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DB45 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

    • 资源ID:1531293       资源大小:5.66MB        全文页数:20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5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DB45 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

    1、 ICS 03 . CCS A 1 广 儿 童 Spe c 2021 - 02 0 1 2 西 壮 童 福 利 c ificati o - 12 - 20 发 壮族 利 机 构 o n for s e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构 家 庭 e rvice o wel f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庭 寄 养 o f foste r f are ins 区 市场监 督 区 养 社 会 r care s o titutio n 督 管理局 地 D B 会 工 作 o cial wo n 发 布 4 方 标 B 45/T 24 3 作 服 务 o rk of c h 2022 - 0 布 45 标准

    2、3 4 2021 务 规 范 h ildren s 0 1 - 20 实 准 范 s 实 施DB 45 /T 2 43 4 20 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工作人员 要求 . 1 4. 1 职责 . 1 4. 2 岗位人 员 . 2 5 寄养要求 . 2 5. 1 儿童 . 2 5. 2 家庭 . 2 6 寄养程序 . 2 6. 1 家庭招 募 . 2 6. 2 儿童辅 导 . 2 6. 3 寄养申 请 . 2 6. 4 寄养评 估 . 3 6. 5 寄养家 庭培训 . 3 6. 6 寄养审 核 . 3 6.

    3、7 寄养配 对 . 3 6. 8 寄养融 合 . 3 6. 9 家庭寄 养 . 3 6. 10 寄养 终止 . 3 附录 A(规范 性) 家庭 寄养业务表 . 5 附录 B(规范 性) 孤儿 家庭寄养协议书 . 10 附录 C(资料 性) 家庭 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 12 DB 45 /T 2 43 4 20 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南宁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文

    4、铮、苏芸、黄燕兰、黄艳、黄焱、朱甲东、关虔、江宁、林建业、 翟明红、卢炎芳、杨锦平、李琼、李红飞、兰爱锦、梁源、谢坤峻、覃金钰、庾芳婷、郭晨琳、 吴宁忠。 DB 45 /T 2 43 4 20 21 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求、寄养要求和寄养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服务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 的内容通 过 文中的规 范 性引用而 构 成本文件 必 不可少的 条 款。其中 , 注日期的 引用 文 件,仅该日 期对应的版 本适用于本 文件;不注 日期

    5、的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MZ /T 1 22 家庭寄养评估 MZ /T 1 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 45 /T 2 16 8 儿童福利 机构入院儿童基础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家庭寄养 fo st er c ar e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 .2 寄养家庭 fo st er h om e 经过规定 的 程序,受 县 级以上地 方 人民政府 民 政部门的 委 托,寄养 不 满十 八周岁 的孤儿、 查找 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3

    6、 .3 寄养儿童 fo st er c hi ldr en 监护权 在 县 级以上地 方 人民政府 民 政部门并 受 其委托寄 养 在符合条 件 的家庭中养育的 未 满十 八周 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 工作人员要求 4 .1 职责 4. 1. 1 制定并实施家庭寄养工作计划。 4. 1. 2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4. 1. 3 培训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开展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 1. 4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了解寄养儿童生活状况及心理变化,解决存在的问题。 4. 1. 5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4. 1. 6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

    7、管。 DB 45 /T 2 43 4 20 21 2 4. 1. 7 根据 家庭寄养协议 发放 寄养儿童所 需 款 物 。 4. 1. 8 向 主 管 民政部门 汇报 家庭寄养工作 情况 并提出建议。 4 .2 岗位人员 4. 2. 1 经过上岗培训, 持 有 与 其岗位 相 应的 专 业资 格证 书。 4. 2. 2 具 有社会工作、 医疗康复 、 心理健康 、文化 教 育 等专 业知 识 。 5 寄养要求 5 .1 儿童 5. 1. 1 未 满十 八周岁 、监护 权 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 的孤儿、 查找 不 到生父 母 的 弃婴 和儿 童。 5. 1. 2 需 要 长 期 依

