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2240.1-2021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 第1部分:总体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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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35.080 CCS L 7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240.12021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Government affairs and social data fusion governance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21-07-23发布 2021-08-23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240.12021 I 目次 前言 . III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4.1 主要目标 .
2、 2 4.2 主要内容 . 2 5 总体框架 . 2 6 角色及职责 . 4 6.1 概述 . 4 6.2 主导者的职责 . 4 6.3 参与者的职责 . 4 6.4 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 5 6.5 建设者的职责 . 5 6.6 使用者的职责 . 5 7 原则 . 5 8 决策规划 . 5 8.1 概述 . 6 8.2 总体方针 . 6 8.3 总体规划 . 6 8.4 架构设计 . 6 8.5 管理组织建设 . 6 9 融合治理技术 . 6 9.1 概述 . 7 9.2 ICT基础设施运营 . 7 9.3 信息系统运营 . 7 9.4 数据运营 . 7 9.5 数据利用 . 10 10 平
3、台建设 . 10 11 融合治理安全 . 11 12 融合治理模式 . 11 13 评价与改进 . 11 13.1 评价 . 11 13.2 改进 . 12 附录A(资料性)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对接模式 . 13 DB15/T 2240.12021 II A.1 数据搬家模式 . 13 A.2 接口模式 . 14 A.3 模型算法模式 . 15 A.4 数据特征模式 . 16 附录B(资料性)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模式特征表 . 17 参考文献 16 DB15/T 2240.1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4、起 草。 本文件是 DB15/T 2240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第1部分。DB15/T 224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2部分:服务接口技术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 化研究院、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晨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金 融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全鑫、徐晓强、应智强、崔连伟、蒋柠、李华、李孝雷、孙晓辉、王
5、一丁、陈 威升、刘禹、李淑敏、吕慧枝、黄迪、赵梓成、李耀鑫。 DB15/T 2240.12021 1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构建了数据融合治理总体框架,划分了角色 及职责,提供了融合治理的对接模式,规定了数据融合治理所遵循的原则、决策规划、融合治理技术、 安全及评价改进等方面的总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建设和运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6、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29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9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数据 government data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 注: 根据可传播范围,政务数据一般包括可共享政务数据、可开放公共数据及不宜开放共享政务数据。 来源:GB/T 38664.12020,3.1 3.2 社会数据 social data 政务数据之外的应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资源,包括互联网公开数据、社交数据等。 3.3 数据融合治理 data fu
7、sion governance 集成多个数据源以产生比任何单独的数据源更有价值信息的应用过程及相关的管控活动、绩效和风 险管理。 3.4 数据融合治理平台data fusion governance platform DB15/T 2240.12021 2 实现数据融合应用与数据资产的统一管理平台。提供融合治理信息资源点到点、点到中心、中心到 中心的各种业务场景下的数据治理与交换共享服务。 注: 数据融合治理平台一般由政府/企业投资建设,或政府企业共同建设,数据融合治理平台的运营可由政府运营, 或者政府授权企业运营。 3.5 数据资产 data asset 包含数据以及数据融合治理过程中数据产
8、生的其他信息,是数据汇聚、数据整合、数据处理、数据 使用过程中数据与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对象,参与整个数据融合过程。 4 总则 4.1 主要目标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目标是保障数据及其融合过程中的运营合规、风险可控和价值实现,包 括但不限于: 建立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的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体系,保障数据及其融 合的合法合规; 建立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风险管控体系,确保数据融合治理满足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 度; 构建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的价值实现流程,推动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共享利用,充分发挥数 据融合分析产生的价值,解决现实问题,实现既定目标。 4.2 主要内容 围绕政务与社
9、会数据融合治理目标,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实践者应明确数据融合治理的主要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价值导向,业务需求及难点问题的解决; 各主体的角色定位、职责及分工; 数据融合对接的内容、路径与方式; 所依托平台及平台的建设机制; 评估数据融合治理的促成因素和治理能力; 明确数据融合治理的技术要求; 明确和评估数据融合治理活动安全要求和风险; 指导数据融合治理体系的构建、数据管理体系建立、数据价值体系的建立和数据融合治理的 实施落地; 制定合理的评价与监督审计规范。 5 总体框架 总体框架是实现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目标的参考模型,系统融合角色、内容、机制、方式、目 标与
10、价值导向,由原则、决策规划、融合治理技术、平台建设、安全管理、融合治理模式、融合治理评 价七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DB15/T 2240.12021 3 指导与约束 指导与约束指导与约束 指导 与支持 符合 要求 提出 需求 组织实施 信息上报 安全支撑 注1:图中箭头 表示各角色间的相互关系,箭头 表示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注2:原则、决策规划、融合治理技术、平台/系统建设、安全管理、融合治理模式、融合治理评价是框架的核心, 也是本部分要求的核心内容。 注3:融合治理技术部分ICT基础设施运营、信息系统运营、数据利用(虚线框内容)是框架的相关内容,不是本部 分详细要求的范围。 图1 政务
11、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总体框架 原则 决策规划 指导与 配合与 支持 支持 战略一致 主 导 者 总体方针制定 总体规划制定 总体架构设计 管理组织建设 必要资源支持 参 与 者 参与决策规划 必要资源支持 融合治理技术 提供数 据和服 务 业务 需求 平台建设 . 融合治理评价 风险可控 运营合规 价值实现 安全管理 各相关方 基础安全 数据服务安全 融合治理模式 服务提供者 信息系统运营 数据运营 数据来源 数据融合 数据资产 ICT基础设施运营 使用者 数据利用 政府决策 建设者 建设方案制定 系统部件采购 工程实施 方案评审和改 公共服务 经济分析 DB15/T 2240.12021 4
