1 07 服 务 管 理.1 18 质 量 评 估 与 申 诉.1 2D B 3 2/T 4 2 2 2 2 0 2 2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中 心、江 苏 省 标
3、 准 化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许 峰、季 本 桂、马 智 勇、张 亮。D B 3 2/T 4 2 2 2 2 0 2 23残 疾 人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的 服 务 原 则、服 务 资 源、服 务 要 求、服 务 管 理、质 量 评 估 与申 诉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提 供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4、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6 4 3 2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分 类 和 术 语G B 2 2 4 5 7 假 肢 配 置 服 务G B/T 2 4 4 3 1 假 肢 矫 形 器 装 配 机 构 设 施 设 备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辅 助 器
5、具 A s s i s t i v e p r o d u c t f o r p e r s o n w i t h d i s a b i l i t y功 能 障 碍 者 使 用 的,特 殊 制 作 或 一 般 可 得 到 的 用 于 如 下 目 的 的 任 何 产 品(包 括 器 械、仪 器、设 备 和软 件)。对 身 体 功 能(结 构)和 活 动 起 保 护、支 撑、训 练、测 量、代 偿、补 偿 用;防 止 损 伤、活 动 受 限 或 参 与 限 制。注:本 文 件 以 下 将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称 为 辅 助 器 具。3.2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6、A s s i s t i v e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r v i c e f o r d i s a b l e d p e r s o n s直 接 帮 助 功 能 障 碍 者 来 选 择、获 取 或 使 用 辅 助 技 术 装 置 的 任 何 帮 助。(简 称 适 配 服 务)注:相 当 于 国 际 上 的 辅 助 技 术 服 务(A s s i s t i v e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r v i c e s)A T S。3.3服 务 对 象 s e r v i c e t a r g e t需 要 接 受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7、服 务 的 功 能 障 碍 者。D B 3 2/T 4 2 2 2 2 0 2 243.4专 业 人 员 s e r v i c e p e r s o n n e l经 过 辅 助 技 术 专 业 培 训 并 具 备 适 配 服 务 岗 位 能 力,从 事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3.5评 估 a s s e s s m e n t为 制 定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 案 提 供 依 据,通 过 沟 通、身 体 检 查,对 服 务 对 象 的 身 体 和 功 能 状 况、潜 在 能力、生 活 方 式、改 善 功 能 状 况、环 境 因 素 和 现 有 辅 助 器
8、 具 等 进 行 考 量、分 析 和 判 断 的 全 过 程。3.6随 访 f o l l o w-u p辅 助 器 具 交 付 使 用 一 定 时 间 后,对 使 用 辅 助 器 具 的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回 访、调 查,并 对 实 际 使 用 效 果 加以 评 估,对 需 要 的 调 整 或 改 进 提 出 适 当 建 议 的 活 动。3.7早 期 干 预 E a r l y i n t e r v e n t i o n用 于 发 展 偏 离 正 常 或 可 能 偏 离 正 常 的 5-6 岁 以 前 的 小 儿,所 采 取 的 一 种 有 组 织、有 目 的 的 丰 富 环 境的
