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1答案.doc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1答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1答案.doc(18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1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法定数罪并罚,D错误。故正确选项为D。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伤害罪中的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该选择D。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
2、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故选C。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
3、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诈骗罪 B项明显不符合题意,因为故意杀人既遂后,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故意杀人的不法状态也就不继续存在。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续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并没有随之结束,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虽然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但是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因此CD是错误的。只有A项的诈骗罪符合题意。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
4、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虽然某甲的本意是报复窃贼,但是把爆炸装置放在公共垃圾箱内,很难保证将爆炸范围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还是很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此行为构成爆炸罪。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5、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D为正确选项。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题中尽管甲刹车不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而A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甲系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客观方面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撞死乙的故意,也没有撞死乙的过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
6、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本案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因果关系客观说,B、C、D三种情况均认为具有因果关系,A为正确选项。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
7、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夺走,构成抢夺罪,后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刘某话费损
8、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应以盗窃罪论处。前罪后罪数罪并罚。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9题:参考答案:
9、A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
10、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答案为 ABD
11、。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A属于抢劫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D属于累犯,因此,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假释。B受贿罪、 C贩卖毒品罪不属于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第23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A、B两项中,除了采取吸收原则外,还要采取并科原则。第24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某乙和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
12、,A、D正确。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区分的要点是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
13、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
14、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只能出于过失。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
15、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3)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是其成立的一个条件。 (4)“犯罪行为停止以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种说法否定了特殊的犯罪中止的存在,所以是不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
16、条文中“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 (2)条文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者当场故意杀死他人。 (4)“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
17、”的情形。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了他人,鉴于丁系年满 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_ 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但根据刑法第 240条第
18、三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_ 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1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 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
19、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根据该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适用1年期间的短期诉讼时效。该题迷惑性较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
20、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对比上述规定,D项是正确答案。延期支付货款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虽有“延付”二字,但不同于延付或拒付租金,因此,排除A,项。“互易合同标的物丢失的”不同于“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因此,排除B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等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因此,该情形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排除C项。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赠的特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遗赠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遗赠的这一特征使得遗
21、赠和赠与相区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遗赠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则在遗赠人死后,遗嘱执行人有义务将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同时有权利接受。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遗赠属于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即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他人还不能现实获得财产,而是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才能获得遗产。因此,排除C项。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无须支付对价,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因此,B
22、项是正确答案。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因此,排除A项。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并不包括欺诈的情形。因此,排除C项。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一般而言,区别的关键在于某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或者是否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等等。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
23、要约,因为该商店作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不具体明确,且相对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排除A项。要约内容无须为合法,即便要约的内容违法,也视为一种要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所导致的后果不过为合同不能生效而已。如果要约只能为合法内容,那么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可见,即便发出要约的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处分权人,其发出的要约也是有效酌,只不过合同成立后,其效力为效力待定罢了,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是否承诺,这是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要约人不得限制和剥夺,C项表述的情形剥夺了受要约人的是否予以承诺的权利,该内容无效。因此,排除C项。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硕士 联考 专业 基础课 模拟 31 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