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4088-2020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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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A 12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088 2020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 2020 - 08 - 20 发布 2020 - 09 - 2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4088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代码结构 . 2 5 机构分类 . 3 6 医养结合机构 . 4 6.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 4 6.1.1 基本条件 . 4 6.1.2 服务内容 . 5 6.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 6 6.2.1 基本条件 . 6 6.2
2、.2 服务内容 . 7 6.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 7 6.3.1 基本条件 . 7 6.3.2 服务内容 . 8 6.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 8 7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 8 7.1 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 8 7.1.1 基本要求 . 8 7.1.2 服务内容 . 9 7.2 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 . 10 7.2.1 基本要求 . 10 7.2.2 服务内容 . 10 7.3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互联网医养结合) . 11 7.3.1 基本要求 . 11 7.3.2 服务内容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合作协议书(合同)参考范本 .
3、13 DB37/T 4088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潍坊鹤翔安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红红、朱本行、原静、马秀兰、姜美芳。 DB37/T 4088 2020 1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的术语和定义、代码结构、机构分类与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分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部分 :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29353 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3169 2016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 143 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2012 养老机构安
5、全管理 SB/T 10944 2012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T 431 护理分级 DB37/T 2720 2015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DB37/T 2722 2015 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 2893.1 2016 居家养老 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DB37/T 3092 2018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配备及技能要求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 护理院基本标准 (2011版 )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2012版) 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 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站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 2018年版) 山东省乡镇
6、卫生院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 (试行 ) (2017)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试行 ) (2017) DB37/T 4088 2020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养结合机构 同址设立,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3.1.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 24小时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为居家老 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指综合
7、医疗机构通过内设养老机构提供全日医养服务,并借助紧密型医联体及互联网,带动医联体 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日间医养结合服务,带动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开展居家 医养结合服务,构成集全日医养服务、日间医养服务和居家医养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医养服务体。 3.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方式增加医疗服务功能或通过增设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或医疗 卫生机构,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统称为医养结合服务机 构。 3.2.1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呼叫中心和智能终端及 app软件等,将医疗机构、养 老机构、服务
8、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进行互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 4 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为一级类和二级类。代码由四位阿拉伯 数字组成: 一级类代码用前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级类代码用后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2 本标准的二级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 9”。 DB37/T 4088 2020 3 5 机构分类 5.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见表 1。 表 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01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用于养老机构自建(内设) A 类
9、 1)、 D 类 2)医疗 机构。 02 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适用于 A 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或者提供 24 小时服务的 B3)类或 C4)类医疗机构 自 建(内设)养老机构。 03 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 务能力的机构。 99 其他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0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01 日间老年人照料 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用于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医疗 机构。 02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自建(内设)日间老 年人照料机构 适用于 B 类、 C 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日间老 年人照料机构。 03 两位一体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10、 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日间照 料服务能力的机构。 99 其他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0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01 居家养老机构增加医疗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通过增加医疗康复 人员和设施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和 养老服务。 02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增加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通过增加居家养老服务 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和养老服务。 03 两位一体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提供居家医疗和居家养老 服务能力的机构。 99 其他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0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01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同时提供 日间、全日 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其中 两项或
11、两项以上。 1) A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医院类,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 2) D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3) B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 C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卫生院类,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 生院等。 DB37/T 4088 2020 4 5.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见表 2。 表 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12、分类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养 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用于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 的协议合作。 02 医疗机构合作外部养老机构 适用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 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 03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与医疗 卫生机构通过资源对接与共享的方式提供医养结 合服务。 99 其他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2 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 适用于医疗机构 通过增设养老功能提供医养结 合服务 。 99 其他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3 虚
13、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提供互联网 +医养结合服务。 6 医养结合机构 6.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6.1.1 基本条件 6.1.1.1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6.1.1.1.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 可与原养老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 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1.1.1.2 养老机构开办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的人员配置应符合 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2012 版)护理院基
14、本标 准 (2011 版 )和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 护理站的人员配置应分别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 站基本标准(试行)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 6.1.1.1.3 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防火设 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场地环境应符 合 GB/T 29353 2012 中 7.1 的要求。 6.1.1.1.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无障碍
15、设施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 MZ/T 032 2012 中 5.7 条的规定。 DB37/T 4088 2020 5 6.1.1.1.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同时满足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提供。养老服务设 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DB37/T 2720 2015 的有关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 本标准的要求。 6.1.1.2 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6.1.1.2.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养老机构,不必另 行办理法人登记, 可与原医疗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
16、变更登记,在登记证书的 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 品经营许可证。 6.1.1.2.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本类型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 6.1.1.2.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3 的要求。 6.1.1.2.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1.1.2.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 6.1.1.1.5 的要求 。 6.1.1.3 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6.1.1.3.1 应取得企
17、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在民政部门 备案养老服务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1.1.3.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所建医疗机构的设立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 6.1.1.3.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3 的要求。 6.1.1.3.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1.1.3.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 6.1.1.1.5 的要求。 6.1.2 服务内容 6.1.2.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服务内 容:
18、健康教育服务,包括: 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健康跟踪计划。 疾病诊治服务,包括: 疾病治疗服务; 疾病预防服务; 急救服务。 康复及护理服务,包括: 老年康复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 清洁卫生服务; 日常起居照料服务; 膳食服务; DB37/T 4088 2020 6 洗涤服务。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 安宁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 文化娱乐服务; 陪同服务; 委托服务等。 6.1.2.2 养老 机构自建(内设) D 类医疗机构的,应至少提供 6.1.2.1 中的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档案 管理服 务、老年护 理服务、生活
19、照料服务、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其他服务等。 6.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6.2.1 基本条件 6.2.1.1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6.2.1.1.1 应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 6.2.1.1.2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等的人员配置应 分别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的要 求;有能力自建其他类型医疗 机构的,人员配置应符合所建医疗机构的基
20、本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服务 人员的配备至少应符合 DB37/T 2722 2015 中 6.4 条的基本要求。 6.2.1.1.3 日间老年人照料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建标 143 2010 的要求,医疗服务场地 的设计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6.2.1.1.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2.1.1.5 老年人照料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 GB/T 33169 2016 的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 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 6.2.1.2 社区(乡 镇)医疗机构自建
21、(内设)养老机构 6.2.1.2.1 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建(内设)的日间老年人照 料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医疗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业务。 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2.1.2.2 医疗服务人员的配置应分别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站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 2018 年版)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等的要求。 老年人照料服务人员的配备至少应符合 DB37/T 2722 2015 中 6.4 条的基本要求。 6.2.1.2.3 服务场地建 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 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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