9、 教 育 活 动。注:通 过 这 种 措 施,希 望 使 儿 童 在 体 格、运 动、智 力、语 言、行 为 等 方 面 都 有 所 提 高。4 服 务 原 则4.1 尽 早 介 入 原 则。早 使 用 辅 助 器 具 可 减 缓 残 疾 进 一 步 加 重,防 范 二 次 伤 害,促 进 心 理 和 生 理 康 复;尤 其 对 于 学 龄 前 儿 童,在 早 期 干 预 阶 段 应 充 分 考 虑 介 入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4.2 适 用 性 原 则。适 配 服 务 应 充 分 考 虑 服 务 对 象 对 辅 助 器 具 适 用 性 的 需 求,充 分 利 用 产 品 功 能
10、和 发 挥服 务 对 象 的 最 大 潜 在 能 力,帮 助 其 通 过 辅 助 器 具 充 分 地 提 高 生 活 自 理 和 独 立 参 与 社 会 活 动 的 能 力。4.3 个 性 化 原 则。辅 助 器 具 需 求 与 残 疾 人 的 类 别、症 状、年 龄、残 疾 程 度、环 境、生 活 及 个 人 兴 趣 密切 相 关,适 配 服 务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服 务 对 象 期 望、身 体 功 能 障 碍、潜 能、文 化 背 景 及 目 标。4.4 无 障 碍 环 境 适 应 性 原 则。服 务 应 重 视 居 家、社 区、学 校、工 作 场 所 等 环 境 对 辅 助 器 具
11、使 用 的 影 响因 素。5 服 务 要 求5.1 服 务 流 程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工 作 应 按 图 1 所 示 流 程 开 展,并 按 附 录 A 填 写 相 应 记 录。D B 3 2/T 4 2 2 2 2 0 2 25图 1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流 程5.2 服 务 内 容5.2.1 接 待5.2.1.1 服 务 接 待 可 选 择 固 定 服 务 场 所,也 可 利 用 辅 助 器 具 流 动 服 务 车 等 选 择 在 流 动 场 所 进 行,如 社区、村 民 委 员 会、政 务 服 务 厅、居 所 等。5.2.1.2 接 待 人 员 应 通 过 交 流
12、 了 解 服 务 对 象 的 残 疾 状 况 及 服 务 需 求,主 动 的 向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亲 友 说 明开 展 服 务 需 提 供 的 资 料、服 务 的 基 本 流 程 等。5.2.1.3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资 料 和 对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的 需 求,将 其 准 确 引 导 至 对 应 部 门 或 专 业 人 员。5.2.2 转 介服 务 机 构 确 因 服 务 能 力 和 设 施 环 境 的 限 制 而 无 法 提 供 服 务 时,应 征 询 服 务 对 象 同 意,将 其 介 绍 至 其他 能 够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的 专 业 机 构。
13、5.2.3 服 务 受 理D B 3 2/T 4 2 2 2 2 0 2 265.2.3.1 服 务 受 理 实 行 首 诊 负 责 制,首 次 受 理 服 务 的 部 门 及 专 业 人 员 应 对 服 务 对 象 实 施 全 流 程 跟 踪 服务,如 需 在 不 同 专 业 部 门 交 接,应 和 相 关 人 员 做 好 衔 接。5.2.3.2 服 务 受 理 后,专 业 人 员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建 立 个 人 信 息 档 案,并 做 到 一 人 一 档。5.2.3.3 应 填 写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参 考 附 录 A,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个 人 基 本
14、信 息;残 疾 状 况;使 用 辅 助 器 具 情 况;辅 助 器 具 的 申 请 理 由、使 用 目 的 和 活 动 需 求;辅 助 器 具 使 用 环 境 情 况;护 理 者 协 助 的 程 度。5.2.4 评 估5.2.4.1 专 业 人 员 应 根 据 不 同 残 疾 类 别 的 辅 助 器 具 需 求 而 设 定 不 同 的 评 估 内 容,对 服 务 对 象 身 体 功 能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并 记 录 存 入 个 人 信 息 档 案(参 考 附 录 B)。5.2.4.2 肢 体 残 疾 功 能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测 量
