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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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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pdf

    1、ICS 71.010 G 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1694 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 技术规程 2010 - 12 - 30 发布 2011 - 01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1694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工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波、王金星、孟圆圆、崔爱红、邹本莲。 DB37/ 16942010 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2、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56

    3、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DB37/T 997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

    4、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 3.2 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5.6)时放出易燃蒸 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 DB37/ 16942010 2 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3.3 毒害品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 50、 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 50、

    5、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 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 50500 mg/kg;经皮肤接触 24 h,半数致死量LD 501000 mg/kg; 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 5010 mg/L的液体。 3.4 腐蚀品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 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 4 h,在 14 d 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 或在温度 55时,对 S235JR+CR 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 6.25 mm/a 的 物质。 3.5 可燃气体 指闪点不高于 45的易燃液体气

    6、化后形成的气体。 3.6 有毒气体 指按 GB 5044 列为具有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 的气体。 4 基本要求 4.1 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 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 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4.2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 过装车位的数量。 4.3 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4

    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 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 4.5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4.6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 4.7 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 GBZ 2.1。 4.8 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9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 4.10 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DB37/ 16942010 3 4.11 装

    8、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2 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 作业要求 5.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 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 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5.2 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 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 A 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 5.2.1 相关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a)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

    9、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b) 槽车罐体使用证; c) 准运证; d) 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 e) 押运员运输操作证; f) 机动车辆行驶证; g)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h) 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 5.2.2 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槽车应符合GB 18564.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 13392。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 装: a) 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b)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c) 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d) 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e) 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 f) 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

    10、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g) 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h) 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i) 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j) 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5.3 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 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出料储罐/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 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 作规程进行操作。 5.4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 处,严禁通过

    11、注入口观察充装量。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 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4.1 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 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 200mm; 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 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 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 B 要求执行。 5.4.2 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DB37/ 16942010 4 5.5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 均应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挥发的有

    12、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 5.6 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 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 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 C 要 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5.8 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 不得使用压 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扫。 5.9 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

    13、查车辆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因素,参照附录 A/ 附录 D 的内容填写装/卸作业记录,相关人员在作业记录中签字。 6 工艺、设施 6.1 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或其它适当的方式。 6.2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 单独布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6.3 易燃液体、毒害品的泵房宜采用开放式,对于密闭式泵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6.4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6.5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 4m;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 5m ; 作业区内无缓冲罐时,在

    14、距装卸车鹤位 l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装卸剧毒 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6.6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静电连锁、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 6.7 装卸料管及槽车应专用。 6.8 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6.9 储罐容量宜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6.10 氮封的易燃液体的贮罐卸料时,应有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入贮罐的措施。 6.11 产生形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装卸场所应按 GB 50493 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仪。 6.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13 应有对有毒气体进行回收或无害化处理的

    15、设施。 6.14 装卸毒害品、腐蚀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5 米。 6.15 输送腐蚀品的泵、管道应按介质的特性选材,并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其周围地面、排水管 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6.16 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相应设施。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 沟、集水池、控制阀。 7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装卸作业场所应按DB37/T 997的规定设置下列标志标识: 7.1 安全标志 DB37/ 16942010 5 7.1.1 在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 禁止烟火” 、“ 禁止吸烟” 、“ 禁止带火种 ”、“ 当心火灾” 、“

    16、当心 爆炸” “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等标志; 7.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 当心中毒” ,“ 应戴防毒面具” 、“ 应穿防护服” 等标志。 7.1.3 在腐蚀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戴防护手套”“应戴防护眼镜”、“应穿防护服”、“应穿 防护鞋”“当心腐蚀”等标志。 7.2 警示语句 7.2.1 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严禁超装、混装、错装”、“严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安全措施未 落实,不准作业”等警示语句。 7.2.2 根据装卸物料的特性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具腐蚀性”、“易燃易爆、 有毒、具刺激性”、“有毒、可燃、具刺激性”、“剧毒、对环境有害”、“具

    17、腐蚀性、易燃有毒”等 警示语句。 7.3 告知卡 在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内 容和格式按 GBZ 158-2003 中附录 D 的规定进行。 8 劳动防护 8.1 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 按GB/T 11651的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并监督、教育装卸作业人员按照 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2 装卸人员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物料的危险特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2.1 装卸易燃液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18、防静电工作鞋。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8.2.2 装卸腐蚀品时应穿戴具有防腐蚀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8.2.3 装卸毒害品时,应避免吸入有毒气体,进入密闭作业区时应先通风、再作业,应配戴必要的防 护用具。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毒物的种类,正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 否有效,定期更换滤毒罐(盒)。装卸剧毒物品时,还应: a) 严禁作业过程中饮食;作业完毕后应更衣洗澡;防护用具应清洗干净后方能再用; b) 装卸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 c) 应根据所装卸剧毒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应急药品。还应具备剧毒品

