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9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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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9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某大学教材科副主任张某负责教材的订购工作。2004 年 6 月该大学要订下一学期大学一至四年级英语教学辅导材料,但是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差,故张某在未经校长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签字向新华书店订购了 1 万册辅导书,总计价款 36万元,双方约定在 2004 年 8 月底前交货,分四次交付货款,并且以教材科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该大学财务科支付 8 万元首笔货款后,教材科即拿到了全部辅导书。但该辅导书发给学生后发现有 3000 册存在缺页、倒装、水渍等严重质量问题。2004 年 7 月,张某因工作原因调离大学。9 月,新华书店找到张某要求付
2、款,张某称自己是为大学订购的图书,而且自己现在也已经不在大学工作,要求新华书店向大学索要欠款。随后新华书店找到大学要求支付剩余书款,大学称其未授权张某订购图书,并且 3000 册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剩余书款。新华书店无奈,遂以大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 张某与新华书店订立的辅导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在 3000 册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大学享有哪些救济权利?3 教材科为辅导书买卖提供保证是否合法?为什么?4 案情:2004 年 8 月,李某持盗窃来的杨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在上海某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借款业务。2004 年 8 月 25 日,典
3、当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甲方贷款人为典当公司、乙方借款人(抵押人)为杨某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房地产为新渔东路杨某名下房屋,借款数额为 18 万元,综合费为 12600 元,借款期限为 2 个月,自 2004 年 8 月 2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4日,首次申请当期为 2 个月,续当期限为零个月,利息为 0.5%,违约金为 0.3%/天。在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 30 日内,杨某不履行债务的,典当公司有权将房产收归已有。”同时,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还专门向上海某区公证机关作了公证,公证书上记载:“兹证明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某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
4、理人于某与杨某间,借款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典当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典当借款 18 万元,还一同去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新渔东路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是李某在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均签署了“杨某” 的名字。2004 年 10 月 25 日,合同到期以后,典当公司通知杨某还款,杨某莫明其妙,遂没有理会。11 月,典当公司向上海市某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向杨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将杨某房子查封。杨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5、复议。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撤销了某区法院的决定,责令其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的签字非杨某笔迹,法院遂驳回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问题:4 该合同约定的“ 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 30 日内,杨某不履行债务的,典当公司有权将房产收归已有” 是否有效 ?为什么? 5 该案中的公证文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6 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关该怎样处理该公证文书?7 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执行管辖法院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怎样确定执行法院? 8 上级人民法院接受杨某的复议是否有法律根据?如果有法律
6、根据,请说明理由;如果没有法律根据,请说明上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执行法院认为有异议,又应当怎样处理?9 案情:A 公司、B 公司、自然人梁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万隆股份有限公司,万隆公司共发行股票 300 万股,A 公司持有万隆公司 50 万股份,B 公司持有万隆公司 40 万股份,梁某持有万隆公司 20 万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万隆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万隆公司为奖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用税前资金收购了本公司股票 16 万股,但是转让给刘某的时候,刘某被别的公司作为人才挖走,万隆公司决定由公司持有该16 万股股票。万隆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团结,经常闹矛盾,11 名董
7、事中有 7 名辞职,董事会于 7名董事辞职后四个月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7 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 天董事会通知了 A 公司、B 公司和梁某,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周某持有万隆公司股票 10 万股,周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做出提取公司利润 20%分红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周某的提案不合理,置之不理。万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 7 名董事。夏某持有万隆公司股票 5 万股,由于没有接到万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导致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夏某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50 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万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8、7 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9 万隆公司由 A 公司、B 公司、自然人梁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万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 10 万隆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案例中万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地方? 11 万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地方?12 万隆公司董事会对周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公司法?为什么? 13 A 公司、B 公司和梁某、万隆公司在增选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14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夏某的主张?为什么? 15 案情:郑某结婚后经常受其丈夫王某虐待和殴打,并且发现王某经常酒后持刀在邻里间寻衅滋事,受到邻
9、里唾骂,经常劝说仍不改正。王某还扬言:郑如果离婚,就杀死郑某和郑某娘家的全家人,致使郑某不敢离婚。2004 年 10 月 14 日凌晨 3时许,王某酗酒后卡住郑某的脖子进行殴打。见郑某进行反抗,王某便从厨房拿出菜刀砍郑某,郑某闪身躲开,顺手从门后拿一挖镢把打在王某的头部,王某当即坐地,头部血流不止。此时,郑某问王某: “你酒劲醒后饶我不饶?”王某回答: “看老子饶你不饶。” 郑某遂从厨房找出塑料绳套在王某的颈部,将其勒至窒息,后惟恐其不死,又找来一节铁丝拧在王某的脖子上。尔后将王某的尸体拖至厨房后墙处用柴草等物掩盖。后邻居报案后,郑某被抓获。该案经 A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 2005 年 2
10、 月 6 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 月 16 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的父母早就去世,唯一的亲人就是自己的姑姑,但是郑某不愿意给姑姑增加负担,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A 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胡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胡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案情需要保密为由予以拒绝。2 月 28 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 A 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 3 月 17 日开庭审理,并于 3 月 15 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但是认为胡律师从一开始就介入这个案件,因而没有向胡律师发
