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 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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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 . CCS A 1 广 儿 童 Spe c 2021 - 02 0 1 2 西 壮 童 福 利 c ificati o - 12 - 20 发 壮族 利 机 构 o n for s e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构 家 庭 e rvice o wel f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庭 寄 养 o f foste r f are ins 区 市场监 督 区 养 社 会 r care s o titutio n 督 管理局 地 D B 会 工 作 o cial wo n 发 布 4 方 标 B 45/T 24 3 作 服 务 o rk of c h 2022 - 0 布 45 标准
2、3 4 2021 务 规 范 h ildren s 0 1 - 20 实 准 范 s 实 施DB 45 /T 2 43 4 20 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工作人员 要求 . 1 4. 1 职责 . 1 4. 2 岗位人 员 . 2 5 寄养要求 . 2 5. 1 儿童 . 2 5. 2 家庭 . 2 6 寄养程序 . 2 6. 1 家庭招 募 . 2 6. 2 儿童辅 导 . 2 6. 3 寄养申 请 . 2 6. 4 寄养评 估 . 3 6. 5 寄养家 庭培训 . 3 6. 6 寄养审 核 . 3 6.
3、7 寄养配 对 . 3 6. 8 寄养融 合 . 3 6. 9 家庭寄 养 . 3 6. 10 寄养 终止 . 3 附录 A(规范 性) 家庭 寄养业务表 . 5 附录 B(规范 性) 孤儿 家庭寄养协议书 . 10 附录 C(资料 性) 家庭 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 12 DB 45 /T 2 43 4 20 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南宁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文
4、铮、苏芸、黄燕兰、黄艳、黄焱、朱甲东、关虔、江宁、林建业、 翟明红、卢炎芳、杨锦平、李琼、李红飞、兰爱锦、梁源、谢坤峻、覃金钰、庾芳婷、郭晨琳、 吴宁忠。 DB 45 /T 2 43 4 20 21 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求、寄养要求和寄养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服务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 的内容通 过 文中的规 范 性引用而 构 成本文件 必 不可少的 条 款。其中 , 注日期的 引用 文 件,仅该日 期对应的版 本适用于本 文件;不注 日期
5、的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MZ /T 1 22 家庭寄养评估 MZ /T 1 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 45 /T 2 16 8 儿童福利 机构入院儿童基础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家庭寄养 fo st er c ar e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 .2 寄养家庭 fo st er h om e 经过规定 的 程序,受 县 级以上地 方 人民政府 民 政部门的 委 托,寄养 不 满十 八周岁 的孤儿、 查找 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3
6、 .3 寄养儿童 fo st er c hi ldr en 监护权 在 县 级以上地 方 人民政府 民 政部门并 受 其委托寄 养 在符合条 件 的家庭中养育的 未 满十 八周 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 工作人员要求 4 .1 职责 4. 1. 1 制定并实施家庭寄养工作计划。 4. 1. 2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4. 1. 3 培训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开展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 1. 4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了解寄养儿童生活状况及心理变化,解决存在的问题。 4. 1. 5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4. 1. 6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
7、管。 DB 45 /T 2 43 4 20 21 2 4. 1. 7 根据 家庭寄养协议 发放 寄养儿童所 需 款 物 。 4. 1. 8 向 主 管 民政部门 汇报 家庭寄养工作 情况 并提出建议。 4 .2 岗位人员 4. 2. 1 经过上岗培训, 持 有 与 其岗位 相 应的 专 业资 格证 书。 4. 2. 2 具 有社会工作、 医疗康复 、 心理健康 、文化 教 育 等专 业知 识 。 5 寄养要求 5 .1 儿童 5. 1. 1 未 满十 八周岁 、监护 权 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 的孤儿、 查找 不 到生父 母 的 弃婴 和儿 童。 5. 1. 2 需 要 长 期 依