    8、靠医疗康复 、 特殊教 育 等专 业技术照料的 重度残疾 儿童,不 宜安排 家庭寄养。 5 .2 家庭 5. 2. 1 有儿童福利 机构所在地 的 常住户 口和 固 定 住 所 ,寄养儿童 入 住后 ,人 均居住面积 不应 低 于 当 地 人 均居住水 平。 5. 2. 2 有 稳 定的经 济收 入,家庭成员人 均收 入应在 当 地 处 于中 等水 平以上。 5. 2. 3 家庭成员不应 患 有 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 ,以 及 其 他 不利于寄养儿童 抚 育、成 长 的 疾病 。 5. 2. 4 家庭成员 无犯罪记 录, 无 不 良生活嗜好 。 5. 2. 5 家庭成员关系和 睦 , 与邻里 关

    9、系融 洽 。 5. 2. 6 主要照料人的 年龄 应在 3 0 周岁 以上 6 5 周岁 以下, 文化程 度 应在 初 中以上, 身体健康 , 且具 有 照料儿童的 能力 和经 验 。 5. 2. 7 每个 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人 数 不应 超 过 两 人, 且 该家庭不应有 未 满 六周岁 的儿童。 5. 2. 8 同等 条件下 宜选择具 有社会工作、 医疗康复 、 心理健康 、文 化 教 育 等专 业知 识 的 家庭和自 愿无 偿奉献 爱 心 的家庭。 5. 2. 9 寄养 残疾 儿童, 宜 在 具备医疗 、 特殊教 育、 康复 训 练 条件的社区 选择 寄养家庭。 5. 2. 10 寄养 年

    10、 满十 周岁 以上儿童,应 征得 寄养儿童的 同意 。 6 寄养程序 6 .1 家庭招募 按MZ /T 1 67 中的规定 执 行。 6 .2 儿童辅导 按MZ /T 1 67 中的规定 执 行。 6 .3 寄养申请 有寄养 意愿 的家庭 向 儿童福利机构提 交 下列申请 材 料: 家庭寄养申请表( 见 附录 A 表 A. 1) ; 申请人 居 民 身份证复印 件1 份 , 查验 原 件; 家庭主要成员 体检报告 ; DB 45 /T 2 43 4 20 21 3 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4 寄养评估 6 .4 .1 儿童评估 按DB 45 /T 2 1 68中的规定 执行

    11、。 6 .4 .2 家庭评估 6. 4. 2. 1 儿童福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估小组,按 M Z/ T 12 2 中的 规定评估申请家庭 情况。 6. 4. 2. 2 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 A 表 A. 2)。 6 .5 寄养家庭培训 儿童福利 机 构应组织 寄养主要照料人 参加儿童保 护、寄养规 章制度 、 残疾儿童照料、 康复 知 识 、 儿童成长发 育知识 、儿童常见病的 预防及护 理 、 安 全知识等 内容的培训,并做好 寄养家庭培训签到表 (见附录A表 A. 3)和寄养 家 长岗前培训评估记录表(见附录A 表A. 4)的 档 案管理工作。 6 .6 寄养审核 儿

    12、童福利 机 构应根据 寄养家庭评估 情况、 体检情况 和寄养培训 情况综 合 考虑,对寄养申请 进 行审 核,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A 表A. 2), 呈 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6 .7 寄养配对 儿童福利 机构应根据 申请家庭的 意愿 、 能力及 家庭情况 ,评估 筛选 寄养家庭,并 与 儿童进 行寄养 配对。 6 .8 寄养融合 6. 8. 1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 B),进 行2个月的 融合。 6. 8. 2 融合期间, 儿童福利机 构应对寄养 家庭进行试 寄养评估, 填写家庭寄 养跟踪服务 记录表(见 附 录 A 表 A. 5) 。 6 .9 家庭寄养

