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180.10 T5022-1914964-1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10月12日 月日 (共32頁)輪椅第19部:機動車輛使用之輪型移動裝置 Wheelchairs Part 19: Wheeled mobility devices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輪椅設計與性能之要求及相關測試方法及輪椅標示、銷售前印刷物宣告、使用者操作說明書及使用者警告事項之要求。 這些要求適用於 ISO 10542-1Technical s
2、ystems and aids for disabled or handicapped persons Wheelchair tiedown and occupant-restraint systems Part 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all systems及 ISO 10542-2Technical systems and aids for disabled or handicapped persons Wheelchair tiedown and occupant restraint systems Part 2: Four-point
3、strap-type tiedown systems系列之任何其它適用部分規範之任何型式之輪椅拘束裝置以牢固地固定輪椅。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手動及電動輪椅含代步車,除做為移動裝置之預期功能外,亦預期用以做為機動車輛之成人乘坐者朝前之座椅。本標準亦適用於具有加裝組件之輪椅而其設計符合本標準一項或多項之要求。 2. 用語釋義 本標準所使用之名詞說明如下。 2.1 加裝組件 由輪椅製造商於銷售後附加於輪椅 框架之五金配件,於某種程度上需要使用工具加以移除,以提昇輪椅之設計及 /或性能。 2.2 成人 具有質量大於 36 kg 之人。 2.3 固定點 在車輛內部組件、 地板、牆壁、輪椅或輪椅束縛裝置上之
4、點 (區域 )由固定器連接其上。 2.4 固定器 組件與配件之組合,藉以將負載直 接自輪椅束縛裝置轉移至車輛,或者自乘坐者拘束裝置轉移至車輛、輪椅、輪椅束縛裝置或車輛內部組件。 2.5 擬人測試裝置 (1)ATD 中等男性體型之關節式人體模型,用以代表測試中之輪椅乘坐者。 註 (1) 混合 II 型與混合 III 型之 ATD 可購自美國密西根州普利茅斯 First Technology Safety Systems 公司及美國俄亥俄州米蘭 Vector Research 公司。 2.6 安全帶 用以做為乘坐者拘束裝置或姿勢支撐物之一節織帶材料。 2 CNS 14964-19, T 5022-
5、19 2.7 夾鉗式束縛 輪椅安全緊固或束縛之方法,使用機械式連結器及 /或握把而須以徒手定位之輪椅端扣。 備考: 輪椅上之束縛裝置可藉由徒手或以電力開關所操作之外部動力電源予以調緊。 2.8 船塢式束縛 輪椅牢固之方法,於移動輪椅至車 輛中之定位時,使輪椅之部分或緊固於輪椅之加裝組件,與緊固於車輛之固定器緊密嚙合。 備考 1. 於輪椅使用中,輪椅可能會自動鎖住,或可能需要藉由手動操作機械桿或電力開關之操作。 2. 輪椅之釋放可能需要機械桿或電力開關之操作。 2.9 移動量 於測試期間, ATD 或輪椅之標的物於衝擊台車上相對於其初始位置之水平移動。 2.10 正面向前 乘坐於輪椅上之乘坐者面
6、向車輛前方之方位,其輪椅之參考平面於車輛縱軸線10以內。 2.11 四點式束縛裝置 附加於輪椅框架上四個分別之安全緊固點之輪椅束縛系統,亦附加於車輛上四個分別之固定點。 2.12 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 使用四條織帶配件於車輛中安全緊固輪椅之四點式束縛裝置。 2.13 重力加速度 (g) 海平面所量測之重力加速度之縮寫: 1 g 等於 9.8 m/s2。 備考:此專有名詞於模擬衝擊測試中用以規範加速及/或減速之程。 2.14 H 點 位於擬人測試裝置 (ATD)其骨盆左右兩側之點,代表於側視時人體髖關節中心點之約略位置,如 ATD 所規範者。 2.15 頭部拘束裝置 預期限制輪椅乘坐者頭部向後移位
