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 T 022-2018 “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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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40.03A 12 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4/T 0232018“ 最 多 跑 一 次 ” 办 事 事 项 业 务 手 册 编 制 规 范 2018 -05- 10发 布 2018- 06-10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4/T 0232018 1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构 成 要 素 和 框 架 .24.1 框 架 .24.2 构 成 要 素 .25 要 素 的 编 写 .2 5.1 封 面 中 的 要 素 .25.2 正
2、 文 中 的 要 素 .25.2.1 总 则 .35.2.2 基 本 信 息 要 素 的 编 写 .35.2.2.1 正 文 标 题 .35.2.2.2 事 项 审 查 类 型 .35.2.2.3 适 用 范 围 .35.2.2.4 办 理 依 据 .35.2.2.5 实 施 机 构 .35.2.2.6 申 请 条 件 .35.2.2.7 申 请 材 料 .45.2.2.8 办 理 结 果 .45.2.2.9 办 结 时 限 .4 5.2.2.10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55.2.2.11 审 批 人 员 .55.2.3 流 程 图 .55.2.4 流 程 及 要 求 .55.2.4.
3、1 申 请 接 收 .55.2.4.2 受 理 .55.2.4.3 审 查 .55.2.4.4 决 定 .55.2.4.5 证 件 制 作 与 送 达 .65.2.4.6 决 定 公 开 .65.2.4.7 其 余 非 常 规 流 程 .66 格 式 要 求 .6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业 务 手 册 的 构 成 要 素 及 其 类 型 .7参 考 文 献 .9 DB3304/T 0232018 2 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嘉 兴 市
4、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嘉 兴 市 标 准 化 促 进 中 心 、 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国 际 商 务 区 )分 局 、 嘉 兴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 国 际 商 务 区 )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征 军 、 张 涌 、 肖 嘉 峰 、 程 蓓 蕾 。 DB3304/T 0232018 3 最 多 跑 一 次 办 事 事 项 业 务 手 册 编 制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 最 多 跑 一 次 ” 办 事
5、 事 项 业 务 手 册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构 成 要 素 和 框 架 、 要 素 的 编 写 、 格式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行 政 审 批 ( 服 务 ) 中 心 办 理 的 “ 最 多 跑 一 次 ” 办 事 事 项 ( 简 称 办 事 事 项 ) 业 务 手 册的 编 制 。 其 他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业 务 手 册 的 编 制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6、。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526 信 息 处 理 数 据 流 程 图 、 程 序 流 程 图 、 系 统 流 程 图 、 程 序 网 络 图 和 系 统 资 源 图 的 文 件 编制 符 号 及 约 定DB33/T 2036.1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1 部 分 : 总 则DB3304/T 022 “ 最 多 跑 一 次 ” 办 事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DB33/T 2036.1-2017界
7、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业 务 手 册 为 规 范 具 体 办 事 事 项 的 实 施 业 务 过 程 而 制 定 的 文 件 。3.2 申 请 人提 出 办 事 事 项 申 请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3.3 最 多 跑 一 次通 过 优 化 办 理 流 程 、 整 合 政 务 资 源 、 融 合 线 上 线 下 、 借 助 新 兴 手 段 等 方 式 ,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到 实 施 机 构 办 理 “ 一 件 事 情 ” , 在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受
8、 理 条 件 时 , 从 实 施 机 构 受 理 申 请 到作 出 办 理 决 定 、 形 成 办 理 结 果 的 全 过 程 一 次 上 门 或 零 上 门 。 一 件 事 情 , 涉 及 一 个 部 门 一 个 办 理 事 项 、 多 个 部 门 一 个 办 理 事 项 、 一 个 部 门 多 个 办 理 事 项 、 多 个 部 门 多 个 办 理 事 项的 , 均 适 用 “ 最 多 跑 一 次 ” 。 DB3304/T 0232018 4 3.4 受 理 人实 施 机 构 内 被 指 定 负 责 受 理 办 事 事 项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3.5 审 查 人实 施 机 构 内
9、 被 指 定 负 责 对 办 事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的 工 作 人 员 。3.6 决 定 人实 施 机 构 内 具 有 办 事 事 项 决 定 权 的 工 作 人 员 。 3.7 联 办 事 项需 经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实 施 机 构 联 合 办 理 或 协 同 办 理 的 办 事 事 项 。4 构 成 要 素 和 框 架4.1 框 架业 务 手 册 框 架 应 包 含 封 面 、 正 文 、 附 录 。4.2 构 成 要 素业 务 手 册 的 构 成 要 素 及 其 类 型 按 附 录 A的 规 定 。 5 要 素 的 编 写5.1 封 面 中 的 要 素业 务 手 册 封
