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85-2006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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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1.100.30 Y 09 备案号:38362-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3582013 代替 DB11/ 3582011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Class and category and labeling 2013 - 08 - 27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3582013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级别和类别 . 2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
2、品 . 2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 2 7 标识标注要求 . 2 8 检验规则 . 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环保烟花 .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 10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 11 DB11/ 358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1条、第5.2条、第6章、第7.1条、第7.2.1-7.2.16条、第7.3.1-7.3.15 条、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质量与安全、GB 195932004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3、GB 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3582011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本标准与DB11/ 3582011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按GB 106312013规定的大类、小类进行分类,并按小类表述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 爆竹产品。 修改“D级喷花类药量应2g ”为:D级喷花类药量10g;C级“喷花类药量应200g ”为: 地面(水上)喷花200g、手持(插入)喷花75g;修改“组合烟花类:药量应1500g( 20g/发) ”为:总药量1020g、小礼花型17
4、g/筒、吐珠型17g/筒、喷花型200g/筒; 修改 “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30mm;体积0.16m3。”为:组合烟花类:产品外形:长度 700 mm、宽度500 mm、筒体高度300mm。单筒内径:小礼花型30 mm、吐珠型20mm、 喷花型52mm。(见表1) 增加了组合烟花燃放性能要求:效果件爆炸半径应15m,效果件发射高度应在15m50m之间。 (见表1);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含雷的组合烟花;禁止销售和燃放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 合烟花”。(见第6章) 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含0.13g 的响珠和炸子的产品除外)。(见6.2) 增加了提倡
5、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的要求,规定了环保烟花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5.2、 5.3、附录A) 修改:“销售单元标识的产品级别、警示语主体文字应小于四号字号,其它文字、符号、数字 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为:销售单元上标识的“警示语”及警示语内容”、产品级别字体高 度应大于等于4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2.2mm,增加了运输包 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28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 应大于等于6mm的要求。(见7.1) 销售单元标识中增加了消费类别、数量的要求,修订了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药量、安全警示 语的标识规范。(见7.2) 修改:
6、“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为:“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 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见7.2.13.2) 运输包装标识中增加了应有消费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箱含药量、电子标签的要求,修订 了产品名称、箱含量、毛重、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的标识规范。(见7.3)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 将附录B的C级、D级两表合并为1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燃放说明;删去了原燃放安全距离 的具体数值;增加并修订了部分燃放说明。(见附录B) 将附录C的C级、D级两表合并为1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销售单元标识;删去了原燃放安全 DB11/ 3582013 III 距离的具体数值;增加
7、并修订了部分销售单元标识。(见附录C)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烟花爆竹协会、北京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纪永、李增义、任文艳、王兴文、彭勇、邓棕元、谢翔燕、周巧霖、张少阳、 杨玉国、何润、刘丽、屈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
8、况为: DB11/ 3582006、DB11/ 3582010、DB11/ 3582011。 DB11/ 3582013 1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产品、标识标注和检验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
9、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保烟花 green fireworks 燃放后污染环境较轻的烟花爆竹产品。 3.2 效果件 effect parts 含烟火药的零部件。用于组合烟花产生各种燃放效果,包括炸花型效果件、喷射型效果件、笛音型 效果件、旋转型效果件、烛光型效果件、花束型效果件、喷花型效果件和吐珠型效果件等。 3.3 喷射型效果件 jet-t
10、ype effect parts 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从效果件筒内喷射出彩珠、彩花等效果,效果件本身不被炸碎。 3.4 效果件爆炸半径 explosion Radius of effect parts DB11/ 3582013 2 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将效果件中的彩珠、彩花瞬间抛射成球状空间区域的最大半径。 3.5 发射高度 launch height 组合烟花效果件形成效果的高度。 3.6 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non-vertical launching products 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非垂直发射的产品。 3.7 销售单元 sales unit 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位。 4
11、 级别和类别 4.1 烟花爆竹产品标识的级别、类别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 4.2 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1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 环保烟花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3 提倡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6.1 GB 10631规定的A级和B级产品。 6.2 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 6.3 组合烟花中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6.4 组合烟花效果中含雷、
12、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6.5 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 6.6 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 6.7 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 6.8 未列入本标准第5章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7 标识标注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7.1.2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应便于消费者购买、燃放时辨认和识读。 DB11/ 3582013 3 表1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 产品 级别 产品大类 产品小类 规格 药量 燃放性能 D 喷花类a 地面(水上)喷花 -
13、10g - 手持(插入)喷花 玩具类a 玩具造型 - 3g - 线香型 - 5g - 旋转类a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g - C 喷花类 地面(水上)喷花 - 200g - 手持(插入)喷花 - 75g - 玩具类 线香型 - 25g - 吐珠类 药粒型吐珠 - 20g(2g/发) - 爆竹类 黑药炮 单发高度50mm 内径5mm 0.2g - 白药炮 组合烟花类b 同类组合烟花 产品外形:长度700 mm,宽度 500 mm,筒体高度300mm。 单筒内径:小礼花型30 mm;吐 珠型20mm;喷花型52mm。 总药量1020g 小礼花型17g/筒 吐珠型17g/筒 喷花型200g/筒 效
14、果件爆炸半径应 15m,效果件发射高度应 在15m50m之间。 不同类组合烟花 a 不包括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 b 不包括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不包括燃放效果中含雷、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 品;不包括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不包括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 7.1.3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图形符号。使用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时,字号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7.1.4 销售单元上标识的“警示语”及警示语内容、产品级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4mm,标注内容的 其它文字、符号
15、、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2.2mm。销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不大于2000mm2时,可不 标注规格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 7.1.5 运输包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28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 高度应大于等于6mm。 7.2 销售单元标注内容及要求 7.2.1 产品名称 应在销售单元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产品名称不应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 应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应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2.2 消费类别 应使用绿色字体标注: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 7.2.3 产品级别 DB11/
16、 3582013 4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文字和背景对比色度应清晰。 7.2.4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 7.2.5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XX m(米)以外。 7.2.6 药量 组合烟花类产品应标注:数量:XX发,总药量:XXXX g(克),单筒最大药量:XX g(克)。其它 类产品应标注:药量:XX g(克)。 7.2.7 生产日期 7.2.7.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 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后不应涂改。 7.2.7.2 应按年、月
17、、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年代号应标注4位阿位伯数 字;难以标注4位阿位伯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标注2位阿位伯数字。 7.2.8 保质期 应标注: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7.2.9 产品标准号 应标注:本标准号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7.2.10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应标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7.2.11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销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12 燃放说明 应标注:燃放场所、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燃放说明见附录B。 7.2.13 安全警示语 7.2.13.1 根据产品
18、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警示语文字与背景的对比色度应清晰,并与 产品名称在同一视野内。 7.2.13.2 警示语应标注以下内容: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正确安全点燃; 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 严禁酒后燃放。 7.2.14 建议零售价格 DB11/ 3582013 5 应在销售单元上标注:建议零售价格:XX元。 7.2.15 销售地区 应在包装上标注:北京地区。 7.2.16 数量 组合烟花类、爆竹类产品应在销售单元上标注:XX发(头)。产品标识的发(头)数误差应小于等 于5%。 7.2.17 环保烟花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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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385-2006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385 2006 混凝土 质量管理 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