15、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与 所 需 辅 助 器 具 相 关 的 肢 体 残 疾 功 能 评 估;b)适 配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的 功 能 障 碍 评 估;c)适 配 辅 助 器 具 适 用 性 评 估;d)适 配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的 身 体 测 量 尺 寸;e)辅 助 器 具 使 用 环 境 和 参 与 活 动 评 估;f)适 配 辅 助 器 具 必 要 的 认 知 能 力 评 估。其 它 肢 体 残 疾 特 殊 复 杂 的 功 能 评 估,应 根 据 6.3 组 成 评 估 团 队 进 行 特 殊 需 求 的 个 性 化
16、辅 助 器 具 定 改制 服 务。5.2.4.3 假 肢 适 配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假 肢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截 肢 原 因;检 查 是 否 有 创 伤、感 染、肿 瘤、血 管 性 疾 病、神 经 系 统 病 变、先 天 畸 形 等;b)皮 肤 状 况:检 查 残 端 皮 肤 是 否 平 滑 或 有 瘢 痕;c)皮 肤 感 觉:检 查 皮 肤 感 觉 是 否 正 常 和 丧 失、幻 肢 痛 与 残 肢 痛 等;d)循 环 与 呼 吸 系 统:检 查 是 否 正 常 心 脏 功 能 障 碍、血 管 功
17、能 障 碍、淋 巴 水 肿 等:e)残 肢 外 型:检 查 残 肢 形 状 为 柱 状、锥 状、球 根 状 或 其 他;f)平 衡 能 力:检 查 平 衡 较 好、尚 可,还 是 较 差;g)关 节 活 动 度:检 测 各 关 节 自 由 度。5.2.4.4 矫 形 器 适 配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矫 形 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辅 助 器 具 使 用 相 关 诊 断:主 要 包 括 有 否 脑 血 管 病、脊 髓 损 伤 及 位 置、脑 性 麻 痹 或 发 育 迟 缓、外 伤、骨 折 或 关 节 炎、肢
18、 体 炎 症、肢 体 感 染 等;b)皮 肤 状 况:无 破 损、有 破 损 及 位 置 等D B 3 2/T 4 2 2 2 2 0 2 27c)皮 肤 感 觉 正 常、异 常、丧 失、无 法 施 测 及 原 因 等:d)循 环 与 呼 吸 系 统:检 查 是 否 正 常 心 脏 功 能 障 碍、血 管 功 能 障 碍、淋 巴 水 肿 等:e)异 常 反 射:有 无 此 类 情 况 及 异 常 状 况 简 述;f)双 下 肢 长 度:检 查 是 否 等 长,若 不 等 长 应 测 量 相 差 距 离;g)平 衡 能 力:坐 位 和 站 位 平 衡 是 否 正 常,较 差 或 不 可;h)需
19、保 护 或 变 形 的 关 节 及 有 无 接 受 矫 正 手 术 或 装 有 内 固 定;i)关 节 活 动 度:检 测 各 关 节 自 由 度,包 括 屈 曲 伸 展 外 展 内 收 外 旋 内 旋。5.2.4.5 视 力 残 疾 功 能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视 力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开 展,评 定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远 视 力 和 近 视 力 检 查;b)矫 正 视 力 及 屈 光 度 检 查;c)视 野 检 查;d)色 觉 检 查;e)对 比 敏 感 度 检 查;f)眼 位 及 眼 球 运 动 检 查;g)合 并 其 他 障 碍
20、。5.2.4.6 听 力 残 疾 功 能 评 估评 估 应 使 用 专 业 听 力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进 行,评 估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耳 部 检 查:主 要 查 看 耳 道 至 鼓 膜 的 情 况,并 确 认 是 否 有 充 血、化 脓 等 感 染 情 况;b)听 力 评 估:检 测 在 各 个 声 音 频 段 的 听 力 损 失,绘 制 听 力 图,并 评 估 耳 聋 的 性 质 和 程 度;c)助 听 器 选 配 试 听:根 据 听 力 评 估 结 果,调 试 助 听 器 并 试 听;d)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取 耳 样、定 制 耳