    13、 6. 9. 1 融合期满,寄养评估合格的家庭可继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 B),有 效期为 1 年 。 6. 9. 2 寄养期间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 行家访 、社区了 解 , 填写 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 录表 (见附录 A 表 A. 5), 给予 指 导 并 按 MZ /T 1 22 进 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可续签 1 年。 6 .1 0 寄养终止 6. 10 .1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家庭的寄养协议: 不符合 5. 2. 1 5. 2. 6 规定 的要求; 歧视 、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 寄养家庭借机

    14、对外募款敛财;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 10 .2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协议: 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 DB 45 /T 2 43 4 20 21 4 因就医 、 就学等特殊原因需 要 解除 寄养关系。 6. 10 .3 寄养家 庭提 出 解除 寄养关系,应提前 一个月向 儿童福利机构提 交解除 寄养关系申请书,融合 期内提出 解除 寄养关系的 除外 。 6. 10 .4 儿童福 利机 构 与 寄养家庭 签订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参见 附录 D),寄养儿童 返回原 儿 童福利

    15、机构。 6. 10 .5 返回 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应按 6. 4. 1 中的规定 进 行儿童评估。 DB 45 /T 2 43 4 20 21 5 A A 附录A (规范性) 家庭寄养业务表 见表A. 1表A .5 。 表A .1 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 a 身份证件号 家庭月收入 是否具有养育 孩子经验 是否有共同生 活的6周岁以 下孩子 文化程度 职业 住房面积 家庭常住人口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职业 工作单位 姓名 其他情况 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 年龄:

    16、性别: 人数: 残疾程度: 其他: 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同意申请 (须家庭成员全部签字) 是否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 有无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b 申请人签名 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评估小组意见 符合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 评估人签名: 年 月 日 a * 处粘贴照片。 b * 处可填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宗教信仰。 DB 45 /T 2 43 4 20 21 6 表A .2 家庭寄养评估表 家长姓名 年龄 配偶名字 年龄 家庭住址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评估方法 观察 面谈 问卷 测量(量表: ) 评估发现 评估分析 评估结论 录取 后备

    17、 婉拒( ) 工作人员签名 日期 领导审核 日期 DB 45 /T 2 43 4 20 21 7 表A .3 家庭寄养培训签到表 培训主题: 培训人: 培训日期: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1 31 2 32 3 33 4 34 5 35 6 36 7 37 8 38 9 39 10 40 11 41 12 42 13 43 14 44 15 45 16 46 17 47 18 48 19 49 20 50 21 51 22 52 23 53 24 54 25 55 26 56 27 57 28 58 29 59 30 60 DB 45 /T 2 43 4 20 21 8 表A .4 寄养家长岗

    18、前培训评估记录表 家长名字 联系电话 参与 培训 情况 参加培训时间 培训主题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特殊情 况备注 自身 体会 社工 评价 * a * b 评估结论 工作人员签名 日期 a * 的内容为:以寄养家长角度来评价。 b * 的内容为:以寄养

    19、家长的能力来评价其与照顾对象的匹配程度。 DB 45 /T 2 43 4 20 21 9 表A .5 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 儿童姓名 档案编号 本次服务类型 常规家访 结案家访 接报家访 服务链接、转介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评估方法 观察 面谈 问卷 测量(量表: ) 现状描述 * a 问题及服务 * b 未来工作安排 工作人员签名 日期 家长签名 日期 a * 的内容为:看到了什么,交谈了什么,获得了怎样的信息。 b * 的内容为:对“现状描述”栏中信息的分析、评判及回应。 DB 45 /T 2 43 4 20 21 10 B B 附录B (规范性) 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

    20、 甲方: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_ _ _ _ _ _ _ _ 为 了 发扬 中 华 民族爱 幼 护 幼 的 优良传统 , 创造 有利于孤儿 回 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条件, 塑造 儿童 健康心理 和性 格 , 维 护 被 寄养儿童合 法权益 , 促进被 寄养儿童 健康 成 长 , 根据 家庭寄养 管理办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政部 令 第5 4 号 ), 遵循 平 等 自 愿 , 公 平和 诚实信 用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孤儿家庭寄养 事项 协 商一致 , 订立 本合 同 。 一 、 乙 方的 权 利、义务 及 职责: ( 一 ) 乙 方 同意接收 寄养甲方所