8、靠医疗康复 、 特殊教 育 等专 业技术照料的 重度残疾 儿童,不 宜安排 家庭寄养。 5 .2 家庭 5. 2. 1 有儿童福利 机构所在地 的 常住户 口和 固 定 住 所 ,寄养儿童 入 住后 ,人 均居住面积 不应 低 于 当 地 人 均居住水 平。 5. 2. 2 有 稳 定的经 济收 入,家庭成员人 均收 入应在 当 地 处 于中 等水 平以上。 5. 2. 3 家庭成员不应 患 有 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 ,以 及 其 他 不利于寄养儿童 抚 育、成 长 的 疾病 。 5. 2. 4 家庭成员 无犯罪记 录, 无 不 良生活嗜好 。 5. 2. 5 家庭成员关系和 睦 , 与邻里 关
9、系融 洽 。 5. 2. 6 主要照料人的 年龄 应在 3 0 周岁 以上 6 5 周岁 以下, 文化程 度 应在 初 中以上, 身体健康 , 且具 有 照料儿童的 能力 和经 验 。 5. 2. 7 每个 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人 数 不应 超 过 两 人, 且 该家庭不应有 未 满 六周岁 的儿童。 5. 2. 8 同等 条件下 宜选择具 有社会工作、 医疗康复 、 心理健康 、文 化 教 育 等专 业知 识 的 家庭和自 愿无 偿奉献 爱 心 的家庭。 5. 2. 9 寄养 残疾 儿童, 宜 在 具备医疗 、 特殊教 育、 康复 训 练 条件的社区 选择 寄养家庭。 5. 2. 10 寄养 年
10、 满十 周岁 以上儿童,应 征得 寄养儿童的 同意 。 6 寄养程序 6 .1 家庭招募 按MZ /T 1 67 中的规定 执 行。 6 .2 儿童辅导 按MZ /T 1 67 中的规定 执 行。 6 .3 寄养申请 有寄养 意愿 的家庭 向 儿童福利机构提 交 下列申请 材 料: 家庭寄养申请表( 见 附录 A 表 A. 1) ; 申请人 居 民 身份证复印 件1 份 , 查验 原 件; 家庭主要成员 体检报告 ; DB 45 /T 2 43 4 20 21 3 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4 寄养评估 6 .4 .1 儿童评估 按DB 45 /T 2 1 68中的规定 执行
11、。 6 .4 .2 家庭评估 6. 4. 2. 1 儿童福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估小组,按 M Z/ T 12 2 中的 规定评估申请家庭 情况。 6. 4. 2. 2 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 A 表 A. 2)。 6 .5 寄养家庭培训 儿童福利 机 构应组织 寄养主要照料人 参加儿童保 护、寄养规 章制度 、 残疾儿童照料、 康复 知 识 、 儿童成长发 育知识 、儿童常见病的 预防及护 理 、 安 全知识等 内容的培训,并做好 寄养家庭培训签到表 (见附录A表 A. 3)和寄养 家 长岗前培训评估记录表(见附录A 表A. 4)的 档 案管理工作。 6 .6 寄养审核 儿
12、童福利 机 构应根据 寄养家庭评估 情况、 体检情况 和寄养培训 情况综 合 考虑,对寄养申请 进 行审 核,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A 表A. 2), 呈 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6 .7 寄养配对 儿童福利 机构应根据 申请家庭的 意愿 、 能力及 家庭情况 ,评估 筛选 寄养家庭,并 与 儿童进 行寄养 配对。 6 .8 寄养融合 6. 8. 1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 B),进 行2个月的 融合。 6. 8. 2 融合期间, 儿童福利机 构应对寄养 家庭进行试 寄养评估, 填写家庭寄 养跟踪服务 记录表(见 附 录 A 表 A. 5) 。 6 .9 家庭寄养
13、 6. 9. 1 融合期满,寄养评估合格的家庭可继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 B),有 效期为 1 年 。 6. 9. 2 寄养期间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 行家访 、社区了 解 , 填写 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 录表 (见附录 A 表 A. 5), 给予 指 导 并 按 MZ /T 1 22 进 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可续签 1 年。 6 .1 0 寄养终止 6. 10 .1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家庭的寄养协议: 不符合 5. 2. 1 5. 2. 6 规定 的要求; 歧视 、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 寄养家庭借机
14、对外募款敛财;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 10 .2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协议: 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 DB 45 /T 2 43 4 20 21 4 因就医 、 就学等特殊原因需 要 解除 寄养关系。 6. 10 .3 寄养家 庭提 出 解除 寄养关系,应提前 一个月向 儿童福利机构提 交解除 寄养关系申请书,融合 期内提出 解除 寄养关系的 除外 。 6. 10 .4 儿童福 利机 构 与 寄养家庭 签订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参见 附录 D),寄养儿童 返回原 儿 童福利
15、机构。 6. 10 .5 返回 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应按 6. 4. 1 中的规定 进 行儿童评估。 DB 45 /T 2 43 4 20 21 5 A A 附录A (规范性) 家庭寄养业务表 见表A. 1表A .5 。 表A .1 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 a 身份证件号 家庭月收入 是否具有养育 孩子经验 是否有共同生 活的6周岁以 下孩子 文化程度 职业 住房面积 家庭常住人口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职业 工作单位 姓名 其他情况 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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