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64-19-2007 Wheelchairs - Part 19 Wheeled mobility devices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轮椅-第19部:机动车辆使用之轮型移动装置》.pdf
《CNS 14964-19-2007 Wheelchairs - Part 19 Wheeled mobility devices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轮椅-第19部:机动车辆使用之轮型移动装置》.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NS 14964-19-2007 Wheelchairs - Part 19 Wheeled mobility devices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轮椅-第19部:机动车辆使用之轮型移动装置》.pdf(32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1 印月96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180.10 T5022-1914964-1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10月12日 月日 (共32頁)輪椅第19部:機動車輛使用之輪型移動裝置 Wheelchairs Part 19: Wheeled mobility devices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輪椅設計與性能之要求及相關測試方法及輪椅標示、銷售前印刷物宣告、使用者操作說明書及使用者警告事項之要求。 這些要求適用於 ISO 10542-1Technical s
2、ystems and aids for disabled or handicapped persons Wheelchair tiedown and occupant-restraint systems Part 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all systems及 ISO 10542-2Technical systems and aids for disabled or handicapped persons Wheelchair tiedown and occupant restraint systems Part 2: Four-point
3、strap-type tiedown systems系列之任何其它適用部分規範之任何型式之輪椅拘束裝置以牢固地固定輪椅。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手動及電動輪椅含代步車,除做為移動裝置之預期功能外,亦預期用以做為機動車輛之成人乘坐者朝前之座椅。本標準亦適用於具有加裝組件之輪椅而其設計符合本標準一項或多項之要求。 2. 用語釋義 本標準所使用之名詞說明如下。 2.1 加裝組件 由輪椅製造商於銷售後附加於輪椅 框架之五金配件,於某種程度上需要使用工具加以移除,以提昇輪椅之設計及 /或性能。 2.2 成人 具有質量大於 36 kg 之人。 2.3 固定點 在車輛內部組件、 地板、牆壁、輪椅或輪椅束縛裝置上之
4、點 (區域 )由固定器連接其上。 2.4 固定器 組件與配件之組合,藉以將負載直 接自輪椅束縛裝置轉移至車輛,或者自乘坐者拘束裝置轉移至車輛、輪椅、輪椅束縛裝置或車輛內部組件。 2.5 擬人測試裝置 (1)ATD 中等男性體型之關節式人體模型,用以代表測試中之輪椅乘坐者。 註 (1) 混合 II 型與混合 III 型之 ATD 可購自美國密西根州普利茅斯 First Technology Safety Systems 公司及美國俄亥俄州米蘭 Vector Research 公司。 2.6 安全帶 用以做為乘坐者拘束裝置或姿勢支撐物之一節織帶材料。 2 CNS 14964-19, T 5022-
5、19 2.7 夾鉗式束縛 輪椅安全緊固或束縛之方法,使用機械式連結器及 /或握把而須以徒手定位之輪椅端扣。 備考: 輪椅上之束縛裝置可藉由徒手或以電力開關所操作之外部動力電源予以調緊。 2.8 船塢式束縛 輪椅牢固之方法,於移動輪椅至車 輛中之定位時,使輪椅之部分或緊固於輪椅之加裝組件,與緊固於車輛之固定器緊密嚙合。 備考 1. 於輪椅使用中,輪椅可能會自動鎖住,或可能需要藉由手動操作機械桿或電力開關之操作。 2. 輪椅之釋放可能需要機械桿或電力開關之操作。 2.9 移動量 於測試期間, ATD 或輪椅之標的物於衝擊台車上相對於其初始位置之水平移動。 2.10 正面向前 乘坐於輪椅上之乘坐者面
