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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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1.010 G 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1694 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 技术规程 2010 - 12 - 30 发布 2011 - 01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1694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工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波、王金星、孟圆圆、崔爱红、邹本莲。 DB37/ 16942010 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2、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56
3、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DB37/T 997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
4、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 3.2 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5.6)时放出易燃蒸 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 DB37/ 16942010 2 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3.3 毒害品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 50、 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 50、
5、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 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 50500 mg/kg;经皮肤接触 24 h,半数致死量LD 501000 mg/kg; 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 5010 mg/L的液体。 3.4 腐蚀品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 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 4 h,在 14 d 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 或在温度 55时,对 S235JR+CR 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 6.25 mm/a 的 物质。 3.5 可燃气体 指闪点不高于 45的易燃液体气
6、化后形成的气体。 3.6 有毒气体 指按 GB 5044 列为具有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 的气体。 4 基本要求 4.1 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 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 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4.2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 过装车位的数量。 4.3 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4
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 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 4.5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4.6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 4.7 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 GBZ 2.1。 4.8 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9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 4.10 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DB37/ 16942010 3 4.11 装
8、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2 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 作业要求 5.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 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 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5.2 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 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 A 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 5.2.1 相关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a)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
9、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b) 槽车罐体使用证; c) 准运证; d) 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 e) 押运员运输操作证; f) 机动车辆行驶证; g)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h) 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 5.2.2 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槽车应符合GB 18564.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 13392。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 装: a) 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b)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c) 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d) 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e) 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 f) 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
10、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g) 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h) 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i) 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j) 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5.3 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 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出料储罐/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 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 作规程进行操作。 5.4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 处,严禁通过
11、注入口观察充装量。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 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4.1 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 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 200mm; 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 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 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 B 要求执行。 5.4.2 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DB37/ 16942010 4 5.5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 均应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挥发的有
12、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 5.6 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 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 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 C 要 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5.8 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 不得使用压 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扫。 5.9 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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