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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024-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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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024-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pdf

    1、 ICS 73.080 D 5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1024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Safety rugulations for the gypsum mines of ShanDong province 2008-11-05 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08-11-06 实施 DB37/ 1024 2008 前 言 本标准除 5.4、7.33 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

    2、市建筑材料工业办公室、峄城区建材局、泰安汶阳石膏矿、 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彭兆峰、王希刚、刘国梁、贾培元、邱志亮、魏艾林、封德顺、仲维 光、相保印、张玉山。 I DB37/ 1024 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膏矿山的矿山开拓开采、采空区治理、运输提升、电气设备、防排水、矿井通风防 尘、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文明生产与安全文化建设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地下开采石膏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3、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013.1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 部分:一般要求 GB 5013.2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2 部分:试验方法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

    4、卫生标准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T 8918 钢丝绳 GB l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l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l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541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 l6542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 l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

    5、范 GB 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08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J 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2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 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 DB37/ 1024 2008 JB 8516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下开采石膏矿山 gypsum under 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石膏 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6、基本洪水频率 probabilit 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3 设计防洪频率 design proba 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4 防跑车装置 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 车栏。 3.5 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6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7、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7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o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 力差的比值。 3.8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dynamic antisli p safety coefficlent of steel 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 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 总则 4.1 为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

    8、产技术管理,实现规范开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依据安 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 规程。 4.2 矿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即安全生产基层 和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 化。 4.3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和完善安 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 排查与整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事故管理、应急

    9、管理、安全奖惩、安全生产档案 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 DB37/ 1024 2008 4.4 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 术管理体系。 4.5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职(以下简称分管副职)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分管矿井安全、 生产和机电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主管技术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 和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定

    10、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4.6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 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7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任务和职责权限等。下井带班 人员应切实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 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11、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 员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应将下井的时间、地 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 井不应少于四次。 4.8 对井下作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在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安排上应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 应严格按照设计定岗定员,不应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机械化、自动 化和信息化技术替代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手段,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4.9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12、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 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熟习本矿安全生产情况,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 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20h 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

    13、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10 严格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矿山企业每月应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 患台帐、档案。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制度,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全 部落实。 4.11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与邻近的事故应 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矿山企业 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

    14、救灾演习。 4.12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4.13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 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3 DB37/ 1024 2008 4.14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 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4.15 矿山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 护用品。进入石膏矿山井下

    15、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严禁酒后和携带烟火下井。 4.16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并创造条件逐 步安装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 4.17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吨提取 2元作为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 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18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防 止事故蔓延。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应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并落实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开拓开采 5.1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委

    16、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设施 设计)和投产前的验收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设计进行施工,矿山投产前进行竣工验收,投产后生产规模不应超过设计要求,不应超能力组织生产。 5.2 井口位置应保证其构筑物不受地表塌陷、滑坡、山洪暴发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史最高洪水位 1m 以上。 5.3 每个生产矿井应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小于 30m,大型矿井,矿 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m 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

    17、与直达地面的出口 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 全出口。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5.4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 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 1.9m; 斜井坡度为 10 o 15 o 时,设人行踏步;15 o 35 o 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 35 o 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 员通行。 5.5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

    18、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1.0m。 5.6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3m;带式 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6m。 5.7 采区开采施工设计由矿山企业负责组织编制,由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地质、安全、 生产、技术等部门进行会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实施。 5.8 采掘工作

    19、面、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巷道贯通、过断层等工程施工前应有批准 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由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 4 DB37/ 1024 2008 贯通巷道,当两个工作面相距 20m 时,应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一工作面施工,已停止工作面应 保持良好的通风。 竖井、斜巷、平巷、天井、溜井掘进及支护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规定,确保 工程质量。 5.9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20、并作好 记录。 5.10 报废的井巷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5.1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 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 员不应通过提升间。 5.12 所有施工工程,都应依据设计和作业规程,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 验收制度,并有记录备查。 5.13 根据石膏矿床的矿体形态、厚度及倾角等赋存要素,选择适当的采矿方法。 5.14 矿床开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件等因素确定采

    21、场结构;矿体 倾角在 20以上的,应尽量留设连续矿柱;留间断式矿柱的,间断矿柱的规格尺寸应适当加大。矿床 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的,开采时须留设一定厚度的石膏矿层做顶、底板的护顶层、护底 层,维持采场地压平衡。 采矿方法、矿房、矿柱的结构参数及复层开采的层间距由设计单位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 件等因素确定。盘区后退式开采,盘区与盘区之间,应留连续隔离矿柱。矿界之间、井下运输大巷应按 设计留设隔离矿柱。地表允许冒落的,按设计要求及时冒落,防止大面积悬顶,确保开采安全。 复层开采的应按照先上层后下层的顺序开采,上下层矿柱应对应。 5.15 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薄矿体(2.0m5.0m

    22、)时: 地表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 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0.8 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0.5m 厚度的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 3m3m,盘区、 采区间留设宽 15m20m的连续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3m 厚及以下的石膏层不能开采。 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 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 底层,盘区、

