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1039-2018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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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160 P55 DB36 江西省 地方标准 DB 36/T 1039 2018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18 - 07 - 03发布 2019 - 01 - 04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6/T 10392018 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申办程序 . 4 6 质量监督计划 . 4 7 质量监督交底告知
2、. 4 8 项目划分核备 . 5 9 质量监督检查 . 5 10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 6 11 竣工验收抽样检测 . 6 12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 . 7 13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 . 9 14 档案与信息管理 .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 11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 (编写大纲 ) . 21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编写大纲) . 22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关于工程项目划分核备的意见 . 23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查表 . 25 附录 F (规
3、范性附录) 质量监督现场巡查记录表 . 33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工程质量核备表 . 34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编写大纲) . 41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大纲) . 42 附录 J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举报受理书 . 43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 44 附录 L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台账 . 45 参考文献 . 46 DB36/T 1039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
4、单位: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晓海、 胡永华 、陈建、 张志勇、张开明、李佐云、 廖石田、 周云水、管际明、 王毅、张乐文、胡舸、黄开士、黎平平、徐博然、叶萍舟 。 DB36/T 10392018 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申办程序、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 督交底告知、项目划分核备、质量监督检 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竣工验收抽样检测、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质量举报调查处理、档案与信息管理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 目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
5、建、扩建、 改建、加固)质量监督 工作 ,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 设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 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quality supervision on hydro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
6、督机构)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 及经批准的 设计文件等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 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3.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responsibility subject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项 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 3.3 工程质量行为 engineering quality behavior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 法律 、 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 和合同 约定的质量责
7、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4 工程实体 project structure DB36/T 10392018 2 由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按一定的工艺或技术要求施工或制造、安装形成的结构体或设备。 3.5 质量行为监督 supervising for quality behavior 质量监督机构对 水利建设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履行 工程 质量行为的情况实施监督。 3.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engineering entity quality supervision 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 的情况 实施监督。 3.7 质量监督检测 qualit
8、y supervision testing 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 样检测。 3.8 竣工验收抽样检测 final acceptance sampling inspection 为满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由 项目法人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 后对工程施工相应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4 基本规定 4.1 质量监督 事权划分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 职责。 4.2 质量监督期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
9、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4.3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a)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b)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c)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4.4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a)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b)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勘察设 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c) 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DB36/T 10392018 3 d) 监督检查技
10、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e) 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f)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5 质量监督权限 质量监督的权限: a) 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 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 量行为进行抽查,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查,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 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c)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技
11、术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采 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整顿的建议。 d)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 e) 向有关部门建议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 f) 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建议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4.6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a)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b) 根据工程类别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c) 质量监督交底告知
12、。 d)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 核备。 e)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开展质量监督巡查。 f)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g) 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进行核备。 h) 核备工程质量等级,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有关工程验收。 i) 参加工程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评价意见。 j) 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台账。 4.7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采取监督巡查、质量监督检测、 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 监督。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 的 工作 方式。 4.8 质量监
13、督组织形式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a) 水利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实行项目组(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一般由质量监督机构成 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 2人。 b)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人员应不少于 2人。 c)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提 供技术支撑。 DB36/T 10392018 4 d)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委托咨询等专 业技术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开展评估。 5 申办程序 5.1 项目法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
14、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2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 交以下备案资料: a)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 A)。 b)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图纸及批复文件 等)。 c) 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原件),及相关人员职 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d) 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 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e) 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复印件)。 f) 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中标通知
15、书、合同及其 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 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g) 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 h) 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5.3 分期或分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项目法人申请,一次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分期或分年度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备案材料。 5.4 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 并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6 质量监督计划 6.1 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 20个工作日 内,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16、编制工程质量监督 计划。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编制要求参见附录 B。 6.2 质量监督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向项目法人印发质量监督计划。 7 质量监督交底 告知 7.1 质量监督机构在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标准及工程特点等,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告知书的编制格式参见附录 C。 7.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应采取书面交底和工程建设现场交底告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面交底告知宜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步进行,质量监督 机构签发水利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时一并将质量监督交底
17、告知书送达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7.2.2 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监督计划后,应组织开展第一次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并进行水利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应形成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会议 纪要。 DB36/T 10392018 5 8 项目划分 核备 8.1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按照 SL 176的规 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 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8.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 书面报告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18、后应 予以备案,并将核备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核备意见”编 制格式参见附录 D。 8.3 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备案。 8.4 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期或分阶段核备项目划分。 8.5 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桥梁、船闸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 9 质量监督检查 9.1 一般规定 在工程建设过 程中,质量监督机 构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对 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19、9.2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9.2.1 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查表参见附录 E。 9.2.2 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 a)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复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 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现场组织机构是否按合同承诺配备人 员;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 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b)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技术标准情况,特别是工程
20、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 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等情况。 c) 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 联合小组核定等情况。 9.3 工程实 体质量监督检查 9.3.1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 料进行监督检查。 9.3.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 件、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重点部位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 位工程等。 9.3.3 质量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
21、项目开展工程实 体质量抽检,主要抽检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质量。质量监督 检测不代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检测工作。 DB36/T 10392018 6 9.3.4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通知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处理或进行复核,同时 抄送相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 9.4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监督 9.4.1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检查范围、存 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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