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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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J1115 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metal foundry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3-04发布 2020-03-04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 . 4 5 简化管理
2、排污单位 . 28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 49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重点管理 ) . 53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简化管 理 ) . 57 附 录 D(资料 性附录)排污许可 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 . 58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 . 74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国办发 2016 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 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 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 工 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 情况 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 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 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 铸造协会、
4、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 生态环 境部环境工程评估 中心、中 机 生产力促进中心 。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0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 排污许可 证管理信息 平台 填 报 相关 申
5、请信息,也适用于 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 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 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 行 GB 28662、 GB 2866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46;执行 GB 3157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63.4;执行 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 铸造 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 和排放口,参
6、照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7、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 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
8、ODCr、 NH3-N 等)验收技术 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 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 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
9、单位自行 监测 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 及锅炉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863.4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 工业 再生金属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 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试行 )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 号) 排污许可 管理办法(
10、 试行 ) (环境保护部 令 第 4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 保护部 公告 2013年 第 14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 名录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 83号 )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 2018年 第 9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生态 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 4号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 1996 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 2016 1087 号)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 201
11、9 648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 (环大气 2019 56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工业 foundry industry 指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中归属 C 33 金属制品业,分类为 C 3391 黑色金属铸造和 C 3392 有色金属铸造。 3.2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 metal found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各种金属铸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3.3 黑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 ferrous metal cast
12、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3.4 有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 nonferrous metal cas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3.5 铸造 foundry 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 性能的金属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 3.6 熔炼(化 ) melting 指通 过加 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 3.7 冲天炉 cupola 指一种以生铁和(或)废
13、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 3.8 电弧炉 electronic arc furnace 指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 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 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 总和(以碳的质量计)。 3.11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
14、VOC) 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 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 总量 90% 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1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 排 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最大排 放量。 3.1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 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
15、对期间和冬防期 间等。 3.1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1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6 重点 区域 key regions 指根据 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 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 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
16、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排污单位 认为 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生态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 排污 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
17、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人民 政府对违规项目 的认定或备案文 件及 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 颗粒物总量指标( t/a)、二氧化硫 总量指标( 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 ( t/a)、 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 等。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 应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在 填报“行业类别”时,应选 择“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39)中的 “
18、黑色金 属铸造” (国 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391)、 “ 有色金属铸造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392)。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单元、主要 生产设施、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 他选项等信息。公用单元中有锅炉的,应根据 HJ 953 填报锅炉的信息。 以下“ 4.1.3.24.1.3.6”为必填项,“ 4.1.3.7”为选填项。 4.1.3.2 主要工艺、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工艺、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及设施参数填报
19、内容见表 1。 表 1 排污单位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 设施参数 表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 金属熔炼(化) 粘土砂铸造、树 脂自硬砂铸造、 水玻璃自硬砂铸 造、离心铸造、 金属型铸造(含 金属型覆砂)、 消失模铸造、 V 法铸造、连续铸 造、石墨型铸造、 陶瓷型铸造、石 膏型铸造、其他 冲天炉 熔化率 t/h 感应电炉 容量 t 燃气炉 容量 t 其他熔炼设备 容量 t 造型 粘土砂造型设备 造型 效率 t/h 自硬砂造型设备 混 砂 效率 、造型 效率 t/h、型 /h 熔模造型 设备 造型 效率 型 /h 壳型机 造型 效率 型 /h 真空
20、系统 电机 功率 kW 离心机 转速 rpm 其他 其他 其他 制芯 制芯机 制 芯效率 模 /h 其他 其他 其他 浇注、冷却 浇注设备 容量 t 其他 其他 其他 砂处理及旧砂再生 落砂机 有效负荷、 电机功率 kg、 kW 粘土砂砂处理 处理能力 t/h 树脂砂砂处理 处理能力 t/h 消失模 和 V 法砂处理 处理能力 t/h 其他 其他 其他 清理 抛(喷)丸机 抛(喷)丸 量 、 功率 kg/min、 kW 打磨设备 功率 kW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 其他 其他 其他 热处理 燃油、燃气 热处理炉 容积 m3 电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
21、他 涂装 静电喷涂、空气 喷涂、其他 喷涂设备 喷涂流量 kg/h 废水处理系统 公用单元 絮凝池 处理量 m3/d 其他 其他 其他 4.1.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填报。 4.1.3.4 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的产品 名称为铸件。 4.1.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淘汰或取 缔的产能。 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 按自然年实际产量的最大值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能折算产能。 产能计量单位均为
22、 t/a。 4.1.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报。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 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 产时间填报。 4.1.3.7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1.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理 (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 以下“ 4.1.4.24.1.4.5”为必填项,“ 4.1.4.6”为选填项。 4.1.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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