7、之裝置。 2.16 衝擊模擬器 針對車輛之一部分或模擬之車輛結構進 行加速、減速或結合加速與減速之裝置,包括本標準量測數據所需之儀器。 2.17 衝擊台車 衝擊模擬器之一部分,可針對衝擊測試之安裝組件。 2.18 乘坐者拘束裝置 於衝擊過程中,預期拘束電動車輛乘坐者之系統或裝置,以防止彈出並防止或減少與車輛內部組件及其他乘坐者之接觸。 2.19 骨盆拘束裝置 3 CNS 14964-19, T 5022-19 骨盆安全帶。 大腿安全帶。 大腿拘束裝置。 下軀幹拘束裝置。 安全帶拘束配件預期限制骨盆之移動。 備考:見圖 1。 圖 1 骨盆與上軀幹安全帶 圖例: 1. 對角式肩部安全帶 2. 骨盆
8、安全帶 備考:不建議於運輸過程中單獨使用骨盆安全帶。 2.20 P 點 位於一直徑 100 mm、長 200 mm、輕量型 (最重 0.5 kg)圓柱體橫切面中央之參考點,其縱軸線垂直於輪椅參考平面,而圓柱體之曲面與背靠及座椅上部表面接觸。 備考:見圖 2。 圖 2 輪椅參考 P 點與輪椅參考平面 單位: mm 圖例: 1. 圓柱體,直徑 100 mm a. 輪椅參考平面 b. 輪椅接地平面 4 CNS 14964-19, T 5022-19 2.21 姿勢支撐物 用以支撐人體使呈期望坐姿之姿勢安全帶組件或安全帶,但非預期於車輛衝擊時提供做為乘坐者之拘束裝置。 2.22 動力 (驅動 ) 藉由
9、手力以外之動力來源所操作之系統。 2.23 安全緊固點 於輪椅上連接輪椅束縛裝置之點。 2.24 繫帶 用於輪椅束縛裝置之一節織帶材料。 2.25 代用束縛 於輪椅測試期間,用以模擬商用束縛系統之輪椅安全緊固系統。 備考:其指南見附錄 E。 2.26 傾躺 一種輪椅座椅之設計,其容許整個座椅結構相對於輪椅基座軸線之輪椅參考平面上進行旋轉。 2.27 上軀幹拘束裝置 肩部安全帶。 對角式安全帶。 對角式拘束裝置。 軀幹綁帶。 乘坐者拘束裝置之一部分,預期限制胸部及頭部之移動而施加拘束力於肩部及胸部。 2.28 輪椅投影輪廓 自構成移動基座及輪椅座椅之結構構件最外緣,垂直投影於水平輪椅接地平面之區
10、域。 2.29 輪椅接地平面 代表輪椅靜止時表面之平面。 備考:見圖 2。 2.30 輪椅參考平面 輪椅縱向中心線之垂直平面。 備考:見圖 2。 2.31 輪椅束縛裝置 輪椅安全緊固裝置或系統,其設計用以於機動車輛中安全緊固正面朝前之輪椅。 備考: 固定於車輛上之束縛組件可使用永久性之緊固物或藉 由使用機械式連接器進行安裝,其容許不同輪椅之位置調整。 2.32 輪椅束縛裝置與乘坐 者拘束系統 (wheelchair tiedown and occupant-restraint system, WTORS) 針對乘坐於輪椅上之乘坐者之完整拘束系統,由輪椅束縛裝置與安全帶式乘坐5 CNS 1496
11、4-19, T 5022-19 者拘束設備所構成。 3. 設計之要求 3.1 輪椅之安全緊固 輪椅之設計須為 (a) 依 ISO 10542,以一種或多種型式之輪椅束縛系統提供做為機動車輛中正面向前之安全緊固。 (b) 依附錄 B 之規定,須具有最少四個安全緊固點, 兩個在前方而兩個在後方。 3.2 乘坐者拘束裝置 輪椅可提供固定於輪椅上之乘坐者 拘束安全帶,或設計為可適用於車輛或束縛裝置經固定之乘坐者拘束安全帶,或兩者兼具。 3.2.1 固定於輪椅上之骨盆安全帶 若固定於輪椅上之骨盆安全帶, 預期於車輛中用以做為乘坐者拘束裝置而被提供做為輪椅之一部分,則須 (a) 將其固定 點加以定位而安全
12、帶所投影之側視角度與水平面呈 30及 75間,如圖 3 所示,於附錄 A 之正面衝擊測試中緊貼於所使用之 ATD 時。 備考: 於圖 3 所示之區域內,較為急劇 (較大 )之骨盆安全帶角度令人期待。 (b) 提供做為骨盆拘束裝置之調整範圍而容許自名義上所設定之狀態伸長或縮短其安全帶全長 200 mm,經過調整之任何配件其織帶之伸長至少為 25 mm。 (c) 於圖 3 所示之區域內,產生骨盆安全帶之後視投影角度。 圖 3 安裝於附錄 A 測試中所使用適當尺寸之 ATD 時,其固定於輪椅上之骨盆安全帶所需之角度範圍 單位: mm a. 輪椅參考平面 備考: 所示之角度乃骨盆安全帶之角度投影於與輪
13、椅參考平面平行 (側視 )或垂直 (後視 )之垂直平面。 6 CNS 14964-19, T 5022-19 3.2.2 固定於輪椅上之肩部安全帶 若固定於輪椅上之肩部安全帶, 預期於車輛中用以做為乘坐者拘束裝置而被提供做為輪椅之一部分,則其設計須 (a) 繞過肩部並越過於附錄 A 測試中所使用 ATD 之胸部,如圖 4 所示。 (b) 具有一上部固定點或上部導引點,於或高於附錄 A 測試中所使用 ATD之肩部。 (c) 提供做為上軀幹拘束裝置之調整範圍而容許自正常所設定之狀態伸長其長度 200 mm 或縮短其長度 300 mm,如附錄 A(第 A.4.7 至 A.4.10 節 )所釋義之 A
