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86-2020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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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80 P 51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86 2020 涉及 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 Operational guideline for the ethic review of bio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 2020-09-29 发布 2020-11-01 实施 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 86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与定义 . 1 3 责任主体 . 3 4 伦理审查方式 . 5 5 伦理审查标准
2、. 6 6 伦理审查类型 . 6 7 伦理审查流程 . 10 8 文档管理 . 11 9 伦理委员会评估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工作表集 . 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伦理委员会职责分工 . 5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各类审查方式的流程 . 5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知情同意的审查要点 . 61 参 考 文 献 . 63 DB4403/T 86 2020 I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深圳市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
3、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康宁医 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深圳医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肖平、周丽萍、吉萍。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王涛、杨卓欣、吴建龙、余小舫、白明珠、黄曹、李馥宣、李箫、许卫卫、时 涛、郑雪芬、王婧妍、王琪、祝丹娜。 本规范起草顾问:丛亚丽、张海洪、刘俊荣、汪秀琴、李洁、李海燕、陆麒。 DB4403/T 86 2020 III 引 言 随着深圳市生物医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应对的伦理事务增加迅速,伦理审查压力 和审查风险也随之增加,对伦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的迫切要求也凸显出来。 当前深圳市各伦理委员会运行迫切需要
4、可参考的实用性强的标准规范。根据国家伦理审查法规相关 规定各个机构应达成相对一致的理解,并切实执行。为加强伦理委员会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伦理审查、 知情同意内容和规程,加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各伦理委员会在开展审查工作时,不同类型研究遵循相关领域的伦理审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 指导原则,无具体法规依据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DB4403/T 86 2020 1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伦理审查方式、伦理审查标准、伦理审 查类型、伦理审查流程、文档管理、伦理委员会评估等内容。 本规范
5、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工 作。 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2 术语与 定义 2.1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bio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 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 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 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 存涉及受试者隐私的有关人的样本、医
6、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 活动。 2.2 临床试验 clinical trial 以人为对象的前瞻性研究,多数情况涉及患者。 注: 预先将受试者分配至接受一种或多种医疗干预以评价医疗干预对 健康结局的影响。不仅限于药物还包括外科治 疗、放射治疗、医疗器械、行为疗法、治疗过程的改变、预防保健等。 2.3 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 为确保实施的一致性以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操作说明。 2.4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告知潜在受试者可能影响其做出参加研究决定的各方面信息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并同意参加研究的 过程。
7、原则上,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2.5 知情同意书 informed consent form 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研究的文件证明。 注: 研究者需以便于受试者理解的语言,告知受试者研究性质、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 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确保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自愿同意。 2.6 监护人 guardian 依据法律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担任法定 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认定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 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8、等因素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DB4403/T 86 2020 2 2.7 公正见证人 impartial witness 与研究无关,不受与研究有关人员的不公正影响的个人。 在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 2.8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受试者接受某种研究干预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 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与试验干预有因果关系。 2.9 严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
9、vent( SAE) 受试者接受某种研究干预后发生的导致受试者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 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 2.10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 SUSAR) 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 已有的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2.11 非预期事件 unanticipated problems 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非预期的,与参加研究相关或可能相关,且增加了
10、受试者或他人可能承担 的风险的事件。 2.12 受试者 human subject 参加生物医学研究的个人。 注: 可以作为试验组、对照组、或观察组。包括健康自愿者,或是与研究目标人群无直接相关性的自愿参加者,或 是来自研究干预所针对的患病人群。 2.13 弱势人群 vulnerable groups 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丧失的受试者。 注: 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包括:研 究 者的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入住福利院的 人、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等。
11、 2.14 保密承诺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伦理委员会委员、秘书、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评估人员为防止将涉及研究方案的保密信息、受试者的 个人信息和伦理委员会的保密信息等透露给无权知晓者,在进行审查或审查相关活动之前签署的协议。 2.15 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当伦理委员会委员、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因与所审查的研究项目之间存在相关利益 ,因而可能影响 他 /她从保护受试者的角度出发,对研究做出公正独立的审查。 注: 利益冲突的产生常见于伦理委员会委员、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与审查项目之间存在经济上、物质上、机构以及 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关系。 2.
