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4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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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5 备案号:60714-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4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5: Urban light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enterprises 2018-09-29发布 2019-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22.452018 I 目 次 前言. II
2、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用电 . 4 3.5 消防 . 11 3.6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1 3.7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1 4 评定细则 .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
3、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3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8 DB11/T 1322.45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4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
4、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清城品盛照明研究院有限 公司、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亮都丽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路明路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红、
5、谢昱姝、尹喜超、卢五松、马晔、储直明、刘卫中、梁红柳、黄雁平、 宫殿海、谢孝前、蔡金樟、贺文超、吴跃煊、周秋君、聂国、张嘉林、宋军、张蓓、葛悦、肖红炜、王 原铭、朱煜焜。 DB11/T 1322.452018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照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 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单位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6、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13.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胶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B11/T 388.5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5部分:安全要求 DB11/T 388.7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7部分:施工与验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
7、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1.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等内容。 3.1.2.2 高处吊篮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 项施工方案应进行设计计算。 3.1.2.3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确认。 3.1.3 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DB11/T 1322.452018 2 3.1.3.1 施
8、工项目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 底。 3.1.3.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分部分项进行。 3.1.3.3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 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3.1.3.4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3.1.4 现场安全巡视 3.1.4.1 应建立现场安全巡视制度。 3.1.4.2 安全巡视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巡视并填写记录。 3.2 场所环境 3.2.1 现场防护 3.2.1.1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戒线
9、或围挡。 3.2.1.2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3.2.2 现场场地 3.2.2.1 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3.2.2.2 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3.2.3 材料管理 3.2.3.1 材料应放置整齐,并应标明名称和规格。 3.2.3.2 施工现场材料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风和防雨等措施。 3.2.4 公示标牌 3.2.4.1 公示标牌应规范、整齐。 3.2.4.2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 3.2.5 安全标志 3.2.5.1 施工现场入口处、主要施工区域和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3.2.5.2 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设置。 3.3 生产
10、设备设施 3.3.1 高处作业吊篮 3.3.1.1 安全装置 3.3.1.1.1 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并应灵敏可靠。 3.3.1.1.2 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可靠位置上, 不应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有链接。 3.3.1.1.3 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3.3.1.1.4 吊篮施工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3.3.1.1.5 多层吊篮作业时应设置顶部防护板及防撞击钢结构。 DB11/T 1322.452018 3 3.3.1.2 悬挂机构 3.3.1.2.1 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应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
11、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 3.3.1.2.2 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 3.3.1.2.3 前支架调节杆应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 3.3.1.2.4 不应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3.3.1.3 钢丝绳 3.3.1.3.1 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 3.3.1.3.2 吊篮运行时安全绳应张紧悬垂。 3.3.1.3.3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3.3.1.4 安装 3.3.1.4.1 吊篮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 3.3.1.4.2 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选同一厂家的产品。 3.3.2 起重吊装设备 3.3.2.1 起重机械
12、3.3.2.1.1 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和行程限位装置。 3.3.2.1.2 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3.3.2.1.3 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2 钢丝绳与地锚 3.3.2.2.1 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 3.3.2.2.2 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3.3.2.2.3 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3 索具 3.3.2.3.1 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15倍的绳径,且不应小于300 mm。 3.3.2.3.2 吊索规格应互相匹配,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 高处作业平台 3
13、.3.3.1 移动式操作平台 3.3.3.1.1 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 mm。 3.3.3.1.2 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3.3.3.1.3 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 3.3.3.2 物料平台 3.3.3.2.1 物料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3.3.2.2 物料平台支撑系统应与建筑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DB11/T 1322.452018 4 3.3.3.2.3 物料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3.3.3.3 悬挑式钢平台 3.3.3.3.
14、1 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3.3.3.2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应位于建筑结构上。 3.3.3.3.3 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 3.3.3.3.4 钢平台两侧应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3.3.3.3.5 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3.3.4 施工机具 3.3.4.1 手持电动工具 3.3.4.1.1 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接地线,供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3.4.1.2 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状态,不应接长使用。 3.3.4.2 电焊机 3.3.
