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1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1部分_ 消防电话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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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8-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11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1 部分:消 防电话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1: Fire telephone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11 2009 I
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电话网络 . 1 3.3 消防电话的设置 . 1 3.4 消防电话总机 . 2 3.5 消防电话分机 . 2 3.6 消防电话插孔 . 3 3.7 电源性能 . 3 4 检验方法 . 3 4.1 一般 要求 . 3 4.2 电话网络 . 3 4.3 消防电话的设置 . 3 4.4 消防电话总机 . 3 4.5 消防电话分机 . 4 4.6 消防电话插孔 . 4 4.7 电源性能 . 5 5 检验规则 . 5 5.1 检验类别 . 5 5.2 检验项目分类 . 5 5.3
3、检验结果判定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电话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6 DB15/ 353.11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 第 6 部分:泡沫灭 火系统 ;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
4、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 第 11 部分: 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11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 一般要求的内容( 3.1 和 4.1); 增加了 消防电话总机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 3.3 和 4.3) ; 增加了 消防电话分机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
5、3.4 和 4.4) ; 增加了 电源性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 3.7 和 4.7)。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11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电话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电
6、话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279 自动电话机技术条件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
7、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电话网络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3.3 消防电话的设置 3.3.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3.3.2 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 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 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3.3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 面高度宜为 1.3 1
8、.5 m。 3.3.4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 20 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3.3.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DB15/ 353.11 2009 2 3.4 消防电话总机 3.4.1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供电。消防电话总机 应能与消防电话分机进 行全双工通话。 3.4.2 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接通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动消除, 消防电话总机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或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显示通话状态的 光信号应自动消除。 3.4.3 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
9、电话总机,在有其他消防电话分机呼入时,应发出呼叫声,光信号,通话 不应呼叫影响。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动消除。当消防电话分机再次呼叫消 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再次发出呼叫声,光信号。消防电话总机在通话状态下应具有允许或 拒绝其他呼叫消防电话 分机加入通话的功能。 3.4.4 多部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两部)同时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选择与任意一 部或多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 3.4.5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显示出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的状态和位置,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提
10、示。任 一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回铃音应停止,进入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应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 通话状态,为摘机的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应保持被呼叫状态。 3.4.6 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其他消防电话分机,被呼叫 的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 应能自动加入通话。 3.4.7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终止与任意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且不影响与其他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当 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的所有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消防电话总机话机应有忙音提示。 3.4.8 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应答时间的功能;并应能向前查询,显示不少于 100 条 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
11、时钟日计时误差应不超过 30 s。 3.4.9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包括对其显示器件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的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 检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 应能发出呼叫声,光信号。 3.4.10 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在 100 s 内发出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3.4.11 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消防电话总机应在 100 s 内重新显示尚存 在的故障。 3.4.12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通话录音功能。系统进行通话时,录音自动开始,并有光信号指示;通话结 束,录音自动停止。消防电话总机可存储的录音时间不少于 20 min。当剩
12、余存储空间不足额定容量的 10 %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发出存储容量不足的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 电话总机删除录音记录或更换存 储介质。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向前分次或分时查询和播放消防电话总机与 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录音记录。 3.5 消防电话分机 3.5.1 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应有光指示。 3.5.2 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应能进行全双工通话。通话应清晰,无振鸣现象。 3.5.3 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既自动呼叫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消防电话分机在消防 电话总机退出通话状态时,应有忙音提示。 3.5.4 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分机应能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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