    23、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15m 的隔离矿带。 5.16 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中厚矿体(5.0m1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 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 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5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0.5m 厚度的石膏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 6m6m, 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20m 的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 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5m 厚度的

    24、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底层,保安矿柱不小于设计规定。 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20m 的隔离矿带。 5.17 使用房柱式崩落采矿法开采矿体时,采场结构要素参照房柱式采矿法,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 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地表允许塌陷,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方法安全可靠。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及时放顶,严禁形成大面积悬空顶,以免突然冒落产生冲击地压。 5.18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 5 DB37/ 1024 2008 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

    25、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 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5.19 采区回采应沿走向由中央向两侧推进或自一侧向另一侧推进,不宜采用两侧向中央推进,避免地 压集中。 5.20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 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 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处理前应设警戒,安排专人监护,不许任何人进入。 处理时,应先观察四周情况,选择适当位置,用足够长的撬

    26、棍处理,撬棍和地面夹角不大于 60; 人力不能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炮眼,用爆破方法清除,防止破顶、片帮。 5.21 逐步应用机械采装、运输,减少作业人数,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安全系数。 5.22 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工程地质复杂、有严 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5.23 规定保留的矿柱,在保留期限内不应回采或破坏。

    27、5.24 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5.25 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满足安全开采的需要,正在使用的测量基点,任何人不应擅自迁移和损坏。 井下重要巷道和分层开采的回采面,应采用经纬仪实施测量,保证测量精度要求,及时进行填图。 5.26 矿山企业应及时填绘下列符合实际的图纸资料: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 布置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井上下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6 采空区监控治理 6.1 对存有采空区的矿井,应实行“分级管理、积极处理、逐步消除”的总体

    28、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 行的监测治理措施,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6.2 采空区处理应按设计要求,在作业规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6.3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对存有大面积采空区的矿山企业,应设立采空区安全管理机构, 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健全采空区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做好预 测、预报工作。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并及时归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治理采空区,消除现存采空 区的隐患。 6.4 矿山企业应有符合矿井现场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将有关矿山位置、采空区分布、地面建筑物和 村庄等情况标注在图纸上,并根据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况及时填图,随时掌握采空区动态情况, 每

    29、年 12 月底前将新的井上下对照图上报主管和安监部门。 6.5 对现存的采空区,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采空区安全稳定论证并提出治 理意见(或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空区治理方案),对具备强制放顶条件的,应实施强制性放顶, 由矿山企业编制施工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应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 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采空区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采空区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定期 对采空区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报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每周由总工程师带领有关技术人员对采空 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

    30、查,每月由主管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建立、健 全采空区监控管理台帐、档案。 6.6 采空区监测应遵循以下规定: 6 DB37/ 1024 2008 采空区地压监测应制定专门监测方案,明确专人、定点、定时进行全面监测,并按规定上报有 关监测数据和图表; 具有真实反映井下采空区详情的现状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标明地表附着物(道路、桥涵、房 屋、水塘、河流等重要设施); 各监测点应布置合理,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和科学性,每 500m 2 至少应布置一处监测点; 有条件的矿山可以在地面设置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降变化。井下地压变化明显、人员不宜进入 或无安全保障的地点应设置远距离

    31、位移观测点,加强位移观测; 采空区监测逐步推行电子自动化监测(即岩音监测、自动报警仪和电子视频监测系统) ,实行 全天候、全自动监测;监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校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人员应定时按规定采集有关监测数据,做好记录和初步分析并上报有关部门; 监测人员下井实施监测时,至少两人同时进入,分别负责数据采集和监护工作; 现场监测时,宜采用听、看、量、记等多种方法进行; 监测部位除底板鼓起、矿柱开裂、顶板下沉外,重点观测夹层泥岩的“吐出”以及矿柱片帮情 况; 地压活动频繁期,矿井应采取避让措施或停产避险; 监测人员发现突变情况,有权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所有监测活动应确保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6.

    32、7 采空区放顶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地表允许塌陷; 预冒落区域无导水断层、地表无大的水体(河流、水塘) ; 采空区地压虽有一定显现(如底板鼓起、矿柱开裂等),但能够保证施工安全; 采空区放顶施工方案应包括:该采空区现状描述、周边隔离情况、有关地质水文情况、上 覆岩层情况、冒落面积、爆破设计、劳动组织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措施等,经企业主要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 放顶工作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职工或由专业队伍施工,周密安排、精 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的安全和放顶效果; 采取周边切顶等措施控制冒落面积,尽量减少冒落造成地压冲击危害或拉动、波及相临区域;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质量,严

