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501-01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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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核安全导则 HAD501/01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 国家核安全局 附件一: 2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 (2008年9月1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或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3 目 录 5 1.1目的 . 5 1.2范围 . 5 2. 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5 2.1厂级领导职责 . 5 2.2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 5 2.3核材料衡算管理人员职责 . 6 3. 核材料平衡区(MBA)和物项控制区(ICA)
2、.6 3.1 核材料平衡区. 6 3.2 关键测量点. 6 3.3 物项控制区. 7 4. 核材料管理. .7 4.1 核材料调入. 7 4.2 核材料调出. 7 4.3 核材料内部转移. 8 4.4 核材料贮存. 8 4.5 返料管理. 8 4.6 核废物管理. 8 5核材料测量. 9 5.1 测量范围. 9 5.2 核材料测量系统. 9 5.3 测量方法. 9 6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10 6.1 测量质量管理. 10 6.2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应达到的目标. 10 6.3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标准. 10 6.4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 10 6.5 测量系统所用标准的制备和使用. 1
3、1 6.6 人员要求. 11 7. 核材料实物盘存.11 7.1盘存规程 . 11 7.2盘存频度 . 11 7.3盘存的组织及实施 . 12 8. 核材料衡算帐目与报告.14 8.1 运行记录(源数据). 14 8.2 衡算记录(帐目). 14 8.3 衡算报告. 14 9核材料衡算管理及评价.15 9.1 核材料衡算及评价的条件. 15 9.2 衡算评价. 15 9.3 U-235的MUF评价 . 16 4 附录A. .17 5 1引言 1.1目的 为了对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管理提供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
4、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 结合我国核材料衡算的经验, 对HAD501/01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进行修订。 本导则强调核材料衡算数据的可追溯性和技术支持文件的完整性,是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低浓铀转换及压水堆元件制造厂(以下简称“元件厂” )的化工转换及燃料制造核材料衡算管理,重水堆元件制造厂参照执行。 2. 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 2.1厂级领导职责 元件厂应确定一名厂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全面负责核材料衡算管理工作,归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衡算管理活动,组织制定与批准核材料衡算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2核材料管制办公室
5、职责 元件厂应建立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其在核材料衡算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实现全厂核材料衡算管理目标; (2)制订全厂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实施程序; (3)负责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为监督检查提供行政、技术上的安排; (4)收集、核实、处理和保存原始衡算数据及记录,编制衡算报告; (5)制定各种测量的误差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 (6)组织和实施各核材料平衡区的实物盘存 ,对衡算结果进行不明材料量 6 (MUF)评价; (7)负责对核材料衡算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3核材料衡算管理人员职责 核材料衡算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厂核材料管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令。其主要职责是: (1)负
