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A 12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088 2020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 2020 - 08 - 20 发布 2020 - 09 - 2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4088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代码结构 . 2 5 机构分类 . 3 6 医养结合机构 . 4 6.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 4 6.1.1 基本条件 . 4 6.1.2 服务内容 . 5 6.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 6 6.2.1 基本条件 . 6 6.2
2、.2 服务内容 . 7 6.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 7 6.3.1 基本条件 . 7 6.3.2 服务内容 . 8 6.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 8 7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 8 7.1 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 8 7.1.1 基本要求 . 8 7.1.2 服务内容 . 9 7.2 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 . 10 7.2.1 基本要求 . 10 7.2.2 服务内容 . 10 7.3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互联网医养结合) . 11 7.3.1 基本要求 . 11 7.3.2 服务内容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合作协议书(合同)参考范本 .
3、13 DB37/T 4088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潍坊鹤翔安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红红、朱本行、原静、马秀兰、姜美芳。 DB37/T 4088 2020 1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的术语和定义、代码结构、机构分类与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分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部分 :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29353 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3169 2016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 143 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2012 养老机构安
5、全管理 SB/T 10944 2012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T 431 护理分级 DB37/T 2720 2015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DB37/T 2722 2015 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 2893.1 2016 居家养老 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DB37/T 3092 2018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配备及技能要求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 护理院基本标准 (2011版 )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2012版) 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 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站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 2018年版) 山东省乡镇
6、卫生院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 (试行 ) (2017)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试行 ) (2017) DB37/T 4088 2020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养结合机构 同址设立,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3.1.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 24小时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为居家老 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指综合
7、医疗机构通过内设养老机构提供全日医养服务,并借助紧密型医联体及互联网,带动医联体 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日间医养结合服务,带动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开展居家 医养结合服务,构成集全日医养服务、日间医养服务和居家医养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医养服务体。 3.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方式增加医疗服务功能或通过增设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或医疗 卫生机构,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统称为医养结合服务机 构。 3.2.1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呼叫中心和智能终端及 app软件等,将医疗机构、养 老机构、服务
8、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进行互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 4 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为一级类和二级类。代码由四位阿拉伯 数字组成: 一级类代码用前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级类代码用后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2 本标准的二级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 9”。 DB37/T 4088 2020 3 5 机构分类 5.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见表 1。 表 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01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用于养老机构自建(内设) A 类
9、 1)、 D 类 2)医疗 机构。 02 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适用于 A 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或者提供 24 小时服务的 B3)类或 C4)类医疗机构 自 建(内设)养老机构。 03 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 务能力的机构。 99 其他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0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01 日间老年人照料 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用于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医疗 机构。 02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自建(内设)日间老 年人照料机构 适用于 B 类、 C 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日间老 年人照料机构。 03 两位一体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10、 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日间照 料服务能力的机构。 99 其他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0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01 居家养老机构增加医疗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通过增加医疗康复 人员和设施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和 养老服务。 02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增加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通过增加居家养老服务 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和养老服务。 03 两位一体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提供居家医疗和居家养老 服务能力的机构。 99 其他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0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01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同时提供 日间、全日 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其中 两项或
