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024-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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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73.080 D 5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1024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Safety rugulations for the gypsum mines of ShanDong province 2008-11-05 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08-11-06 实施 DB37/ 1024 2008 前 言 本标准除 5.4、7.33 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
2、市建筑材料工业办公室、峄城区建材局、泰安汶阳石膏矿、 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彭兆峰、王希刚、刘国梁、贾培元、邱志亮、魏艾林、封德顺、仲维 光、相保印、张玉山。 I DB37/ 1024 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膏矿山的矿山开拓开采、采空区治理、运输提升、电气设备、防排水、矿井通风防 尘、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文明生产与安全文化建设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地下开采石膏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3、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013.1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 部分:一般要求 GB 5013.2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2 部分:试验方法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
4、卫生标准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T 8918 钢丝绳 GB l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l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l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541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 l6542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 l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
5、范 GB 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08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J 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2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 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 DB37/ 1024 2008 JB 8516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下开采石膏矿山 gypsum under 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石膏 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6、基本洪水频率 probabilit 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3 设计防洪频率 design proba 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4 防跑车装置 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 车栏。 3.5 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6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7、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7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o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 力差的比值。 3.8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dynamic antisli p safety coefficlent of steel 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 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 总则 4.1 为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
8、产技术管理,实现规范开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依据安 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 规程。 4.2 矿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即安全生产基层 和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 化。 4.3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和完善安 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 排查与整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事故管理、应急
9、管理、安全奖惩、安全生产档案 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 DB37/ 1024 2008 4.4 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 术管理体系。 4.5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职(以下简称分管副职)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分管矿井安全、 生产和机电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主管技术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 和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定
10、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4.6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 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7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任务和职责权限等。下井带班 人员应切实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 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11、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 员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应将下井的时间、地 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 井不应少于四次。 4.8 对井下作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在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安排上应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 应严格按照设计定岗定员,不应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机械化、自动 化和信息化技术替代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手段,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4.9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12、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 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熟习本矿安全生产情况,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 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20h 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
13、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10 严格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矿山企业每月应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 患台帐、档案。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制度,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全 部落实。 4.11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与邻近的事故应 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矿山企业 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
14、救灾演习。 4.12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4.13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 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3 DB37/ 1024 2008 4.14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 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4.15 矿山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 护用品。进入石膏矿山井下
15、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严禁酒后和携带烟火下井。 4.16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并创造条件逐 步安装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 4.17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吨提取 2元作为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 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18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防 止事故蔓延。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应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并落实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开拓开采 5.1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委
16、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设施 设计)和投产前的验收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设计进行施工,矿山投产前进行竣工验收,投产后生产规模不应超过设计要求,不应超能力组织生产。 5.2 井口位置应保证其构筑物不受地表塌陷、滑坡、山洪暴发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史最高洪水位 1m 以上。 5.3 每个生产矿井应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小于 30m,大型矿井,矿 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m 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
17、与直达地面的出口 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 全出口。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5.4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 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 1.9m; 斜井坡度为 10 o 15 o 时,设人行踏步;15 o 35 o 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 35 o 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 员通行。 5.5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
18、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1.0m。 5.6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3m;带式 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6m。 5.7 采区开采施工设计由矿山企业负责组织编制,由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地质、安全、 生产、技术等部门进行会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实施。 5.8 采掘工作
19、面、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巷道贯通、过断层等工程施工前应有批准 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由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 4 DB37/ 1024 2008 贯通巷道,当两个工作面相距 20m 时,应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一工作面施工,已停止工作面应 保持良好的通风。 竖井、斜巷、平巷、天井、溜井掘进及支护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规定,确保 工程质量。 5.9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20、并作好 记录。 5.10 报废的井巷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5.1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 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 员不应通过提升间。 5.12 所有施工工程,都应依据设计和作业规程,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 验收制度,并有记录备查。 5.13 根据石膏矿床的矿体形态、厚度及倾角等赋存要素,选择适当的采矿方法。 5.14 矿床开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件等因素确定采
21、场结构;矿体 倾角在 20以上的,应尽量留设连续矿柱;留间断式矿柱的,间断矿柱的规格尺寸应适当加大。矿床 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的,开采时须留设一定厚度的石膏矿层做顶、底板的护顶层、护底 层,维持采场地压平衡。 采矿方法、矿房、矿柱的结构参数及复层开采的层间距由设计单位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 件等因素确定。盘区后退式开采,盘区与盘区之间,应留连续隔离矿柱。矿界之间、井下运输大巷应按 设计留设隔离矿柱。地表允许冒落的,按设计要求及时冒落,防止大面积悬顶,确保开采安全。 复层开采的应按照先上层后下层的顺序开采,上下层矿柱应对应。 5.15 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薄矿体(2.0m5.0m
22、)时: 地表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 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0.8 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0.5m 厚度的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 3m3m,盘区、 采区间留设宽 15m20m的连续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3m 厚及以下的石膏层不能开采。 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 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 底层,盘区、
23、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15m 的隔离矿带。 5.16 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中厚矿体(5.0m1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 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 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5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0.5m 厚度的石膏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 6m6m, 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20m 的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 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5m 厚度的
24、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底层,保安矿柱不小于设计规定。 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20m 的隔离矿带。 5.17 使用房柱式崩落采矿法开采矿体时,采场结构要素参照房柱式采矿法,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 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地表允许塌陷,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方法安全可靠。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及时放顶,严禁形成大面积悬空顶,以免突然冒落产生冲击地压。 5.18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 5 DB37/ 1024 2008 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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