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24-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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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242017 代替HJ/T 424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igital copying(including multi-function)devices 2017-12-11发布 2018-03-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424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6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 文
2、化用纸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环 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HJ 4102017);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HJ 2092017);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 3112017);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HJ 4242017)。 以上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 HJ/T 410 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HJ/T
3、 209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 灶具(HJ/T 31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 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1日 HJ 424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邻苯二甲酸酯.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多环芳烃(PAHs).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4、 TVOC、苯、苯乙烯和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排放率制样流程.9 附录E(资料性附录) 臭氧排放率制样流程.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 细颗粒物排放率制样流程.15 HJ 424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 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 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带 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
5、多功能设备)( 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Printers, 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 RAL-UZ 205,2017),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 印设备( HJ/T 424200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HJ/T 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能效的定义; 删除了电池的要求; 删除了对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增加了鼓粉盒的要求; 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值要求; 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 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F为资料性附
6、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 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4242008,HJBZ 402000。 HJ 4242017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
7、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15212014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334 复印机调试版A3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3132001 声学 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1202 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9793 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HJ 57020
8、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HJ 251220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28360 信息技术 办公设备 电子设备中化学品排放率的测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fice equipmentDetermination of chemical emission rates from electronic equipmen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digital copying(including multi-function)devices 通过扫描将原稿图
9、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的设备, 多功能是指同时包含一种或多种附加功能(如打印、电话、传真、扫描、网络等)。 3.2 复印速度copying speed 复印设备每分钟复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用vc表示,单位:页/min。 3.3 打印速度 printing speed 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设备每分钟打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用vp表示,单位:页/min。 HJ 4242017 2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TVOC) 使用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 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
10、间的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 3.5 细颗粒物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 mm的固体微粒。 3.6 粉尘 dust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 mm的固体微粒。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21202或GB/T 29793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产品设计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1.2 印制电路板(PCB板)基材中不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短链
11、氯化石蜡(SCCPs)。 5.1.3 外壳、防护部件中除紧邻加热以及成像组件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 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磷 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HBCDD)、短链氯化石蜡 (SCCPs)的阻燃剂。 5.1.4 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中不使用附录B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5 产品零件中不使用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5.1.6 产品外壳、各类按键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a芘的总量不超过 2