14、TD 設定,經過調整之任何配件其織帶之伸長至少為 25 mm。 (d) 具有肩部與骨盆三點式安全帶拘束裝置之交會點,其位置距離 ATD 之中心線不少於 150 mm。 圖 4 乘坐者軀幹上之肩部安全帶位置 單位: mm 圖例: 1. 中心線 2. 胸骨之中心點 3.2.3 車輛或固定於束縛裝置上其乘坐者安全帶拘束裝置之容配性 輪椅之設計應提昇安全帶式乘坐 者拘束系統之效力。若輪椅預期共用於車輛或固定於束縛裝置上之乘坐者 拘束裝置,則其設計應容許乘坐者無拘無束地適用於拘束安全帶。 備考: 附錄 D 包含測試方法草案及性能標準,以針對車輛或固定於束縛裝置上之安全 帶拘束裝置之適用性,評定輪椅之等級
15、。這些測試方法及宣告要求 乃基於使用經驗而有作為修改基準,將考慮於本標準之未來版本中視為附加之要求。 4. 性能要求 4.1 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 (a) 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其所有織帶、金屬配件、帶釦、解除機構7 CNS 14964-19, T 5022-19 及調整機構須符合 ECE 第 16 號規定及 /或 FMVSS 209 所適用之從屬章節,如表 1 及表 2 所示,或經彼此認可而規定之同等法規。 (b) 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及姿勢安全帶之所有織帶,其燃燒速率於測試期間不得超過 100 mm/min,如 ISO 3795Road vehicles, and
16、tractors and machinery for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Determination of burning behaviour of interior materials所規定。 表 1 ECE 第 16 號規定適用之從屬章節 章節 組件 主題 ECE第 16號測試參考6.2.1.1 硬式配件 銳邊 6.2.1.2 硬式配件 腐蝕 7.2 6.2.1.4 硬式配件 低溫衝擊測試 7.5.4 6.2.2.1 帶扣 正確使用與大小 - 6.2.2.2 帶扣 關閉 /解除 7.8.2 6.2.2.3 帶扣 低溫嚙合 7.5.3 6.2.2.4 帶扣 重複
17、測試 7.7 6.2.3.2 調整裝置 微滑 7.3 6.2.3.4 安全帶調整裝置 力 7.5.6 6.2.5 各種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7.2,7.6.1-7.6.4 6.2.6 預負載裝置 性能 7.2,7.9.2 6.3.1 安全帶 一般規格 6.3.2 安全帶 強度 7.4.1.1,7.4.2 6.3.3 安全帶 強度 7.4.1,7.4.2 6.4.2 安全帶 強度 7.4.1.6,7.4.2,7.5 表 2 FMVSS 209 適用之從屬章節 章節 組件 主題 FMVSS 209測試參考 S4.1(d) 五金配件 毛邊與銳邊 S4.1(e) 解除機構 設計 S4.1(h) 織帶 解
18、開 S4.2(a) 織帶 安全帶寬 S5.1(a) S4.2(b) 織帶 破裂強度 S5.1(b) 54.2(c) 織帶 伸長 S5.1(c) S4.2(d) 織帶 耐磨性 S5.1(d), S5.3(c) S4.2(e) 織帶 耐光性 S5.1(e) 8 CNS 14964-19, T 5022-19 54.2(h) 織帶 抗污性 S5.1(h) 54.3(a) 五金配件 抗蝕性 S5.2(a) S4.3(b) 五金配件 耐溫性 S5.2(b) S4.3(d) 帶釦解除 解除力 S5.2(d) S4.3(e) 調整裝置 調整力 S5.2(e) S4.3(f) 傾斜閉鎖裝置 閉鎖角度 S5.2