21、模;e)佩 戴 调 试 与 效 果 评 估:进 行 助 听 效 果 的 初 步 评 估 和 调 试;f)合 并 其 他 障 碍。5.2.4.7 个 人 需 求 评 估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生 活 自 理:如 厕 洗 浴 进 食 床 椅 转 移 穿 脱 衣 物 步 行 上 下 楼 梯 其 它 _ _ _ _ _ _;b)学 习 交 流:书 写 阅 读 操 作 电 脑 沟 通 交 流 获 取 信 息 接 受 教 育 其 它 _ _ _ _ _ _;c)就 业:就 业 训 练 寻 求 工 作 工 作 环 境 无 障 碍 改 造 其 它 _ _ _ _ _ _ _;d)运 动 休 闲:体
22、 育 锻 炼 娱 乐 游 戏 观 光 旅 游 手 工 艺 制 作 其 它 _ _ _ _ _ _ _;5.2.4.8 其 他 残 疾 功 能 特 殊 复 杂 的 残 疾 功 能 评 估,应 根 据 6.4 条 组 成 评 估 团 队 进 行 特 殊 需 求 的 个 性 化辅 助 器 具 定 改 制 服 务。5.2.4.9 适 配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的 身 体 测 量 参 考 国 家 标 准 人 体 工 效 学 尺 寸 测 量。5.2.5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 案5.2.5.1 专 业 人 员 应 以 收 集 的 全 部 资 料 为 依 据,在 准 确 判 断 功 能 状 况、使 用
23、 需 求、使 用 环 境 及 服 务 对象 或 其 亲 友 愿 望 的 基 础 上,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后 参 考 附 录 B 表 给 出 的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表,制 定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案。D B 3 2/T 4 2 2 2 2 0 2 285.2.5.2 应 依 据 适 配 方 案,经 服 务 对 象 对 辅 助 器 具 实 际 体 验 或 经 模 拟 试 验 并 提 出 意 见 后,给 出 辅 助 器具 适 配 结 论,填 写 附 录 B 中 适 配 结 论 部 分。5.2.5.3 适 配 方 案 应 需 专 业 人 员 审 核 且 签 字 确 认。5.2.5.4
24、适 配 结 论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明 确 是 否 需 要 辅 助 器 具;b)明 确 辅 助 器 具 的 类 型;c)提 供 适 用 辅 助 器 具 及 附 件 的 规 格 尺 寸;d)辅 助 器 具 主 体 材 料 材 质;e)是 否 需 要 接 受 辅 助 器 具 使 用 训 练 指 导;f)是 否 需 要 安 排 跟 踪 随 访 及 跟 踪 随 访 的 时 间。5.2.5.5 对 需 要 进 行 个 性 化 改 制 和 特 殊 定 制 的 辅 助 器 具,应 提 出 明 确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说 明。5.2.5.6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方 案
25、及 结 论 应 经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亲 属 签 字 确 认,必 要 时,例 如 涉 及 家 庭 环 境 改 造时,可 与 当 地 残 联 签 订 适 配 服 务 协 议 书。5.2.5.7 附 录 B 举 例 给 出 了 常 见 肢 体 辅 助 器 具 的 通 用 评 估 适 配 表,其 它 辅 助 器 具 的 适 配 表,可 参 考 这些 通 用 适 配 表 编 制 相 关 内 容。5.2.6 配 置 辅 助 器 具5.2.6.1 按 适 配 结 论 进 行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顺 序 原 则:a)优 先 采 用 标 准 化 批 量 生 产 的 产 品;b
26、)批 量 生 产 的 产 品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对 所 选 同 类 产 品 进 行 适 应 性 改 造;c)以 上 均 无 法 满 足 要 求 时,进 行 个 性 化 设 计,单 件 加 工,特 殊 定 制。5.2.6.2 服 务 机 构 不 具 备 提 供 辅 助 器 具 或 进 行 技 术 改 造、个 性 化 设 计 制 造 的 服 务 能 力 时,应 委 托 具 备相 应 能 力 的 服 务 机 构 或 制 造 商 提 供 服 务。5.2.6.3 辅 助 器 具 及 主 要 零 部 件 应 为 检 验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产 品,符 合 适 配 结 论 要 求,
