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27-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7部分:煤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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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3.040 D 20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22.27 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7 部分:煤矿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7: Coal mining 2018-12-17 发布 2019-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322.27 2018 I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4 3.4 特种设备 . 14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15 3.6 用电 . 15 3.7 消防 . 18 3.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9 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20 3.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20 3.11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 21 3.12 灾害防治 . 23 3.13 矿山救护 . 26 4 评定细则 . 2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 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
3、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4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9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9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3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4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4、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6 附录 M(规范性附录) 灾害防治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3 附录 N(规范性附录) 矿山救护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8 DB11/T 1322.27 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分为若干部分 :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27部分: 煤矿 ; 本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 27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 部分 由 北京市 应急 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 应
5、急 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 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 主要起草人: 李全明、张兴凯、卞杰成、马存金、吴印红、 赵祎 、彭孟长、李钢、贾艳华、 姚卫华。 DB11/T 1322.27 2018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7 部分:煤矿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内容和 评定 细则 。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6、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6542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 2018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GB 22340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 50419 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 点设计规范 GB 50450 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 GB 50451 煤矿井下排水泵房和排水管路 设计规范 AQ 1017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 AQ 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 1023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 通用 安全技术要求 AQ 1025
7、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Q 1028 煤矿井工 开采通 用 技术条件 AQ 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1048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 1051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3 评定 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DB11
8、/T 1322.27 2018 2 一般 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的 规定。 3.1.2 安全生产 规章 制度 企业还应 结合实际情况 建立 下列 制度: a) 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b)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c) 安全 办公会议 制度 ; d) 安全检查制度; e)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f)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g) 入井检身 与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 h) 地质灾害普查 制度 ; i) 井下 劳动组织定员 制度; j) 敲帮问顶制度; k) 围岩观测制度。 3.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3.1 企业 应按照下列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9、人员: a)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 b)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3.1.3.2 企业应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1.4 安全费用 企业应依据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3.1.5 图纸管理 企业 应按规定填绘下列图纸: a) 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b) 井上、下对照图; c) 巷道布置图; d) 采掘工程平面图; e) 通风系统图; f) 井下运
10、输系统图; g) 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h) 压风、排水、防尘、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i) 井下通信系统图; j)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k) 井下避灾路线图 。 3.2 场所环境 3.2.1 工业场地和 井口 DB11/T 1322.27 2018 3 3.2.1.1 工业场地和 井口 的地址、布置应符合 GB 50215 的 规定 。 3.2.1.2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 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 水位的, 应 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3.2.2 安全出口 3.2.2.1 每个
11、生产矿井应至少有 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各个出口间的距离 不应 小于 30m。 3.2.2.2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应至少有 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 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2.2.3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 45时,应设置人行道。倾角 大于 45时,应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应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 不应 大于 10m;立井梯子 间中的梯子角度 不应 大于 80, 相邻 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 不应 大于 8m。 3.2.2.4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3.2.2.5 井巷交岔点,应设置路标,标明所
12、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2.3 工作面 3.2.3.1 采煤 工作 面 3.2.3.1.1 一个采 ( 盘 )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 ( 半煤岩 ) 巷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 ( 盘 ) 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 ( 盘 ) 区最多只能布 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个煤 ( 半煤岩 )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2.3.1.2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 、 排水等生产系统前 , 不应 掘进回采巷道 。 3.2.3.1.3 采煤工作面 应 保持至少 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 个通到回风巷道。 3.2.
13、3.1.4 采煤工作面 不应 任意留顶煤和底煤 , 伞檐 不应 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 应 清理干净 。 3.2.3.1.5 采煤工作面 应 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 不应 使用折损的坑木 、 损坏的金属顶梁 、 失 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 3.2.3.1.6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 不应 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3.2.3.1.7 采煤工作面 应 及时支护, 不应 空顶作业。支架 应 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不应 在浮煤或 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不应 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3.2.3.1.8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 应 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掩护支架过平巷时,
14、应 加强溜煤眼与 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 3.2.3.1.9 采空区应及时封闭 。应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 束后 45 日 内,应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3.2.3.2 掘进 工作 面 3.2.3.2.1 掘进工作面 不应 空顶作业。 掘进工作面的支架损坏后,应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3.2.3.2.2 在松软的煤 ( 岩 ) 层、流砂 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 , 应 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 施。 3.2.3.3 顶底板 3.2.3.3.1 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不应空顶作业。 DB11/T 1322.27
15、 2018 4 3.2.3.3.2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 开采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3.2.3.3.3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应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 、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的,应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2.3.3.4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 应 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3.2.3.3.5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应及时充填。 3.2.3.3.6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应充填满。 3.2.3.3.7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 应 制定控制顶板的安
16、全措施。 3.2.4 巷道 支护 3.2.4.1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 采用光面爆破 。 3.2.4.2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应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应做厚度和 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 3.2.4.3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 时,应加强支护。 3.2.4.4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 应 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应塞紧、背实。支架间 应 设牢 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 应 采用金属支拉杆,并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 应 设迎山角;可缩 性金属支架在受压变形稳定后应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应用不燃物充满填
17、实; 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应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 不应 小于 0.5m。 3.2.4.5 综采、高档普采工作面进入机道作业前应打好贴帮柱和临时支护。维修或清扫采煤机时,其 顶部应有可靠支护。 3.2.5 井下巷道 和人行道 3.2.5.1 巷道净断面应符合 GB 50419的 规定 。 3.2.5.2 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419的 规定 。 3.2.5.3 主要绞车道 不应 兼作人行道。 3.2.5.4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 , 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应不小于 2.4m; 其他地点,行 人的不小于 2.2m,不行人的不小于 2.1m。 3.2.
18、6 矿井通风 3.2.6.1 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2.6.2 新井投产前 应 进行 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年 应 至少测定 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 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 应 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3.2.6.3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 应 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 定。 3.2.6.4 矿井通风总风量符合设计要求。 3.2.6.5 矿井空气成分应符合 AQ 1028的 规定 。 3.2.6.6 井下空气温度、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 AQ 1028的 规定 。 3.2.7 安全标志 井下
19、安全标志 的 设置 与管理 应符合 AQ 1017的 规定 。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27 2018 5 3.3.1.1 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的,不 应 使用。 3.3.1.2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 料和设备。 3.3.2 通风设备设施 3.3.2.1 主要通风机 3.3.2.1.1 主要通风机站的位置 、装置和供配电 应符合 GB 50450的 规定 。 3.3.2.1.2 装有 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 应 安装防爆门,防爆
20、门每 6个月检查维修 1次。 3.3.2.1.3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 1次反风演习。 3.3.2.2 局部通风机 和风筒 3.3.2.2.1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 b)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 应 不小于 10m;全风 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 c)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 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 部通风 机的电源应取自同
21、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 d) 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 e)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均 不应 自行启动,应人工开启 局部通风机 ; f)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应实行风电闭锁 和甲烷电闭锁。使用 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 2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 g) 每 15 日 至少进行一次 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每日 应 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 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 h) 不应 使用 3台 及 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应 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 同时向 2个作业
22、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3.2.2.2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不应 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应将 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人员 不应 入内。 3.3.3 防排水设备设施 3.3.3.1 排水设备及供电 3.3.3.1.1 井下主排水设备、采区和井底水窝排水设备应符合 GB 50451的 规定 。 3.3.3.1.2 井下排水管路应符合 GB 50451的 规定 。 3.3.3.1.3 主排水泵站应符合 GB 50451的 规定 。 3.3.3.1.4 主排水泵 的 电气保护装置应符合 GB 50451 的 规定 。 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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