11、两项以上。 1) A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医院类,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 2) D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3) B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 C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卫生院类,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 生院等。 DB37/T 4088 2020 4 5.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见表 2。 表 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12、分类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养 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用于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 的协议合作。 02 医疗机构合作外部养老机构 适用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 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 03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与医疗 卫生机构通过资源对接与共享的方式提供医养结 合服务。 99 其他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2 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 适用于医疗机构 通过增设养老功能提供医养结 合服务 。 99 其他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3 虚
13、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提供互联网 +医养结合服务。 6 医养结合机构 6.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6.1.1 基本条件 6.1.1.1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6.1.1.1.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 可与原养老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 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1.1.1.2 养老机构开办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的人员配置应符合 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2012 版)护理院基
14、本标 准 (2011 版 )和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 护理站的人员配置应分别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 站基本标准(试行)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 6.1.1.1.3 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防火设 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场地环境应符 合 GB/T 29353 2012 中 7.1 的要求。 6.1.1.1.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无障碍
15、设施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 MZ/T 032 2012 中 5.7 条的规定。 DB37/T 4088 2020 5 6.1.1.1.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同时满足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提供。养老服务设 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DB37/T 2720 2015 的有关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 本标准的要求。 6.1.1.2 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6.1.1.2.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养老机构,不必另 行办理法人登记, 可与原医疗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
16、变更登记,在登记证书的 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 品经营许可证。 6.1.1.2.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本类型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 6.1.1.2.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3 的要求。 6.1.1.2.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1.1.2.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 6.1.1.1.5 的要求 。 6.1.1.3 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6.1.1.3.1 应取得企
17、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在民政部门 备案养老服务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1.1.3.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所建医疗机构的设立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 6.1.1.3.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3 的要求。 6.1.1.3.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1.1.3.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 6.1.1.1.5 的要求。 6.1.2 服务内容 6.1.2.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服务内 容:
18、健康教育服务,包括: 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健康跟踪计划。 疾病诊治服务,包括: 疾病治疗服务; 疾病预防服务; 急救服务。 康复及护理服务,包括: 老年康复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 清洁卫生服务; 日常起居照料服务; 膳食服务; DB37/T 4088 2020 6 洗涤服务。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 安宁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 文化娱乐服务; 陪同服务; 委托服务等。 6.1.2.2 养老 机构自建(内设) D 类医疗机构的,应至少提供 6.1.2.1 中的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档案 管理服 务、老年护 理服务、生活
19、照料服务、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其他服务等。 6.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6.2.1 基本条件 6.2.1.1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6.2.1.1.1 应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 6.2.1.1.2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等的人员配置应 分别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的要 求;有能力自建其他类型医疗 机构的,人员配置应符合所建医疗机构的基
20、本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服务 人员的配备至少应符合 DB37/T 2722 2015 中 6.4 条的基本要求。 6.2.1.1.3 日间老年人照料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建标 143 2010 的要求,医疗服务场地 的设计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6.2.1.1.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2.1.1.5 老年人照料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 GB/T 33169 2016 的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 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 6.2.1.2 社区(乡 镇)医疗机构自建
21、(内设)养老机构 6.2.1.2.1 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建(内设)的日间老年人照 料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医疗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业务。 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2.1.2.2 医疗服务人员的配置应分别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站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 2018 年版)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等的要求。 老年人照料服务人员的配备至少应符合 DB37/T 2722 2015 中 6.4 条的基本要求。 6.2.1.2.3 服务场地建 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 6.2.1.1
