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4012—2020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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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95 P 18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012 2020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Directives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safety production 2020 - 07 - 09 发布 2020 - 08 - 0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4012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检查程序 . 2 5.1 概述
2、. 2 5.2 检查准备 . 2 5.3 实施检查 . 2 5.4 结果处置 . 2 5.5 检查验收 . 2 5.6 资料归档 . 2 6 检查内容 . 3 6.1 制度检查 . 3 6.2 开工前检查 . 3 6.3 施工检查 . 3 6.4 运行检查 . 5 6.5 台帐检查 . 7 7 检查表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 8 参考文献 . 18 DB37/T 4012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建筑大学、
3、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 鑫泰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 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兴展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 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庆武、李永福、纪凡荣、奚志刚、刘和金、蔡社立、郭新利、公祥成、吴云 鹏、李广慧、邢树刚、贾相峰、张晓妮、杜瑞、许孝蒙、朱宁宁、马蕴晶、董先锐、苏世凯、陈绪功、 马光明、李荣国、卢鹏里、马新同、岳增良、许道勇、赵冉冉、俎兆亮、卞春明、赵金波、薛冉冉、肖 洁、李永法、王玎、吴菁、王亚 楠、王志恒、赵静博、韩耀华
4、、刘晓伟、盛国飞、李敏、于天奇、崔明 民、宋钰、杨卫、李成伟、宋乾。 DB37/T 4012 2020 1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检查程序和 检查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防监管部门对按照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的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 的监督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
5、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 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GB 50098 2009,定义 2.0.1 3.2 参建单位 participation units 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
6、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等。 3.3 设施管理单位 facility management units 对人防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的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建设使用单位。 4 基本原则 DB37/T 4012 2020 2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理、全面覆盖、资料完备的原则。 5 检查程序 5.1 概述 检查流程包括检查准备、实施检查、结果处置、检查验收和资料归档,见图 1。 图 1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程 图 5.2 检查准备 应确定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5.3 实施检查 5.3.1 检查人员应按照本标准第 6
7、章的要求开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表(见 附录 A)。 5.3.2 检查形式包括现场实体检查和资料查验。 5.4 结果处置 5.4.1 对检查中发现的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应要求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 5.4.2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应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 单位应提供整改报告。 5.5 检查验收 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检查单位应视情况进行复查并予以验收。 5.6 资料归档 5.6.1 应通过文字、音像 记录等方式对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存档。 5.6.2 应对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及相关证据,如资料档案
8、、物证、照片、影像等进行存档。 DB37/T 4012 2020 3 6 检查内容 6.1 制度检查 6.1.1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1.2 参建单位针对人防工程应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界定人防工 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6.1.3 人防工程产权隶属单位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体系。 6.1.4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 6.1.5 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应
9、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6.1.6 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应成立安全领导组织、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 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维修保养内容。 6.1.7 人防工程产权隶属单位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在排查工程安全隐患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应根据 实际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2 开工前检查 6.2.1 应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取得的施工审批手续、各项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以及制 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过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 6.2.2 参建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
10、要求。 6.2.3 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安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特种 工作人员的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6.3 施工检查 6.3.1 施工现场检查 6.3.1.1 应按照生产区、加工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分区布置。 6.3.1.2 应设置安全网、安全带、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锁扣或安 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 6.3.1.3 安全防护设施、操作平台、攀登作业的梯子等施工设施的材质应符合 JGJ 59 的相关要求 。 6.3.1.4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应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应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 地面
11、硬化、密网覆盖、封闭等。 6.3.1.5 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6.3.1.6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不得在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3.1.7 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基坑临边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3.2 施工设备检查 6.3.2.1 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和年检记录。 6.3.2.2 应由专人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 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
