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 T 103-2019 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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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01 B 00 DB3311 浙江省 丽水市 地 方 标 准 DB3311/T 103 2019 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 管理规范 2019-11-29发布 2019-12-29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11/T 103 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追溯原则 . 1 4.1 合法性 . 1 4.2 完整性 . 1 4.3 对应性 . 2 4.4 高效性 . 2 5 追溯平台 . 2 5.1 基本要求 . 2 5.2 运行维护 . 2 5.3 信息安全 . 2 6
2、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 2 7 追溯信息 . 2 7.1 记录要求 . 2 7.2 记录方式 . 3 7.3 记录要素 . 3 7.4 信息管理 . 3 8 检查和改进 . 3 8.1 检查 . 3 8.2 改进 . 3 9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记录要素 . 5 参考文献 . 9 DB3311/T 103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本标准 起草人:
3、林燕、 孟月志、马军辉、蒋凯亚、吴东涛、吴剑锋、 陈翔、 林国文、吕瑞霞、潘昌 平、黄雯文、 沈俏俏 。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DB3311/T 103 2019 1 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 术语和定义、追溯 原则、 追溯平台、规模农产品生产 者、 追溯信息、 检查和 改进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 。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 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 可参照 本标准相关要求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4、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176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Z 25008、 NY/T 1761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 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注 1: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 等现代农业活动。 注 2: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 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
5、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 产品。 3.2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的 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4 追溯原则 4.1 合法性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DB3311/T 103 2019 2 4.2 完整性 追溯信息应覆盖食用农产品生产全过程,信息内容覆盖各环节操作时间、地点、责任主体、产品批 次、质量安全相关内容。 4.3 对应性 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过程中各相关单元进行代码化管理,确保追溯信息与产品的 唯一对应。 4.4 高效性 运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条码技术等,建立科学、高
6、效、精准、快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信息管理系统。 5 追溯平台 5.1 基本要求 5.1.1 有条件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推广的追溯平台,开展电子化追溯管理, 按要求将所需信息 录入平台,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5.1.2 推广使用地方特色追溯平台的,当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做好平台数据对接工作,避免重复录 入。 5.2 运行维护 当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或其指定机构负责追溯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并 做好追溯平台使用培训、指 导 。 5.3 信息安全 各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追溯平台 数据 的日常监督管理, 并对主体信息安全负责。 6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6.
7、1 按本标准要求制定本主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计划,明确追溯产品、追溯目标、实施 内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 6.2 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追溯的组织、实施、监控和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等工作,确保追溯的有 效性。各追溯环节的岗位人员和负责人应通过培训,具备所在岗位要求的相关知识和相应能力,且相对 稳定 。 6.3 使用追溯平台开展追溯管理的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标签打印机、条码读写设备及相关 软件等 。 6.4 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规范、信息系统运行和设备管理制度、追溯信息管理制度、产 品质量控制方案、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7 追溯信息 DB3311/
8、T 103 2019 3 7.1 记录要求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应确保追溯范围内上、下游组织间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沟通 。 应记录基本追溯 信息, 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记录扩展追溯信息 。若产品涉及流程少于所列环节,可依据自身需要, 记录所历经环节的追溯信息。若产品涉及流程多于所列环节,按照信息不间断的原则,将该流程追 溯信息予以记录。 7.2 记录方式 7.2.1 纸质记录 采用纸 质记录 追溯信息 。 7.2.2 电子化记录 采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化设备记录追溯信息。 7.3 记录要素 见附录 A。 7.4 信息管理 7.4.1 信息存储 追溯信息应及时进行整理、存储和备份。采用电子 化 记录的应
9、有备份系统, 无法采用电子化手段采 集追溯信息的参与方, 应 保留纸质记录 并及时归档。所有信息档案在生产周期结束后应至少保存 2年。 7.4.2 信息传输 生产环节各农事活动结束时,应及时将信息传输到下一环节或追溯系统,信息传输应及时、准确。 7.4.3 追溯标识 按 NY/T 1761 的规定执行。 7.4.4 信息查询 消费者追溯可通过连接纸质信息实现,也可使用手机、手持扫描仪和客户终端触摸屏阅读条码、二 维码信息、射频识别、电子数据表、数据库实现信息 查询 。 8 检查和改进 8.1 检查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应按照 本标准 ,建立追溯体系自查制度,开展内部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 8.
10、2 改进 8.2.1 当证实追溯信息管理不符合或者偏离设计的安排和(或)要求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与预 防措施,并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必要的验证,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B3311/T 103 2019 4 8.2.2 纠正措施和(或)预防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立即停止不正确的工作方法; b) 修改追溯信息管理相关文件; c)增补或更改追溯信息以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性; d)完善追溯所用资源与设备; e) 重新学习相关文件,有效进行人员管理和培训活动; f)加强上下游组织之间的交流协作与信息共享; g)加强组织内部的交流互动。 9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 食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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