6、向車輛前方之方位,其輪椅之參考平面於車輛縱軸線10以內。 2.11 四點式束縛裝置 附加於輪椅框架上四個分別之安全緊固點之輪椅束縛系統,亦附加於車輛上四個分別之固定點。 2.12 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 使用四條織帶配件於車輛中安全緊固輪椅之四點式束縛裝置。 2.13 重力加速度 (g) 海平面所量測之重力加速度之縮寫: 1 g 等於 9.8 m/s2。 備考:此專有名詞於模擬衝擊測試中用以規範加速及/或減速之程。 2.14 H 點 位於擬人測試裝置 (ATD)其骨盆左右兩側之點,代表於側視時人體髖關節中心點之約略位置,如 ATD 所規範者。 2.15 頭部拘束裝置 預期限制輪椅乘坐者頭部向後移位
7、之裝置。 2.16 衝擊模擬器 針對車輛之一部分或模擬之車輛結構進 行加速、減速或結合加速與減速之裝置,包括本標準量測數據所需之儀器。 2.17 衝擊台車 衝擊模擬器之一部分,可針對衝擊測試之安裝組件。 2.18 乘坐者拘束裝置 於衝擊過程中,預期拘束電動車輛乘坐者之系統或裝置,以防止彈出並防止或減少與車輛內部組件及其他乘坐者之接觸。 2.19 骨盆拘束裝置 3 CNS 14964-19, T 5022-19 骨盆安全帶。 大腿安全帶。 大腿拘束裝置。 下軀幹拘束裝置。 安全帶拘束配件預期限制骨盆之移動。 備考:見圖 1。 圖 1 骨盆與上軀幹安全帶 圖例: 1. 對角式肩部安全帶 2. 骨盆
8、安全帶 備考:不建議於運輸過程中單獨使用骨盆安全帶。 2.20 P 點 位於一直徑 100 mm、長 200 mm、輕量型 (最重 0.5 kg)圓柱體橫切面中央之參考點,其縱軸線垂直於輪椅參考平面,而圓柱體之曲面與背靠及座椅上部表面接觸。 備考:見圖 2。 圖 2 輪椅參考 P 點與輪椅參考平面 單位: mm 圖例: 1. 圓柱體,直徑 100 mm a. 輪椅參考平面 b. 輪椅接地平面 4 CNS 14964-19, T 5022-19 2.21 姿勢支撐物 用以支撐人體使呈期望坐姿之姿勢安全帶組件或安全帶,但非預期於車輛衝擊時提供做為乘坐者之拘束裝置。 2.22 動力 (驅動 ) 藉由
9、手力以外之動力來源所操作之系統。 2.23 安全緊固點 於輪椅上連接輪椅束縛裝置之點。 2.24 繫帶 用於輪椅束縛裝置之一節織帶材料。 2.25 代用束縛 於輪椅測試期間,用以模擬商用束縛系統之輪椅安全緊固系統。 備考:其指南見附錄 E。 2.26 傾躺 一種輪椅座椅之設計,其容許整個座椅結構相對於輪椅基座軸線之輪椅參考平面上進行旋轉。 2.27 上軀幹拘束裝置 肩部安全帶。 對角式安全帶。 對角式拘束裝置。 軀幹綁帶。 乘坐者拘束裝置之一部分,預期限制胸部及頭部之移動而施加拘束力於肩部及胸部。 2.28 輪椅投影輪廓 自構成移動基座及輪椅座椅之結構構件最外緣,垂直投影於水平輪椅接地平面之區
10、域。 2.29 輪椅接地平面 代表輪椅靜止時表面之平面。 備考:見圖 2。 2.30 輪椅參考平面 輪椅縱向中心線之垂直平面。 備考:見圖 2。 2.31 輪椅束縛裝置 輪椅安全緊固裝置或系統,其設計用以於機動車輛中安全緊固正面朝前之輪椅。 備考: 固定於車輛上之束縛組件可使用永久性之緊固物或藉 由使用機械式連接器進行安裝,其容許不同輪椅之位置調整。 2.32 輪椅束縛裝置與乘坐 者拘束系統 (wheelchair tiedown and occupant-restraint system, WTORS) 針對乘坐於輪椅上之乘坐者之完整拘束系統,由輪椅束縛裝置與安全帶式乘坐5 CNS 1496
11、4-19, T 5022-19 者拘束設備所構成。 3. 設計之要求 3.1 輪椅之安全緊固 輪椅之設計須為 (a) 依 ISO 10542,以一種或多種型式之輪椅束縛系統提供做為機動車輛中正面向前之安全緊固。 (b) 依附錄 B 之規定,須具有最少四個安全緊固點, 兩個在前方而兩個在後方。 3.2 乘坐者拘束裝置 輪椅可提供固定於輪椅上之乘坐者 拘束安全帶,或設計為可適用於車輛或束縛裝置經固定之乘坐者拘束安全帶,或兩者兼具。 3.2.1 固定於輪椅上之骨盆安全帶 若固定於輪椅上之骨盆安全帶, 預期於車輛中用以做為乘坐者拘束裝置而被提供做為輪椅之一部分,則須 (a) 將其固定 點加以定位而安全
12、帶所投影之側視角度與水平面呈 30及 75間,如圖 3 所示,於附錄 A 之正面衝擊測試中緊貼於所使用之 ATD 時。 備考: 於圖 3 所示之區域內,較為急劇 (較大 )之骨盆安全帶角度令人期待。 (b) 提供做為骨盆拘束裝置之調整範圍而容許自名義上所設定之狀態伸長或縮短其安全帶全長 200 mm,經過調整之任何配件其織帶之伸長至少為 25 mm。 (c) 於圖 3 所示之區域內,產生骨盆安全帶之後視投影角度。 圖 3 安裝於附錄 A 測試中所使用適當尺寸之 ATD 時,其固定於輪椅上之骨盆安全帶所需之角度範圍 單位: mm a. 輪椅參考平面 備考: 所示之角度乃骨盆安全帶之角度投影於與輪