    33、格检查炮孔质量(行距、排距、深度、角度)及联线质量,确 保爆破效果; 放顶所用涉爆物品和联接线使用前应做质量检查或试验; 施工期间应组织专人对该施工区域和周边区域进行全天候地压监测,地压变化情况异常时立即 停止施工,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 采空区放顶施工之前,对该采空区及周边区域和第二安全通道,应做好必要安全支护,危石、 危顶应及时处理,做到临时疏散道路畅通。 6.8 充填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冒落可能造成灾害或损失严重的采空区(如主要道路、河流、建筑物、工业广场、水体下 沉等)不允许塌落,普通支护又达不到安全保障,应进行充填支护; 制定切实可行的充填方案,确定充填位置、面积、方

    34、法、时间和安全措施,经企业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施工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充填支护效果; 充填物料的取得,应安全且便捷施工,井下取料充填时,确保取料地点安全,禁止出现新的危 险点。 6.9 封闭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已形成的不宜充填或放顶且冒落可能性不大的采空区,应进行封闭; 7 DB37/ 1024 2008 企业编制采空区封闭方案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所有封闭工程在起到安全隔离作用(隔人、阻水、防气)的同时还应防止冒落产生冲击波可能 造成的危害,条件允许时应设置泄压通道; 封闭墙应专门设计。 7 运输、提升和空压机 7.1 列车运输时,矿车

    35、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 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 lOOmm。 7.2 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 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 l0m;坡度大于 5的,不小于 30m;坡度大于 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行车速度应不超过 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7.3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 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7.4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

    36、厚度应不小于 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 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 2/3。临时性轨道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应随巷道掘进及时更换为永久性轨道。 7.5 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 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应不超过 40m;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

    37、有障碍时,应 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7.6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 500V时,不低于 1.8m;线路电压高于 500V时,不低于 2.0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 500V 时,不低于 2.0m;线路电 压高于 500V时,不低于 2.2m。 7.7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 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 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 0.2m;线夹与巷道顶板 或支架横

    38、梁间的距离,不小于 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 0.2m;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 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上下班时间,距井筒 50m 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7.8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 质的浓度应符合 GBZ l、GBZ 2 的有关规定; 斜坡道长度每隔 300m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 3、长度不小于 20m 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 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配料均匀的碎石路面; 8 DB37/ 1024 2008 不应

    39、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7.9 倾角大于 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 50mm。 7.10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7.11 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 300m 时,不大于 3.5m/s;斜井长度大 于 300m 时,不大于 5m/s。 7.12 用于提升人员及物料的罐笼,应符合 GB 16542 的规定。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

    40、防 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 7.13 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信号工 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7.14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每人在罐笼内的底板有效面 积不应小于 0.2m 2 。 7.15 竖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 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7.16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 l

    41、0mm; 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 2m5mm; 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 5mm; 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应保持 10m15mm。 7.17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 15mm;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 8mm; 钢罐道和容器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 l0mm;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 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 50%;导向 器磨损超过 8mm; 型钢罐道任一侧壁厚磨损超过原厚度的 50。 7.18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

    42、间隙,应符合 GB 16423 要求。 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 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 40mm。 7.19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根罐道绳最小刚性系数应不小于 500N/m。各罐道绳张 紧力应相差 510,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井底应设罐道钢丝绳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 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应不小 1.5m。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在此范围内不应有积水。 7.20 罐道钢丝绳应有 20m30m 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罐道钢 丝绳。 7.21 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

    43、过 130,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 线垂直,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7.22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首绳的张力,若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 10, 应进行调绳,对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应不大于 0.8mm。衬垫磨损达 2/3,应及时更换。 7.23 人员站在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9 DB37/ 1024 2008 应在保护伞下作业; 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 0.3m/s; 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 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

    44、,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 7.24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 3m/s 时,不小于 4m;提升速度为 3m/s6m/s 时,不小于 6m;提升速度高于 6m/s、 低于或等于 10m/s 时, 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 1s 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 10m/s 时, 不小于10m; 7.25 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 1%,其长度(包括较 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的 2/3,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多绳摩擦提升时,井底楔

    45、形罐道的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行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 离应不小于 1m,单绳缠绕式提升时,井底应设简易缓冲式防过卷装置,有条件的可设楔形罐道。 7.26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7.27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 问题应及时解决。 7.28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 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7.29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 升

    46、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7.30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房,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及载重量;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7.3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 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 80;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 100; 地面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 80;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 60; 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

    47、于 50;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 20; 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7.32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 合下列规定: 地面提升装置,不小于 1200;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 900;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 300。 7.3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两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三层;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

    48、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可缠绕三层。 7.3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5 倍; 10 DB37/ 1024 2008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7.35 双筒提升机调绳,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7.36 在卷筒内紧固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应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

    49、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7.37 天轮的轮缘应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 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 应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相当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7.38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应不超过 O.75m/S 2 ;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公式 V=0.5 H 的计算值,且最大应不超过 12m/s。 式中: v最高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公式 V=0.6 H 的计算值。 式中: v最高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7.39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 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 过卷保护装置; 过速保护装置;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 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 闸瓦磨损保护装置; 电气制动时的失流保护装置; 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保护装置; 制动油压过高、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保护装置; 提升机减速信号;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测速回路断电保护; 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应同时设有解除这项闭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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