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6895.4-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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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 16895. 4-1997 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IEC364-5-53.199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s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s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和IEC364-5-537. 198H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s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z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37节z隔离和开关电器儿GB 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总标题下共分以下7个部分g第1部分g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第2部分z定义第3部分s一般特性的评估第4部分s安全防护第5部分g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6部分2检验第7部分z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本标准把IEC的两个文件IEC364-5-53.1994和IEC364-5-537.19
2、81合在一起(其中还包括了IEC 364-5-537.1989年的1号修订文件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g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本标准起草人:陈雪梅、詹云、范磊、陈刚。本标准1997年12月首次发布.本标准委托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负责解释。45 GB 16895. 4-1997 IEC 364-5-53前言1)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国家电工委员会。EC国家委员会)组成oIEC的目的是促进电气和电子领域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除其他活动外.IEC出版了国际标准.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委托给
3、技术委员会,任何对标准所涉及的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都参加这项工作.国际的、政府的和与IEC有联系的非政府的组织也参与了这项工作o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S)按两组织间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密切合作。2) IEC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那些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并对所涉及的主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一致的看法。3)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的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推荐的方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认可。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一致.IEC各国家委员会应承担起在本国或本地区的标准中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应用IEC国际标准o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地区
4、标准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其国家或地区标准中明确指出.国际标准IEC364-5-53由IEC第64(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制定。本第二版撤销并取代1986年发布的第一版和修正案2(992).形成一个技术修订本.在本第二版中,节序号的编制方法与IEC364-4相类似。新的530章对应l目的530和531章,新的531章对应旧的532章$新的536章对应旧的537章,新的539章对应1日的536章.本新版标准包含引用了下表所列出版物的文本g六个月法IDIS表决报告IEC出版物的编号64(CO)151 64(CO)159 64(C)136 64(CO)145 364-3-53(986) 64(CO)1
5、64 64(CO)176 Amend.1(989) 64(CO)197 64(CO)217 64(CO)198 64(CO)226 Amend.2(992) 新的文本以下列文件为依据sDIS 表决报告64(C)222 64(CO)237 本标准的表决详情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46 GB 16895.4-1997 IEC 364-5-537前言1) 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对所涉及的问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的一致意见.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接受.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希望a
6、所有国家委员会,在其国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在各自国家的规程中采用IEC标准o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规程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尽可能在国家规程中明确指出。47 GB 16895. 4-1997 IEC 364-5-537序言本标准由IEC第64(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制定.本标准的草案经过1977年莫斯科和1979年悉尼会议讨论.按后一会议的结果,将草案,即64(中央办公室)81文件,于1979年9月按照六个月法提交各国家委员会表决.以下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赞成出版s阿根廷以色利瑞典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日本土耳其比利时南朝鲜苏联加拿大荷兰英国中国波兰美国、丹麦罗马尼亚埃及南非(共和国)此
7、外,分条款537.4.3的措辞,64(中央办公室)97文件,于1980年9月发出,供照二个月程序批准.以下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赞成出版=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比利时日本瑞士加拿大荷兰土耳其丹麦新西兰苏联埃及波兰英国法国罗马尼亚美国西德西班牙曾指前苏联.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16895. 4 -1997 Idt IEC 364-5-53.1994 IEC 364-5-537.1981 Electrlcal installatlons or bulldlngs Part 5. Selectlon and ere
8、ctlon or electrlcal equlpment Chapter 53.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53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53. 1 范围本章对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作了规定。它提供了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保护措施,这些规定符合为达到电气装置预期功能所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与各种可预见的外界影响相适应.每台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均应符合本章以下各节的规定以及本标准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53.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4
9、821. 1-93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IEC 364-4-41.1992) GB 16916-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辘(RCCB)(idt IEC 1008.1990) GB 16917-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E)(idt IEC 1009.1991) IEC 269-3.1987 低压熔断器第3部分g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是家庭和类似用户用的熔断器注,GB 9815-88参照采用了IEC269-3和IEC241 1B 4011.3-85参照采用了IEC269-3. lEC 364-4-43
10、.197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s过电流保护IEC 364-.(-473.1977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g安全防护第47章z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用第473节z防过电流保护措施IEC 364-4-482.1982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z安全防护第48章s按外界影响选择保护措施第482节=防火保护IEC 364-6-61.1986建筑物电气装置第6部分s检验第61章s初检IEC 364-7-705.198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z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5节s农业和园艺设施的电气装置&舍530 通用要求本章的要求为IEC364-5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1章通用规则的补充。国京
11、技术监督局1997-12 -26批准1998-12-01实施49 GB 16895.4-1997 530. 1 多极电器所有极上的动触头应机械联动,使它们可靠地问时闭合和断开,仅用于中性导体的触头可以在其他触头闭舍之前先闭合,在其他触头断开之后才断开。530.2 在多相回路中,除537.2.4中所规定者外,单极电器不应装在中性导体中。在单相回路中,单极电器不应装在中性导体中,但在电源侧装有符合IEC364的413.1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回路可以除外.530.3 具有多种功能的电辘,应符合本章中有关各单独功能的全部要求.531 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保护电器531.1 过电流保护电器531.
12、 1.1 TN系统在TN系统中,过电流保护电器应按照IEC364-4-473中的473.2、473.3及本章533.3中对短路保护电器所规定的条件来选择和安装,并且应满足GB14821. 1中7.3.3的规定。531. 1.2 TT系统在考虑中。531.1.3 IT系统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互相连通时,对第二次故障进行保护的过电流保护电器应符合531.1.1的要求,并把GB14821. 1-93中7.1.5.5的规定考虑在内.531. 2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531.2.1 电气装置的一般条件直流系统中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应是为在正常和故障条件下检测直流剩余电流和断开电路的电流而专门设计的.531.2.
13、 1. 1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应保证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在TN-S系统中,如果电源的中险导体确实为地电位,则中性导体不常要断开.注2确认中性导体确实为地电位的条件在考虑中.531. 2. 1. 2 保护导体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磁回路.531.2.1.3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选择和回路的划分,应做到在该回路所接的负荷正常运行时,其预期可能出现的任何对地泄漏电流均不致引起保护电器的误动作.注z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可在剩余电流越过50%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时动作.531.2. 1. 4 直流分量的影响在考虑中.531.2.1.5 在没有保护导体的回路中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即使领定剩余动作电
14、流/fi超过30mA. 也不应作为足以防止间接接触的保护措施.531.2.2 根据保护电器的应用方法进行选择531. 2. 2. 1 根据531.2. 2. 2的要求,来选择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辅助电源.注s辅助电源可以是供电系统.531.2.2.2 只有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时,才允许采用在辅助电源失效的情况下不自动动作的带辅助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z一即使在辅助电源失效的情况下,仍能满足GB14821. 1-93中7.1规定的防间接接触保护的要求。一一安装在电气装置中的保护电器由专职人员(BA4)或熟练的人员(BA5)进行操作、试验和检查e531.2.3 TN系统如果某些设备或者电气装置的某些
15、部分不能满足GB14821. 1-93中7.1.3的要求时,那些部分可由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保护.这种情况下,只要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到其电阻适合于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50 GB 16895.4-1997 动作电流的接地极,这些外露可导电部分就不需要接到IJTN接地系统保护导体上.受到这样保护的回路可按TT系统对待,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则执行GB14821.1-93中7.1.4的规定。但是,如果没有单独的接地极,就需要将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电源侧的保护导体相连接.531.2.4 TT系统如果仅用一台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则应将保护电器安装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除非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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