13、椅參考平面平行 (側視 )或垂直 (後視 )之垂直平面。 6 CNS 14964-19, T 5022-19 3.2.2 固定於輪椅上之肩部安全帶 若固定於輪椅上之肩部安全帶, 預期於車輛中用以做為乘坐者拘束裝置而被提供做為輪椅之一部分,則其設計須 (a) 繞過肩部並越過於附錄 A 測試中所使用 ATD 之胸部,如圖 4 所示。 (b) 具有一上部固定點或上部導引點,於或高於附錄 A 測試中所使用 ATD之肩部。 (c) 提供做為上軀幹拘束裝置之調整範圍而容許自正常所設定之狀態伸長其長度 200 mm 或縮短其長度 300 mm,如附錄 A(第 A.4.7 至 A.4.10 節 )所釋義之 A
14、TD 設定,經過調整之任何配件其織帶之伸長至少為 25 mm。 (d) 具有肩部與骨盆三點式安全帶拘束裝置之交會點,其位置距離 ATD 之中心線不少於 150 mm。 圖 4 乘坐者軀幹上之肩部安全帶位置 單位: mm 圖例: 1. 中心線 2. 胸骨之中心點 3.2.3 車輛或固定於束縛裝置上其乘坐者安全帶拘束裝置之容配性 輪椅之設計應提昇安全帶式乘坐 者拘束系統之效力。若輪椅預期共用於車輛或固定於束縛裝置上之乘坐者 拘束裝置,則其設計應容許乘坐者無拘無束地適用於拘束安全帶。 備考: 附錄 D 包含測試方法草案及性能標準,以針對車輛或固定於束縛裝置上之安全 帶拘束裝置之適用性,評定輪椅之等級
15、。這些測試方法及宣告要求 乃基於使用經驗而有作為修改基準,將考慮於本標準之未來版本中視為附加之要求。 4. 性能要求 4.1 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 (a) 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其所有織帶、金屬配件、帶釦、解除機構7 CNS 14964-19, T 5022-19 及調整機構須符合 ECE 第 16 號規定及 /或 FMVSS 209 所適用之從屬章節,如表 1 及表 2 所示,或經彼此認可而規定之同等法規。 (b) 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及姿勢安全帶之所有織帶,其燃燒速率於測試期間不得超過 100 mm/min,如 ISO 3795Road vehicles, and
16、tractors and machinery for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Determination of burning behaviour of interior materials所規定。 表 1 ECE 第 16 號規定適用之從屬章節 章節 組件 主題 ECE第 16號測試參考6.2.1.1 硬式配件 銳邊 6.2.1.2 硬式配件 腐蝕 7.2 6.2.1.4 硬式配件 低溫衝擊測試 7.5.4 6.2.2.1 帶扣 正確使用與大小 - 6.2.2.2 帶扣 關閉 /解除 7.8.2 6.2.2.3 帶扣 低溫嚙合 7.5.3 6.2.2.4 帶扣 重複
17、測試 7.7 6.2.3.2 調整裝置 微滑 7.3 6.2.3.4 安全帶調整裝置 力 7.5.6 6.2.5 各種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7.2,7.6.1-7.6.4 6.2.6 預負載裝置 性能 7.2,7.9.2 6.3.1 安全帶 一般規格 6.3.2 安全帶 強度 7.4.1.1,7.4.2 6.3.3 安全帶 強度 7.4.1,7.4.2 6.4.2 安全帶 強度 7.4.1.6,7.4.2,7.5 表 2 FMVSS 209 適用之從屬章節 章節 組件 主題 FMVSS 209測試參考 S4.1(d) 五金配件 毛邊與銳邊 S4.1(e) 解除機構 設計 S4.1(h) 織帶 解
18、開 S4.2(a) 織帶 安全帶寬 S5.1(a) S4.2(b) 織帶 破裂強度 S5.1(b) 54.2(c) 織帶 伸長 S5.1(c) S4.2(d) 織帶 耐磨性 S5.1(d), S5.3(c) S4.2(e) 織帶 耐光性 S5.1(e) 8 CNS 14964-19, T 5022-19 54.2(h) 織帶 抗污性 S5.1(h) 54.3(a) 五金配件 抗蝕性 S5.2(a) S4.3(b) 五金配件 耐溫性 S5.2(b) S4.3(d) 帶釦解除 解除力 S5.2(d) S4.3(e) 調整裝置 調整力 S5.2(e) S4.3(f) 傾斜閉鎖裝置 閉鎖角度 S5.2
19、(f) S4.3(g) 帶釦閂 分離力 S5.2(g) S4.3(i) 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S5.2(i) 54.3(j) 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S5.2(j) S4.3(k) 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S5.2(k), S4.4 54.4(a) 骨盆拘束裝置 性能 S5.3(a) S4.4(b) 三點式拘束裝置 性能 S5.3(b) 4.2 正面衝擊 輪椅須依附錄 A 使用符合 ISO 10542-2 之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進行測試,亦可使用其它安全緊固之方法進行測試。 於每項測試期間及測試後應符合第 4.2.1 節及第 4.2.2 節之要求。 4.2.1 測試期間 (a) ATD 與輪椅相對於衝擊台
