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1 T 215-202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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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99 CCS P 53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3401/T 215 202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2021-06-29 发布 2021-06-29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1/T 215 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投放和收集 . 2 5.1 设施设备配置 . 2 5.2 投放 . 5 5.3 收集 . 6 6 运输 . 6 6.1 中转站(点)配置 . 6 6.2 车辆 . 7 6.3 运输 . 7 7 处理 . 7 7
2、.1 可回收物 . 7 7.2 有害垃圾 . 8 7.3 厨余垃圾 . 8 7.4 其他垃圾 . 8 7.5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 . 8 8 绩效管理 . 8 8.1 评价指标 . 8 8.2 数据统计 . 8 8.3 评价结果的运用 . 8 附录 A(规范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10 A.1 类别构成 . 10 A.2 大类图形符号 . 10 A.3 大类标志的设计 . 12 A.4 小类图形符号 . 17 A.5 小类标志的设计 . 19 A.6 设置 . 20 附录 B(规范性) 居住区管理指标 . 25 DB3401/T 215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3、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现代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合肥学院、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 公司、合肥环境工程研究院、合肥拓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泽义、范士俊、刘桂建、方四新、 汤婕、金杰、王斌、詹娟、陈俊、夏青、 王烨、孙成、蒋铖、 范盛楠 。 DB3401/T 215 2021 1 城市生
4、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绩效有关管理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其他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T 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CJJ 27 城镇环境
5、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 圾的固体废物。 3.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小类。 注: 可回收物的小类定义应符合 GB/T 19095表 7的规定。 3.3 有害垃圾
6、 hazardous waste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注: 有害垃圾的小类定义应符合 GB/T 19095表 8的规定。 DB3401/T 215 2021 2 3.4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注: 厨余垃圾的小类定义应符合 GB/T 19095表 9的规定。 3.5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注: 按照 GB/T 19095表 2的规定。 3.6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重量超过 5kg或体积超过
7、0.2m3或长度超过 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 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3.7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无害涂料残渣 等废弃物。 3.8 四分类 four-type separation method 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注: 按照 GB/T 19095表 1的分类。 4 基本要求 4.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应 按 GB/T 19095 的规定执行,具体见附录 A。 4.2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8、和分类处理。 4.3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宜实行分流管理,不宜直接进入垃圾焚烧或垃圾填埋等终端处理设施。 4.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机构、公共区域应同步规划垃圾分类集中投放收集站(点)。 4.5 应 按 因地制宜 的原则, 配置垃圾分类集中投放收集站(点)、分类运输车辆和分类处理设施。 4.6 应建立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指导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5 投放和收集 5.1 设施 设备 配置 5.1.1 总体要求 5.1.1.1 城市居住区应配置“四分类”收集设施;公共机构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 分类收集设施,有食堂的应增设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区域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5
9、.1.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产量、种类和收集频率 进行评估,设施的总容量与垃圾的产生量应达到平衡。 5.1.1.3 宜采用标准化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采用塑料垃圾桶时应符合 CJ/T 280 的规定。 5.1.1.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保持外形完好,及时维修、更换破损容器。 DB3401/T 215 2021 3 5.1.1.5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收集站(点)宜采用站房式结构, 宜 采用一体化智能投 放收集站 (点 ), 方便居民投放和垃圾收运 。 清洁收集容器 的 废水应 排 入投放地污水管网 。 投放人洗手废水应 排 入污水管 网或者雨水管网。
10、 5.1.1.6 投放收集站(点)应有醒目标志, 应 设置安全防护扶手、防滑等安全措施 。 自动投放口 应 设 置防夹手装置 ;站房式结构应功能区 设置 合理,美观简洁,经济节约。 5.1.1.7 城市居住区、公共机构、公共区域的投放收集站(点)应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备案,落 实管理责任,建立各收集站(点)的基础台账。 台账 内容应包括 但不限于 : 清运时间、垃圾类别、分类 纯度、清运量(重量)、生活垃圾交付单位 /居民区及责任人、清运单位及负责人。 5.1.2 居住区 5.1.2.1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应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在垃圾分类集中 投放收集站(点)合理设
11、置。 集中投放收集站(点)配置基本要求 按 表 1 执行 。 表 1 集中投放收集站(点)配置基本要求 序号 类型 配置要求 配置原则 1 A 类综合型 集中投放收集站 (点) 密闭框架或一体化成型结构,室内面积不低于 30 ,需 包含投放作业区(含作业工具储存区域、垃圾桶冲洗区 域)、洗手池、宣教区域(管理室)、垃圾分类志愿者 驿站、 户外误时投放设备 、监控设备一套等。 每个社区(大社区网格)至 少配建一处 A 类综合型集 中投放收集站(点) 2 B 类 集中投放收集站 (点) 较大型 密闭框架或一体化成型结构,室内面积不 低于 20 ,需包含投放作业区(含作业 工具储存区域、垃圾桶冲洗区
