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5444-1995 铀加工及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的放射性活度监测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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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铀加工及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的放射性活度监测规定GB/T 15444一95Regulations for monitoring radioactivity ineffluents from uranium processing and nuclearfuel fabrication facilities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铀加工及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的放射性活度监测计划、采样和测量技术、质量保证以及测量结果的记录和报告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铀加工及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中放射性活度的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怀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中放射性活度的监测。2弓1用标准GB
2、11216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3流出物的监测计划3.1一般要求3.1.1在制订流出物的监测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3.1.2应该对预计到或可能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所有流出物都进行常规监测。3.1.3在制订流出物监测计划时,应特别注意流出物的种类、物理和化学特性,监测核素的浓度及非计划释放的可能性。3.1.4必须正确选择监测点位置,使监测结果能反映实际的排放特性。3.1.5必须采用正确的样品采集、运送和贮存方法,保证所采的样品有代表性。3,.6应合理确定采祥和分析测量频次。3.1.7若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组成及份额已完全清楚,或排放的放射性活度极低,可只
3、进行样品的总放射性活度测量。3.2气载流出物的监测计划3.2.1对于放射性物质加工区所排放的气载流出物,必须连续采集有代表性样品,就地连续测量样品的放射性或把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量。3.2.2其他放射性工作区,如三废处理区、放化分析实验室、放射性物质贮存区等排放的气载流出物,也应定期采样测量。当流出物中放射性活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百分之一时,也应每季采样测量,此种情况下应提供说明样品能够代表实际排放的补充资料。3.2. 3应根据流出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方式、排放核素的特性及其随时间的变化,确定测量分析的频次,但不得少于每周一次。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一01一12批准1995一10一01实施GB/
4、T 15444一953.2.4取样方案应保证测出设施气载流出物排放的放射性核素量和平均浓度,采样速率应保证采集到有代表性的祥品。3.3流态流出物的监测计划3.3-,在液态流出物排放点,必须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并分析测量流出物样品的放射性活度和平均浓度。对连续排放,必须在排放点进行正比于流出物排放体积的连续采样;对于分批排放,必须对每批排放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3.3.2对所有液态流出物都应定期采样。当流出物中放射性活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百分之一时,至少也应按季采样,此种情况下应提供说明样品能够代表实际排放的补充资料。3.3.3取样方案应保证能测量出设施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放射性核素量和平均浓度,取样颇
5、次和取样方法应保证采集到有代表性样品。4.1样品分析分析方法要求4.1.1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分析测量方法。4.1.2分析测量方法的探测下限应不大于排放浓度限值的5M计算探测下限的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4.1.3凡用于连续测量的装置,其探测下限应小于排放浓度限值的10%m量量程应能满足计划外排放的测量要求。4.2气载和液态流出物样品分析测量4.2.1对核燃料加工和制造设施,应至少每周测量气载流出物样品和每月测量液态流出物样品的总a放射性活度。4.2.2对六氟化铀生产设施,应至少每周测量气载流出物样品和每月测量液态流出物样品的总a放射性活度,对液态流出物样品还应定期测量总p放射性活度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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