19、(f) S4.3(g) 帶釦閂 分離力 S5.2(g) S4.3(i) 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S5.2(i) 54.3(j) 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S5.2(j) S4.3(k) 安全帶捲收器 性能 S5.2(k), S4.4 54.4(a) 骨盆拘束裝置 性能 S5.3(a) S4.4(b) 三點式拘束裝置 性能 S5.3(b) 4.2 正面衝擊 輪椅須依附錄 A 使用符合 ISO 10542-2 之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進行測試,亦可使用其它安全緊固之方法進行測試。 於每項測試期間及測試後應符合第 4.2.1 節及第 4.2.2 節之要求。 4.2.1 測試期間 (a) ATD 與輪椅相對於衝擊台
20、車之水平移動量不得超過表 3 所示之限制。 (b) 膝蓋之移動應超過輪椅 P 點之移動量如下 X 膝蓋 / X 輪椅 1.1 備考:符合此要求可降低輪椅施加大水平負載於輪椅乘坐者之可能性。 表 3 水平偏移量之限制 (mm) 量測點 偏移變數 偏移量限制 輪椅 P點 X輪椅 200 AT D膝蓋 膝蓋 375 AT D頭部前方 X頭部前方 650 AT D頭部後方 頭部後方 400 表中, X 輪椅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位於或近於測試用輪椅 P 點之對照目標至最大輪椅移動時之 P 點目標。 X 膝蓋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之 ATD膝關節目
21、標至最大膝蓋移動時之膝關節目標。 X 頭部前方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 ATD鼻子以上之頭部最前點至最大頭部向前移動時假人之9 CNS 14964-19, T 5022-19 頭部最前點。 X 頭部後方 :乃相對於台車平台之水平距離,介於時間點 to時 ATD 之頭部最後點至最大頭部向後移動時假人之頭部最後點。 (c) 電動輪椅之蓄電池或其代用品之更換配件須 不得完全離開輪椅投影面積以外。 不得跨入輪椅使用者之空間 (例如不得接觸 ATD 之腿部背面 )。 4.2.2 測試後 (a) 輪椅於測試平台上須保持直立位置而 ATD 於輪椅上須保持坐姿,其決定乃自任何方向觀看
22、 ATD 軀幹之方位與垂直面不超過 45。 (b) 輪椅之安全緊固點須不得顯出目視可見之材質損壞跡象。 (c) 質量超過 100 g 之輪椅組件、碎片或配件須不得完全與輪椅分離。 (d) 可能會與乘坐者接觸之輪椅組件須不得於某種程度上破碎或分離而產生如所釋義之具有半徑小於 2 mm 之銳邊。 (e) 支撐主要負載之輪椅組件須不得顯出目視可見之損壞跡象。 (f) 座椅傾躺調整器之閉鎖機構須不得顯出損壞之跡象。 (g) 移除輪椅之 ATD 時須不需使用工具。 (h) 解除輪椅之束縛系統時須不需使用工具。 (i) 相對於輪椅接地平面,測試後 ATD 其 H 點左右兩側之平均高度須不得比測試前之高度減
23、少 20 mm 以上。 4.3 預期共用於具有鈎扣式端扣之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其安全緊固點之使用性 依附錄 C鈎進行測試時,每台輪椅預期共用於具有 扣式端扣之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其各安全緊固點須 (a) 容許於 10 s 之時間內以單手鈎扣並嚙合扣具,如圖 C.2 所示。 (b) 容許於 10 s 之時間內以單手解除嚙合並移除同一扣規。 備考: 安全緊固點 亦應具有充分之空隙以容許織帶及相關之無鈎扣束縛配件之端扣可輕易地插入及掛扣或解除。 5. 識別、標示、使用者操作說明書、警告與宣告之要求 CNS 14964-15輪椅第 15 部:資訊宣告、文件與標示之要求適用以下之附加要求。 5.1 識別與標
24、示 (a) 輪椅及 /或其組件須提供永久性之標示 或記號以指出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其安全緊固點之位置,使用圖 5 之符號。 各符號具有至少 12 mm 之總高度。 製作符號所使用之線寬介於符號總高度之 10% 20 %。 符號為具有充分對比之背景,於正常之室內照明下於距離 1 m 處目視可見。 10 CNS 14964-19, T 5022-19 圖 5 四點繫帶式各安全緊固點所需之符號 單位: mm (b) 針對預期提供於四點繫帶式以外之束縛裝置鈎扣點之輪椅,應貼上適當之記號及 /或文字以指出任何附加之束縛裝置其位置及型式。 (c) 指出輪椅乃依本標準所規定之要求。 (d) 指出由輪椅製造商預
