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156-2020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与社会干预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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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20 A 12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5/T 156 2020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与社会干预规范 Standards for risk evaluation of children in difficulty custody and social intervention 2020 - 07 - 10发布 2020 - 07 - 10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T 156 2020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建设 . 1 4.1 组织架构 .
2、1 4.2 工作保障 . 1 5 监护风险评估 . 2 5.1 评估主体 . 2 5.2 评估原则 . 2 5.3 评估方式 . 2 5.4 评估指标及等级 . 2 5.5 评估响应等级及处置要求 . 2 6 社会干预 . 3 6.1 社会干预主体 . 3 6.2 社会干 预原则 . 3 6.3 社会干预方法 . 3 6.4 社会干预内容 . 4 6.5 服务主体 . 5 6.6 服务评估 . 6 7 档案管理 . 6 8 服务对象保密及保护 . 6 9 监督与评价 . 6 9.1 风险评估监督 . 6 9.2 社会干预监督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儿童主任职责 . 7 附录 B(资料
3、性附录)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等级 .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响应等级及处置 . 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困境儿童社会干预评估 . 1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困境儿童监护社会干预成效评价 . 1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困境儿童基本情况 . 15 参考文献 . 16 DB3305/T 156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州 市 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兴县民政局、长兴县妇女联合会、长兴县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长兴县南太湖社 会创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建荣、沈自强
4、、郑荣华、吴相元、丁欢欢、徐颖、杜少杰、姚燕、金娇娇。 DB3305/T 156 2020 1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与社会干预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困境儿童的术语与定义,困境儿童组织领导、监护风险评估、社会干预、档案管理、 工作保障、服务对象保密及保护 、监督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规范定义的困境儿童的监护风险评估与社会干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困境儿童 children
5、 in difficulty 困境儿童定义为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的弱势群体。 3.2 监护风险 custody risk 父母或其他监护 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困境儿童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和保护过程存在 的缺陷及在突发紧急事件 ,无力或无法完全保障困境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4 组织建设 4.1 组织架构 应建立有涉及到困境儿童的相关部门组成监护风险评估与社会干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应建立至少配备一名困境儿童督导员,村社应至少配备一名困境儿童主任,建立村 居社区儿童之家,负责困境儿童保障
6、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4.2 工作保障 4.2.1 制度保障 DB3305/T 156 2020 2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评估和社会干预工作应建立相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保障:发现报 告、 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应建立评估办法、响应机制、强制报告、应急处置、 联席会议、资金使用、跟踪回访、转介服务、儿童主任和督导员等制度。 4.2.2 人才保障 应在群团组织、乡镇(街道、园区)社工、学校及村社一线工作人员中,确定专门人员培养儿童社 工专门人才,建立人才库,实施人才储备计划。 4.2.3 资金保障 应将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和社会干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会发展项目,福彩
7、公益金应加大对 该工作的支出比例,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和个人捐赠,建立困境儿童保护基金。 4.2.4 技术保障 应建立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和社会干 预信息管理平台。儿童主任职责表 见附录 A。 5 监护风险评估 5.1 评估主体 5.1.1 应由困境儿童公立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园区)及村社承担困境儿童的日常监护风险评估, 由组织机构和民政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第三方定期评估。 5.1.2 乡镇(街道、园区)及村社设置的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在乡镇(街道、园 区)、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5.2 评估原则 应按照坚持维护儿童基本安全、健康、教育、生活环境长期保
8、障、心理行为正常、需求相应需求保 障、监护预警等类别,采取 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原则的评估 原则开展。 5.3 评估 方式 评估应采取以下方式: a) 村社为主的一月至少一次的及时巡查评估; b) 乡镇(街道)为主的一季度一次的动态巡查评估; c) 困境儿童的公立服务机构的即时动态评估; d) 民政部门的不定期评估和组织机构的联合评估; e) 第三方半年一次的定期专业评估。 5.4 评估指标及等级 监护风险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附表 B中的内容,根据风险指标设立强制性干预、社会力量干预。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等级表 见 附录 B。 5.5 评估响应等级及处置要求 DB3305/T 156 20
9、20 3 5.5.1 公立服务机构、村社负责的评估,应在评估结果产生当天上报所属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园 区),并抄报组织机构和民政部门,乡 镇(街道、园区)的负责的评估,应在评估结果产生当天上报组 织机构和民政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在评估结果产生当天,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规定实施上报; 风险等级 II级及以上的,所有评估责任主体应采取联合直报。 5.5.2 根据风险评估等级建立响应的等级,响应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村社的自我巡查评估、公立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园区)的动态巡查评估在上报的同时应根 据评估等级即时采取干预措施,涉及风险领域的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协同处置; 第三
10、方评估报告 递交当日,组织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责成相关公立服务机构、乡镇 (街道、园区)和村社,在当日进行实地复核确认,并根据评估等级即时采取干预措施; 社会干预服务主体,应在接到组织机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干预请求后,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要求进行处置; 评估等级 II级以上和突发事件,可不经上报核实,由公立服务机构、乡镇或村社先自行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上报。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应按照乡镇和村社的要求及时进行响应; 在评估过程中发生的 II级及以上风险,需要当场处置的,评估方应根据风险性质,立即承担 处置和信息报送的双重职责; 在评估中出现的预警型风险,响应实施主体应建
11、立预警预案,并上报组织机构和民政部门,做 好重点跟踪日常巡查 ,在今后的评估中进行重点跟踪评估。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响应等级及处置表见 附录 C。 6 社会干预 对符合附表 B风险指标的,应由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的社会干预,逐渐改变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模式,由完全的政府责任模式转变为社会福利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 府由 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间接的管理者,进行监督和评估,而具体工作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实施。 教 育机构、医疗卫生等公立服务机构干预,不属于社会干预范畴。 社会干预分为困境儿童社会力量服务支 撑体系建设和对出现监护风险后的干预。 6.1 社会干预主体 6.1.
