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7-2010 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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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NAS-RL07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Reference Material Producer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RL07:2010 第 1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目的与范围 3 2 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分类 5 4.1 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
2、 5 4.2 认可领域分类 . 5 5 认可条件 . 5 6 认可准备 . 5 6.1 总体要求 5 6.2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 6 7 RMP 认可流程 . 6 7.1 初次认可 6 7.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 7.3 监督评审 9 7.4 复评审 . 9 7.5 认可的变更 . 10 8.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 11 8.1 暂停认可 . 11 8.2 恢复认可 . 11 8.3 撤销认可 . 11 8.4 注销认可 . 11 9.权利和义务 11 9.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11 9.2 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 1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RMP 生产领域分
3、类表 . 14 CNAS-RL07:2010 第 2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CNAS-RL07 : 2010 是 CNAS 针对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制 定的专用认可规则。 CNAS-RL07 :2010 与相应的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构成 CNAS 对 标 准 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的认可要求。 CNAS-RL07:2010 第 3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1 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
4、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 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 廉洁 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 CNAS依 据 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 (英文缩写:RMP )认可 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以及CNAS 和RMP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CNAS 的RMP能力认可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文件, 注明 日期的, 仅所 引用版本适用
5、; 未注明日期的, 适用于其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 修订)。 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GB/T27011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APLAC TC008 APLAC关于RMP评价方法和认可结果描述的指南 2.4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5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6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7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2.8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9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10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 术
6、语和定义 GB/T27000、GB/T27011、GB/T15000系列文件中的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 规则。此外,本规则还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 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 CNAS-RL07:2010 第 4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实验室 从事校准和/ 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3.4 RM生产的技术环节 RM生产过程包括生产策划、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 测定、 特性值决定与赋予、 证书的批准与发放、 处理与存贮、 销售与售后服 务等8 个环
7、节。 3.5 关键技术环节和关键技术人员 CNAS 将 RM 生产技术环节中的材料制备、 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与特性 值测定中的检测活动、 特性值的 决定与赋予、 证书的批准与发放 4 个环节界 定为 RMP 的关键技术环节 。 对 RM 生产过程中这些关键技术环节负责的人 员,称 为关键技术人员。 3.6 认可范围 合 格评定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7 注销认可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持 续 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8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 措施,经CNAS 确认
8、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3.9 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10 实验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 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 校准/ 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11 评审 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 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2 监督评审 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 在认可有效期内 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3 复评审 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 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以确定 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以及是否将认可延续到
9、下一个有效期。 3.14 认可评定 CNAS 根据认可条件, 对文件评审、 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CNAS-RL07:2010 第 5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15 评审员 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 评审的人员。 3.16 技术专家 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7 观察员 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 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 不参与评 审工作 。 3.18
10、咨询 参与合格评定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分类 4.1 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NAS 等同采用 ISO 指南 34 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 求 和 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作为对 RMP 的认可准则, 具体文件可从 CNAS 网站()获得 。 4.2 认可领域分类 CNAS 参照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 ) 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国国情 制定 RMP 能力的领域分类 ( 详 见 本 规 则 附录 A ) 。 申请 RMP 认可的机构应按照该分类填写申请范围。 5 认可条件 申请方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11、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 ) 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其自身至少具备生产策划、 均匀性和稳定性 检验、 特性值的决定与赋予 、证书的 批准和发布 等 四 个环节的能力,且 必须自己从事相关的检测或校准。 6 认可准备 6.1 申请条件 CNAS-RL07:2010 第 6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申请方应依据 RMP 能力的认可准则和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准 则
12、建立和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至少运行 6 个月以上, 全部体系要素原 则上 都 应 运行过 并产生了记录(包括全面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 。 对 于特殊情况下没有运行的要素必须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 申请方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以证明其具备与 RM 生 产相关的检测和/ 或 校准能力。 6.2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无论何种情况的申请方,在正式申请 RMP 认可时,均 应 提交认可申请 书 和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方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交纳申请费,具体收费标准见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7 RMP 认可 流 程 7.1 初次认可 7.1.1 正式