25、期用以做為車輛中之 乘坐者拘束裝置而固定於輪椅上之任何安全帶拘束裝置乃符合本標準。 (e) 指出非預期用以做為移動車輛中之乘坐者 拘束裝置而由輪椅製造商所供應之任何姿勢支撐安全帶不得用於該目的。 5.2 銷售前印刷物 除 CNS 14964-15 之要求外,輪椅製造商之銷售前印刷物須包含 (a) 聲明此輪椅之設計乃用以做為機動車輛中 正面向前之座椅而其為依本標準所規定之要求。 (b) 說明適用於輪椅之束縛裝置型式 (即四點繫帶式、夾鉗系統、船塢系統等 )。 (c) 聲明輪椅之尺度及迴轉半徑可能嚴重影響 其於機動運輸車輛中之使用方便性及可移動性,而較小型之輪椅及 /或具有較短迴轉半徑之輪椅通常可
26、提供較佳之車輛使用方便性及正面向前位置之可移動性。 (d) 聲明其輪椅是否提供業已經過測試之任何固定於輪椅上之乘坐者拘束安全帶。 5.3 使用者操作說明書與保養操作說明書 每一部輪椅所具備之使用者操作說明書至少須使用輪椅銷售國家之官方語言。 5.3.1 使用者操作說明書應包含以下聲明 (a) 輪椅之設計乃用以做為機動車輛中正面向前之座椅。 (b) 輪椅乃依本標準所規定之要求。 (c) 輪椅使用者應轉乘至車輛座椅上並於任何可行之時使用安裝於車輛上之拘束系統。 5.3.2 使用者操作說明書須包含資訊之說明關於 (a) 適用於輪椅之束縛裝置型式 (即四點繫帶式 、夾鉗系統、特殊型船塢系統等 )。 1
27、1 CNS 14964-19, T 5022-19 (b) 輪椅束縛裝置其安全緊固點之位置及用以識別之記號。 (c) 安全帶拘束裝置之固定點位置,若具備,及適用於固定點之固定器五金配件與緊固物之規格。 (d) 於附錄 A 之正面衝擊測試中所使用之所有輪椅安全緊固點之位置,加以圖示。 (e) 如何使輪椅安全緊固於車輛中。 (f) 適用於輪椅安全緊固點之束縛裝置端扣型式。 (g) 乘坐者拘束安全帶於使用者身上之正確定位,包含聲明。 骨盆安全帶之佩戴應低越過骨盆前方,如此骨盆安全帶之角度落於與水平面呈 30 75之偏好區域內,如圖 3 所示。 於偏好區域內較為急劇 (較大 )之角度為佳 (見第 3.
28、2.1 節 )。 安全帶拘束裝置不得以輪椅組件或配件,諸如輪椅扶手或輪子,使其頂住而遠離身體,隨附類似於圖 6 之圖示。 上軀幹安全帶應繞過肩部並越過胸部,如圖 4 所示。 安全帶拘束裝置應盡可能調整為緊貼,符合使用者之舒適性。 安全織帶於使用時不得加以扭轉。 (h) 針對任何可調式配件所建議之設定,包括於機動車輛中使用輪椅時所適用之座椅及背靠位置。 5.3.3 使用者操作說明書須包含圖示 (a) 安全帶拘束裝置錯誤之繫法,以圖 6 為例。 (b) 安全帶拘束裝置正確之繫法,以圖 7 為例。 5.3.4 使用者操作說明書須包含以下聲明 /警告,使用 12 號或更大之字型。 (a) 於任何可能之
29、時,乘坐中之輪椅須定位為正面向前之配置並依 WTORS製造商之操作說明書以束縛裝置加以安全緊固。 備考 1. 本標準之測試不妨礙於適當之車輛及環境中所使用正面向後之輪椅。 2. 於正面衝擊中正面向後之輪椅及於後方、側邊或翻滾撞毀時乘坐中之輪椅,其使用與性能之操作說明書可於未來之國際標準中予以提出。 12 CNS 14964-19, T 5022-19 圖 6 錯誤之安全帶繫法其圖示 圖 7 正確之安全帶繫法其圖示 (b) 此輪椅適用於機動車輛中且於正面衝擊狀況下符合以正面向前行進之性能要求。其於車輛中與其它配置之使用尚未經過測試。 (c) 輪椅於正面向前之方位中以骨盆安全帶與上軀幹安全帶兩者將
30、 ATD 加以拘束而業已經過動態測試。 (d) 骨盆安全帶與上軀幹安全帶兩者應用以降低頭部及胸部衝擊車輛組件之可能性。 (e) 為降低車輛乘坐者受傷之可能性,安裝於輪椅上而非針對撞毀之安全性所特殊設計之托板應 於車輛中個別予以移除及安全緊固。 安全緊固於輪椅上但以吸震襯墊置於 托板與乘坐者之間使其位置遠離乘坐者。 骨盆拘束裝置應達到完全之接觸而越過靠近大腿與骨盆交會點之身體前方 拘束裝置不得以輪椅組件諸如扶手或輪子使其頂住而遠離身體 13 CNS 14964-19, T 5022-19 (f) 若可能,於運輸期間應將其它輪椅輔助設備安全緊固於輪椅上或自輪椅上移除而安全緊固於車輛上,如此若發生碰
31、撞時不會輕易破裂而對車輛乘坐者造成傷害。 (g) 姿勢支撐物不得於移動之車輛中賴以做為乘坐者之拘束裝置,除非其為依本標準所規定之要求及標示。 (h) 於任何型式之車輛衝擊,其後續所需之重複使用之前,輪椅應由輪椅製造商之代表進行檢查。 (i) 未經向製造商諮詢,不得將輪椅之安全緊固點、結構、框架配件或組件予以更換或替換。 (j) 防漏密封式蓄電池,諸如 “膠體電解液 “,當於機動車輛中使用時應將其安裝於電動輪椅上。 6. 測試報告 6.1 以下事項須包含於依本標準所進行之各項測試報告中 (a) 本標準之參考文獻。 (b) 測試機構之名稱與地址。 (c) 測試報告之發布日期。 (d) 顯示於各編號