12、1 服务网络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义工支援服务:承接机构通过建立师友网络,开展义工成长培训,充实基层儿童福利服务支撑 力量,引导义工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支援帮助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社区资源联结:承接机构通过向企业单位寻求物资援助,链接社会慈善资源,利用社区各类教 育资源,建立 成长驿站,为服务对象的成长提供物资和精神上的支援。 困境儿童社会干预评估表见 附录 D。 6.1.2 协同机制 指组织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的监护风险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针对某一领域的监护风险,应由该领 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发起应急公告,其他部门联动和第三方参与的服务机制。 6.2 社会干预原则 DB330
13、5/T 156 2020 4 除强制性干预外,社会干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保护、儿童利益优先和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和干预对象自愿的原则。 6.3 社会干预方法 根据困境儿童的需要和家庭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 工作等 社会工作直接方法和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政策和社会工作研究等间接方法。主要但并不限于 以下几种方法: 危机介入:通过多专业合作方式协调资源、以机构养育、收寄养等方式为不适合家庭监护的困 境儿童提供安置服务,进行综合援助; 家庭治疗:以家庭为介入单位,探索困境儿童背后的家庭结构和互动关系,促进家庭内在系统 发生改变,优化困
14、境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主要适用于改善重建困境儿童和家庭成员之间关系, 使其家庭成员之间产生良好的互动; 心理治疗服务; 志愿者干预:通过招募志愿者为困境儿童进行综合援助 。 6.4 社会干预内容 6.4.1 提高家庭监护 水平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提高监护人收入改善家庭环境,提高监护水平满足儿童成长的物质需求; 改善监护人教育观念,引导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改善满足困境儿童在家庭中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健康照料; 改善提高困境儿童的安全防范和保护; 改善提高不当监护的亲职教育和亲职呵护能力,做好监护人的指导和教育工作; 行为养成:帮助儿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包括思维、情感的内容。 6.4.2
15、 社会保障支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展困境儿童关爱和扶持保障服务; 开展困境儿童的关爱和救助服务; 开展临时和长期医疗救治; 协助符合条 件的困境儿童申请有关福利申请。 6.4.3 合法权益维护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展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 开展侵害儿童权益行为预防和干预服务; 倡导营造家庭、校园、社区的安全环境; 协助儿童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保障儿童享有义务教育权利; 拓展困境儿童权益表达渠道,支持普遍性利益述求表达和反馈。 6.4.4 志愿者服务 DB3305/T 156 2020 5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辖区内的困境儿童家庭进行定期走访,
16、关心其生活状况; 开展送爱心活动,捐款捐物,开展一对一帮扶,为困境儿童解决实际困难; 开展课外辅导; 开展自护教育,讲解安全 、自护与健康卫生知识,增强困境儿童安全心; 定期为困境儿童开展心理辅导; 链接资源协助开展困境儿童关爱和扶持保障服务。 6.4.5 专业力量服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个案辅导:承接机构通过探访、活动观察、电访、服务转介等方式,重点跟进有明显需求(如 支持网络缺失、面临发展阻碍)的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并建立个人成长档案。根据案主的需要, 由专业社工制定切合的辅导介入计划,寻求支援网络,逐步开展个案辅导服务; 咨询服务:开通服务热线,为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电话辅导、咨询
17、、紧急支援等服务; 公益创投:开展的公益创投活动,至少 一个项目被选中,弘扬关爱理念,营造社区氛围。 6.4.6 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及时与困境儿童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定期对困境儿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对于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困境儿童,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困境儿童,应当由承接机构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 6.4.7 应急救援服务 对于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以及意外事故等需紧急介入的服务对象,将作出紧急援救,为其寻求 公安、司法、妇联、福利院等的救助和介入做好辅助工作,防 止侵
18、害的进一步发生。为有需要的代(抚) 养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教养技巧培训、压力舒缓、紧急支持等支援服务。在发生重大突发社会 公共事件中,为困境儿童提供优先救援服务。 6.4.8 慈善公益 应在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慈善组织日常业务中,明确为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经济援助。 6.4.9 社会倡导服务和经验推广服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社会倡导服务:承接机构通过多样方式、方法,开展相关宣传和倡导工作,推动公众参与到成 长支援服务当中,促进公众对困境儿童建立较为全面的认识,拓宽和增强社会支持力量; 经验提炼与推广服务:承接机构应提炼在 困境儿童支援服务中处理特殊、困难个案的经验做法, 向社区推广
19、。 6.5 服务主体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直接应当介入的干预外,应建立社会干预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采取购买 服务的形式由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对乡镇(街道、园区)和村居社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及儿童之 家的工作人员应逐步采取工作资质认证制度: DB3305/T 156 2020 6 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应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有关 困境儿童服务所需要专业学历,且具有不低于 2年社会工作经验。 6.6 服务评估 组织机构应建立村社、乡镇、街道
20、(园区)、公立服务机构、民政 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困境儿童社会 干预评价小组,对关爱服务进行服务评估评价。 困境儿童监护社会干预成效评价表 见 附录 E。 7 档案管理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和社会关爱应加强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基本救助档案,包括困境儿童的基本信息、救助提供者、救助过程和成效; 建立救助质量监督与评估档案,包含是否符合基本救助要求、完成情况、评估情况等; 根据困境儿童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档案,做好信息 保密工作。 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见 附录 F。 8 服务对象保密及保护 承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困境儿童信息保密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向采购人无偿移交服务对 象档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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