    19、的应急处置安全措施。 8.3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每次应记 录维护保养情况。 9 人员要求 9.1 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严禁安 全考试(核)不合格和未取得岗位操作证上岗操作。 装卸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所装卸化工产品的理化 性质、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静电安全技术知识、防中毒、防灼伤、应急处理措施、消防 等知识。 9.2 装卸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特点掌握预防和处置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灼伤事故发生的措施和 方法。 DB37/ 169

    20、42010 6 9.3 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对个别结构和使用方法复杂的防护器具, 要进行反复训练,能正确熟练使用。 9.4 装卸作业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方法和应急消防措施。 9.5 装卸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及对外救援联系方式,并定期参加演练。 10 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 10.1 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 GB 50057 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10.2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场所及易产生静电积聚的设备、管道等设施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符合 GB 12158 和 HG/T 20675 的规定。 10.2.1

    21、易燃液体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装置。各专设的静电 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 。 10.2.2 装卸易燃液体的槽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带报警设施的静电专用接地设 施。 10.2.3 装卸易燃液体的下列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a) 泵房的门外; b)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c)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d) 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 10.3 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无线电话机及其他通讯器材。 10.4 应根据

    22、装卸作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 GB 50160 的有关规 定配备消防设施。 10.5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测并在合格有效期,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11 事故应急 11.1 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制定火灾、爆炸、泄(溢)漏、中毒、灼伤应急预 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人员的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并定期演练。 11.2 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应急救援器材、防护器材和清污器材、物品。 DB37/ 16942010 1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装车作业记录表 表 A.1 装车作业记录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安全生

    23、产许可证编号 运输单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编号 购 货 单 位 经营许可证编号 剧毒购买 凭证或准 购证编号 主车牌号 挂车牌号 道路运输 证 编号 剧毒化学品运输 通行证编号 槽车罐体 使用证编号 车 辆 资 质 情 况 车辆及罐体是否与 行驶证 照片一致 是 否 道路运输证核 定载重(t) 最大充装量(t; 常压或承压) 罐体 检测有效期 驾驶证编号 驾驶员姓名 道路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编号 身份证 编号 驾驶员及押 运人员资质 情况 押运员姓名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操作证编号 身份证 编号 三角顶灯 有 无 矩形标牌 有 无 导静电带 有无 毒爆腐标志 有无 安全阀 有无 车辆安全配

    24、置情况 压力表 有 无 液位计 有 无 防波板 有无 速断阀 有无 应急器材 有无 装车情况 装运产品名称 装 车 数 量(t) 复核量(t) 备注 发货单位查验人(签字): 充装或装车人(签字): 核准人(签字): 驾驶员(签字): 押运员(签字): DB37/ 16942010 1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防止静电急剧产生控制易燃液体在管道内的流速 B.1 充装汽车槽车时,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 VD0.5 式中: V液体流速的数值,单位为米每秒(m/s); D鹤管内径的数值,单位为米(m)。 B.2 易燃液体的输送,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B.1 输送管直径与推荐流速 输送

    25、管直径 流速 mm In(英寸) m/s 10 0.5 8.0 25 1 4.9 50 2 3.5 100 4 2.5 200 8 1.8 400 16 1.3 600 24 1.0 DB37/ 16942010 2 C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易燃液体灌装后静电泄漏入大地所需的静置时间 表C.1 易燃液体灌装后静电泄漏入大地所需的静置时间 单位:分钟 易燃带电液体的容积(m 3 ) 小于 10 1050(不含) 505000 大于 5000 易燃带静电液体的电导率 (S/m) 所需静置时间 大于 10 -8 1 1 1 2 10 -12 10 -8 2 3 20 30 10 -14 10 -12 4 5 60 120 小于 10 -14 10 15 120 240 DB37/ 16942010 3 DD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卸车记录表 表D.1 卸车记录表 卸车时间 序号 货单号 车牌号 送货单位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操作人员 (签字) 驾驶员 (签字) 卸载量 (t) 进料罐号 起始 结束 备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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