20、車之水平移動量不得超過表 3 所示之限制。 (b) 膝蓋之移動應超過輪椅 P 點之移動量如下 X 膝蓋 / X 輪椅 1.1 備考:符合此要求可降低輪椅施加大水平負載於輪椅乘坐者之可能性。 表 3 水平偏移量之限制 (mm) 量測點 偏移變數 偏移量限制 輪椅 P點 X輪椅 200 AT D膝蓋 膝蓋 375 AT D頭部前方 X頭部前方 650 AT D頭部後方 頭部後方 400 表中, X 輪椅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位於或近於測試用輪椅 P 點之對照目標至最大輪椅移動時之 P 點目標。 X 膝蓋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之 ATD膝關節目
21、標至最大膝蓋移動時之膝關節目標。 X 頭部前方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 ATD鼻子以上之頭部最前點至最大頭部向前移動時假人之9 CNS 14964-19, T 5022-19 頭部最前點。 X 頭部後方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 ATD 之頭部最後點至最大頭部向後移動時假人之頭部最後點。 (c) 電動輪椅之蓄電池或其代用品之更換配件須 不得完全離開輪椅投影面積以外。 不得跨入輪椅使用者之空間 (例如不得接觸 ATD 之腿部背面 )。 4.2.2 測試後 (a) 輪椅於測試平台上須保持直立位置而 ATD 於輪椅上須保持坐姿,其決定乃自任何方向觀看
22、 ATD 軀幹之方位與垂直面不超過 45。 (b) 輪椅之安全緊固點須不得顯出目視可見之材質損壞跡象。 (c) 質量超過 100 g 之輪椅組件、碎片或配件須不得完全與輪椅分離。 (d) 可能會與乘坐者接觸之輪椅組件須不得於某種程度上破碎或分離而產生如所釋義之具有半徑小於 2 mm 之銳邊。 (e) 支撐主要負載之輪椅組件須不得顯出目視可見之損壞跡象。 (f) 座椅傾躺調整器之閉鎖機構須不得顯出損壞之跡象。 (g) 移除輪椅之 ATD 時須不需使用工具。 (h) 解除輪椅之束縛系統時須不需使用工具。 (i) 相對於輪椅接地平面,測試後 ATD 其 H 點左右兩側之平均高度須不得比測試前之高度減
23、少 20 mm 以上。 4.3 預期共用於具有鈎扣式端扣之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其安全緊固點之使用性 依附錄 C鈎進行測試時,每台輪椅預期共用於具有 扣式端扣之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其各安全緊固點須 (a) 容許於 10 s 之時間內以單手鈎扣並嚙合扣具,如圖 C.2 所示。 (b) 容許於 10 s 之時間內以單手解除嚙合並移除同一扣規。 備考: 安全緊固點 亦應具有充分之空隙以容許織帶及相關之無鈎扣束縛配件之端扣可輕易地插入及掛扣或解除。 5. 識別、標示、使用者操作說明書、警告與宣告之要求 CNS 14964-15輪椅第 15 部:資訊宣告、文件與標示之要求適用以下之附加要求。 5.1 識別與標
24、示 (a) 輪椅及 /或其組件須提供永久性之標示 或記號以指出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其安全緊固點之位置,使用圖 5 之符號。 各符號具有至少 12 mm 之總高度。 製作符號所使用之線寬介於符號總高度之 10% 20 %。 符號為具有充分對比之背景,於正常之室內照明下於距離 1 m 處目視可見。 10 CNS 14964-19, T 5022-19 圖 5 四點繫帶式各安全緊固點所需之符號 單位: mm (b) 針對預期提供於四點繫帶式以外之束縛裝置鈎扣點之輪椅,應貼上適當之記號及 /或文字以指出任何附加之束縛裝置其位置及型式。 (c) 指出輪椅乃依本標準所規定之要求。 (d) 指出由輪椅製造商預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0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CNS14964192007WHEELCHAIRSPART19WHEELEDMOBILITYDEVICESFORUSEINMOTORVEHICLES 轮椅 19 机动车辆 使用 移动 装置 PDF

链接地址:http://www.mydoc123.com/p-634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