12、 6.3.2.3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 JGJ 46 的相关要求。 DB37/T 4012 2020 4 6.3.2.4 施工升降机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高度不应小于 1.8 m。 6.3.2.5 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围栏高度不应小于 1.8 m。 6.3.2.6 物料提升机任意部位与建筑物或其他施工设备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0.6 m。 6.3.3 专项工程检查 6.3.3.1 施工方案检查 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专 家论证意见 。 6.3.3.2 临
13、时用电工程检查 6.3.3.2.1 施工用电应符合 GB 50194 和 JGJ 46 的规定。 6.3.3.2.2 线路要求: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 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地上架空的线路应设置警戒标志或搭设防护棚防护; 横穿过道的线路应采取固定串管保护措施,电缆、电线不得裸露; 应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存在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及超负荷用电现象; 工程周边与架空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现场机动车道与线路交叉时架空线最低点与路面最小垂 直距离应符合 JGJ 46 的相关要求; 施工现场专用 供电设备应接零保护。 6.3.3.2
14、.3 开关箱要求: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不得使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或 2 台以上用电设 备; 在施工过程中对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应将其 开关箱分闸断电; 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应分别设置。 6.3.3.2.4 配电箱要求: 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防潮; 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配电箱,箱内电器应可靠、完好;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配电箱应按规定加装用电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 其他临时用电 设备; 配电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并由专
15、人负责,定期检查; 配电箱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3.3.3 拆除、爆破工程检查 6.3.3.3.1 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拆除、爆破。 6.3.3.3.2 作业区域周围应设警戒标志和告示,行人不得通过或站立,夜间应有红灯示警。 6.3.3.3.3 拆除工程应设置信号,由专人监护。 6.3.3.3.4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作时,较大或沉重的材料应用吊绳或起重机械吊下,不得向下抛掷。 6.3.3.3.5 应按相关要求爆破拆毁建筑物,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 爆破作业人员。 DB37/T 4012 2020 5
16、6.3.3.3.6 在拆除爆破时,应设置安全警戒区,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 安排警戒人员。 6.3.3.4 基坑工程检查 6.3.3.4.1 开挖深度超过 5 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 5 m 但现场基坑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 程应按照 GB 50497 的相关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监测。 6.3.3.4.2 开挖深度超过 2 m 的基坑周边应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6.3.3.4.3 基坑周边 1.5 m 范围内不得堆载, 3 m 范围内限制堆载,坑边重型车辆不得通行。 6.3.3.4.4 基坑内应有专用坡道或梯道供施工人员上下,梯道的宽度不应小
17、于 1 m。 6.3.3.5 模板工程检查 6.3.3.5.1 施工作业时,模板和配件不得随 意堆放,模板应放平放稳。 6.3.3.5.2 模板上不得堆放杂物。 6.3.3.5.3 模板的内侧面应平整、接缝不应漏浆。 6.3.3.5.4 人防墙体的模板安装过程中,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不得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6.3.3.5.5 模板及其支架: 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在安装过程中,应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3.3.6 脚手架工程检查 6.3.3.6.1 脚手架构配件外观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18、应齐全有效。 6.3.3.6.2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脚手架,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6.3.3.6.3 拆除时应有防止物料坠落的措施,拆除的材料 及设备不得抛扔。 6.3.3.6.4 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不得出现探头板,并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 10 m 应用安全网封闭。 6.3.3.6.5 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应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 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不应大于 150 mm。 6.3.3.6.6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具有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6.3.3.7 装饰装修工程检查 6.3.3
19、.7.1 承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安全施工管理体系。 6.3.3.7.2 建筑构件及装饰装修材料应具有进场验收合格记录,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具有相关 性能的检测报告。 6.3.3.7.3 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不得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6.3.3.7.4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6.4 运行检查 6.4.1 主体工程检查 6.4.1.1 主体结构应保持完好,工程内部不得出现局部坍塌、风化脱落、积水、淤泥、渗水漏水等现 象,扩散室、设备室等不得堆放杂物。 6.4.1.2 未经批准不得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人防墙体上开孔。 DB37/T
20、 4012 2020 6 6.4.1.3 不得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道路的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和埋设地下管道。口部未处理的坑、 地道工程,应在口部设置管理门或临时封闭。 6.4.1.4 未经批准不得在距离工程 50 m 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6.4.1.5 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得被临时 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6.4.1.6 未经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变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 6.4.2 设施设备检查 6.4.2.1 消防设施设备检查 6.4.2.1.1 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消防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报警等消防设施。 6.4.2.
21、1.2 工程内部食品加工场所不得存在明火作业的情况,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按照 严格的审批手续,报请安全负责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4.2.1.3 防火墙、隔墙: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 应耐火极限要求。 6.4.2.1.4 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工程内部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具体配置情况应符合 GB 50140 的相关要求; 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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