27、并 确 保 所 有部 件 安 全 正 常 运 行。5.2.6.4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所 需 辅 助 器 具 获 取 渠 道,自 行 购 买 辅 助 器 具 时,应 向 其 提 供 产 品 性 能、操作 和 使 用 环 境 说 明 等 相 关 咨 询 及 资 讯 服 务。5.2.7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适 应 性 训 练5.2.7.1 应 根 据 适 配 方 案,对 配 置 的 辅 助 器 具 进 行 符 合 性 检 查,并 指 导 服 务 对 象 和 护 理 者 正 确 使 用。若 辅 助 器 具 的 使 用 方 法 较 为 复 杂 或 需 特 殊 的 使 用 技 巧,应 安
28、 排 适 应 性 训 练 时 间,由 专 业 人 员 辅 导 使 用。5.2.7.2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适 用 情 况 对 辅 助 器 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适 配 最 终 方 案。5.2.7.3 应 提 供 辅 助 器 具 维 修 及 保 养 相 关 资 讯 以 确 保 服 务 对 象 的 使 用 安 全 和 使 用 效 率。5.2.7.4 经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适 应 性 训 练 后 仍 不 适 用 时,如 为 辅 助 器 具 零 部 件 问 题,应 根 据 服 务 流 程 重 新准 备;如 为 方 案 问 题,应 根 据 服 务 流 程 重 新 制 定 适 配
29、方 案。5.2.8 交 付 使 用应 根 据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最 终 方 案,对 交 付 使 用 的 辅 助 器 具 应 进 行 检 查,核 对 适 配 方 案 无 异 议 后,交 付服 务 对 象 确 认 后 签 收。在 交 付 使 用 前,应 教 会 使 用 者 使 用、家 庭 保 养 和 简 单 维 修。D B 3 2/T 4 2 2 2 2 0 2 295.2.9 随 访5.2.9.1 辅 助 器 具 交 付 使 用 后,应 采 用 电 话、信 函、电 子 邮 件、入 户 访 问 或 服 务 对 象 反 馈 等 多 种 形 式进 行 随 访,了 解 服 务 对 象 的 使 用
30、效 果 和 功 能 障 碍 康 复 情 况。5.2.9.2 对 随 访 中 发 现 的 辅 助 器 具 使 用 问 题,应 及 时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维 护、维 修 或 更 换。5.2.9.3 对 随 访 过 程 中 由 于 使 用 者 身 体 功 能 及 形 体 的 改 变 导 致 辅 助 器 具 不 适 用 时,应 视 随 访 情 况 按 相应 流 程 及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6 服 务 资 源6.1 服 务 场 所6.1.1 服 务 场 所 应 具 备 能 在 业 务 范 围 内 顺 利 开 展 工 作 的 接 待、评 估、体 验、训 练 等
31、 功 能 区 域,各 功 能区 域 应 合 理 规 划。6.1.2 服 务 区 域 各 类 设 施 应 摆 放 有 序,便 于 使 用,并 保 持 设 施 整 洁 美 观。6.1.3 服 务 场 所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公 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流 程 和 服 务 人 员 行 为 准 则。6.1.4 服 务 场 所 应 具 备 无 障 碍 环 境 设 施,并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相 关 要 求。6.1.5 服 务 场 所 应 符 合 安 全、消 防、卫 生、环 境 保 护 等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如 涉 及 隐 私 检查,应
