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3-11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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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安全导则 HAD103/11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 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 录 2 3 1 引言(1) 1.1 概述(1) 1.2 目的(2) 1.3 范围(2) 2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和目的(2) 2.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2) 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3) 3 审查策略(3) 4 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5) 4.1 概述(5)
2、4.2 安全要素审查的目的和说明(8) 4.2.1 核动力厂设计(8) 4.2.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9) 4.2.3 设备合格鉴定(9) 4.2.4 老化 (10) 4.2.5 确定论安全分析 (12) 4.2.6 概率安全分析 (12) 4.2.7 灾害分析 (13) 4.2.8 安全性能 (14) 4.2.9 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 (15) 4.2.10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15) 4.2.11 程序(16) 4.2.12 人因(16) 4.2.13 应急计划(17) 4.2.14 辐射环境影响(17) 4.2.15 总体评价(18) 5 职责 (18) 6 审查
3、程序 (19) 6.1 概述 (19) 6.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活动 (19) 6.3 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活动(图5) (22) 7 核动力厂继续运行的可接受性依据 (28) 8 审查后的工作 (29) 附件I 审查要点 (31) 名词解释(38) 1 引言 1.1 概述 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核 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 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必须根据管理要求对核 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 ,并且规定这种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 方式” 。 1.1.2 核动力厂运行
4、的安全审查有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它们是安 全验证的主要手段。常规安全审查包括对核动力厂硬件和程序的修改、安全重要 事件、运行经验、核动力厂运行管理、人员资格等的审查。专项安全审查是在核 动力厂发生安全上的重大事件之后进行的审查。 1.1.3 定期安全审查用以评价核动力厂老化、修改、运行经验、技术更新和 厂址方面的积累效应。这种审查包括对按照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对核动力厂设计 和运行进行评价比较,目的在于确保核动力厂在整个使用寿期内具有高的安全水 平。定期安全审查是对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1.2 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运行核动力厂进行定期安全审查提供指导。本导则可
5、供核 动力厂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使用。 1.3 范围 1.3.1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核动力厂的定期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对所有安全 重要方面定期(一般为十年)进行的综合性安全审查。 1.3.2 本导则提供的审查过程对任何厂龄的核动力厂都适用。还可用于更广 泛的范围,例如研究堆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也可适当参照使用。定期安全审查1 不适用于退役阶段的审查,但定期安全审查产生的文件将是计划退役的重要输入。 2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和目的 2.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 2.1.1 自从20世纪50年代第一代商用核动力厂投运以来,由新的科学技术 知识、更好的分析方法以及从运行经验得到的教训导致在安全标准
6、和实践以及技 术方面已经获得重大的发展。然而,这些发展并不意味着现有运行核动力厂是不 安全的,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记录是好的。 2.1.2 一般来说,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不是综合性的,不一定总是 考虑安全标准和运行实践的改进、核动力厂老化和修改的积累效应、运行经验反 馈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发展了定期安全审查是必要的。 2.1.3 为了全面掌握核动力厂的实际安全情况,确定应该进行的合理可行的 修改,使核动力厂保持高的安全性,以及改善老核动力厂的安全,使之接近新核 动力厂的水平,定期安全审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这种审查能够用于确定限制核 动力厂寿期的特性,以帮助评价所提出的修改是否值得。 2.
7、1.4 根据已有的经验, 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应在核动力厂开始运行后大约 第十年时进行,以后每十年进行一次,直至运行寿期终了。在十年期间内预计安 全标准、技术以及作为基础的科学知识和分析方法可能会显著改变;核动力厂修 改和老化的积累效应需要评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以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在人 员配备、管理结构上可能有显著变化。 2.1.5 如果两次定期安全审查之间的时间超出十年,那么,营运单位和核安 全监管部门中许多有经验的人员可能离去,因而导致丧失过去审查中得到的直接 知识和经验,并失去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安全审查的审查过程及其结果 的良好文档化是特别有价值的。这些文件应该容易检索、清晰易懂