    21、属 孤儿 一名 , 姓名 : _ _ _ _ ,性 别 : _ ,出 生 : _ _ _ _年 _ _ _月_ _ _ 日, 籍 贯: _ _ _ _ _ _ _ _ 。 ( 二 )寄养 期 限 由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本协议自 动 终止。 如双 方 合作满 意 ,可 再 协 商续约 。寄养儿童监护 权 归福利院所有。 ( 三 ) 乙 方 承 诺 其家庭在寄养期 限 内 具备如 下条件: 1 有 常住户 口和 固 定 住 所。 被 寄养儿童入 住后 ,人 均居住面积 不 低 于 当 地人 均居住水 平。 2 有 稳 定的 经 济收 入,家庭成员人 均收 入 水 平在所在 设 区

    22、市人 均收 入 处 于中 等水 平以上。 3 家庭成员 未患 有 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 ,以 及 其 他 不利于 被 寄养儿童成 长 的 疾病 。 4 家庭成员 无犯罪记 录, 无 不 良生活嗜好 ,关系和 睦 , 与邻里 关系融 洽 。 5 乙 方的 年龄 在 三 十 周岁 以上 六 十 五 周岁 以下 , 身体健康 , 具 有照料 儿童的 能力 、经 验 , 初 中以 上文化程 度 。 6. 乙 方 现 有 寄养儿童的人 数_ _ 人, 且乙 方家庭 无未 满 六周岁 的儿童。 具 有社会工作、 医疗康复 、 心理健康 、文化 教 育 等专 业知 识 的家庭和自 愿无偿奉献 爱 心 的家庭

    23、, 同等 条件下 优 先 考虑 。 ( 四 ) 乙 方在寄养期 间 必 须 履 行下列义务: 1. 保 障 寄养 儿童人 身安 全, 尊 重 寄养儿童人 格 尊严 ; 2. 为 寄养儿 童提 供 生活 照料,满 足 日 常 营 养 需 要, 帮助 其提 高 生活 自 理能力 ; 3.培养寄养 儿童 健康 的 心理 素质 , 树 立良好 的 思想道德观念 ; 4 .按照 国 家规定 安排 寄养儿童 接 受 学龄 前 教 育和义务 教 育。 负 责 与学 校沟 通,配合 学 校 做好 寄养 儿童的 学 校 教 育; 5. 对 患病 的 寄养儿童 及 时 安排医 治。寄养儿童 发生 急症 、 重 症

    24、 等情况 时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医 治,并 向 甲方 报告 ; 6 .配合甲方 为 寄养的 残疾 儿童提 供 辅 助矫 治、 肢 体 功 能康复 训 练 、 聋 儿语言 康复 训 练等 方 面 的服 务; 7.配合甲方 做好 寄养儿童的 送 养工作; 8.定期 向 甲方 反映 寄养儿童的成 长状况 ,并 接 受其 探访 、培训、监 督 和 指 导; 9. 及 时 向 甲方 报告 家庭 住 所 变 更 情况 ; 10 . 保 障 寄养 儿童应 予保 障 的其 他权益 。 二 、甲方的 权 利、义务 与 职责 ( 一 )寄养 期 间 ( 含 试 寄养期 间 ),甲方按 月 将 财 政 拨付

    25、孤 残 儿童的 生活 费 、寄养 费 等 费 用, 共 人民 币 _ _ _ _ _ 元 交 付 乙 方。 DB 45 /T 2 43 4 20 21 11 ( 二 )寄养期 间 ( 含 试 寄养期间 ),寄养儿童基本 水 平的义务 教 育 费 、入托费 、 医疗费 、 康复 手 术(矫 治) 费 、辅读 学 校 住 宿费、 学 习 用 品费 ,由乙 方提 供 有 效 凭 证后 ,甲方核 销 。 超 出定 额 部分和 非 约 定用于 寄养儿童使 用的费 用 原 则上不予报 销 ,由乙 方自行 承 担 ,甲方对相 关 费 用 是否核 销 具 有最 终决定权。 甲方定期培训乙方中的主要照料人指导寄