32、 有 隐 蔽 的 场 所。6.2 设 施 设 备6.2.1 应 具 备 能 保 证 业 务 范 围 内 有 效 实 施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包 括 身 体 功 能 评 估 和 测 试 仪 器、辅 助 器 具调 试 设 备 和 工 具,用 于 体 验 选 择 的 各 类 辅 助 器 具 和 训 练 设 施,加 工、维 修、维 护 的 设 备 和 工 具 等。6.2.2 应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所 需 的 办 公 软 硬 件 设 施、设 备 和 工 具。6.2.3 从 事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生 产 装 配 的 机 构,其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G B/T 2 4 4 3 1
33、 的 规 定。6.3 专 业 人 员6.3.1 专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内 容 相 适 应 的 政 策 法 规、康 复 医 学、心 理 学、产 品 功 能 及辅 助 技 术 等 相 关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并 经 过 辅 助 技 术 适 配 服 务 岗 位 专 业 技 能 培 训,获 得 相 应 岗 位 培 训 合 格证 书。6.3.2 需 要 具 备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业 人 员,如 助 听 器 验 配 师、假 肢 师 和 矫 形 器 师 等,应 获 取 相 应职 业 资 格 证 书。6.3.3 专 业 人 员 应 按 有
34、 关 规 定 接 受 业 务 领 域 知 识 再 培 训 及 继 续 教 育。6.3.4 服 务 机 构 及 专 业 人 员 应 了 解 和 收 集 辅 助 器 具 相 关 信 息 资 源,包 括 服 务 政 策、辅 助 技 术 专 业、行业 信 息、产 品 信 息、企 业 信 息、新 技 术、新 材 料 等。6.4 专 业 团 队6.4.1 服 务 单 位 应 组 建 或 对 接 适 配 服 务 团 队,负 责 对 残 疾 功 能 特 殊 复 杂 的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功 能 评 估,提供 特 殊 需 求 的 个 性 化 辅 助 器 具 定 改 制 服 务。6.4.2 适 配 服 务
35、团 队 应 以 熟 悉 辅 助 器 具 产 品 技 术 的 专 业 人 员 为 核 心,专 科 医 师 或 康 复 医 师、辅 助 器 具研 发 设 计 技 术 人 员、生 产 企 业 代 表 及 根 据 特 殊 需 要 应 参 与 的 人 员 组 成。6.4.3 适 配 服 务 团 队 宜 是 固 定 形 式 也 可 以 临 时 组 成,可 以 是 专 职 人 员 也 可 以 是 兼 职 人 员。D B 3 2/T 4 2 2 2 2 0 2 21 07 服 务 管 理7.1 行 为 规 范7.1.1 应 充 分 尊 重 服 务 对 象,不 应 因 服 务 对 象 的 身 体 状 况、宗 教
36、 信 仰、风 俗 习 惯、价 值 取 向、年 龄、性 别 等 带 有 偏 见。7.1.2 在 服 务 全 过 程 中,应 充 分 尊 重 和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的 隐 私,不 应 泄 漏 服 务 对 象 的 残 疾、功 能、病 情等 个 人 信 息 或 利 用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 从 事 任 何 与 服 务 内 容 无 关 的 活 动。7.1.3 服 务 应 遵 循 规 定 的 流 程 和 规 范,就 服 务 的 最 终 建 议(包 括 辅 助 器 具 的 使 用 及 预 期 效 果)给 出 全面、完 整、客 观、诚 信 的 说 明。7.1.4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37、 职 业 道 德,热 情 诚 恳、耐 心 周 到,以 清 晰 的 口 头 语 言 和 肢 体 语 言 提 供 服 务。7.1.5 对 未 成 年 人 和 智 力 障 碍 者 服 务 时,应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在 场 陪 同,对 其 服 务 应 征 得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同意。7.1.6 服 务 机 构 和 专 业 人 员 所 提 供 信 息 应 诚 信、准 确、有 效。7.2 职 务 及 责 任7.2.1 所 有 职 员、管 理 人 员 及 决 策 组 织 的 责 任 的 定 界 清 楚。7.2.2 服 务 单 位 的 所 有 职 位 均 应 备 有 岗 位 职 责 说 明,说