8、。 2 2.1.6 定期安全审查是核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 对于维持核动力厂长期安 全运行,对于许可证持有者延长核动力厂寿期的要求(即要求核动力厂超出许可 证已确定的期限或超出由安全评价所确定的期限继续运行)来说,定期安全审查 是一种关键的核安全监管手段。定期安全审查通过考虑核动力厂老化、修改以及 可接受的现行的安全标准,为许可证发放依据持续有效再次提供保证。 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一座运行核动力厂的综合性评价确定:该核动 力厂满足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的程度(按照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进行评价并不意 味着必须满足全部现行安全标准的要求,见 7.1。);保持许可证发放依
9、据仍然有 效的程度;在下一次定期安全审查之前或寿期末保持该核动力厂安全的各项安排 的充分性;以及为解决已确定的安全问题所要实施的安全改进。 3 审查策略 3.1 定期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所有方面。为此,核动力厂 包括核动力厂运行许可证所覆盖的处在厂区内的全部设施以及构筑物、系统和部 件(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模拟机等)及其运行,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其组织 机构。审查还包括辐射防护、应急计划和辐射环境影响这样一些对所有核动力机 组都相同的安全要素。当一座核动力厂由几个相同设计的机组组成时,定期安全 审查应该考虑每个机组特有的一些安全要素(例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 况,老化和安
10、全性能)。 3.2 为了便于审查,可以把整个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任务划分为若干项安 全要素。 3.3 对于每项安全要素,都应该用现行的方法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按照现行的安全标准和实践进行评价。应确定合理可行的纠正行动和(或)安全 改进,及其实施计划。要考虑各安全要素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覆盖,并考虑纠正行3 动和(或)安全改进对所有安全要素的影响。 3.4 在考虑所有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以及核动力厂的强项的基础上,对 依然未能得到合理可行解决的弱项作出全面评价。评价与这些未解决的弱项相关 联的风险,并应该提供可继续运行的相应证明。 3.5 定期安全审查的持续时间应不超过三年。定期安全审
11、查的起始点是核动 力厂营运单位定期安全审查的总的范围和要求以及预计的定期安全审查结果得到 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之时。定期安全审查的结束点是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纠正行动 和(或)安全改进综合计划批准之时,该综合计划包括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项 目清单和工作进度安排。定期安全审查一般需要有相应的设计基准文件和概率安 全分析,如果得不到这些文件或为了获得这些文件需要作大量的工作,应考虑在 定期安全审查之外通过单独计划来得到这些文件。 3.6 概率安全分析可为核动力厂安全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概率安全分析 对定期安全审查会起到重要作用。每座核动力厂都应进行概率安全分析,并要持 续更新,以便用于随后的定期安
12、全审查。 3.7 营运单位应对定期安全审查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的要求由营运单位提出,但在审查开始前需经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或者营运单 位与核安全监管部门商议后由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定期安全审查的要求应包括 适用的安全目标、安全标准和核动力厂设计基准的明确说明。这些构成了审查的 基准,通常在定期安全审查期间应保持不变。 3.8 在定期安全审查中应利用相关的研究成果以及常规安全审查、专项安全 审查的结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应该选定相应的参考文件,并对 其作出使用的解释。 3.9 定期安全审查是需要有效项目管理和足够资源投入的庞大而复杂的任4 务。因此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13、在开始定期安全审查前应从管理上和资源上做好充分 的准备。 4 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 4.1 概述 4.1.1 根据国际经验选择了14项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为了方便审查, 把这些要素分为以下五个方面。此外,还有汇总各个安全要素审查结果的总体评 价。 核动力厂 (1) 核动力厂设计 (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 (3) 设备合格鉴定 (4) 老化 安全分析 (5) 确定论安全分析 (6) 概率安全分析 (7) 灾害分析 性能和经验反馈 (8) 安全性能 (9) 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 管理 (10)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11) 程序 (12) 人因 (13) 应急计划 5
14、 环境 (14) 辐射环境影响 总体评价 这是对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评价,其中要考虑上述各个安全要素的审查结果,包 括已认可的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 4.1.2 上述 14 项安全要素适用于核动力厂厂区的所有设施,包括放射性废 物处理设施。一般来说,这14项安全要素的覆盖面已经足够。然而,根据所要进 行审查的核动力厂的特定要求,这一套安全要素可以改变。审查时取用的安全要 素,应在定期安全审查开始前得到认可。在选择安全要素时应该考虑相同设计核 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的经验。 4.1.3 所有这些安全要素对运行安全,包括对事故预防和事故后果缓解都是 重要的。将安全要素分为几个方面是为了方便审查,其顺序
15、和编号并不表明重要 性的顺序。 4.1.4 根据当前的实践,为了便于审查,将安全分析方面划分为确定论安全 分析、概率安全分析和灾害分析三个安全要素。其中的每一个安全要素,需要专 门的手段和知识。鉴于质量保证和安全文化是影响安全的每项活动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没有将它们单独列出。质量保证可作为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 予以评价。在审查每个安全要素时,应考虑在核动力厂运行中是否存在适当的安 全文化的证据。同样,辐射防护没有作为单独一项列出,这是因为它们与多数安 全要素有关。辐射防护措施及其有效性一般应作为核动力厂设计,构筑物、系统 和部件的实际状态,安全性能和程序这些安全要素的一个特定方面予以