32、頁次之獨特測試報告號碼。 (e) 所使用之測試用輪椅與 WTORS 之製造商、產品型式、命名及序號。 (f) 完整測試設備之照片。 6.2 測試報告亦應包括 (a) 測試速度變化之量測值或計算值。 (b) WTORS 及輪椅之照片,如測試前所設定。 (c) 衝擊台車減速度對照於時間之圖表,如圖 A.1。 (d) 第 4.2 節所規定之測試結果。 (e) 聲明輪椅是否符合上述 (d)所列條款之要求及任何其它相關之觀察資料。 (f) 存檔之測試報告及文件亦應包含聲明及相關證據。 預期共用於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之安全緊 固點是否符合第 3.1 節所規定之設計要求。 預期用以鈎扣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之安
33、全緊固點是否符合第 4.3 節所規定之使用性要求。 若適用,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是否符合第 3.2.1 節、第 3.2.2節、第 4.1 節及第 4.2 節之要求。 輪椅、其組件及相關印刷物是否符合第 5(第 5.1 節、第 5.2 節及第 5.3 節 )節所規定之標示要求。 (g)用於可調式配件之設定紀錄,若可以還可包括椅座及背靠。 14 CNS 14964-19, T 5022-19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7176-19: 2001Wheelchairs Part19:Wheeled mobility devices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 引用標準
34、: CNS 14964-15 輪椅第 15 部:資訊宣告、文件與標示之要求 FMVSS 20949 CFR part 571.209; Seat Belt Assemblies; Oct. 1, 1992 ECE R 16,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safety belts and restraint systems for adult occupan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revision 3, amendment 2, 16 August 1993 ISO 3795:1989 Road v
35、ehicles, and tractors and machinery for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Determination of burning behaviour of interior materials ISO 6487:2002 Road vehicles 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 Instrumentation ISO 10542-1:2001 Technical systems and aids for disabled or handicapped persons Wheelchair tied
36、own and occupant-restraint systems Part 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all systems ISO 10542-2:2001 Technical systems and aids for disabled or handicapped persons Wheelchair tiedown and occupant-restraint systems Part 2: Four-point strap-type tiedown systems 15 CNS 14964-19, T 5022-19 附錄 A 正面衝