10、面 包 含 的 要 素 有 : 业 务 手 册 编 号 、 标 志 、 业 务 手 册 名 称 、 发 布 机 构 、 发 布 日 期 、 实 施 日期 。 要 素 的 编 写 要 求 按 表 1。 封 面 中 的 要 素 和 编 写 要 求序 号 要 素 名 称 编 写 要 求1 业 务 手 册 名 称 应 以 办 事 事 项 名 称 和 “ 业 务 手 册 ” 的 组 合 列 出 。2 业 务 手 册 编 号 宜 与 “ 事 项 编 码 ” 保 持 一 致 。3 发 布 日 期 、 实 施 日 期 应 以 yyyy年 mm月 dd日 的 格 式 编 排 。 4 发 布 机 构 应 为 机
11、构 全 称 。5.2 正 文 中 的 要 素 DB3304/T 0232018 5 5.2.1 总 则业 务 手 册 正 文 包 含 的 要 素 有 : 基 本 信 息 、 流 程 图 、 内 部 流 程 及 要 求 。基 本 信 息 要 素 包 括 : 正 文 标 题 、 事 项 审 查 类 型 、 适 用 范 围 、 办 理 依 据 、 实 施 机 构 、 申 请 条 件 、 申 请材 料 、 办 理 结 果 、 办 结 时 限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 审 批 人 员 。5.2.2 基 本 信 息 要 素 的 编 写5.2.2.1 正 文 标 题应 以 办 事 事 项 名 称
12、和 “ 业 务 手 册 ” 的 组 合 列 出 。5.2.2.2 事 项 审 查 类 型应 注 明 办 事 事 项 的 审 查 类 型 , 如 前 审 后 批 、 即 审 即 办 等 。 5.2.2.3 适 用 范 围应 明 确 办 事 事 项 业 务 手 册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对 象 。5.2.2.4 办 理 依 据应 列 出 办 事 事 项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国 务 院 决 定 、 地 方 性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名 称 和 具 体条 款 。 必 要 时 , 可 采 用 引 用 的 方 式 , 在 附 录 中
13、列 出 所 依 据 的 各 类 文 件 的 目 录 。5.2.2.5 实 施 机 构应 列 出 实 施 机 构 的 资 质 、 权 限 和 条 件 等 信 息 , 包 括 :a) 实 施 机 构 的 名 称 及 审 批 权 限 。 应 明 确 : 实 施 机 构 内 需 要 两 个 以 上 内 设 部 门 分 别 办 理 的 办 事 事 项 , 应 划 定 内 设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权 限 , 指 定一 个 内 设 部 门 牵 头 办 理 , 明 确 每 个 环 节 的 前 后 置 条 件 、 办 理 期 限 等 ; 需 由 两 个 以 上 同 级 机 构 实 施 的 办 事 事 项 ,
14、 由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办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 并 负 责 将 有 关信 息 资 料 转 送 或 告 知 相 关 机 构 , 原 则 上 , 相 同 的 内 容 由 一 个 机 构 审 定 后 , 其 他 机 构 不 再 重 复 审查 ; 涉 及 两 个 层 级 机 构 实 施 的 办 事 事 项 , 按 照 简 化 审 批 层 级 和 审 批 手 续 的 原 则 , 下 放 下 级 机 构 审 批 ;确 需 上 级 机 构 审 批 的 , 下 级 机 构 应 简 化 程 序 , 及 时 转 报 ; 实 施 机 构 为 受 委 托 的 , 应 在 标 明 其 名 称 的
15、同 时 , 注 明 委 托 机 构 。b) 审 批 对 象 及 范 围 ;c) 作 出 办 事 事 项 的 决 定 将 对 申 请 人 产 生 的 法 律 效 力 。5.2.2.6 申 请 条 件应 具 体 、 客 观 、 清 晰 地 列 出 办 事 事 项 的 申 请 条 件 。应 针 对 办 事 事 项 的 各 项 基 本 业 务 ( 如 新 办 、 申 请 变 更 、 延 续 、 补 证 、 申 请 注 销 、 转 让 、 终 止 经 营 等 )的 具 体 要 求 , 列 出 以 下 申 请 条 件 : 申 请 人 条 件 ; 对 申 请 予 以 批 准 的 条 件 ; 不 予 批 准
16、的 情 形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了 申 请 条 件 的 , 在 列 出 申 请 条 件 的 同 时 , 还 应 注 明 :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 应 予 以 批 准 ; DB3304/T 0232018 6 对 相 同 条 件 的 申 请 , 应 作 出 相 同 的 处 理 决 定 ; 某 些 条 件 是 对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所 作 的 必 需 的 、 合 理 的 细 化 ; 某 些 条 件 是 对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办 事 事 项 所 制 定 的 审 批 技 术 规 定 。对 法 律 、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申 请 条 件 的 , 在 列
17、 出 申 请 条 件 的 同 时 , 应 注 明 这 些 条 件 由 该 业 务 手 册 规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增 设 条 件 。对 有 数 量 限 制 但 不 适 合 采 用 招 标 、 拍 卖 等 方 式 的 , 应 列 明 : 具 体 审 批 数 量 ; 限 制 条 件 ; 限 制 方 式 ; 公 布 限 制 数 量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5.2.2.7 申 请 材 料应 按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的 形 式 , 列 出 申 请 人 申 请 办 事 事 项 所 需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 包 括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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