6、责核材料的测量和计数; (2)填写和核实交接单据,填写核材料内部转移文件; (3)参加实物盘存; (4)建立平衡区衡算帐目,提交平衡区实物存量和存量变化数据。 3. 核材料平衡区(MBA)和物项控制区(ICA) 元件厂应设置核材料平衡区(以下简称平衡区)和物项控制区以满足对核材料定位、识别、盘存和控制的要求,及时探知核材料的丢失。 3.1 核材料平衡区 平衡区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衡区的大小应便于核材料准确测量,有利于核材料衡算管理; (2)应尽量与实体边界相一致,平衡区之间应避免互相交叉; (3)应有利于采用封隔/监视措施,以减少测量工作量和保证核材料流量测量的完整性; (4)平衡区
7、的划分可考虑企业商业敏感数据的保密性。 3.2 关键测量点 关键测量点是确定核材料流量或存量的部位。关键测量点分为:流动关键测量点和盘存关键测量点。流动关键点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盘存关键测量点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7 3.3 物项控制区 元件厂应在核材料接收、发运以及库房对核材料设置物项控制区,将核材料作为件料进行控制。 物项控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核材料必须是装在有标识的容器内,容器应加上封记; (2)只有授权的人员能进入物项控制区,对该区定期进行检查; (3)建立封记应用的管理规程,应包括封记 的储存、控制、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4)对物项的状态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 括物项的物理和化学
8、形态、材料量(包括元素量和同位素量) 、封记和物项的标识号等。 4. 核材料管理 4.1 核材料调入 核材料接收应在物项控制区进行,应建立和实施核材料调入管理规程: (1)检查发运文件,按发货单核实物项的标识,检查包装和封记的完整性,核查物项数。 (2) 由核材料衡算管理员负责对测量数据进行登记并填写核材料接收记录和报告,作为技术支持性文件保存,收货文件应有负责人签字。 (3)核材料重量数据原则上以发方数据为准,收方应复核物项重量。但进行核材料闭合衡算时,应采用自己的测量数据。如果收发差超过2倍收发差的标准偏差,则说明存在显著性差异。 (4)当发现物项标识不清、密封破损等异常现象或出现显著统计
9、性差异或收发差超过双方合同中规定的限值时,元件厂应通知发方进行调查。 4.2 核材料调出 核材料发运应在物项控制区进行,应建立和实施核材料调出管理规程: (1)核材料发运时,应检查发运物项的核材料数量、标识和封记等。 8 (2)在发货后,核材料衡算管理员应填写核材料发运记录和报告。 4.3 核材料内部转移 元件厂应建立和实施核材料内部转移管理规程: (1)核材料衡算管理员应对内部转移的核材料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 (2)完成转移后,应对平衡区帐目进行更新。 4.4 核材料贮存 元件厂应建立和实施核材料贮存管理规程: (1)记录所贮存的全部核材料的标识、数量和位置的信息,贮存模式应
10、规范化,以方便实物盘存。 (2)贮存UF6、U3O8、UO2、ADU和固、液废物等材料的容器和钢桶应规格化和定型化,为测量和管理提供方便。 (3)贮存核材料的容器应加上封记。 4.5 返料管理 (1)元件厂产生的返料,如磨削渣、废 ADU、废 UO2粉末及废芯块等,应分类存放、分别处理。 (2)一个衡算周期内产生的返料,在期末盘存前应处理成便于测量的形态,限期回收处理,并控制它们的盘存测量误差。 4.6 核废物管理 (1)固体废物,按可燃固体废物和不可燃固体废物分类包装后,经无损分析方法检测后记录其核材料数量,然后送往焚烧炉或暂存或埋藏。准备回收的碱渣、焚烧灰烬装入容器,经测量后,密封登记。
11、(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回收处理 符合排放标准后,予以排放。对连续排放废液及废气应定期取样分析或在线测量,并登记其核材料数量。 9 (3)废物作为已知损失进行平衡结算。 5核材料测量 5.1 测量范围 元件厂应对所涉及的原料(如UF6、U3O8) 、中间产品(如ADU粉末、UO2粉末、未烧结及烧结UO2芯块等) 、最终产品、过程返料(如磨削渣、脏粉末及废芯块等)和过程中滞留的核物料以及固体、液体及气体的排放物中的核材料进行测量。 5.2 核材料测量系统 为测量接收、发运、生产过程及库存的核材料量,满足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要求,元件厂必须建立完整可靠的测量系统。 建立测量系统时应考虑下列内容
12、: (1)依据各类被测核材料的类型和特性建立测量方法; (2)核材料衡算对测量方法精度的要求; (3)测量仪器的技术要求及维修方法; (4)标定仪器仪表标准标定方法; (5)测量的质量控制及仪器仪表维护方法; (6)取样方法。 5.3 测量方法 (1)元件厂为散料核设施,核材料测量过程 包括取样、总体测量和分析测量。总体测量包括物项的重量或体积的测量,分析测量包括物料中元素浓度和同位素成分的分析。 (2)选择测量方法时,首要考虑的是测量方 法的精确度和准确度应满足国家对核材料评估中MUF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3)测量系统应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的取样方 法及标准分析方法,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使测量