38、 明 每 个 职 位 的 责 任 和 问 责 关 系。7.2.3 职 责 说 明 及 职 务 陈 述 均 属 可 供 所 有 职 员、服 务 对 象 及 其 他 关 注 人 士 阅 览 的 资 料。7.2.4 服 务 单 位 应 备 有 组 织 架 构 图,罗 列 其 整 体 组 织 架 构 及 问 责 关 系。7.3 人 力 资 源7.3.1 服 务 单 位 应 有 新 入 职 专 业 人 员 导 向 和 培 训 的 政 策。7.3.2 服 务 单 位 应 有 专 业 人 员 定 期 培 训 政 策 及 计 划。7.3.3 服 务 单 位 应 有 专 业 人 员 督 导 和 定 期 性 工
39、作 表 现 评 核 机 制 的 政 策。7.4 信 息 管 理服 务 机 构 开 展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的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应 予 存 档。存 档 文 件 应 标 识 准 确,信 息 资 料 完整,便 于 查 阅。如 为 电 子 文 档 储 存,应 备 份。8 质 量 评 估 与 申 诉8.1 质 量 评 估8.1.1 为 保 证 服 务 效 果 和 质 量,服 务 机 构 应 设 立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体 系,对 服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估。8.1.2 应 主 动 征 询 服 务 对 象 及 其 亲 友 的 意 见,在 开 展 评 估 过 程
40、中 应 采 纳 这 些 意 见。8.1.3 机 构 应 建 立 服 务 反 馈 机 制,定 期 收 集 适 配 对 象 意 见,服 务 质 量 反 馈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服 务 评 估 率;b)服 务 档 案 建 立 率;c)档 案 和 记 录 书 写 合 格 率;D B 3 2/T 4 2 2 2 2 0 2 21 1d)对 服 务 质 量 的 满 意 率;e)三 年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发 生 率。8.2 申 诉8.2.1 每 一 位 服 务 对 象 及 职 员 均 有 自 由 申 诉 其 对 服 务 机 构 或 服 务 的 不 满,所 提 出 的 申 诉 应 得
41、 到 及 时 响应。8.2.2 任 何 职 员 一 旦 接 获 与 服 务 有 关 的 投 诉,职 员 应 保 持 虚 心 有 礼 的 态 度 听 取 对 方 的 投 诉。8.2.3 任 何 职 员 一 旦 接 获 投 诉,应 对 投 诉 内 容、时 间、结 果 等 予 以 记 录 并 存 档。D B 3 2/T 4 2 2 2 2 0 2 21 2附 录 A(资 料 性)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档 案 记 录A.1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档 案 记 录 见 表 A.1表 A.1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表档 案 编 号:基本资料姓 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民
42、族 联系电话移动:固定:身份证号居住地址 残疾证号户籍地址 一卡通号残疾类别 视 力 听 力 言 语 肢 体 智 力 精 神 多 重残疾等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多 重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致残时间 年 月职业状况 就 业 无 业 退 休 在 校 就业职业:教育状况 未 受 教 育 学 前 小 学 中 学 大 学 其 它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移动:固定:身体测量 身高:厘米 体重:千克生活来源 劳 动 所 得 家 庭 供 养 不 定 期 社 会 救 助 低 收 入 享 低 保 享 受 五 保 供 养有否护理 生 活 基 本 自 理 有 固 定 护 理 者 无 固 定 护 理
43、 者 无 护 理 者障碍原因 外 伤 疾 病 先 天 异 常 药 物 其 它行为能力肢 体:移 动 困 难 自 理 困 难 交 流 困 难 其 他视 力:自 理 困 难 交 流(看、阅 读)困 难 移 动 困 难 其 他听 力 言 语:交 流(听、说)困 难 人 际 交 往 困 难 其 他 精 神智 力:人 际 交 往 困 难 社 区 生 活 困 难 其 他日 常 活 动:独 立 完 成 部 分 协 助 完 全 协 助 其 他活 动 范 围:家 中 小 区 户 外 及 公 园 上 学 上 班 其 他辅助器具需求信息使 用 目 的(可 复 选 或 文 字 描 述):日 常 生 活 就 学 就 业