37、擊測試之測試方法 A.1 通則 輪椅及 ATD 以正面向前之配置安裝於衝擊模擬器之衝擊台車上。 輪椅以束縛裝置加以安全緊固而 ATD 以適當之乘坐者拘束系統加以拘束。 台車承受所釋義之減速 -時間脈衝以達到所規定之水平速度變化量 (V)。進行觀察及量測以決定輪椅能否 於這些正面衝擊之狀況下,有效地加以安全緊固並提供有效之乘坐者拘束。 A.2 測試樣品 各項測試需要一台未經使用之完整輪椅。 A.3 儀器 A.3.1 衝擊模擬器與束縛 /拘束設備 所使用之衝擊模擬器與束縛 /拘束設備須包括 (a) 配備有平坦、水平、硬式結構之平台而可安裝輪椅並緊固 WTORS 之衝擊台車。 (b) 於衝擊過程中提
38、供台車單向移動之水平軌道或導軌。 (c) 透過2048+km/h 之速度變化以驅動衝擊台車之方法。 (d) 以 WTORS 製造商所規定之方法及幾何圖形而可將上軀幹安全帶加以固定之附加於衝擊台車上之硬式結構。 (e) 符合 ISO 10542 之四點繫帶式束縛裝置及完整之上部與下部拘束系統。 (f) 若於四點繫帶式測試完成後使用不同之束縛裝置進行額外之測試,則其束縛裝置須符合 ISO 10542-1 之第 6.2 節所規定之動態性能要求。 備考 1. 針對質量為 85 kg 或更重之輪椅,及 /或具備固定於輪椅上之安全帶拘束裝置之輪椅,建議使用依附錄 E 所述而設計之代用束縛裝置,以取代商用輪
39、椅之安全緊固系統。 (g) 符合 ISO 10542-1 而固定於車輛上之三點式安全帶拘束裝置或兩點式肩部安全帶,如所要求以補強輪椅所具備之拘束裝置。 (h) 使衝擊台車及測試設備加速及 /或減速之方法,諸如經過處理之台車加速及 /或減速時間脈衝。 (1) 落於圖 A.1 之陰影區域內。 (2) 超過 20 g 而以至少 15 ms 之累進時間。 (3) 超過 15 g 而以至少 40 ms 之累進時間。 (4) 自 to至 tf具有至少 75 ms 之持續時間,其中 to為起始時間而 tf為停止時間,如圖 A.1 所示。 (i) 具有總質量 76.3 1 kg 之混合 II 型或混合 III
40、 型之擬人測試裝置 (ATD)。 備考 2. 製造商可視其需要使用這些較大 (較重 )之 ATD 型式。 16 CNS 14964-19, T 5022-19 圖 A.1 (4820+) km/h V 衝擊測試之加速 /減速要求 衝擊台車之加速 /減速須保持於陰影區域內 並於規定之連續 (實線箭號 )及累進 (虛線箭號 )期間超過所顯示之水平。 A.3.2 動態量測 應提供方法以 (a) 量測第 4.2.1 節所規定之 ATD 及輪椅之水平移動,量測準確度為 5 mm。 備考: 建議使用具有最小拍攝速度每秒 500 格之側視型高速照相機或攝影系統。 (b) 量測衝擊台車其行進方向之水平加速及
41、/ 或減速,依 ISO 6487Road vehicles 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 Instrumentation之抽樣比率,量測準確度為 0.5 g。 (c) 量測衝擊台車於衝擊過程中之水平速度變化量 (V),量測準確度為 0.5 km/h。 (d) 使用符合 ISO 6487 之低傳輸濾波器以過濾模擬變換器之訊號,包括 (1) 於數位達到 10,000 Hz 之前,將所有變換器之訊號預先過濾至波段級數 1000 (4 dB 於 1650 Hz)。 (2) 將數位化加速計及荷重元負載訊號過濾至波段級數 60 (4 dB 於 100 Hz)
42、。 A.4 測試預備與程序 A.4.1 於開始測試之前進行以下事項 (a) 調整 ATD 以於各關節達到 1 g 之靜態阻力,其顯示乃藉由自遠端肢段重量其頗為顯著之移動,如 ATD 製造商所規定。 (b) 將緊貼合身之棉質衣物安置於 ATD 之骨盆、大腿及軀幹上。 (c) 預備輪椅以用於機動車輛中,如製造商之使用者操作說明書第 5.3.2 節(h)所規定。若針對任何調整而規定範圍,則應使用其範圍之中點。 (d) 將任何所需之加裝組件配置於輪椅上。 (e) 若預期用以做為乘坐者拘束裝置之骨 盆安全帶被提供做為輪椅之組時 間 , ms減速度, g 17 CNS 14964-19, T 5022-1
43、9 件,則依製造商之操作說明書將其安裝於輪椅上。 (f) 若輪椅配備有液態電解液式蓄電池,則應將其替換為最近似而同等之膠體密封式蓄電池或代用之蓄電池。若有使用補強之重量,須提供與原先電池同等之質量分布。 (g) 將任何充氣式輪胎充氣至製造商所建議之胎壓。 A.4.2 依 WTORS 製造商之車輛安裝操作說明書,或如 ISO 10542 針對其它特殊型式之束縛裝置所規定,將輪椅束縛裝置之固定器安裝於台車平台上。 若有規定安裝之尺度則使用其範圍之中點。 A.4.3 將輪椅定位為於台車平台上正面向前,其輪椅參考平面以 3與台車行進方向平行。 A.4.4 依 WTORS 製造商之操作說明書及 ISO
