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1037-2017 8474 Passenger service requirements for irregular flight《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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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220.50 V 5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10372017 代替 MH/T 10372011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规范 Passenger service requirements for irregular flight 2017 - 09 - 07 发布 2017 - 12 -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1037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 10372011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规范,与M H/T 1037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
2、011 年版第 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 3.13.6、3.8); 修改了术语“航班取消”和“大面积航班延误”的定义(见 3.7、3.12,2011 年版 3.1、3.5); 增加了“基本要求”的部分条款(见 4.2、4.74.11); 修改了“信息告知”的部分条款(见 5.1.15.1.6,2011 年版 5.1.1、5.1.2、5.1.9); 增加了“信息告知”的部分条款(见 5.1.7、5.1.16、5.1.17); 增加了“候机楼服务”的要求(见 5.2.6); 删除了“客舱服务”的要求(2011 年版 5.3.1) 增加了“客舱服务”的部分条款(见 5.3.1、5.3.75.
3、3.11); 修改了“客舱服务”的部分条款(见 5.3.35.3.6,2011 年版 5.3.2); 增加了“客票变更”的要求(见 5.4.1.4、5.4.1.5); 修改了“航班返航退票”的要求(见 5.4.2.3.4,2011 年版 5.4.3.3.4); 增加了“餐饮住宿安排”的要求(见 5.5.1.1、5.5.2.1); 修改了航班备降餐饮住宿安排的要求(见 5.5.3.2,2011 年版 5.5.3.2) 增加了“大面积航班延误服务”的部分条款(见 6.2、6.10、6.12、6.13); 修改了“大面积航班延误服务”的部分条款(见 6.9、6.11,2011 年版 6.8、6.9)
4、; 增加了“延误补偿”的部分条款(见 7.1、7.5); 删除了“延误补偿”的部分条款(2011 年版 7.1); 增加了“投诉的处理”的要求(见第 8 章); 增加了“培训”的要求(见第 9 章)。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锋、刘玉梅、靳军号、史心良、李洪涛、王旭、颜姝蕾、白鹤、何明扬、邢宏、白京、陈伟、郑晨曦。 本标准于2011年10月首次发布。 M HMH/T 10372017 1 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航班
5、不正常时对旅客提供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在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航班正常 flight on-time 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不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 min,且按航班运行正向进程起飞,不发生滑回、中断起飞、返航、备降等特殊情况;或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不晚于计划到
6、港时间超过15 min的情况。 3.2 航班不正常 flight irregularity 不符合正常航班任一条件的航班;或当日取消的航班;或未经批准,承运人自行变更航班计划的航班。 3.3 计划出港时间 departure-time planned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出港时间。 3.4 计划到港时间 arrival-time planned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3.5 M HMH/T 10372017 2 航班延误 flight delay 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 min的情况。 3.6 航班出港延误 departure flight delays
7、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 min的情况。 3.7 航班取消 flight cancellation 已发生定座的计划航班取消飞行; 或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3.8 机上延误 on the delay 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 旅客在客舱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3.9 航班备降 alternate landing 航班因故不能降落在指定机场而改降至备降机场的情况。 3.10 航班返航 air turnback 航班在从始发地机场飞往目的地机场的途中,因故返回始发地机场的情况。 3.11 联程
8、客票 interline ticket 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3.12 大面积航班延误 large-scale flight delays 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 注: 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4 基本要求 4.1 造成航班不正常的原因分为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 承运人原因指造成航班不正常的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航班计划、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务维护和机组等原因。 MH/T 10372017 3 非承运人原因指造成航班不正常的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
9、因。 4.2 延误原因界定采用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的界定原则。 4.3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在航班不正常时应向旅客提供服务,包括信息告知、现场服务、客舱服务、票务服务、餐饮住宿安排和地面交通服务等。 4.4 机场管理机构与承运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发生航班不正常时的权利和义务。 4.5 承运人与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的服务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航班不正常时信息告知、现场服务、票务服务、餐饮住宿安排、经济补偿和地面运输服务等各项服务细则和标准,并应明确各方责任和应急协商机制。 4.6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有不正常航班
10、服务预案。 4.7 承运人应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运输总条件中应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4.8 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4.9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
11、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备降保障,不应借故不予保障。 4.10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承运人应每隔30 min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4.11 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分别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驻场各单位应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
12、调,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5 服务 5.1 信息告知 5.1.1 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告工作。 5.1.2 承运人应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 30 min 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或媒体、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渠道或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避免旅客到机场聚集。 5.1.3 机场管理机构应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5.1.4 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
13、告旅客。 5.1.5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M HMH/T 10372017 4 5.1.6 承运人应要求航空销售代理人准确记录旅客信息,及时将航班不正常信息传递给旅客。航空销售代理人应按承运人要求及时将航班不正常信息传递给所售出客票的旅客。 5.1.7 信息告知应具有连续性,告知旅客航班最新动态。 5.1.8 航班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 3 h 前确定取消或延误时间超过 1 h,承运人应及时将信息以各种可行方式通知到该航班的所有旅客。 5.1.9 航班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 3 h 内 1 h 前(旅客到达机场前)确
14、定取消或延误时间超过 1 h,承运人应及时将信息以各种可行方式通知到留有联系方式的旅客。 5.1.10 航班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 1 h 内确定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及机场管理机构应通过候机楼内广播、航班动态显示或办理乘机手续柜台公告等方式向旅客发布航班动态信息。 5.1.11 航班延误后,应每间隔 30 min 向旅客通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航班延误原因和预计起飞时间。 5.1.12 由于承运人原因航班取消或出港延误 4 h 以上,发布信息的同时,承运人应告知旅客后续安排,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工作。 5.1.13 候机楼问讯台、办理乘机手续柜台及登机口的工作人员应将最新航班信息及时通
15、告旅客,航班动态显示信息应及时更新。 5.1.14 承运人应公布有效的客服电话,确保旅客在航班不正常时能够与承运人及时联系,必要时协商联程客票变更事宜。 5.1.15 航班延误已经发生,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仍在售票时,应将航班延误信息告知旅客,避免给旅客造成不解,影响后续服务保障。 5.1.16 航班延误后,承运人应及时向经停地机场、目的地机场传递信息,以便做好旅客服务保障准备工作。 5.1.17 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平台,设立新闻发言人,主动与媒体沟通,向社会公布航班延误情况。 5.2 候机楼服务 5.2.1 如需承运人代表现场协调时,承运人代表应及时到达现
16、场。因故不能到达现场时,应向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授权。 5.2.2 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现场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确保现场服务和秩序。 5.2.3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应到旅客候机区了解情况,安抚旅客,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应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5.2.4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旅客托运行李的领取、转运和保管工作。 5.2.5 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协调承运人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为旅客提供现场指导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并保持正常的候机环境。 5.2.6 机场管理机构应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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