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5:2014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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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 09月 04日Rule fo 日 发布 多场 or the A 中C 场所认 Accredita M 国合格NAS-认证机构 ation of C ulti-pre评定国RC05 构认可 Certific mises 家认可委20 可规则 ation Bod 员会 14年 09月 0 dies wit 4 日 实施 h CNAS-RC05:2014 第 1页 共 9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认可程序 . 5 4.1 初次认可申请 . 5 4.2 评审
2、6 5 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 . 8 6 增加分场所 9 6.1 增加关键场所 . 9 6.2 增加一般场所 . 9 CNAS-RC05:2014 第 2页 共 9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 CNAS 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 则共同形成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 CNAS-RC05:2010。 CNAS-RC05:2014 第 3页 共 9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
3、规则 1 范围 1.1 为确保对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的公正有效, 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 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 CNAS 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 1.3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同时适用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 则 (CNAS-RC07)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 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R
4、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7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多场所认证机构 在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中,具有多个场所从事与其认证业务相关的活动,这些场 所可能采用不同的组织表现形式,如总部、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等。总部以外的组织形 式统称为认证机构的分场所。 多场所认证机构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 也可以是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 之间具有表明其关系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的组织形式。不管认证机构与其分 场所的法律关系如何,认证机构总部应对分场所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 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应同属于一个质量管理体系, 并在
5、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 下实施特定的认证活动。该质量管理体系应由认证机构总部统一策划、建立和持续监 督其有效性,并且总部有权对任一分场所的资源实施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须在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授权文件、以及上述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说明。 认证机构可以将其认证业务中一项或几项活动授权其分场所来实施。 3.2 关键活动 对认证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认证机构的活动,包括:方针的制定与批准,过程或 程序的建立,认证人员管理,申请评审,认证活动的策划与实施,认证结果的审查、CNAS-RC05:2014 第 4页 共 9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批准和决定等。涉及
6、上述任意一项活动或某一项中的部分活动,无论认证机构如何命 名(例如:预合同/申请评审、预审核/检查人员委派) ,均属关键活动。其中, 1)产品认证领域的关键活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a) 方针制定与批准; b) 适宜时,认证方案的制定与批准; c) 过程和/或程序的开发与批准; d) 认证人员和分包方能力的初始评价以及批准; e) 认证人员和分包方能力监视过程及其输出的控制; f) 申请评审,如对申请的技术评审,以及对新技术领域或限于特定活动 的认证活动确定技术要求等; g) 评价; h) 监督; i) 适宜时,再认证; j) 认证决定,包括对评价工作的复核; k) 申诉和投诉的处理。 2
7、)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关键活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a) 方针制定与批准; b) 过程和/或程序的开发与批准; c) 认证人员的初始批准与培训控制; d) 认证人员的持续监视; e) 申请评审; f) 选择与委派审核组; g) 审核策划与实施; h) 监督和再认证审核的控制; i) 最终报告的复核、认证决定、批准; j) 申诉和投诉的处理。 3)人员认证领域的关键活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a) 方针制定与批准; b) 过程和/或程序的开发与批准; c) 认证工作人员的选择、批准、监视与培训; d) 申请评审; e) 评审; f) 考核与再认证的开发、评价与保持; g) 人员认证的决定,包
8、括证书的签署或授权; h) 适宜时,监督; i) 对申诉和投诉的处理。 CNAS-RC05:2014 第 5页 共 9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3.3认证机构的总部 对认证机构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的法律实体;负责组织策划、建立和实施认证机 构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授权一个或多个分场所实施相关认证 活动,并对其管理。 3.4关键场所 总部以外实施关键活动的分场所。 3.5一般场所 不实施关键活动的分场所。 注:认证机构的办事处通常属于一般场所。 4 认可程序 4.1初次认可申请 4.1.1 多场所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认可规范文
9、件的要求由其总部向 CNAS 提出认 可申请。 4.1.2除满足 CNAS-RC01 中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多场所认证 机构的总部和每个分场所应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 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适用时,每个实施认证审核 的关键场所应已在申请认可的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 2个组织的认证; 产品认证机构中 的实验室或检查分场所应已实施过相关项目的检测和检查工作。 4.1.3 多场所认证机构应对设立、 授权和管理多场所以及对多场所获得 CNAS 认可等 活动建立和实施相关程序。 4.1.4 提出认可申请的多场所认证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人
10、) 应向 CNAS 提交以下文件: 1) 认可申请书 ;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 门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围的批准文件。适用时,包括 分场所的相关文件; 3) 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适用时,包括分场所 的相关文件; 4) 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总部和分场所全部相关的文件) ; 5) 申请人(包括总部和分场所)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之间可能的 利益冲突 (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 分析与控制说明; 6) 已对申请人(包括总部和分场所)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 安排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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