12、域)、洗手 间、宣教室(管理室)、监控设备一套等。 每个居住区至少配建一个 B 级以上的集中投放收集站 (点),较大居住区在面积 充裕情况下 宜 配建较大型 B 类 标准型 A.密闭框架或一体化成型结构,室内面积 不低于 20 ,包含投放作业区(含作业 工具储存区域)、洗手池、宣教区域、监 控设备一套等。 B.已经建成使用且场所受限的居住区设 置室内面积不低于 12 框架或一体化成 型密闭框架结构,包含投放作业区(含作 业工具储存区域)、洗手池、宣教栏、监 控设备一套等。 DB3401/T 215 2021 4 3 C 类 集中投放收集站 (点) 根据拟建点实际情况,设置公交站亭式或密闭框架结
13、构 , 须配备监控设备。 作为 A、 B 类集中投放收集 站(点)的补充 5.1.2.2 投放收集站(点)布局应合理美观大方, 分类 LOGO 等 标志标识宜具有本地特色 。 5.1.2.3 投放收集站(点)选材应坚固耐用,抗风等级 12 级,抗震等级 7 度,使用寿命达到 20 年以上,防腐,防霉,美观得体;功能性设备和配件,性能稳定,经久耐用;宜采用具有通用性的设施 设备,以便最大程度地降低维护和运营使用成本。 5.1.2.4 居住区集中投放收集站(点)采用站房式结构的应符合 5.1.1.5 和 5.1.1.6 要求。新建居住 区和有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应按每 100 户不少于 4 的面积标准
14、配置站(点 )(面积 4m2/100 户),且 单个站(点)面积不小于 15 。服务户数不宜超过 1000 户,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站(点)内应 按照垃圾分类方式要求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5.1.2.5 新建居住区和有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宜设置不少于 1 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堆处), 并设置明显标志。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堆处)宜合并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存放 点(堆处)应建有层高不低于 3m 的封闭构筑物,面积不小于 30 ,并留出满足周转、运输车辆通行的 高度和距离。进出通道应满足车辆高度、宽度等通行条件。 5.1.2.6 可回收物收集点宜设置 压缩可回收物
15、体积的工具或设备,便于大体积可回收物投放。 5.1.2.7 带有顶棚及封闭的集中投放收集站(点)的厨余垃圾功能区应密闭,并宜设置臭味和有害气 体收集排放装置。 5.1.2.8 集中投放收集站(点)的整体设计建设,应具有高性价比、高科技含量、高使用舒适度、高 管理便捷性、使用寿命长等特点。 5.1.2.9 集中投放收集站(点)内应无异味,无噪音,空气自然流通。 5.1.2.10 集中投放收集站(点)应配套垃圾分类智能监控系统。 5.1.2.11 集中投放收集站(点)宜同步设置网络通讯设施,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含实时垃圾量和收运 车辆到站提醒等)。智能化垃圾分类设施的数据上传接口宜在全市范围内保持统
16、一,方便全市层面进行 数据采集,进而实现垃圾分类的精细化管理,科学预测,并为相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5.1.2.12 实行垃圾分类“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兑换等方式的居住区宜配置智能化集中投 放收集站(点)。智能化集中投放收集站(点)应具备扫码投放、自动称重计量、数据录入和上报等功 能。 5.1.2.13 封闭的居住区内,应设置垃圾收运集中收置站(点)。开放式居住区垃圾日产量超过 2 吨应 单独设置 垃圾收运集中收置站(点);垃圾日产量小于 2 吨的,可与相邻居住区联合设置垃圾收运集 中收置站(点)。 5.1.2.14 生活垃圾收运集中收置站(点)应便于垃圾清运车辆作业和进出, 宜 做
17、到因地制宜、布局合 理、减少对交通、环境及周边居民的影响。 5.1.2.15 收运集中收置站(点)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线,面积不小于 20 ,可容纳不少于 10 个 240L 垃圾桶。 5.1.2.16 收运集中收置站(点)应配有固定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清运作业空间需求。 5.1.2.17 收运集中收置站(点)应设有公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 信息。 5.1.3 公共机构 DB3401/T 215 2021 5 5.1.3.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在每层楼配置 1 处可回收物 与 其他垃圾的收 集设施 。总体区域内 应配置 1 处有害垃圾收
18、集设施,宜配置 1 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堆处)。 5.1.3.2 餐饮企业 、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鲜果超市、大型超市生鲜区 和有食堂的公共机构 应 配置厨余垃圾收集设施。 每个公共机构应同时配置 1 处可回收物与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5.1.3.3 医院的医疗废物应单独收集和存放,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1.3.4 快递企业的物流运输车辆宜具备回收快递包装物的功能。 5.1.3.5 公共场所各区域宜配置不少于 1 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设施;商用写字楼、 科技孵化器、宾馆应在主要公共活动空间配 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设施。 5.1.3.6 体
19、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在开展体育、文化 、展览等大型活动时,应增加配置临时的 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并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增加厨余垃圾收集设施。 5.1.3.7 夜市与露天餐饮摊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投放设施。 5.1.3.8 其他公共机构的垃圾分类收集配置应符合属地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他企事业单位的 垃圾分类收集配置应符合所在地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规定。 5.1.4 公共区域 5.1.4.1 道路两侧宜设置具备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功能的果壳箱式收集设施。 5.1.4.2 广场、公园、绿地等应由其责任主体设置可回收物和 其他垃圾收集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集中投放收集
20、站(点)。 5.1.4.3 对沿街商铺、单位等宜采用定时定点上门分类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或取消沿街垃圾收集 设施。 5.2 投放 5.2.1 城市居民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按其所在的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公 共区域的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5.2.2 城市居住区宜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分类投放垃圾,采用定时定点方式的居住区每 日宜设置不少于 2 个投放时间段,每个投放时间段应不小于 2 小时,应有专人监督指导; 公共机构、公共区域的分类投放 时间由各管理单位依情况规定。 5.2.3 可回收物应按居住区、公共机构、公共区域的具体 规定投放。采用 智能化集中投放收集站(点) 的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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