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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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7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中止审理(中山大学 2004 年研)2 刑事立案(南师大 2004 年研)3 侦查实验(中南财大 2009 年研;中国政法 2004 年研;西北政法 2004 年研;南京大学 2004 年研)4 搜查与检查(西北政法 2006 年研)5 辨认(西北政法 2003 年研)6 补充侦查(西安交大 2008 年研)7 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武大 2007 年研)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8 判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虽然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应制作正式法律文书。(西南政法 2009 年研)9 判断:公安机关、人
2、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首都师范 2010 年研)10 如何评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 年研)11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南开大学 2011 年研)12 简述补充侦查的方式 o(武大 2006 年研)13 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中南财大 2007 年研)三、论述题14 刑事立案的条件。(中山大学 2007 年研)15 试论侦查与强制措施。(中山大学 2009 年研)16 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 年研)17 论侦查羁押限制制度 o(西南政法 2006 年研)18 阐述
3、我国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并结合实践进行评析。(中山大学 2010 年研)19 试述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与其完善。(中南财大 2005 年研)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第 1 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山大学 2003 年研 )四、案例分析题21 2002 年 5 月 10 日,陈山将李兰的摩托车撞到了,李兰向陈山索赔,陈不同意。李兰叫上自己的哥哥李可上门找陈山,陈山不肯并开口骂李家兄弟,于是李家兄
4、弟将陈打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但已造成痴呆,终身残废。于是陈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起伤害纠纷是企业单位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事实清楚,不需采用侦查手段,可以直接到法院去告,于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一律师建议陈父去检察院控告,因为李家兄弟都是国有企业职工,检察院可以立案处理。但检察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也不受理此案。当陈父到法院控告时,法院认为被害人伤情严重,不属于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于是也不受理此案。(中山大学 2006、2005 年研)分析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本案被害人该怎么办? 为什么?21 某机场,乘机人张某将一个纸箱放在行李
5、手推车上,后张某去办其他事情。清洁女工梁某前来清扫垃圾,误以为纸箱是被人扔掉的废弃物而拿走。打开纸箱后,梁某发现内有金饰品(后经查明金饰品为某公司所有,价值百万余元),梁某将金饰品带回家中。(中国政法 2010 年研)问:22 某公司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如何处理?23 某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4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青年,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因发生争执便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人民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人民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
6、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值班人员问:“ 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最后人民检察院自己对此立案侦查。问:本案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妥?并说明理由。25 何某为一中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一男子强奸,到学校后她将此事向李老师哭诉,于是李老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以李老师不是何某的监护人为由不
7、予立案;无奈李老师告知何某父母,当何某父母报案时,公安机关要求编写详细的报案材料,然后他们才受理,但是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当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时,公安机关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请指出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的错误。25 A 县公安局接到一群众甲报案称:自家池塘所养珍珠蚌被盗,怀疑是同村村民乙所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办理了搜查手续。当日上午,公安局侦查人员赶至案发地将乙带回公安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乙家池塘进行了搜查,扣押可疑珍珠蚌 683 个,并出具了扣押清单。此后,公安局将扣押的珍珠蚌全部刀杀取出珍珠。事后查明,盗窃甲
8、珍珠蚌一事,非乙所为,而是同村村民丙。但由于公安局的行为导致乙蒙受经济损失 17000 元。对于乙的上述损失,A 县公安局认为,扣押乙珍珠蚌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但公安局对损坏乙珍珠蚌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进行扣押的情况下,受害人才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而公安局扣押乙财产的手续合法、程序并无不当,不是违法扣押,乙无权要求刑事赔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7 年研)问:26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27 何为“非法扣押 “?本案中 A 县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否 “非法”?28 结合本案情况
9、谈一谈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29 2004 年 7 月 3 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发达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22 周岁 )和王某 (18 周岁) 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矿机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和王某身上共搜得人民币 5000 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有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王二人
10、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了 10 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40 周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生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7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正确答案】 中止审理是指人
11、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火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3 【正确答案】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
12、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必须进行的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进行。4 【正确答案】 (1)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2)勘查、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3)搜查与检查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有: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
13、物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主体不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程序要件不同 有证与无证问题。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
14、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5 【正确答案】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通过辨认活动,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以及死者的身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辨别确认,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6 【正确答案】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15、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7 【正确答案】 (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2)二者的区别有:案件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机关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
16、机关是检察院,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8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
17、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9 【正确答案】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从该法条的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题干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
18、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忽略了另外两个条件,因而是错误的。10 【正确答案】 (1)我国的相关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作虚假陈述;既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沉默权,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应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2)评价诉讼权利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19、。其中,“沉默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沉默权,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就一般理解而言,它应包括说与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这样两部分。说与不说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说什么则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根据无罪推定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是无罪的公民,那么他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
20、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种“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显然是与沉默权背道而驰的,也与宪法对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格格不入。11 【正确答案】 (1)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2)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1、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需要指出的是,六机关规定第 27 条已将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修改,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 1 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总计不得超过 2 次;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
22、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和第 199 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方式12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以下两种方式:(1)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
2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
24、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2)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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