22、.3 的要求。 6.2.1.2.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2.1.2.5 医疗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所设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服务设施设备 的配备应符合 GB/T 33169 2016 的要求。 6.2.1.3 两位一体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6.2.1.3.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服务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DB37/T 4088 2020 7 6.2.1.3.2 医疗服务人员的配置应符合所建医疗机构类型的建设基本标准。养老服务人员的配备应符 合 DB37/T
23、 2722 2015 的基本要求。 6.2.1.3.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 6.2.1.1.3 的要求。 6.2.1.3.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 6.1.1.1.4 的要求。 6.2.1.3.5 医疗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所设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标准,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 应符合 GB/T 33169 2016 的要求。 6.2.2 服务内容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健康教育服务,包括: 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健康跟踪计划。 疾病诊治服务,包括: 疾病治疗服务; 疾病预防服务; 急
24、救服务。 康 复及护理服务,包括: 老年康复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 清洁卫生服务; 膳食服务; 洗涤服务。 其他医疗、养老服务。 6.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6.3.1 基本条件 6.3.1.1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养 老服务项目。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3.1.2 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 6.3.1.3 人员配备可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养老护理员。 6.3.1.4 养老护理人员应持有养老护理员上岗证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未持有养老护理员上
25、岗证 的应经过专业的养老护理培训,同时提供基础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失智症护理的,应当接受专业医疗 照护技能培训。 6.3.1.5 应配备全科医师为骨干的医疗服务团队,服务范围内每 2000名老年人至少配备 1名全科医师、 1 名全科护士和 1 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备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 士资质,具有 2 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分别经过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的专业培训。注册护士与医师 按 1:1 比例的标准配置,并至少有 1 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执业医师。 DB37/T 4088 2020 8 6.3.1.6 应配备提供家庭医疗服务必须的出诊服、胸卡、出诊箱及适宜的交通
26、工具。有条件的可配 备 便携式电脑或移动终端,具备使用移动诊疗系统及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的条件。 6.3.2 服务内容 6.3.2.1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 DB37/T 2893.1 的规定。 6.3.2.2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还应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饮食服务; 紧急救援服务; 健康教育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 医护服务(家庭诊疗、家庭护理); 康复锻炼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 安宁疗护; 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组织服务。 6.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6.4.1 提供全日医养结合服务应符合 6.1.1.2 和 6.1.2 的要求
27、。 6.4.2 提供日 间医养结合服务应符合 6.2.1.2 和 6.2.2 的要求。 6.4.3 提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应符合 6.3 的要求。 7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7.1 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7.1.1 基本要求 7.1.1.1 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7.1.1.1.1 双方均应取得法人资格,养老机构应具备养老机构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受委托 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7.1.1.1.2 应就近选择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托管医疗服务,确保服务的便捷性。受托医疗机 构应属于医保定点单位。 7.1.1.1.3 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
28、(参见附录 A),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7.1.1.1.4 养老机构 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设备设施的配备应符合 DB37/T 2720 2015 的要求。受委托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及设备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本类型医疗机构建设的 基本标准。 7.1.1.1.5 应配置电话、网络等及时通讯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预约、急诊联络、服务咨询等 服务。 7.1.1.1.6 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医疗 机构应提供转诊服务需要的配套设施设备。 7.1.1.1.7 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
29、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7.1.1.1.8 应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 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监督和管理。 DB37/T 4088 2020 9 7.1.1.2 医疗机构合作外部养老机构 7.1.1.2.1 双方均应取得法人资格,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委托养老机构应具 备养老机构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7.1.1.2.2 应就近选择养老机构托管养老服务,确保服务的便捷性。 7.1.1.2.3 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7.1.1.2.4 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及设备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本类型医疗机构建设的基本标
30、准。受委托养老 机构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养老服务设备设施的配备应符合 DB37/T 2720 2015 的要求。 7.1.1.2.5 受委托养老机构应配置电话、网络等及时通讯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预约、急诊联 络、服务咨询等服务。 7.1.1.2.6 受委托养老机构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 保护装置,医疗机构应提供转诊服务需要的配套设施设备。 7.1.1.2.7 受委托养老机构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 的设备和药品。 7.1.1.2.8 受委托养老机构应建立信息化健康
31、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监督和管理。 7.1.1.3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7.1.1.3.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应具有合法的经营 资质,受委托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7.1.1.3.2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应就近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方便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医疗服务。 7.1.1.3.3 应优先与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服务协议(参见附录 A),保证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用能够报销。 7.1.1.3.4 老年人家庭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明确医疗服务的服务内容、 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7.1.