44、 医 疗 休 闲 与 运 动其 他 意 愿:使 用 环 境(可 复 选 或 文 字 描 述):家 居 社 区 学 校 一 般 路 面 工 作 场 所 其 他使 用 性 质:暂 时 性 永 久 性D B 3 2/T 4 2 2 2 2 0 2 21 3目前使用辅助器具情况 无 有 名 称:目 前 已 使 用:年。已损坏无法修复,需更新;规格或功能不符使用者现在的需求,需更换;适合继续使用,但需要另购置一件,用于。部分零件损坏或需要调整,可进行修复或调整;符合使用者现在的使用需求。接 待 人 员(或 专 业 人 员):填 表 日 期:(接 待 后 转 至)专 业 人 员:受 理 日 期:D B 3
45、 2/T 4 2 2 2 2 0 2 21 4附 录 B(资 料 性)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档 案 记 录B.1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服 务 档 案 记 录 见 表 B.1表 B.1 辅 助 器 具 评 估 适 配 表档 案 编 号:姓名 身份证或残疾证号肢体残疾功能评估与移动类辅助器具适配使用时间 一 小 时 二 小 时 四 小 时 四 小 时 以 上使用环境 室 内 户 外 小 区、公 园 或 学 校 经 常 需 要 行 走 斜 坡 需 夜 间 出 行坐位平衡评定无 靠 背 独 坐:4 分,能 够 安 全 地 保 持 坐 位 2 m i n;3 分,在 监 视 下 能 够 保
46、 持 坐 位 2 m i n;2 分,能 坐 3 0 s;1 分,能 坐 1 0 s;0 分,不 能 坐 1 0 s。注:3 分 以 下 建 议 使 用 高 靠 背 轮 椅。上肢(手)功 能评定抓 握 能 力:左 侧:好 中 差;右 侧:好 中 差肩、肘、腕 关 节 活 动 能 力:具 备 操 控 轮 椅 能 力 是 否手 指 能 力:有 二 指 具 备 操 控 能 力 能 否;同 侧 上 肢 稳 定 状 况 好 差躯干及四肢 躯 干 及 四 肢 比 例 是 否 异 常,是 否 需 要 采 用 定 制 尺 寸:是 否脊柱和关节 是 否 存 在 明 显 的 脊 柱 侧 弯 或 四 肢 关 节 挛
47、 缩 变 形:是 否认知能力 采用简易精神状态检查 M M S E:2 6 分,不可操作电动轮椅;2 6 分,可以操作电动轮 椅。肢 体残 疾功 能评 估与 助行 类辅 助器 具适配站立平衡能力站起 4 分,不 扶 独 立 站 起;3 分,手 扶 独 立 站 起;2 分,多 次 尝 试 手 扶 站 起;1 分,需 要 1 人 少 量 帮 助;0 分,需 要 1 人 中 等 量 或 大 量 以 上 帮 助。独自站立 4 分,安全站立 2 分钟;3 分,监视下站立 2 分钟;2 分,独自站立3 0 秒;1 分,反复尝试站立 3 0 秒;0 分,组帮助站立 3 0 秒。站立转移 4 分,稍用手扶;3
48、 分,确 需用手扶;2 分,需要口头 提示或监视;1 分,需要 1 人帮助;0 分,需要 2 人帮助。单腿站立 4 分,大于 1 0 秒;3 分,5-1 0 秒;2 分,大 于 3 秒;1 分,小 于 3 秒;0 分,不 能 抬 腿。注:1.单 腿 站 立 得 1 分,独 自 站 立 得 4 分 或 站 起 得 3-4 分,建 议 使 用 单 臂 操 作 助 行 器 具(杖 类);2.独 自 站、单 腿 站 均 不 能,但 转 移 大 于 2 分,建 议 使 用 双 臂 操 作 助 行 器 具;3.得 分 7 分 以 下 者,建 议 使 用 双 臂 操 作 两 轮 助 行 器 或 轮 椅;4.
49、上 述 项 目 不 能 完 成 或 均 得 1 分 者,建 议 使 用 轮 椅。上肢功能评估手 抓 握 能 力:左:能 有 效 抓 握 不 能;右:能 有 效 抓 握 不 能腕 关 节 支 撑 能 力:左:能 有 效 保 持 支 撑 能 力;不 能右:能 有 效 保 持 支 撑 能 力;不 能D B 3 2/T 4 2 2 2 2 0 2 21 5肘 关 节 支 撑 能 力 及 支 撑 情 况:能 有 效 保 持 支 撑 能 力;不 能 需 用 前 臂 手 杖 支 撑;不 需 要上 肢 关 节 活 动 度:左 侧:无 受 限;右 侧:无 受 限下肢功能评估左:较 好 尚 可 较 差;右:较 好
50、 尚 可 较 差支 撑 侧 是 否 存 在 挛 缩 变 形:是 否跌倒风险 存 在 移 动 障 碍 存 在 跌 倒 风 险 正 常注:从 椅 位 上 站 起,向 前 走 3 米,掉 头 走 回 椅 子,然 后 转 身 坐 下。记 录 是 否 使 用 辅 助 具,使 用 何 种 辅 助 具,全 程 所 需 时 间。正 常 人 7 1 0 秒 可 以 完 成 测;大 于 1 4 秒 提 示 跌 倒 风 险 的 存 在;大 于 2 0 秒 提 示 存 在移 动 障 碍。适配结论产品信息根据基础信息、适配建议及试用等情况,给出适配辅助器具的产品信息(如材质、规格、配件、改进等):预期目标简要描述使用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