    26、养工作为寄养家庭养育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三)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 在的问题。 (四)监督评估乙方的养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乙方的档案。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 一 ) 双 方 签订寄 养协议 后 ,甲方对寄养儿童 安排试寄养, 实施试 寄养的 时 间为本协议签订之 日 起_ _ 日。 ( 二 ) 乙 方主要照料人 原 则上不 允许随时变 更 。 确 需变 更 的,须取 得 甲方书面同意意见并经甲 方 培训合格,在本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 三 ) 乙 方 因 家庭条件 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护 理 寄养儿童 时 , 或乙方不具备法定 或 本协议约 定寄养 家庭条件的

    27、,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提出 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 四 ) 乙 方不 履 行 本协议 约 定的义务,甲方有 权 责 令 其改正 ,在通知 乙 方最后 改 正 期 限后 拒 不改 正 的,甲方 可在书面告 知 乙 方 后 终止其寄养家庭资格 ,并 解除寄养协议;对被 寄养儿童合法权益造成 侵害的,由 甲方作为被 寄养儿童的 法 定监护人 依法追 究 乙 方 相 关责任 。 造 成其他 损失的,由 乙 方 承 担 赔偿责任。 ( 五 ) 乙 方对其本协议第 一 条第( 三 ) 项约 定寄养条件 虚假 承 诺 , 或 本协议履 行过程中发生 寄养 条件不符合 法 定

    28、 或 本合 同约定 情形 的,甲方有 权解除本协 议。乙 方 虚假 承 诺 导 致 协议解除,对 被 寄养 儿童合法权 益造成 侵害 的,由甲方作为被寄养儿童的法 定监护人依法 追 究 乙 方 相 关责任 , 造 成其他 损 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 六 ) 乙 方 发生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第二 十 一 条规定情形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其中,因发 生家庭寄 养管理办法 第二 十条第(一 )、(五 )、( 六 ) 项情形 导 致 协议解除 ,对被 寄养儿童合 法权益造成 侵害的,由甲方作为被 寄养儿童的 法 定监护人 依法追 究 乙 方 相 关责任 , 造 成其 他损失的,由

    29、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 _ _ _ _ _ 乙 方(签字):_ _ _ _ _ _ _ _ 负责人(签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月 _ _ 日 _ _ _ _ _年 _ _ _月_ _ _ 日 电话: 电话 : DB 45 /T 2 4 3 12 _ _ _ _ _ _ 我院 根 贵家庭的 1、 国 内 2、 国 外 3、 父 母 4、 身 体 5、 年 满 6、其 他 我院 与 按有关规 定 最后, (本 通 3 4 20 21

    30、 _ 寄养家庭: 根 据中华 人 内 收养 ; 外 收养 ; 母 找回 ; 体 原因 回院; 满 18 周 岁回 院 他 与 贵家 庭于 定 进行管理。 我院对贵家 通 知一式两份 人 民共和国 收 因 院 ; 年 月 庭为儿童寄 养 份 ,双方各执 一 家庭寄 养 收 养法和 以 下 日 解 除 养 工作所作 的 一 份) C C 附录C (资料性) 养 关系终止 通 家庭寄养管 项原 因 的 家 庭 的 努力与付 出 寄 养 通 知书 理办法等 法 因 解 除寄养 关 庭 寄养关 系, 出 表示衷心 的 儿 童 福 年 月 养 家长签字: 年 月 法 律法规的 有 关 系: 寄养关 系解 的 感谢! 福 利院 日 日 有 关规定, 现 除后, 该儿 童 现 寄养在 童 由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 45/T 2434 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注意事项

    本文(DB45 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为本站会员(吴艺期)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