44、10542-1 所規定,以輪椅束縛裝置將輪椅加以安全緊固。針對以四點繫帶式束 縛裝置進行之測試,應遵循 ISO 10542-2 附錄 A 之程序。若有安裝駐車煞車裝置,則予以使用。 A.4.5 若適用,調整座椅及背靠如下: (a) 將背靠向後旋轉以達到相對於垂直面不超過 10之背靠平面角度。 (b) 針對具有單獨可調式座椅角度之輪椅,應將座椅框架調整至相對於水平面 10之最大傾斜角度。 備考:以傾角器量測此角度而輪椅上沒有 ATD。 (c) 針對傾躺式之輪椅,將縱向座椅框架構件調整至相對於水平面 30之最大角度而輪椅上沒有 ATD。 (d) 若座椅位置可由前方調整至後方,則選定製造商所建議之位
45、置。若無建議之位置,則選定可調範圍之中點。 (e) 若其它座椅組件為可調式,則須將其調整至合適於製造商所預期使用之ATD。 (f) 將所提供用以傾斜座椅或背靠之任何調整機構予以鎖住。 A.4.6 將輪椅上之 ATD 定位為直立坐姿並對稱地置於輪椅中線,其骨盆及臀部盡可能遠置於輪椅座椅後方而手肘安放於扶手或 ATD 之大腿上。 A.4.7 若輪椅具備姿勢安全帶,則將安全帶安裝並緊固於 ATD 周圍,如製造商所建議。 A.4.8 若輪椅未配備骨盆安全帶拘束裝置,則將所規定之 WTORS 其固定於車輛上之三點式安全帶安裝如下。 (a) 將骨盆安全帶之地板固定器加以定位及安裝,如 WTORS 製造商所
46、規定,以達到與水平面呈 30 75之側視骨盆安全帶角度,而骨盆安全帶盡可能低置於 ATD 之骨盆上。 (b) 將肩部安全帶之上部固定器栓於第 A.3.1(d)節之硬式支撐結構上,其位置使肩部安全帶提供良好之合適性於 ATD 之胸部及肩部,如圖 A.2 所示。 (c) 將骨盆安全帶及肩部安全帶安置於 ATD 上,其骨盆安全帶盡可能低置於 ATD 之骨盆上而肩部安全帶則繞過 ATD 之肩部及胸部。 18 CNS 14964-19, T 5022-19 (d) 若具備緊急閉鎖或自動閉鎖之捲收器,則調整骨盆及肩部安全帶以達到緊貼合身。 (e) 若未具備緊急閉鎖或自動閉鎖之捲收器,則 (1) 將骨盆安全
47、帶拉至緊貼 ATD 之骨盆及 /或大腿。 (2) 將肩部安全帶繞過 ATD 之胸部及肩部,以 75 mm75 mm25 mm 之厚板安插於 ATD 之胸部與安全織帶之間。 (3) 調整肩部安全帶以達到緊貼合身,其後將板移除。 A.4.9 若輪椅具備上部與下部軀幹安全帶兩者之固定點,則將安全帶安裝並定位於ATD 上,如輪椅製造商所規 定。若具備安全帶固定點之範圍,則選擇適當之固定點以使安全帶達到良好之合適性於 ATD,如第 3.2.1 節、第 3.2.2 節、圖 3 及圖 4 所示。 A.4.10 若輪椅配 備有固定於輪椅上之骨盆安全帶而預期固定於車輛上之上軀幹安全帶,則其處置如下 (a) 將骨
48、盆安全帶扣於 ATD 之骨盆周圍並調整以達到緊貼合身。若有骨盆安全帶固定點之範圍,則選擇適當 之固定點以使安全帶達到良好之合適性於 ATD 之骨盆,如圖 3 所示。 (b) 將兩點式肩部安全帶之上部固定器栓於第 A.3.1(d)節之硬式支撐結構上,而下部固定器栓於台車平台上 ,其位置使肩部安全帶提供良好之合適性於 ATD 之胸部及肩部,如圖 4 所示。 (c) 若具備緊急閉鎖或自動閉鎖之捲收 器,則調整肩部安全帶以達到緊貼合身。 (d) 若未具備緊急閉鎖或自動閉鎖之捲收器,則以 75 mm75 mm25 mm 之厚板安置於 ATD 之胸部與織帶之間。以適當之板調整肩部安全帶以達到緊貼合身,其後
49、將板移除。 圖 A.2 肩部安全帶上部固定點之測試位置 單位: mm 19 CNS 14964-19, T 5022-19 固定點可定位於輪椅之任一側而 ATD之定位則相對於 ATD肩部之最高中心點。調整固定點 之位置以提供良好之合適性於 ATD之胸部及肩部。固定點之橫向位置應調整以達到良好之合適性於 ATD之肩部。於測試期間,若 ATD之頭部與上部肩部安全帶之固定器接觸,則可將固 定器向上、向後及向外移動以保持所期望肩部以上 之側視角度及良好之合適性於ATD。任何與固定器之接觸應記錄於測試報告中。 A.4.11 若於 A.3.2 所規定之量測中使用高速照相機或高速攝影機,則使用適合其量測系統之對照記號於 (a) ATD 膝關節之橫側面中心。 (b) 輪椅之 P 點 (見圖 2),或盡可能近於輪椅之 P 點而位於輪椅背靠側邊之點。 A.4.12 確保輪椅參考平面與衝擊之中心線平行,於 3內。 A.4.13 記錄所有 WTORS 固定點