12、16 DB4403/T 86 2020 3 多中心临床研究 multicentre clinical research 遵循同一方案,在多个研究中心,分别由多名研究者负责实施完成的临床研究。 2.17 不依从 /违背方案 non-compliance/ protocol violation 指对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方案的所有偏离,并且这种偏离没有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者不 依从 /违背人体受试者保护规定和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2.18 修正案 amendment 对研究方案以及有关研究组织实施的其它文件及信息的书面修改或澄清。 2.19 法定到会人数 quorum 为对某项研究进行审查和
13、决定而规定的必须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即有效会 议应出席的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2.20 独立顾问 independent consultant 由伦理委员会聘请或委任的伦理、法律、特定疾病或方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特定群体的代表, 在授权范围内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专业建议。独立顾问应避免利益冲突。 2.21 主审制 primary review 伦理委员会根据送审项目专业相关以及伦理问题相关的原则,为每个项目指定至少两名主审委员, 根据评审表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在审查会议上报告审查意见供其它委员参考和讨论的审查形式。 2.22 最小风险 minimal risk 不高于日常生活
14、、或在身体或心理的常规检查 /检测中的风险与不适。 3 责任主体 3.1 医疗卫生机构 3.1.1 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 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并对在 本机构开展的研究负责。 3.1.2 批准伦理委员会章程,负责伦理委员会组建与换届,确保伦理委员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 展伦理审查工作。 3.1.3 健全伦理审查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确保伦理审查工作的独立性。 3.1.4 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各部门配合伦理委员会工作,并为伦理委员会提供支持性保障,包括 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持。 3.1.5 三级 机构 应设立独立行政建制的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15、确保伦理委员会日常管理。 3.1.6 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伦理委员会协助开展伦理审查。 3.2 伦理委员 会 3.2.1 工作准则 3.2.1.1 应制定符合国际国内相关法规要求的书面章程、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伦理审查工作规 范,并定期更新。 DB4403/T 86 2020 4 3.2.1.2 应负责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审查。 3.2.1.3 应及时对研究项目做出审查决定,具体决定包括:同意、不同意、修改后同意、暂停或者终 止研究。 3.2.1.4 应开展持续培训,提升伦理审查能力,并提供伦理审查相关咨询、指导和培训。 3.2.1.5 应建立利益 冲突回避机制,确
16、保伦理审查独立性。 3.2.2 组织建设 3.2.2.1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 7 人 (可经自荐或推荐 ), 其中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名。 伦理委员会应配备秘书和工作人员 。 经自荐或推荐的委员应提交个人履历表(模板参见附录 A 表 A.1)。 3.2.2.2 设有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伦理工作人员。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设有办 公室主任、秘书、质控员、档案管理员、信息化系统管理员。 3.2.2.3 伦理委员会委员 (以下简称“委员”) 接受任命时应签署委员承诺书(模板参见附录 A 表 A.2) 和保密承诺(模板参见附录 A 表 A.3)。 3.2.2.4
17、 伦理委员会实行委员进退双向制度。委员每届任期为 5 年,可连任。委员可在提交辞呈或经 过定期评估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经机构批准后解聘。委员离任时,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及时通知机构。 3.2.2.5 委员的换届工作 应按照程序进行,并在 1 个月内按要求做好更新登记备案等工作。 3.2.2.6 所有委员产生程序应以文件形式备案,备案文件包括推荐职务和任期,以及所有委员的个人 简历。 3.2.2.7 应对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联系信息、人员任命的变更等予以及时更新,并按相关流程获得 机构批准、按照规定完成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备案。 3.2.2.8 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具体
18、的职责分工见附录 B。 3.2.3 伦理委员会成员 3.2.3.1 委员应由多学科专业背景、不同性别组成。 3.2.3.2 委员可包括专家学者和非本医疗机构的社会人士,学科专业背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 a) 医药领域和生命科学; b) 研究方法学; c) 伦理学; d) 法学; e) 社会学等领域。 3.2.3.3 委员应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具备一定的伦理审查资质 和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 应经过伦理审查的基本专业培训并取得深圳市或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伦理审查培训证明; b)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委员应按照要求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 GCP 培训证
19、书 或其他同等效力的培训证书; c) 推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员应在机构内具有较高的威望与声誉; d) 机构的法人代表、药物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机构管理人员及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主 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e) 定期参加继续培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伦理审查能力和水平。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内外法规指南新进展的学习; 2)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发展的状况和进展,热点问题研讨; 3) 经典案例讨论以及伦理相关学术活动等。 3.2.4 制度建设 3.2.4.1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公认的国际伦理准则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指南,制定委员会章程、 各类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每隔两
20、年定期更新。 DB4403/T 86 2020 5 3.2.4.2 伦理委员会应制定以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伦理审查制度; b) 主审制度; c) 独立顾问制度; d)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e) 受试者抱怨制度; f) 评估制度; g) 培训制度; h) 伦理审查保密制度。 3.2.4.3 伦 理委员会应根据制度制定相应标准操作规程。 3.2.5 基础设施建设 机构应为伦理委员会配备以下必备的基础设施,必要时, 宜引入信息化系统,以提升审查效率和处 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效率: a) 会议、办公场地; b) 档案管理相关场所; c) 基础办公设备设施,包括文件柜、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
21、、网络、电话等。 4 伦理审查方式 4.1 分类及流程 4.1.1 根据审查形式的不同,审查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a) 会议审查: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对研究项目进行讨论、投票和表决,并 给出意见和建议的审查方式。是伦理审查的主要审查方式; b) 简易审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负责研究项目的审查,审查结果在下次会议上通报的方式, 它是相对于会议审查而言的一种非会议审查方式; c) 紧急会议审查: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在获知对研究过程中出现危及受试者安全的重大或严 重问题后,由伦理委员会及时召开的讨论、投票和表决,并给出意见和建议的审查会议。 4.1.2 各类审查方式的流程见附录
22、C。 4.2 适用情形 4.2.1 项目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且至少符合以下 要求 之一的,可召开简易审查: a) 在多中心研究中,参与单位可通过简易审查程序认可牵头单位伦理审查的决定; b) 不涉及弱势群体; c) 跟踪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的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的风险受益比; 2) 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的年度 /定期跟踪审查; 3) 预期的严 重不良事件审查。 4.2.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 可召开紧急会议审查: a) 紧急事件(如果处理延误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众利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等紧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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