13、数据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并能提供可靠的支持性文件。 (4)测量分析部门应根据有关标准及规定编 制测量方法程序手册。其中应 10 包括:总体测量、取样、化学分析、无损检测方法的详细内容和要求;测量方法变更记录;标定标准及标定方法说明等。 6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应从测量方法、组织管理和人员要求三方面来保证。 6.1 测量质量管理 元件厂应指定部门负责衡算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明确规定测量管理组织的职责权限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定期进行测量系统的标定和统计评价。向核材料衡算管理机构提供衡算测量所需要的测量方法的系统误差及随机误差的资料。 6.2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应达到的目标 为
14、估算测量的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提供实验依据;为衡算测量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明文件。 6.3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标准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标准以实施细则中元件厂的MUF相对标准偏差限值为准,来选定相应的各种测量、分析方法,使其传递的总误差满足国家MUF相对标准偏差限值要求。 6.4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 ( 1)元件厂必须建立和实施书面的测量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测量系统的有效性。 (2)在运行前必须对测量系统的性能进行调试、鉴定和验收。 (3)制定测量系统质量控制计划,以保证测量系统正常运行。包括: a)在操作条件下,定期标定或校验测量系统。 b)建立估算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的标准程序。 c)建立测
15、量系统更新和检修后的标定、验收步骤及程序。 11 d)建立测量系统质量控制记录、文件系统,记录标准的来源、制备、维护和使用。 e)建立测量系统标定、数据处理及异常现象的处理等方法。 6.5 测量系统所用标准的制备和使用 (1)收集必需的标样(质量标准及化学、同位素标准) 。 (2)确定原料、产品、返料净重质量的标准件质量,用以确定净重的方差。 (3)在测量系统的检定周期内,应利用标样 对测量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校核,用数理统计、方差分析的方法分析评价标准测量数据。分析评价的结果应形成记录文件并编制详细报告存档。 6.6 人员要求 (1)规定测量人员的资格,经常进行指令性的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 (
16、2)对测量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 格者,应停止测量工作,重新培训考核。 7. 核材料实物盘存 7.1盘存规程 实物盘存是核材料衡算管理的基础,是证实核材料存在的手段。元件厂应建立实物盘存的规程,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实物盘存。 7.2 盘存频度 (1)元件厂的盘存频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但连续两次盘存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四个月。 (2)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盘存: a)转入新的批量生产前; b)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核材料衡算正常进行。 12 7.3 盘存的组织及实施 盘存的组织和实施应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但应使盘存的组织安排对生产运行的干扰减至最少,并能满意地完成实施计划。 7.3.1 职责分
17、工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应组织制定书面盘存程序,规定盘存原则及步骤,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元件厂盘存负责人必须熟知盘存区,并掌握盘存要求及方法。其主要职责为规划组织负责和实施实物盘存。为此应授予其停车、开车、中断物流和记录的权利以及在盘存过程中的生产管制权,以保证盘存顺利进行。 (2)元件厂盘存领导小组必须熟知该平衡区 的核材料存在的形态及运行状况。按分级盘存规定全面负责盘存事务,并授予其处理有关组织盘存和实施盘存的权限。但是不经元件厂盘存负责人批准,不得偏离盘存程序及原则。 (3)平衡区盘存小组在平衡区盘存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完成编制盘存清单、贴标签、实施测量和填报数据等工作。为保证
18、实物盘存按盘存规则准确进行,该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其中一人必须熟知本平衡区的情况,另一成员来自其它部门,以监盘员的身份参加实物盘存。未经元件厂盘存负责人批准,盘存小组无权偏离盘存规则。 7.3.2 物流和记录的截止 盘存时,物流必须与相应的记录在特定时刻同时截止。特定时刻的选择应以确定的衡算周期为依据,使核材料盘存量确实代表了盘存时刻的核材料存在量,而该量要准确地反映在相应的盘存记录上。 (1)核材料收发和废物排放、丢弃的截止。 按盘存规则,在选择的特定时刻,一切收、发或废物排放、丢弃活动都应停止。如特别需要,必须经元件厂盘存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进行收、发或丢弃,并且在收货记录上应注明该材料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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