12、0 mg/kg,附录 C 中所列的 16 项多环芳烃(PAHs)总和不超过200 mg/kg。 5.1.7 产品配套的鼓粉盒应满足HJ 5702010 中5.1,5.2,5.3,5.5,5.6,5.7 条款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 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 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苯、 甲苯、二甲苯、乙苯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
13、.3.1 限用物质要求 产品中的铅(Pb)、汞( Hg)、镉( Cd)、六价铬( 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 的含量应符合GB/T 26572的要求。 HJ 4242017 3 5.3.2 能耗要求 产品能耗应符合GB 21521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5.3.3 噪声要求 产品复印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产品复印时的噪声限值 单位:dB(A) 复印类型 声功率(LWA)a 单色复印 590.35vc 彩色复印 610.30vc a 产品最大声功率不大于75dB(A)。 5.3.4 有害物质排放要求 产品有害物质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产品有害
14、物质排放限值 排放速率 有害物质 单位 单色 彩色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a mg/h 10 18 苯 mg/h 0.05 0.05 苯乙烯 mg/h 1.0 1.8 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 mg/h 0.9 0.9 臭氧 mg/h 1.5 3.0 粉尘 mg/h 4.0 4.0 细颗粒物b 个/10 min 3.51011 3.51011 a如果彩色产品的彩色速度黑白速度的80%时,其 TVOC,苯,苯乙烯,单个VOC,臭氧和粉尘在彩色打印模式下的 测定结果满足黑白单色模式的排放限值时,可免于黑白单色模式的测定。 b细颗粒物要求不适用于容积0.25 m3的打印设备,彩色产品只在彩色
15、打印模式下测定。 5.3.5 使用功能要求 5.3.5.1 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的配置 复印设备应配置的自动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应满足表3要求。 表3 自动双面复印功能 复印速度(v)/(页/min) 彩色 单色 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配置的最低要求 1939 2444 选配 39 44 标配 5.3.5.2 复印设备可使用再生纸进行复印。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5.4.2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大于100 mg/kg。 5.4.3 应按照GB/T 18455进行标识。 HJ 4242017 4 5.5 产品回收要求 企
16、业应建立废弃复印设备和与之配套提供的鼓粉盒的回收、再生利用处理系统。 5.6 产品说明要求 产品说明需同产品一起销售,应包括以下内容: a)噪声大于63 dB(A)的设备,应有将其放置于相对独立区域的建议; b)产品双面装置的信息,或者可选用双面装置的信息; c)推荐使用再生纸的信息; d)在换气不畅的房间中长时间复印大量文件时,建议用户适时换气的说明; e)产品节能模式、待机模式以及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的陈述; f)应提供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g)用过的鼓粉盒耗材的回收信息。 5.7 供货要求 5.7.1 维修保证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在停产后至少5年之内
17、,保证提供复印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可能损坏的备件。 5.7.2 消耗材料的供应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保证在复印设备产品停产之后5年内消耗品的供应。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3.2的检测按照GB 21521201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产品应在规定环境条件下放 置12 h以上。 6.2 技术内容5.3.3的检测按照GB/T 183132001中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应首先满足以下 条件: a)噪声的检验应在产品出厂默认条件下进行,不涉及附加配件; b)使用GB/T 13334测试版; c)使用A4幅面、克重为70 g/m2的纸张进行测试; d)若使用单台产品进行测试,则应在检测结果
18、中增加 3 dB(A)后再进行判定;若使用 3 台产品进 行测试,则取3台产品检测结果的平均值进行判定。 注:噪声测试时,复印设备应至少复印6页。 6.3 技术内容5.3.4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苯乙烯和单个物质VOC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 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3.4中臭氧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5.3.4中粉尘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HJ 2512-2012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5.3.4中细颗粒物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 6.7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
19、进行验证。 HJ 4242017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分类 编号 要求 对象 说明 1 由互不兼容的材料构成的各种组件可以分开或通过易于分开的辅助部分连接 防护部件、底座、电气电子组件、鼓粉盒 2 电气电子组件和电气电子零件易被找到、能够分开 设备整体、包括灯管 3 以再生利用为目的的解体,仅凭一般的工具即可完成 外壳、底座、电气电子组件 “一般的工具”指在市面上能买到的工具。 该条款对于“根据有关标准和法规只能选 择特定的连接的情况”不适用 4 在设计时考虑了解体工具所需的着力点及空间 防护部件、底座、电气电子组件 5 可仅凭最多3种工具卸下用于固定组件的螺丝
20、防护部件、底座、电气电子组件 工具种类按工具类型(如十字槽)及尺寸划分 6 一个人即可完成解体 整机 当底切角度大于等于90时,可同时有多个 相同方向的滑入结合,当必须同时分解3 个以上的滑入结合时,视为不满足要求 7 外壳上没有电子元器件。但固定在外壳上 的操作部分,以及兼有底座功能的外壳不 适用 防护部件 结构 与连 接技 术 8 生产企业应按上述从1到7的顺序进行试解体,并记录要点 整机 9 具有类似功能的塑料零件只使用1种材料。再使用的零件不适用 超过25 g的防护部件、底座、机械零件 “类似的功能”指 “耐撞击性”“耐磨损性”等功能 10 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外壳应使用单聚物或者共
21、聚物 外壳 11 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外壳所使用的单聚 物或共聚物的种类不超过4种,且易于解 体 外壳 12 质量大于25 g,或最大平面的表面积大于 200 mm2的塑料件应按照GB/T 16288的 要求进行标示 塑料零件 13 对于产品外壳上不易剥离的标签,应使用 与粘贴部位相同的材质或不影响回收利 用的材料 标签 材料 的选 择及 标示 14 不对塑料外壳部件进行电镀 外壳 HJ 4242017 6 续表 分类 编号 要求 对象 说明 (a)对塑料零件的涂装限于必要最小限度 (如制造商名称)。激光打标等不属于本项 目中提及的“涂装” 防护部件、鼓粉盒 “涂装”包括涂料层、蒸镀层及印刷
22、; 再使用的零件不适用本条款 (b)涂装过程中,应使用不妨碍再利用的 涂料。建议改善涂装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及减轻环境负荷 防护部件、鼓粉盒 “不妨碍再利用的涂料”指被涂装的零件材 料与涂料具有相溶性,涂料不会妨碍产品 材料的再利用; “改善涂装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指涂装作业场所的换气通风、作业人员应 着防护器具等; “减轻环境负荷”指为减少向大气中排放 VOC,在处理设备的设置、涂装流程布置 上下功夫、并使用低VOC排放涂料等 15 只要满足(a)、( b )中任意1项即可 16 使用了可再生利用的材料 防护部件、底座、鼓粉盒的防护部件 “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指可用于生产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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