16、审查。 4.1.5 由于核动力厂的实物保护的敏感性及其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其审查不 包括在本导则的定期安全审查之中。安全保卫措施应能防止未经批准、可危及安 全的行动,对其有效性应另行审查。 6 4.1.6 虽然定期安全审查要就每一项安全要素确定该核动力厂与现行的安 全标准和实践的差异,但要用反映所有安全要素的组合效应的总体评价来确定核 动力厂的安全性。对核动力厂的单个弱项本身而言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多个 弱项的组合效应的可接受性还应采用概率安全分析(如适用)进行审查。另一方面, 一安全要素上的弱项有时可被另一安全要素上的强项所弥补。例如在设计或设备 作适当修改前,可以暂时地利用人因上的强项去补
17、偿设计或设备上的薄弱环节。 具体例子是用适当程序指引的操纵员行动去补偿对假设的概率极低变化缓慢的反 应堆故障的自动保护的暂时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安全分析来确认这种临 时安排的可接受性。 4.1.7 应通过审查确定在进行定期安全审查时每个要素的现状,以及建立起 来的运行体制是否能在潜在故障导致放射性事件之前对该故障予以识别、预防或 缓解。应尽可能识别与老化有关的可能导致核动力厂关键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故 障且可能限制核动力厂寿期的劣化机理。 4.1.8 在安全要素审查中所要求的工作水平取决于相关信息的可用性和可 检索性。 4.1.9 在4.2中给出上述14项定期安全审查安全要素及总体评价的解
18、释。 首 先给出每个要素的审查目标,然后对该要素作说明,阐明所希望的状态,以及应 予审查的各个方面。本导则的附件 I 通过建议把安全要素进一步划分为需要审查 的若干要点,对安全要素作了更详细的描述。 4.2 安全要素审查的目的和说明 4.2.1 核动力厂设计 4.2.1.1 目的 该项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核动力厂(“核动力厂”这一术语包括3.1所述的厂区 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设计及设计文件的充分性,这要通过与现行的标准和 实践相比较而确定。 7 4.2.1.2 说明 4.2.1.2.1 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有适当的特性,它们 的组合和布置方式应能满足核动力厂安全和性能要求,
19、包括能预防和缓解可能危 及安全的事件。在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给出了设计的安全要求。为了保 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和维修,为了便于核动力厂的修改,应该具有包括设计基准 在内的充足的设计信息。 4.2.1.2.2 该项审查应编制安全重要的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的全面清单(可以 借助于安全分析报告的现行版本进行这一工作),识别核动力厂设计与现行安全标 准(包括有关的设计规范)的差异,并确定这些差异在应用纵深防御概念方面的安 全重要性(强项或缺陷)。该项审查通常按系统划分为若干个专题,例如堆芯、反 应堆冷却剂系统、安全壳系统、仪表和控制系统、电力系统、供水系统等。 4.2.1.2.3 对于某些早期核动力厂
20、,在调试阶段未向营运单位提供充足的与 安全设计基准有关的文件。因此定期安全审查应该保证已经获得与原始安全设计 基准有关的全部重要文件,并得到妥善保存和不断更新,以反映自调试以来核动 力厂和程序上的修改。这一点对于在寿期内进行过许多修改且保存的记录业已不 能满足要求的核动力厂特别重要。 4.2.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 4.2.2.1 目的 该项审查的目的是确定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它们的 状态是否能充分满足设计要求。另外,本审查应该确认已有适当书面文件记录构 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状态。 4.2.2.2 说明 4.2.2.2.1 掌握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对
21、客观地做好定期 安全审查最为重要,其中包括现在或预计要过时的系统和设备。这方面的信息在 定期审查开始时应尽早掌握并及时更新。当缺少某些方面的资料时,应导出或产 生这些资料,也许要作专门试验或检查,以获取相应资料。应审核现有记录的有8 效性,以保证其准确地反映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情况,包括从正 在进行的维修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实际情况。由于核动力厂布置或运行状 态等原因而无法进行检查的区域,在该区域内物项的实际状态往往难以确定,应 特别突出地关注这些区域并慎重考虑这些区域内的物项的安全重要性。 4.2.2.2.2 在掌握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现状后,应将每个构筑 物、系统
22、和部件与其设计基准对照,以确认老化尚未显著地使这些物项不能满足 设计基准假设。在不能充分证明与设计基准相符的场合,应该另作安排以表明该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符合使用要求,或者提出执行纠正行动的建议。此时可能 包括附加检查,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要更换部件。可能有必要应用安全分析确定在 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修改后的功能或载荷。 4.2.3 设备合格鉴定 4.2.3.1 目的 该项审查的目的是确定安全重要设备是否在其使用寿期内可执行预定的安全 功能。 4.2.3.2 说明 4.2.3.2.1 为了保证核动力厂安全重要设备能在假设的服役条件下,包括由 外部事件和事故(例如失水事故、高能流
23、体管道断裂和地震或其他振动)引起的条 件下,以与其安全等级相符的方式执行其安全功能,应对这些设备作适当鉴定。 应使用鉴定程序确认,该设备在其整个使用寿期内能够满足执行安全功能的要求。 其中要考虑在特定时刻该设备所处的环境条件(例如振动、温度、压力、喷射冲击、 辐照、腐蚀环境、湿气),并要考虑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老化劣化。 4.2.3.2.2 核动力厂安全重要设备的合格鉴定应通过包括证据产生、证据文 档化和证据保存这样一个过程来实现。这些证据用于证明该设备能在其使用寿期 内执行其安全功能。这是一个从核动力厂设计开始直至其寿期终了的持续进行的 过程。在此过程中应考虑核动力厂老化、修改、修理和更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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