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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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 100 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 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 50 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 50 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 20 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 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 2010 年 3月 1 日擅自决定与
2、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 100 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 年 4 月 1 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 50 万元大蒜货款和 50 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 年 4 月 5 日,甲、丁公司签订以 120 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 月 7 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 150 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 月 8 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
3、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 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 130 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 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 丙公司将
4、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8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 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 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 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 1000 万元交
5、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 400 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700 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
6、状,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 400 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坚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9 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10 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11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12 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7、?为什么?13 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的义务?为什么?14 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 400 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15 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16 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17 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17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20 日请求乙支付甲
8、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 年 3 月,甲消费了 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 年 4 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 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 年 7 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18 2012 年 3 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
9、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19 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20 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21 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为什么?22 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3 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24 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2
10、4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
11、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 1 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桌去 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 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12、。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 A 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进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25 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瓣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6 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27 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28 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29 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
13、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0 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1 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试题解析】 本题的答题依据是物权法第 23 条。物权法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注意:本题并不适用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一
14、)项,因为甲、乙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约定乙交付大蒜的地点就是丙所在地。与此不同,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一)项的适用前提是:动产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需要运输。具体而言,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 【正确答案】 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试题解析】 乙公司将大蒜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甲公司即
15、为大蒜的所有权人。甲、丁之间的大蒜买卖合同有效。 由于甲尚未将大蒜交付给丁公司,因此,甲依然是大蒜的所有权人,甲又将大蒜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亦属有效。3 【正确答案】 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则。合同法第 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
16、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试题解析】 答题依据可以勉强地确定为合同法第 121 条。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5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6 【正确答案】 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 50 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试题解析】
17、 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绿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合同法解释 (二 )第 12 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追认权属于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推定的方式或者法律规定的单纯沉默)的方式行使。甲公司属于以推定的方式行使追认权。7 【正确答案】 有效。因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权利人是否追认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丙、己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试题解析】 买卖合
18、同解释第 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仅所有权变动效力待定。8 【正确答案】 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问题,即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是否需要受让人实际支付合理价款?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防止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
19、要求第三人实际支付合理价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只要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约定支付合理价款,不要求实际支付。出题人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如果出题人不改变自己的观点,同时出题人维持不变,那么此后在司法考试中就应以这一观点为准,否则不能得分。9 【正确答案】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89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本法第 181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
20、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仅为对抗要件,而非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未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10 【正确答案】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试题解析】 担保法解释 第 75 条第 1 款规定: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第 2 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
21、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第 3 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条是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
22、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物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题外话: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一个区别。根据物权法第 176 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制度,同一债权既有物保(抵押或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是,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亦不享有先诉抗辩权。11 【正确答案】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
23、,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5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除包含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物权效力法定与物权公示方法法定(或称为物权变动要件法定)。我国通说主张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 第 9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24、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以登记作为公示要件,即以登记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与内容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权效果: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该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债权效果: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若约定违反的规范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则该约定也不能产生债权法上效果(即合同无效,如当事人约定设立流质契约);与此相对,若约定违反的规范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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