12、根据图1,针对每个部分,分别描述如下: a) 原则:协同主要目标,贯穿整个融合治理框架,指导和约束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各角色及 活动; b) 决策规划:包含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方针、总体规划、架构设计、组织建设等,是数据融合治 理的基础; c) 融合治理技术:包含ICT基础设施运营、数据运营、信息系统运营、数据利用,是数据融合治 理实施的对象和方法; d) 平台建设: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过程中所采用技术工具的选择和建设,保障数据融合治理 的实施; e) 安全管理:包含基础安全、数据服务安全,为保障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运营的机制和策略 总称; f) 融合治理模式: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数据流
13、向与应用领域和场景的系统融合方式; g) 融合治理评价:对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能力的综合考量。 6 角色及职责 6.1 概述 在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总体框架中,各相关方履行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满足政务与社会数据 融合治理管理、建设、技术和安全等的要求以保证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价值实现。 各角色的活动都受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 主导者实施决策规划的部署。参与者参与决策规划的部署和提供必要资源,同时受主导者指导与支 持。主导者和参与者为服务提供者、建设者提供指导和支持。 服务提供者为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运营提供数据和服务,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安全维护。 建设者实施平台建
14、设,满足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具要求。 使用者与服务提供者进行交互,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数据和服务,促进融合治理的价值实现。 注: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平台化对接场景下,按照对接的主导权划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政企共建型 三种建设机制。 6.2 主导者的职责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主导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明确数据融合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制定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方针; c) 制定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规划; d) 制定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框架; e) 建立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管理协调组织; f) 承诺必要的资源与资金支持; g)
15、监督和管理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全过程。 6.3 参与者的职责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参与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参与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方针的制定; b) 参与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规划的制定; c) 参与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框架的制定; DB15/T 2240.12021 5 d) 参与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管理协调组织的建立; e) 提供可靠的数据/硬件支持。 6.4 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确定信息技术运营的具体内容、技术要求、工程流程等内容; b) 实施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信息技术的部署; c) 开
16、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的运营; d) 部署有效的融合治理网络安全运营; e) 提供面向使用者的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加工、分析利用等技术支撑。 6.5 建设者的职责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建设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实施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平台的规划和建设; b) 部署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c) 定期评价和改进工程建设方案; d) 定期组织配合主导者审查。 6.6 使用者的职责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使用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数据和服务进行分析解读,形成数据决策分析报告、大数据指数产品, 为行业治理提供支撑; b) 向服务提供者反馈合理的需求; c)
17、建立数据使用的长短期机制; d) 负责所拥有的数据资产的安全管理。 7 原则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原则协同4.1主要目标,贯穿整个融合治理框架,指导融合治理决策规 划、运行实施、价值创造。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原则应包括以下要素: 战略一致: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决策规划应保持与各相关方业务规划、信息技术规划 等的一致; 风险可控: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各相关方应分析业务、领域和相关方需求,适应内外部 环境变化,识别数据融合治理的促成因素,并有计划的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不定期评估,保障 数据治理的实施; 运营合规:各相关方应共同构建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体系,对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界定, 对其
18、活动进行约束、规范及监督,并进行政策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具有领域特性、行业 特征的融合治理标准; 价值实现: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各相关方应围绕数据来源、数据融合、数据流通、数据 服务、数据洞察等,开展数据资产的运营和应用的治理,保证现实问题的解决和既定目标的 实现。 8 决策规划 DB15/T 2240.12021 6 8.1 概述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主导者、参与者应根据融合治理的目标,围绕融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总体 方针、总体规划、总体架构和建设管理协调组织。 8.2 总体方针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总体方针覆盖管理、技术、建设与运营且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 准规范的要求,总体方
19、针至少应包含: a)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包括治理目标、治理要素等; b)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技术要求; c)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安全要求; d) 关键融合治理指标与优先级。 8.3 总体规划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总体规划应保持与总体方针的一致,并明确总体规划的实施策略,总体规 划至少应: a) 调研相关领域需求并评估政务与社会数据现状、技术现状、应用现状和环境,制定业务规划 和信息技术规划; b) 制定数据融合治理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愿景、目标、任务、内容、边界、环境和蓝图等; c) 建立数据融合治理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主体、责权利、技术方案、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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