11、送起诉状副本。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3 月 29 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5 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16 A 市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7 A 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 18 案情: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2007 年 2 月 13 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 (1)2006年 3 月,寇某偷窃邻村
12、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 30 元;(2)2006 年 5 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 40 元;(3)2006 年 6 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 30 公斤,价值 38元;(4)。 2006 年 11 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 160 块,价值 32 元;(5)2007 年 2 月 13 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 150 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寇某做出拘留15 日,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因此,寇某提
13、出复议申请。问题:寇某在 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什么? 二、论述题19 2006 年 7 月 21 日上午,在北京西站城管队的停车场内,85 辆“黑摩的” 和“黑三轮车”被当场销毁,执法者将 6 名“ 黑摩的”司机“请 ”到现场,实地观看了销毁过程。当天的法制晚报以图片的方式刊登了这则消息。可以想象,有关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这种“现场刺激、以儆效尤” 的简单化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整人 ”色彩。 1.说明如何在行政执法中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2从执法的原则角度谈谈对题中具体执法方式的看法。3围绕“法治、执法、和谐社
14、会” 阐述你的观点。答题要求:1在上述 3 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20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简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并阐释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 2. 乙题:案情: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
15、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 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 、王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07)刑公初字第号公诉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 18 岁,1988 年 8 月 9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 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 路院号。被告人任,女,17 岁,1989 年 9 月 22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
16、系省 市镇村农民,在市区工厂干临时工。法定代理人赵,男,1969 年 4 月 19 白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 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辩护人徐, 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王 ,律师事务律师。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200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任犯绑架罪,于2007 年 1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指控: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
17、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被告人朱 X 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末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公诉人答辩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对象等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应构
18、成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不存在中止犯罪。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名,将小学生于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 由任在此看守于。朱 坐车到 区邮局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于的母亲周 ,索要现金先后从二十万元降至十万元,并指使周到商场巨幅广告牌下交线。当晚 9 时许,被告人朱在商场周围再次打电话催促周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朱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 X 乡废弃房屋内,把身上仅有的 20 元钱交给于,让于坐上出租车到一雕塑前等候其母亲。后与任逃离现场。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本
19、院认为,被告人朱、陈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不区分主从关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 X 的刑期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10
20、月 29 日止;被告人任的刑期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长:张人民陪审员:杨人民陪审员:黄二 00 七年二月十六日问题:请根据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判决书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四、文书题21 案情: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年 5 时,被告人朱与任 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 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
21、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 ):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 、王 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07) 刑公初字第 x 号公诉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 18 岁,1988 年 8 月 9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 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 路院号。被告人任,女,17 岁,1989 年 9 月 日出生于 省 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省 市 镇 村农民,在 市区工厂干临时工。法定代理人赵,男,1969 年 4 月 19 日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 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辩护人徐, 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王 ,律
22、师事务律师。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200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任犯绑架罪,于2007 年 1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指控: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年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 x 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
23、辩护意见。被告人朱 x 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公诉人答辩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对象等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不存在中止犯罪。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年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以代其父母
24、接其放学为名,将小学生于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由任 x x 在此看守于。朱坐车到区邮局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于的母亲周 ,索要现金先后从二十万元降至十万元,并指使周到商场巨幅广告牌下交线。当晚 9 时许,被告人朱在商场周围再次打电话催促周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朱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乡废弃房屋内,把身上仅有的 20 元钱交给于,让于坐上出租车到一雕塑前等候其母亲。后与任逃离现场。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 x 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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