13、申请 7.1.1.1 申请人应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7.1.1.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 CNAS应对所具备的资源 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 包括秘书处员工、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 用说明文件和MRA的相关要求等。 7.1.1.3 CNAS 按 6.1-6.2 条款要求审查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资料。 若 符合要求, 可予以正式受理。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CNAS 在 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由 于 申请人 原因造成 的 延误除外) , 否则,应进一步了解情况。 需要时,可与 申请人 协商安排初访(费用由申请人 负担) ,以确定申请人
14、是否具备在 3 个 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 如申请人 不能在 3 个月内接受评审, CNAS 暂缓正式 受理申请。 7.1.1.4 对于资料审查和初访,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 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提供指导申请人 如何满足认可要求的咨询活动。 7.1.2 评审准备 7.1.2.1 CNAS 在 受理申请 人 的申请资料后,将按照程序指定评审组 。 评审 组成员审查申请人 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即文件评审, 提出是 否继续安排现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评审组的指定 应 事先 征 求 申请 人 的 意 见。 申请人 可 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成员提出异议,但评审组的最终组
15、 成由 CNAS 决定。 7.1.2.2 当 发现申请 人 体系文件不能满足认可要求和其所从事 RM 生产范围 及 规模的要求时,CNAS 应 暂不实施现场评审,并通知申请人 。 CNAS-RL07:2010 第 7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7.1.2.3 上述条款所述情况下,CNAS也可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与申请人 协商进行预评审。 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了 解, 但不做咨询。 在申请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 评审 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7.1.2.4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
16、长与 申请 人 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 和评审计划,报 CNAS 批准后实施。 7.1.2.5 需要时,CNAS 将 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也 不得干涉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7.1.3 现场评审 7.1.3.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 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 , 对申 请 人 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审。 7.1.3.2 现场评审时, 对被评审方开展的相关检测、 校准活动, 应充分考虑和利 用其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 7.1.3.3 现场评审将评价被评审方对于 RMP 能力的认可准则和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准则的符合性 。除此之外
17、, 评审组还应 对申请人 的关键技 术人员进行考核。RMP 的 关键技术人员应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工作范围内有关制备、 统计、检验、赋值、检测、校准方法及程序,以及熟悉库存、销售和售后服 务等要求; 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做 出正确的评价;具有所需的经验, 能正确履行职责;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以及获准认可机构的 义务 和 认可 标识的使用规定; c) 在对工作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7.1.3.4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应 给出现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得到被评审 方的确认。 评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a
18、 ) 全部满足相关要求,直接推荐认可; b ) 完全不满足相关要求,直接推荐不认可; c ) 基本满足要求, 但有不符合项, 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经评审组确认整 改有效后,推荐认可。 7.1.3.5 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 留一份现场评审报告(不要求是完整的最 终评审报告) 相关部分的复印件给被评审方。 评审报告中可留给被评审方的 部分应 在评审报告中明示。 7.1.3.6 对于初次评审,被评审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为90天)完成 纠 正措施。 评审组长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 被 评审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 7.1.3.7 评审组长在验证了纠正
19、措施有效性后,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CNAS-RL07:2010 第 8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料报 CNAS 秘书处。 7.1.3.8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 应及时报告CNAS 秘书处。 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9.2 条中规定的义务, 情况严重 时,CNA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1.4 评定 CNAS 秘书处负责将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交 CNAS 评定委员会,由评定 委员会作出认可决定。评定委员
20、会对 申请人 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评定结 论 应 是以下 4 种类型之一: a)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7.1.5 发证与公布 7.1.5.1 认可证书 由 CNAS 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发。 7.1.5.2 CNAS 向 获准认可机构颁发认可证书、认可决定通知书。认可证书 有效期为 3 年。 7.1.5.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获认可机构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机构 名录并 予以公布。 7.1.5.4 未被批准认可的申请人 ,自 接到 CNAS 通知起 6 个月后方可 再 次 向 CNAS 秘书处提出认可申请。 7.
21、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7.2.1 扩大认可范围 7.2.1.1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 请。 7.2.1.2 扩大认可范围的现场评审可结合监督或者 复 评审进行,也可根据 获 准认可机构的 需要单独安排。 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 同 ,必 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7.2.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条件同 初次认可申请, 即 获准认可机构 在 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 理要求。 7.2.1.4 扩充项目涉及检测或校准活动时, 应满足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的要求 。 7.2.2
22、缩小认可范围 7.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CNAS-RL07:2010 第 9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 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审、复评审、 能力验证的结果(适用时)表明获准认可机构 在某些 RM 的 生产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且在 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有效整改; d )当 RMP 自身依据某一特定方法独家确定特性 (值) 时, 如能力验证 结果表明
23、获准认可机构不具 该特定方法的技术能力, 且在 CNAS 规定时间内 不能完成有效整改。 7.2.2.2 缩小认可范围的决定,视情况不同,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 或 由 获得授权 的 人员批准后作出 。 7.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 实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 可要求 , 以及保证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变化后能够及 时将有关要求纳入其管理体系。 所有获准认可机构均 需 接受 CNAS 的监督评 审。 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 应要 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撤销认可。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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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 RL07 2010 标准 物质 样品 生产者 能力 认可 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