32、1.3.5 日间照料中心服务人员配备至少应符合 DB37/T 2722 中 6.4 条的基本要求,居家养老服务 人员配备应符合 SB/T 10944 2012 中 4.2 条的要求,合作医疗机构应根据协议要求满足提供居家养老 巡护服务对医护人员的需求。 7.1.1.3.6 应保证为老年人家庭与医护人员及时取得联系,满足提供医疗预约、急诊联络、服务咨询 等服务的通讯设备。 7.1.1.3.7 应保证及时提供满足老年人就医需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必备药品。 7.1.2 服务内容 7.1.2.1 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7.1.2.1.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GB/T 29353 2012 第
33、8 章的要求。 7.1.2.1.2 医疗服务包括疾病诊疗、全面检查、紧急救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各项 服务遵照相关国家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7.1.2.1.3 协议双方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定期巡诊服务 ,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或养老机构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 分级护理服务,根据 WS/T 431 2013 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DB37/T 4
34、088 2020 10 延续护理服务,为需要延续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其他相关的医疗或养老服务。 7.1.2.2 医疗机构合作外部养老机构 服务项目和内容至少应符合 7.1.2.1的要求。 7.1.2.3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 7.1.2.3.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SB/T 10944 2012 中第 5 章的要求。 7.1.2.3.2 受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协议内容,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 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项目。 7.2 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 7.2.1 基本要求 7.2.1.1
35、应取得法人资格,至少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证。 7.2.1.2 医疗服务人员的配置应符合本类型医疗机构建设的基本标准。养老服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求 。 7.2.1.3 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防火设计 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场地环境应符合 GB/T 29353 2012 中 7.1 的要求。 7.2.1.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
36、MZ/T 032 2012 中 5.7 条的规定。 7.2.1.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同时满足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提供。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DB37/T 2720 2015 的有关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应医 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 7.2.1.6 应具有完备的医疗、养老方面的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制度。 7.2.2 服务内容 至少应提供以下服务: 健康教育服务,包括: 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健康跟踪计划。 疾病诊治服务,包括: 疾病治疗服务; 疾病预防服务; 急救服务。 康复及护理服务,包括: 老年康复服务;
37、 老年护理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 清洁卫生服务; DB37/T 4088 2020 11 日常起居照料服务; 膳食服务; 洗涤服务。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 安宁服务; 其他服务,包 括: 文化娱乐服务; 陪同服务; 委托服务等。 7.3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互联网医养结合) 7.3.1 基本要求 7.3.1.1 运营机构要求 7.3.1.1.1 除取得企业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外,还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 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平台运行条件。 7.3.1.1.2 应具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有
38、关环境、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7.3.1.1.3 应建立与平台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呼叫中心,配备能力和数量满足服务要求的工作人员,提 供 7 24 小时电话、网络受理服务,确保服务接通率不低于 95%。若有必要可建立呼叫分中心和远程坐 席。 7.3.1.1.4 应聚集并管理提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的必要资源,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人员、家庭医 疗服务组织及人员、居家医养服务终端设备等。向居家医、养服务组织提供服务资源和服务信息平台, 共同向老年人提供居家医养服务。 7.3.1.2 互联网平台技术要求 7.3.1.2.1 应具有支撑信息平台运行的安全可靠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及环境,包括物理环境、主机系统
39、、 数据系统、应用系统、网络系统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7.3.1.2.2 具有覆盖服务区域范围的智慧居家医养服务呼叫中心及技术支持平台,遵循医养结合服务 统一的数据规范,实现与业务主管部门系统之 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互。 7.3.1.2.3 应用系统应设计严密、模式清晰、流程顺畅、控制风险。所有闭环运作流程均应在系统内 留下操作痕迹。 7.3.1.2.4 平台基础功能完备,注册服务、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数据管理等平台基础功 能齐全。 7.3.1.2.5 应提供站内导航、站外导航,宜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宜为各类用户 群体提供多渠道服务平台和工具,如邮件、短信、
40、微信、手机客户端等。 7.3.1.2.6 应安全、合法运营,配备必要设备设施,保证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 7.3.1.2.7 平台服务提供管理模块应含主要的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 饮食服务、家庭 诊疗、康复及护理、健康管理等项目。宜集成提供健康教育、养生保健及休闲娱乐等老 年人适宜的全媒体服务内容。 7.3.1.2.8 平台设计应界面友好,流程清晰,便于操作,适宜老年人使用。 7.3.1.3 管理要求 DB37/T 4088 2020 12 7.3.1.3.1 建立严格的入驻审核制度,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并进 行实地考察。 7.3.1.3
41、.2 应与符合入驻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束第三方服 务机构或人员对服务内容和质量作出承诺。 7.3.1.3.3 应建立统一受理服务制度,形成受理、派单、处置(服务)、督办、回访评价等的闭环服 务流程,所有闭环服务流程均应在系统内留下操作痕迹,实 现平台对居家医养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7.3.1.3.4 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服务对象的投诉能得到有效处置。 7.3.1.3.5 应建立服务回访及满意度调查制度,及时对服务结果进行跟踪评价。 7.3.1.3.6 建立不合格服务者退出机制,宜采用信用积分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对不 符合信用要求的第三方服
42、务机构和人员强制关闭服务。 7.3.1.3.7 应建立用户信息保密制度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 GB/T 35273 的要求。 7.3.1.3.8 具备风险防控机制,严防脱离平台的服务行为和交易行为。 7.3.2 服务内容 可在线提供以下医养结合服务项目: 紧急救援服务; 饮食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 健康档案 管理服务; 远程健康监测与预警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 家庭诊疗服务; 门诊医疗服务; 转诊管理服务; 体检管理服务; 康复锻炼服务; 健康教育服务; 其他医疗、养老相关服务。 DB37/T 4088 2020 13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合作协议书(合同)参考范本 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协议书(合同)可参考如下范本: 合作协议书 (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养老机构):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