15、4.2.1 电焊机使用前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3.4.2.2 保护接地线应单独设置,供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3.4.2.3 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3.3.4.2.4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5 m。 3.3.4.2.5 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3.4.2.6 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3.4 用电 3.4.1 道路照明设施 3.4.1.1 配电装置 3.4.1.1.1 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靠近电源,应设在尘少、无腐蚀、无振动、干燥、进出线 方便的地方。 3.4.1.1.2 配电室应设置防雨雪和小
16、动物进入的防护设施。 3.4.1.1.3 配电室内电缆沟深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电缆沟盖板应采用热镀锌花纹钢板盖板或钢筋 混凝土盖板。电缆沟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3.4.1.1.4 低压配电装置在室内布置时四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3.4.1.1.5 配电柜(箱、屏)可开启的柜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柜体内应装有 供检修用的接地连接装置。 3.4.1.1.6 室外配电箱应有足够强度,在起吊、安装中防止变形和损坏。箱顶应有一定落水斜度,通 风口应按防雨型制作。 3.4.1.1.7 配电箱应在明显位置设安全警示标志。 3.4.1.1.8 电器安装应符合CJJ
17、89的规定。 3.4.1.1.9 引入柜(箱、屏)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DB11/T 1322.452018 5 3.4.1.2 电缆线路 3.4.1.2.1 电缆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3.4.1.2.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应有接头。 3.4.1.2.3 1 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GB 50217的规定。 3.4.1.2.4 电缆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3.4.1.2.5 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应加保护管,保护管的长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沿墙敷 设时采用抱箍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2
18、处;电缆上杆应加固定支架,支架间距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所有支架和金属部件应热镀锌处理。 3.4.1.2.6 电缆金属保护管和槽盒等金属管线应有至少两处可靠的接地。 3.4.1.2.7 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电力电缆。 3.4.1.2.8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 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 3.4.1.2.9 在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有振动、热影响、虫鼠等危害性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4.1.2.10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CJJ 89的规 定。 3.4.1.2.11 交流单根电线、单芯
19、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3.4.1.2.12 在经常受到振动的高架路、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采取防振措施。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 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3.4.1.3 电气设备 3.4.1.3.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接地保护: a)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b)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c)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d) 金属灯杆、金属灯座、I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e) 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3.4.1.3.2 不应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不应兼做他用。 3.4.1.
20、3.3 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中性线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4.1.3.4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选用TN-S接地型式时,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应与保护线(PE)分开, 在始端 PE线与变压器中性点(N)连接,PE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可靠连接,应设置局部等电位 联结,配电系统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1.3.5 TT系统中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独立设置,独立的PE接地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 可靠连接,配电系统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1.3.6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采用TN系统时,PE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 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 3.4.1.
21、3.7 采用TT系统接地保护灯杆、配电箱等,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 3.4.1.3.8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N)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 3.4.1.3.9 接地装置应利用两种以上的自然接地体,如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桩)埋设在地下 的金属管道(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及金属构件等。 DB11/T 1322.452018 6 3.4.1.3.10 明敷设接地体(线)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3.4.1.3.11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应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 用热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等方
22、式连接。 3.4.1.3.12 接地体搭接焊的搭接长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3.4.1.3.13 接地体(线)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应热镀锌,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在有腐蚀性的 土壤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积。 3.4.1.4 路灯安装 3.4.1.4.1 灯杆基础螺栓高于地面时,灯杆紧固校正后,应将根部法兰、螺栓现浇厚度不小于100 mm 的混凝土保护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其表面平整光滑且不积水。 3.4.1.4.2 灯杆基础螺栓低于地面时,基础螺栓顶部低于地面的高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灯杆紧固 校正后,将法兰、螺栓用混凝土包封或其他防腐措施。 3.4.1.4.3 道路照明
23、用气体放电灯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43,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导线,灯具外壳与尾座连接紧密; b) 灯具的温升和光学性能应具备省级及以上灯具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3.4.1.4.4 道路照明用LED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4.1.4.5 灯具引至主线路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 V的铜芯绝缘线,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 符合CJJ 89的规定,功率400 W及以上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符合CJJ 89的规定。 3.4.1.4.6 在灯臂、灯杆内穿线不应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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